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動的理由即是它的原因

在文檔中 Davidson論行動的理由和原因 (頁 31-37)

第三章 Davidson 的行動的因果理論

第二節 行動的理由即是它的原因

在這裡我要來探討 Davidson 對合理化解釋的第二個表述:「一個行動 的基本理由就是它的原因」。有些哲學家認為只有目的論的因果解釋是藉由 理由來顯現出支持態度和信念,那麼行動和理由之間的關係不能是因果的,

但是理由提供了解釋的証成。這也就是說,理由的角色是要証成行動而不是 引起行動。然而,Davidson 認為即使我們說出理由所扮演的角色是要証成 行動,也不會因為這樣就讓理由喪失的解釋功能,也不能因此說兩者之間的 關係必然不是一個因果關係。Davidson 對基本理由的第一個條件 C1 是有 意去從其他種類的解釋中區分出合理化解釋,在這個意義上 C1 是一個証 成。在理由解釋的方面,根據 C1 理由當中包含了行動者對某一類行動所 具有一個支持態度,而且也有對自己做出的行動就是屬於那一類的相信。但 儘管行動者對某一類行動具有一個支持態度,並且作出了那一類中的一項行 動,而且他相信自己做出的行動就是屬於那一類的,但是他卻不一定是為了 那一個理由而去做出行動。簡單來說,就算行動者對某一行動即使有一理 由,卻可以不是因為了這一個理由,而是由於其他的理由而做出這一項行

動。Davidson 指出,如果只是指出某人有理由進行某行動,這種理由解釋 是不足以解釋行動的。光靠理由解釋還不夠,還要將「理由」理解為「原 因」,我們才能夠理解理由和行動之間的關係。但是這種觀點仍有許多反 對,接下來我想討論對這觀點的其中一種反對。

1 科學解釋

Carl G. Hempel 認為我們對我們經驗事件裡面的現象作解釋時,不是只 要回答「是什麼?」這樣的問題而已,也要回答「為什麼?」這樣的問題。

科學解釋不光只是提供事件發生的理由,也能夠對「為什麼?」這樣的問題 提供比較充分的證據。在 Hempel 和 Paul Oppenheim 合作發表的〈解釋的邏 輯的研究〉 ('Studies in the logic of explanation') 中,他們劃分出了解釋的兩 個组成要素:解釋項和待解釋項 (explanandum)。解釋項中包含兩類句子,

我們透過這兩類句子來解釋現象。而待解釋項所描述的是待解釋的現象。解 釋項當中的兩類句子,一類是先行條件 (antecedent conditions) 的陳述;另 一類則是普遍定律 (general laws) 的陳述。

當一個解釋是合理的的時候,它會滿足充分的邏輯條件和充分的經驗條 件。充分的邏輯條件是:

(R1) 待解釋項必須釋一個解釋項的邏輯結果;換句話說,待解釋項必 須是一個邏輯上可以從解釋項中包含的訊息推斷的。

(R2) 解釋項中必須包含有普遍定律,而且這些必須是解釋項的引出所 需要的。

(R3) 解釋項必須有經驗的內容;也就是,至少在原則上它必須能夠藉 由實驗或觀察所測試。

充分的經驗條件是:

(R4) 解釋項中的句子構成必須是真的40

有了這些條件的話,我們可以排除掉一些並不科學的解釋,比方說當我們問 到「為什麼打雷?」在中國傳統故事裡面的說法很顯然不是一種科學解釋,

打雷時的閃電是電母手中的寶鏡反射出來的光。我們根本沒有辦法去觀察到 閃電是不是因為電母手中的寶鏡的光。也因此這種解釋會被排除。

滿足這四項條件的科學解釋的論證的邏輯結構如下:

C1, C2, C3, …,Ck 先行條件 L1, L2, L3, …, Lr 普遍定律 E

所以當我們問到為什麼水銀溫度計放進熱水中,水銀柱會先下降一點點之後 才會上升?它的科學解釋是:溫度計插入熱水中時,先接觸到熱水的是溫度 計的玻璃管,因為玻璃管受熱膨脹而管內容積增大,所以水銀柱下降;過了 一下子,熱水的熱度傳導到玻璃管內的水銀,因為水銀的膨脹系數比玻璃 大,所以玻璃管的膨脹無法抵銷水銀的膨脹,因此水銀柱開始上升。把它寫 成模型即是:

40 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pp. 247-248.

解釋項

待解釋項 要被解釋的經

驗現象的描述

溫度計被放進熱水,溫度計的管子是玻璃,管子內是水銀

(先行條件)

玻璃會傳熱,物體遇熱會膨脹,水銀的膨脹系數比玻璃大

(普遍定律)

水銀柱會先下降之後再上升

這 種 演 繹 模 式 的 解 釋 , Hempel 將 它 稱 為 「 規 律 演 繹 解 釋 (Deductive-nomological Explanation)」41。一個科學解釋就會符合上面所提出的模型。

解釋項中的先行條件是待解釋現象的原因,這種科學解釋會是種因果解釋。

如果我們把 Davidson 的合理化解釋給改寫成科學解釋的模型,會是這 個樣子:

支持態度,信念 (先行條件)

普遍定律 行動

所以一個人開燈的行動我們可以寫成:

行動者想開燈;行動者相信按下開關就可以開燈 (先行條件)

一個行動者若對其具有一屬性的行動有支持態度, (普遍定律)

而且相信在某一描述下的行動 A 具有該屬性,則 該行動者會做行動 A

行動者會按下開關

41 Philosophy of natural science, p. 49.

我們把先行條件帶入普遍規則中,行動者想開電燈是支持態度,按下開關是 行動 A,這按下開關有開電燈的屬性,透過 UI 規則,我們會得到「每當行 動者想開燈他就會去按下開關」。

但事實上,在行動當中,我們其實找不到這個普遍定律,因為這普遍定 律很難去滿足前面所提到的 (R4) 解釋項中的句子構成必須是真的。因為行 動者雖然有想開燈的支持態度,也有按下開關就可以開燈的信念,但行動者 不一定就真的會去按下開關。我們有太多情況是對某一屬性的行為有支持態 度,又相信某一種行為是有這種屬性的,但我們就是不會去做。有時候明明 事情是我想去做的,我也知道做了就會得到那結果,但是我就是不去做。舉 例來說,我想要讓明天的考試順利通過,我也相信只要我今天在家好好複習 課業,我就可以通過考試,但是最後我不去複習課業,反而出門去看了一場 電影。這就是意志薄弱 (weakness of will) 的問題,不過我在這裡並沒有要 討論 Davidson 對意志薄弱這問題的說明。由於我們無法在行動的解釋中找 出普遍法則,因此有人會說這種解釋無法成為一種科學解釋,也無法成為因 果的解釋。

2 回應

對於這個反對的回應是:我們還是可以藉由對理由的描述找出他的普遍 定律,而且是符合這個科學解釋的模型的。首先,我們的支持態度、信念和 行動等等都可以改寫成神經系統的活動。我們可以有神經系統的活動的普遍 定律,配合先行條件,我們可以導出結論。

我們用支持態度、相信等等概念無法寫出完証(well-confirmed)的定律,

但用神經科學的概念可以寫出這定律。所以再行動者做出開燈的行動時,我

們可以這樣說明:

當行動者想要開燈時,他的支持態度以及信念在腦神經(先行條件)

中產生了一種活動。

如果行動者的腦中產生這種神經活動,那麼行動者開燈(普遍定律)

行動者開燈

神經科學目前的進展還沒達到這種境界,但是相信大自然有普遍定律,

則解釋項中先行條件(支持態度、相信)所敘述的神經系統活動就是待解釋 項的原因。

因果關係乃是事件和事件的關係,與描述無關,敘述因果關係的語句是 外延的語句。因此,不論是以神經科學的概念或詞語來敘述,還是以「支持 態度」、「相信」等心理學 (psychology) 的概念或語詞來敘述,都只是對 同樣事件或行動的不同描述而已,不會影響它們之間的因果關係。

在文檔中 Davidson論行動的理由和原因 (頁 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