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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為中心」的理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以家庭為中心」的理念

本研究的居家復健計畫中與家庭合作的原則是基於「以家庭為中心」

的理念,因此在本節介紹「以家庭為中心」的重要性與特色、「家庭-專業 夥伴」關係的轉變、以及「以家庭為中心」服務模式的執行困境與挑戰。

壹、「以家庭為中心」的重要性與特色 一、「以家庭為中心」的重要性

基於家庭系統的考量,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不僅被兒童所影響,也影 響兒童的發展。特殊兒童與家庭的關係更為密切,特殊兒童影響了家庭成 員的角色、互動關係、與價值觀。同時,家庭成員的性格、角色、互動型 態及關係也會影響特殊兒童及其發展。因此,想要了解兒童成長的過程,

必須去看他所處的環境,以及他與照顧者之間的互動與關係。這個持續 的、互動的關係是和兒童的發展緊緊相關的。家庭是幼童的基礎,決定了 孩子在環境中調適的能力和功能。這樣獨特、互相影響與依賴的關係意味 著,服務人員在提供服務時必須考量家庭情境,強調家庭在療育計劃中的 重要角色,且須重視兒童在家庭情境中的表現(Case-Smith,2003b)。

發展心理學的研究證實了家庭成員在兒童發展的強大影響力,強調豐 富、誘發、良性互動的環境對兒童的重要性;家長是主要且持續與兒童的 生活連結的人,被視為是促進兒童發展的主要資源。整合幾位主張「環境」

對「兒童發展」有深遠影響的學者之觀點,認為在早期療育服務中重視「以 家庭為中心」的學理依據要追溯到以下四個主要貢獻(林玉霞,2004;萬 育維,王文娟,2002;Dunst, 1994;Dunst, 2000):

1. 生態系統觀點(Bronfenbrenner,1979):生態系統觀點視家庭為包 含在其他正式、非正式社會支持系統及網絡中的一個連動單位,

這些不同的社會網絡彼此會互相影響與依賴,系統中某個單位的 事件或改變,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其他單位個體的行為。以此觀點

所定義的介入為,家庭從正式或非正式社會網絡成員中所獲取的 支持與資源,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兒童、家長、及家庭功能,如:

家長工作安排方面的彈性度會影響家長參與療育的程度;早期療 育交通補助費的政策會鼓勵家庭出席療育課程的意願,進而影響 兒童的進展。因此得知「環境」對兒童發展的重要性,並強調兒 童與各個社會系統之間的交互作用。

2. Pearlin, Mullan, Semple, and Skiff(1990)所表達的機制中,顯示 特殊兒童的照顧者之壓力與調適的結果,對兒童發展的影響。當 照顧者面對家有特殊兒的衝擊、懷疑自己是否擁有特殊照顧的技 能、能否勝任親職、或過重的照顧負擔…等壓力,若沒有適當的 支持與資源,可能會形成不良的兒童生長環境,而影響兒童的發 展。因此,在提供服務時除了注重兒童方面成效之外,也須考量 服務輸送過程中對家庭的負擔與壓力,及其對兒童發展的影響。

3. 家庭賦權(family empowerment):所謂的「家庭賦權」,是藉由 增進家庭能力使家庭更有時間、能量及資源以促進兒童發展。

Dunst and Trivette(1994)整理出 3 個增強權能的特性,要增強 家庭的權能需支持家庭能夠:(1)取得和掌控所需的資源;(2)

獲得決策和問題解決的能力;(3)獲得與人進行有效互動以獲得 所需資源的能力。亦即,家庭賦權模式期望能激發家庭固有的資 源與能力,並發展新的能力,以支持他們界定的療育目標,以及 為達成目標所採取的行動,進而促進兒童的發展。

4. Dunst(2000)在其一連串研究探究「社會支持」對「個人和家 庭福祉、親子互動和兒童行為與發展」及「兒童、家長和家庭其 他層面」的直接和間接影響的研究中,發現:(如圖 2-3-1)(1)

「社會支持和資源」直接影響「家庭福祉」;(2)「支持」和「福 祉」影響「教養型態」;(3)「支持」、「福祉」和「教養型態」直

接和間接影響「兒童的行為和發展」;(4)檢驗「家庭因素」對

「福祉」、「教養型態」和「兒童的行為和發展」的影響。由此模 型可看出「家庭內因素」與「環境因素」及其間接影響的因素對

「兒童行為與發展」有直接與間接的影響。

綜合以上的論述,兒童的學習和發展與其所處的環境有密切相關,尤 其是家庭環境,所謂家庭環境包含:家庭功能、教養能力、教養型態、提 供兒童發展的機會、家庭幸福感…等,要成就能促進兒童正向結果的家庭 環境,須先提供良好的家庭/社區、正式/非正式的支持,並以家庭賦權的 模式,增進家庭「內在」的能力與資源,以擁有根本與永續的能量以促進 兒童學習與發展。正可解釋早療服務需以「以家庭為中心」為理念的堅持。

美國在 IDEA(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的 C 部分強調 早期療育中以家庭為中心的方法,著重增強家庭能力使其能成為兒童的決 策者與倡導者,但先決條件是家庭是在被「告知(informed)」的情況下,

才有能力擔負決策與倡導的角色,所謂「告知」的意思不只是提供家長資 社會支持

家庭福祉

教養型態

兒童行為 家庭內因素 與發展

圖 2-3-1 描述「社會支持」(環境因素)與「家庭內因素」(個人因素)

對「家長與家庭福祉」、「教養型態」、及「兒童行為與發展」的直接和 間接影響之模型

資料來源:from “Revisiting “rethinking early intervention”,” by Dunst, C. J., 2000, 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20(2), 95-104.

訊與機會,且須確定他們完整了解這些提議(選擇)的意義,並了解他們 在此服務中的權利。這個法規包含許多促進家庭參與服務的條款,讓他們 也是早期療育團隊的成員。另外,在殘障者教育法修正案(99-457 公法)

中將家長參與的程度重新定義,使得早期療育方案的實施有了關鍵性的轉 變,從原來以兒童為中心到以家庭需求為中心。

我國在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所設計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中,強調重 視家庭需求的滿足、增強家庭功能、落實家庭賦權、促進家庭參與…等,

都是基於「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理念。

對於為慢性健康或發展問題兒童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來說,「以家庭 為中心」的介入模式就是邀請兒童及其家長參與介入決策及執行過程,其 目的在形成介入計劃時能符合及尊重家庭的需求及選擇,參與於此介入模 式的照顧者不只能將家庭所重視的問題列入兒童的療育計劃,也因此具有 較高潛力可促進兒童的健康及發展(Dunst, Trivette, Cornwell, & Davis, 1998; King, Teplicky, King, & Rosenbaum, 2004)。因此,「以家庭為中心」

的介入模式對兒童及其家庭的心理社會健康有正向的影響(Ireys & Perry, 1999)。

二、「以家庭為中心」服務模式的理念及特色

「以家庭為中心」的概念:使家長成為主動參與者,並了解自己在早 期療育系統的中樞及長期性的角色(Dunst, 2002)。在早期療育的情境中,

「以家庭為中心」著重在幫助家庭面對與處理教養特殊兒童的挑戰,增強 家庭的權能使家庭能與專業人員共同合作,並支持家庭做出讓家庭獲得最 佳利益的決策(Dunst & Trivette, 1994)。「以家庭為中心」的基本教義包含 8 個獨特但相關的層面:(1)採取生態系統觀點;(2)視家庭為早期介入 團隊中的一員;(3)增強家庭的權能;(4)介入重點較放在「促進成長能

力」的增強,而較不是如傳統以「治療兒童問題」為主;(5)著重家庭本 位的需求;(6)建立家庭的能力;(7)強化家庭的社會網絡;(8)擴大專 業人員的角色範圍及執行方式(DeGrace, 2003)。

「以家庭為中心」模式能成功的三個重要程序:(1)家長有機會參與 並確認有關兒童的關心、需求及目標;(2)服務提供者傾聽家長的要求及 意願,並予以適當回應;(3)關於服務的型態及如何符合家長需求方面,

服務提供者能與家長做有效溝通(Cooley & McAllister, 1999)。

綜合以上,以家庭為中心模式是一種以顧客導向及增強權能的方式與 家庭合作的信念與服務原則,強調提升家庭的能力,家長在了解兒童及服 務相關的資訊和選擇的同時,也清楚自己的角色與擁有的權利,使家長能 成為兒童的決策者與權力倡導者。而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在,以家長能了解 的方式提供完整的資訊,基於尊重其文化差異、關心重點及優先考量的原 則,注重強化家庭的優勢並增加其權能,與家庭在共同合作的夥伴關係 中,能達有效的溝通以完成服務目標。在服務過程中邀請父母參與評量過 程,共同界定療育目標、設定療育計劃、及執行療育活動,使父母有意義 的參與兒童的療育計畫。

貳、「家庭-專業夥伴」關係的轉變

所有提供特殊兒童介入與服務的專業團隊,對於與其家庭一起工作並 不陌生,但「家庭-專業夥伴」關係卻一直隨著時代潮流而有所轉變,所謂 時代潮流包括:注重接受服務者(消費者)權利;兒童福利的保障;「參 與社會」對身心障礙者「功能健康」的影響;增強權能…等理念的興起。

Turnbull, Turbiville, and Turnbull 整理幼兒特殊教育領域中的相關文 獻,歸納出四十年來「家庭--專業夥伴」關係的轉變,由呂金燮(2004)

翻譯如表 2-3-1:

表 2-3-1 「家庭--專業夥伴」關係的轉變

資料來源:”早期療育手冊”(705 頁),呂金燮(譯),Turnbull, Turbiville, & Turnbull,

2000,台北市:心理。

一、父母諮商-心理治療模式

第一類型的關係主要在 1950 及 1960 年代較常發生,其(1)權利類 型是權利凌駕(power-over),即專業人員具較高的能力、專業溝通和對環 境資源的掌握,便在決策上過度控制父母;(2)家庭-專業夥伴關係模式是 力共有(power-with),父母與專業人員對應該重視哪個議題和應該提供哪

些資源,都有一些決定權;(2)家庭-專業夥伴關係模式是以家庭為中心,

尊重家庭的選擇,強調家庭優勢觀點;(3)決策類型是以共同合作的方式

尊重家庭的選擇,強調家庭優勢觀點;(3)決策類型是以共同合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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