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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動

第二章 理論背景

第一節 什麼是行動

在討論如何解釋行動之前,我們必須要先討論行動的性質。什麼是行 動?「行動」和「行為」兩者之間有何區別?一般來說,我們會認為「行 為」只是一種身體運動。而「行動」除了有身體運動以外,還包含了行動者 的意向 (intention)、精神狀態或是精神事件,也就是說,行動是身體運動以 及行動者的意向、精神狀態或是心靈事件的組合。這一類型的觀點是一個內 在主義式的觀點7

而 Davidson 的觀點為何?他對於行動的理解有兩種:第一種是,行動 是發生在行動者身上的可以被描述的身體運動(事件)」;第二種是,行動 在因果歷史方面不同於不是行動的事件,能夠作為行動的事件都是由一些理 由以一個適當的方式產生的事件8,而且這個理由和理由所產生的事件具有 一種因果上的關係。

Davidson 講到了一小段故事:

今天早上我被某人練習小提琴的聲音吵醒。我打盹了一會兒,然後起 床,梳洗,刮鬍子,著裝,下樓,隨手關掉大廳的燈。我給自己倒了 一些咖啡,在餐廳地毯的邊緣絆一跤,把我的咖啡灑到了《紐約時 報》上9

7 Alfred R. Mele, 'Philosophy of Action', in Kirk Ludwig(ed.) ,Donald Davidson, p.65.

8 'Freedom to Act', p. 79.

9 'Agency', p. 43.

首先來看看 Davidson 對行動的第一種理解。Davidson 把一個行動視為 是一個發生在行動者身上的事件,反過來說發生在行動者身上的事件不一定 是行動。而上面提到的例子當中,哪些事件是行動者的行動?又有哪些事件 就只是剛好發生在行動者身上的事件?我們或許會認為起床、梳洗、刮鬍 子、著裝、下樓、給自己倒些咖啡是屬於行動者所做的行動;被叫醒和在餐 廳地毯的邊緣絆一跤是發生在行動者身上的事件;當然這些事件中也是有很 難判定它是屬於哪類的事件,比方說打盹。這些到底要如何去區分?行動和 身體運動,或者是和發生在行動者身上的一些事件之間的差別就在於行動當 中顯現出了「行動主體性」(agency)。

那麼要如何判斷事件中是否有包含行動主體性?有些人會以文法來做區 分標準,當行動者是主詞時,事件就是行動,當行動者是受詞時則否。但這 種區分是有問題,在一些情況下,行動者是主詞,但這種區分並不好,例如 說「我昏倒」(I swooned),在這句子中行動者是主詞,但我們不會認為昏倒 是行動者的行動。也有人以動詞是主動語態還是被動語態來做出區分,認為 主動語態能確保事件是行動者的行動,被動語態能確定某人並非是行動者。

但這區分也是錯誤的,因為有些例子我們無法從動詞來做出判斷,例如眨 眼,在眼睛乾澀的情況下,人會不自覺地眨眼,這種情況我們不會認為是行 動;但如果某人想要給其他人暗號而眨眼,這種情況下我們會認為他的眨眼 會是一個行動。這裡我們無法只從動詞的語態來判斷,我們必須要有其他的 資訊才行。

Davidson 認為我們可以用這事件當中是否包含有意向來判斷哪種事件 當中有顯現出行動主體性。只要我們可以把這些事件描述成是行動者有意或 是有理由去做的,那麼這個事件就是行動者的行動。在前面 Davidson 提到

的故事當中,我們會認為絆倒在地毯的邊緣不會是行動者的行動,因為這不 是他有意去做的事;而給自己到杯咖啡這件事,我們會認為這是行動者的行 動,因為是行動者有意做的。

Davidson 也行動者所提出的理由能夠「合理化」行動。Davidson 將這 種用理由來解釋行動的方式稱為「合理化解釋」。那麼接下來我們就要討論 Davidson 對行動的第二種理解。

Davidson 把解釋行動的理由稱為「基本理由 (primary reason)」,它包 括了兩個部分:支持態度 (pro-attitude) 和信念。在 Davidson 的觀點中,支 持態度包含了行動者的欲望、需要、衝動、激勵;以及各種道德觀、審美原 則、經濟偏見、社會約定、公眾或私人的目的和價值觀。10這些支持態度都 是行動者的的心理傾向,可以引起行動者去行動。對於如何描述基本理由,

Davidson 提出了一個必要條件:

C1 只有在當理由R包含著行動者對於具有某種屬性的行動的支持態 度和行動者相信在描述d下行動A具有那種屬性的信念時,R才是行動 者為什麼作出在描述d下的行動A的基本理由11

Davidson首先指出了行動當中一定有支持態度和信念,也就是一定要有 理由。不過他也說,雖然理由包含了支持態度和信念,但是我們解釋一個行 動也不一定需要明確指出這兩個部分,或許是行動者的支持態度,或許是行 動者的信念。但是一般的行動解釋也沒有這麼簡單,有時候我們描述行動 時,可以都沒有提及支持態度以及信念,使用的描述或許是指出目的,舉例

10 'Action, Reasons, 'and Causes', p. 3.

11 'Actions, Reasons, and Causes', p. 5.

來說,開燈的行動者可能會說:「我要照亮這個房間」。在Davidson看來,

這個他還會判斷這個念頭是不是值得去實行的。所以說行動者他可以只是想 要去做,但不一定真的會去做或是要去做。就像上一段所提到的「行動者則 以理性動物的角色出現」,也就是說,行動者呈現理性。

行動者的理性可以讓他使用一點點的創造力,使用基本理由當中所包含 的信念和支持態度,構造出一個像是Aristotle的三段論的前提。而行動者作 為一個理性動物,他可以從這個三段論證中,找出行動將伴隨一些「可欲求 的特性」(desirability characterizations)。G. E. M. Anscombe指出,這種三段論 證就是對「可欲求的特性」的訴求。在三段論証的前提當中的被欲求的對象 都必須是可欲求的。而這個可欲求的東西必須能夠被提出這個問題:「為什 麼想要?」,所以並不是隨便的一樣東西。只要某人想要一樣事物,我們總 是可以問這個人為什麼想要。當然在《意向》(Intention) 一書中,Anscombe 有對可欲求的特性做出更詳細的討論,不過在這裡我不繼續這個部分13。 行動者從構作出來的三段論證中得到行動是可欲的。舉例來說,那個開 燈的行動者他:

想開燈

相信按下開關他就可以滿足他所想要的 打開燈

打開燈這一個行動,對行動者來說就是可欲求的行動,因為這行動可以滿足 他的想要。但Anscombe指出這種演繹的三段論證會產生荒謬的結果,因為 這三段論證推論出來的每個行動都會有可欲求的特性,最後可能會導致有一

13 Anscombe 的討論見《意向》,§§33-43。

些行動會是矛盾的14,關於這點在第三章會作詳細說明。總之,在Davidson 觀點中,行動者由他的理性所構作出來的論證(三段論),可以用來合理 化,或是証成他的行動。

到目前為止,我們可以把上面所提到的部分整理成三點:(1) 行動一定 要有支持態度和信念,即一定有理由;(2) 支持態度即信念和行動者的特性 相融貫;(3) 行動者呈現理性,並且可以使用理性建構出行動的三段論的前 提˙。

然而,一般的因果解釋,不管是否跟人相關,都不必要有上面所提到的 三點。舉例來說,通常在行動者處於一個非常害怕的狀態下,他會不經意地 作出一些平常不會做出的舉動。某次在一場火災中,明明這條逃生路線不 通,但他一緊張,還是往那條不通暢的路線逃竄。如果我們問這個問題,

「他為什麼朝著那條死路逃生?」這個例子中,對於行動者往死路逃生我們 給不出理由,這裡找不到他的支持態度和信念。也和他平常的做為和平常顯 現出來的特性不融貫。當然,我們也不會認為這個行動者在逃生的時候,有 展現出他的理性。但這種情況如果要用因果說明,還是可以說的,我們可以 說「因為火災的發生引起他的緊張」。不過Davidson說,雖然對於這種情況 我們給不出理由,但這並不表示理由不等於原因。

接下來Davidson開始論証除了「基本理由就是行動的原因」這種合理化 解釋以外,其他的行動解釋方式不是合適的選擇。他這麼說明:

14 Davidson 指出,Anscombe 否定這種對日常行動的三段論証是演繹的,是因為她認為日

常生活的實踐三段論和日常生活的推論是一致的,但是 Davidson 認為實踐三段論只是 構成了「行動者做某事所帶有的理由」,這一個概念的分析,見'Actions, Reasons, and Causes', p. 9 底下的註解。

在這裡決定証成中包含有什麼是必須的。或許他只意味著 C1 所提出 的東西:行動者有一定的信念與態度,根據這信念與態度,行動才是 合理的。但那麼一來某些基本的東西肯定被忽視了,一個人對一行動 以及作出這行動能有一個理由,但這理由不是他為何做這行動的理 由。理由與行動之間關係的核心解釋了下列觀點-行動者展現行動是 因為他有理由。當然,我們也可以在証成中包含這觀點。但那麼一來 証成的概念會像理由的概念一樣陰暗,直到我們說明「因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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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因果解釋(尤其是非目的論的因果解釋),不列出理由,因而也 就沒有証成行為的功能,但這不表示列出理由來証成行動的解釋就不是因果 解釋。由於有些哲學家認為只有目的論的因果解釋是藉由理由來顯現出支持 態度和信念,那麼行動和理由之間的關係不能是因果的,但是理由提供了解 釋的証成。這也就是說,理由所扮演的角色是要証成行動,而不是引起行 動。

然而,Davidson認為即使我們說出理由所扮演的角色是要証成行動,也 不會因為這樣就停止的理由的解釋功能,也不能因此說兩者之間的關係必然 不是一個因果關係。Davidson對基本理由的第一個條件 C1 是有意去從其他

然而,Davidson認為即使我們說出理由所扮演的角色是要証成行動,也 不會因為這樣就停止的理由的解釋功能,也不能因此說兩者之間的關係必然 不是一個因果關係。Davidson對基本理由的第一個條件 C1 是有意去從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