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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人力派遣

現今企業面對競爭激烈的動態環境下,不斷追求創新、降低成本、增加決策彈性 用以加強本身的競爭力,再加上近年經濟不景氣,企業為了減少正規的人力招募編制 與訓練費用,因而產生使用暫時性人力的勞動市場,成為企業調節人力需求的重要人 力資源策略,而暫時性人力於 1985 年由 Freedman 提出後,定義為:「不同於全職員 工(Full-time)有的長期僱傭關係及薪資報酬,稱為暫時性工作」,這一個名詞所包含 的定義在不同的學者研究下也有所不同,如:業務外包(Contracting Out)、部分工時工 作(Part-Time)、臨時工作(Temporary Work)、租賃工(Employee Leasing)、自我僱用 (Self-Employment)、人力派遣業(Temporary Services Agencies)、支援性勞工(Contingent Workforce)、季節性工作者(Seasonal Workers)等,這些名詞均為暫時性人力的形式。

但是如此的範圍太廣,因此本研究針對最近幾年人力資源管理最熱門的研究議題「人 力派遣」為主題進行探討。

此「人力派遣」潮流之所以興起,主要原因在於可以使企業追求更大的經營彈性,

透過契約工作型態,企業除了可以降低人事成本,也可以透過專業分工的方式,以契 約聘請外部員工從事專業工作,公司內部則可專注於核心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隨 著勞退新制,短期派遣工作成為許多專業人才追求的新工作型態,工作者想追求更大 的自由、更大的發展空間與收益,也使得這股潮流越來越盛。以下先針對人力派遣的 定義特性、成因、勞雇關係、特點等三部分議題進行討論。

一、 人力派遣的定義

人力派遣這種新興的僱用型態,從 90 年代全球經濟的不景氣背景下,日本、美 國、德國、義大利採用此種彈性的勞動型態,來達成降低成本、增加彈性、調節人力 需求的目的,因此被企業視為人力資源管理的優勢工具機制。

然而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於人力派遣的型態存在與用詞也有所不同。諸如:代理勞 動(Agency Work)、派遣勞動(Temporary Work)、租賃勞動(Leased Work)、「派 遣勞動」、「人力派遣」、「人才派遣」、「勞動派遣」等,但不管其稱呼如何,但 對其定義,有共同的方向和描述,係指企業基於人力需求,委託人力派遣公司,在約 定期間內派遣能夠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前往企業指定之工作場所,並在企業指揮管 理下,完成工作任務之服務行為(成之約,1999)。

這些聘僱關係所指的是一種非全時、非長期受聘僱於一個僱主或一家企業的關 係,大致上包括部分工時勞動、定期契約勞動、或許多不同類型的工作(李元隆,

2000)。顯然地這樣的聘僱關係與一般不定期性、全時工作,勞務提供對象是單一僱 主,以及不受到非法解僱的傳統僱傭模式是不同的(成之約,1999)。然而,本研究

為求研究上的便利與名詞的統一,以下皆使用人力派遣來稱呼並定義該產業。而人力 派遣的聘僱關係有下列幾項內容特性:

(一)臨時性的聘僱關係(Contingent or Temporary Employment Relation)

聘僱關係時間相較於傳統勞工短,但聘僱關係,只要勞資雙方同意,時間可任意 調整。

(二)非傳統的聘僱關係(Non-traditional or Non-standard Employment Relation)

傳統勞動的聘僱關係要求勞僱雙方互有承諾,並且負擔責任,但人力派遣的雙方 僅需對工作任務的品質及進度負責外,並不需對彼此承諾。

(三)非典型的聘僱關係(Atypical Employment Relation)

在人力派遣的僱用關係同時包含了行政控制(Administrative control)和責任外部化 (Responsibility)的特性。

(四)不安定的聘僱關係(Precarious Employment Relation)

人力派遣的關係在契約期滿後,隨時可以終止、更換與接續。

(五)「僱用」與「使用」的分離

派遣企業使用派遣勞工,雙方簽定勞動契約,而派遣勞工前往與派遣勞工沒有契 約關係的要派企業提供勞務。(成之約,1998)

我國的人力派遣制度引自於日本,日本學者高梨昌最早開始指出,此種的勞雇關 係,而根據日本勞工派遣法對人力派遣的定義,為「將自己所僱用之勞工,在該僱用 關係下,使其接受他人之指揮監督,為該他人從事勞動,但不包含約定使勞工為該他 人所僱用」(邱駿彥,1999;鄭津津,1999;李來希,1995)。換言之,人力派遣就 是讓自已僱用的勞工,在既存僱用關係下,派遣公司將自己直接僱傭之勞工提供他 人,並且在他人的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的一種事業活動。(陳正良,1994)。

而在人力派遣的實際運作方面,是由派遣企業自行招募、甄選員工,並與之簽訂 勞動契約規範條件,提供薪資與褔利,而當派遣企業與要派企業簽訂派遣契約後,在 獲得勞工同意的原則下,將派遣勞工的指揮、管理權轉移給要派企業,並依約向要派 遣企業收取派遣或服務費用;派遣勞工在完成勞務之後返回派遣企業,等待下一次的 派遣。根據僱傭關係的存續狀況不同,人才派遣又可分為兩種,一為登錄型派遣,派 遣勞工與派遣事業單位間沒有長時間僱用關係存在,派遣勞工僅於派遣事業單位處登 記,於派遣事業單位應要派事業單位之需求派遣勞工時,派遣勞工始與派遣事業單位 訂定契約僅在派遣期間才訂有僱傭契約,待派遣勞務完成之後,派遣勞工與派遣企業 之間的契約關係亦隨勞務的終止而結束;另一種則為經常僱傭型,派遣勞工與派遣事 業單位間有長時間僱用關係存在,即經常性之正式僱傭者,派遣勞工在完成派遣勞務

之後返回派遣企業,等待下一次的派遣,在等待的過程中,派遣企業與派遣勞工之間

項目 直接僱用 人力派遣 人力仲介 業務外包

約性員工」,採用人力派遣制度安排,可以不必隨著景氣的變動而調整正職員工的人 發展使得傳統製造業的就業人口比例 持續減少,以往傳統即時生產(just-in-time manufacturing) 的觀念也由即時聘僱(just- in-time employment)所取代。

(四)科技技術的進步:

Dixit and Pindyck

(1994)

學者 人力派遣成因 Sinclair and Martin

(1999) Kandel(2001)

認為僱用派遣勞工雖在邊際成本上是增加的,但在可以降 低終身保證的風險,因此企業為了增加彈性的運用,經常 會僱用派遣人力,而減少正職員工的僱用。

Foote and Folta(2002)

認為當企業面對的不確定性愈大、勞動市場愈嚴格、正式

圖 2-1 派遣企業、要派企業和派遣勞工三方的關係

資料來源:陳正良,1994,「派遣勞工之僱用關係與勞動條件」,

勞資關係月刊,第 12 卷,第 12 期,pp.9。

(一) 派遣企業與派遣勞工之間的關係

派遣企業及派遣勞工之間為僱傭關係,其約定內容為一般勞動契約所包括的勞動 條件及勞資關係事項,而派遣企業與派遣勞工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與傳統的勞動契 約有所不同,其勞僱雙方的契約內容,包括薪資、保險事項、福利、加班、工作內容、

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等等,但其主要不同在於其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傳統勞 動契約當中,勞工給付勞務的對象為簽訂勞動契約的事業單位,但在人力派遣勞動契 約當中,勞工給付勞務對象並非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的事業單位,而是要派企業。因為 派遣勞工必須在第三者(要派公司)之指揮監督下給付勞務,其契約性質雖為勞動契 約的一種,但在其內涵上仍有別於傳統的勞動契約,稱之為「派遣勞動契約」或許較 具妥當性(邱駿彥,1999;鄭津津,1999)。

(二) 派遣企業及要派企業之間的關係

派遣企業和要派企業間為商務契約關係,彼此約定勞務的提供與買賣,且移轉彼 此派遣勞工勞務給付,需制定派遣契約,在契約中,派遣勞工的工作內容、相關勞動 條件及派遣企業與要派企業間責任分配及權責劃分皆有所規定(邱駿彥,1999;鄭津 津,1998)。

(三) 要派企業與派遣勞工之間關係

要派企業與派遣勞工間的關係與傳統的勞動契約有所不同,其所衍生的權利義務 關係不同。在傳統的勞動契約當中,勞工給付勞務的對象是與之簽訂勞動契約的事業 單位,但在人力派遣中,勞動契約為派遣企業與派遣勞工兩者所簽定。但是勞工給付

派遣企業

商務契約關係

(派遣契約)

要派企業

派遣勞工 僱傭關係

(勞動契約)

指揮命令關係及 勞務提供關係

勞務的對象並非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的派遣企業而是要派企業,僅管要派企業與派遣勞 工之間沒有任何契約關係存在,但在派遣契約及勞動契約的交叉作用之下派遣勞工有 義務在要派企業的監督接受要派企業的指揮命令提供勞務 (邱駿彥,1999;鄭津津 1998)。

因此,根據上述可以整理得知,人力派遣業的勞雇關係具有下列的特徵:

1. 派遣企業及被派遣勞工之間具有勞僱關係,彼此間簽訂定期或不定期的勞動契約。

2. 派遣企業與被派遣勞工之間需有合意,使被派遣勞工在派遣企業指揮之下,前往 要派企業提供勞務。

3. 被派遣勞工雖在要派企業提供勞務,並受其指揮監督,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契約 關係,被派遣勞工的薪資仍由派遣事業單位給付。

4. 派遣企業及要派企業間定有派遣契約,被派遣勞工給付勞務所產生的利益直接歸 屬於要派企業。

另外,「派遣勞工」一詞可分為兩種不同類型。派遣業者與派遣員工之間可依僱 用時間長短分為「經常僱用型」派遣員工與「登錄型」派遣員工兩種。所謂「經常僱 用型」是指派遣員工與派遣業者有經常僱用關係,於未派遣出時,僱用關係依然存續。

「登錄型」則指派遣員工僅在派出時,才與派遣業者間存在著僱用關係(陳正良,

1994;邱駿彥,1994,簡建忠,1999)。由於「經常僱用型」的派遣員工在未被派遣時,

仍享有「聘僱關係」的保障,一般而言,「經常僱用型」的人數通常會較「登錄型」

的員工人數少。

的員工人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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