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漢堡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運送人就實際運送人所履行之運送,對實際運送人、其 受僱人、或代理人之作為或不作為負其責任」。
〈一〉概說
英國不成文法下,海上運送時,除船舶所有人外,與運送契約履行有關,可 為貨方索賠對象者,計有傭船人,船長,船員,及獨立承攬人,但因傭船人等並 非運送契約之當事人,除非以某種方式,比方運送人以該等人之代理人自居,於 載貨證券中納入條款,規定貨方索賠時,該人得以享有運送人般之保護外,上述 之傭船人、船長、船員、獨立承攬人,將無法主張運送人依運送契約所可主張之 免責事由等利益93。
也因此,自海牙威斯比規則開始,連同漢堡規則,都透過明文規範之方式,
使得某些為運送人實施運送相關業務之人,亦得享有運送人依各公約所可主張之 利益,草案 6.3.3 亦同此立場,惟各該規定下,究竟何種人可取得如是之利益,
仍待討論。
〈二〉海牙威斯比規則
海牙威斯比規則第 4 條之一第 2 項規定,若貨損索賠係向運送人之受僱人或 代理人提起,只要該人非為獨立承攬人,則可享有運送人依該規則所可主張之抗 辯及責任限制94。應先探究的是,受僱人及代理人所包括之範圍有多廣。若以該 規則第 4 條第 2 項第 17 款所稱之受僱人及代理人而言,即便係獨立承攬人之雇 員,如裝卸業者所僱之裝卸工人,亦屬運送人之受僱人、代理人95。因此,為運 送人從事運送相關業務之人,例如船長、海員、獨立承攬人、甚至獨立承攬人之 雇員,均可為受僱人、代理人之概念所包括。但依該規則第 4 條之一第 2 項,僅 獨立承攬人以外之運送人的受僱人、代理人,可主張運送人之抗辯、責任限制,
則如海上運送時,運送人將部份航程交由其他運送業者完成者,該運送業者,以 及裝卸業者,甚至該等人所使用從事運送相關業務之人,均無法主張運送人依該 規則所得享有之利益了96。
〈二〉漢堡規則
漢堡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若貨損索賠係向運送人之受僱人、代理人提起,
只要該人可證明所作所為係在職務範圍之內,則運送人依該公約所享有之抗辯及
93 Scrutton, supra note 6, at 247
94 海牙威斯比規則第 4 條之一第 2 項規定,「倘訴訟係對運送人之受僱人或代理人〈該受僱人或 代理人非獨立之承攬人〉提起者,該受僱人或代理人得引用本公約內運送人所得引用抗辯及責任 限制之規定」。
95 Scrutton, supra note 6, at 447
96 Id., at 455
責任限制,該人亦得主張97。又該規定並未如海牙威斯比規則第 4 條之一第 2 項 般,將獨立承攬人排除在外,因此,只要為運送人實施運送相關作業,均可主張 運送人得享有之利益。但應注意者,若係海上運送業者,為運送人實施部分海上 運送者,因為已被實際運送人之概念所包括,依照該規則第 10 條第 2 項之解釋,
本可主張運送人所享有之利益,並且該人所使用之受僱人、代理人,依該規則第 10 條第 2 項,亦可享有運送人得主張之利益98。於是,雖然漢堡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與海牙威斯比規則第 4 條之一第 2 項相比,獨立承攬人自此可主張運送人之利 益,但僅以允許裝卸業者得享有運送人之利益乙點,較具意義。
〈三〉草案
相較於海牙威斯比規則、漢堡規則,草案並未使用受僱人、代理人之字句,
草案 6.3.3 所允許,可享有運送人的抗辯及免責利益之主體,係草案 6.3.2 所列 之人,但該處所列之人,一言以敝之,即為運送人所使用完成運送相關作業之人,
履行輔助人屬之,履行輔助人所使用之人亦屬之,就算獨立承攬人未親自履行運 送相關業務,仍屬之。只不過,履行輔助人依照 6.3.1〈a〉之規定,本來就已 享有運送人於草案下可主張之利益了。
惟應注意,草案 6.3.2 所列之人,非草案 1.17 所稱之履行輔助人者,例如 內陸運送業者與一個擁有車輛的駕駛締約,由後者實施內陸運送時,因為該內陸 運送業者非親自履行運送業務,非履行輔助人,又例如為運送人親自履行運送、
搬移、保管、堆存貨物以外事宜之人,也非履行輔助人,則一方面,該人毋庸依 照草案有關運送人之義務規範負責,另方面,依照草案 6.3.3 之規定,卻仍得享 有運送人之諸多利益,是否妥適,也值得再思考99。
6.3.4
If more than one person is liable for the loss of, damage to, or delay in delivery of the goods, their liability is joint and several but only up to the limit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6.4, 6.6 and 6.7.
6.3.4
二人以上應賠償貨物滅失、毀損、遲到者,於草案 6.4,6.6,6.7
97 漢堡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對運送人之受僱人或代理人提起訴訟,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如證 明其行為係在僱傭契約範圍之內,得依本公約對運送人之保護,提出抗辯,並主張責任限制」。
98 漢堡規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本公約關於運送人責任之一切規定亦適用於實際運送人就其 履行運送所負之責任。對實際運送人之受僱人或代理人提起訴訟,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第 2 項適用之」。
99 UNCTAD, supra note 21, at 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