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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本研究的資料處理與分析,均以SPSS 13.0英文版進行。使用的統計方 法包括:描述性分析、卡方檢定、獨立樣本t檢定、配對樣本t檢定、共變 數分析(Analysis of Covariance,ANCOVA)、無母數差異數分析及Spearman 等級相關。所有統計方法之顯著水準皆訂於P<0.05。

1. 描述統計:針對兒童的個人特性、家庭特性、復健因素、各領域「發展」、

「功能性技巧」以及「家長協助程度」,以次數、百分比、平均數、標 準差等描述性統計方法來呈現各個變項的分布情形。

2. 以卡方檢定或獨立樣本t檢定,比較實驗組與控制組樣本在個人、家庭 特性、復健因素等基本資料的差異,作為兩組控制變項的同質性檢定。

3. 以獨立樣本t檢定來比較兩組受試樣本在居家復健計劃介入之前的各領 域「發展」、「功能性技巧」以及「家長協助程度」是否同質。

4. 利用配對樣本t檢定比較兩組受試兒童在歷經10週實驗計畫介入後,各 依變項(兒童各領域發展、功能性技巧及家長協助程度)的前後測變化 量是否有差異。再以前測分數為共變因子,進行共變數分析,以確定前 後測分數的差異是實驗介入的影響。

5. 利用無母數差異數分析來探討「兒童因素」、「家庭因素」或「復健因 素」中,哪些因素會影響介入結果(包含:「兒童各領域發展」、「兒 童的功能性表現」與「家長協助程度」的改變)與「居家計畫執行程度」。

若變項有2種類別,則進行兩組獨立樣本之魏氏-曼-惠特尼U考驗 (Mann-Whitney U);若變項包含3個類別,則進行無母數統計分析中的 克-瓦二氏單因子等級變異數分析(Kruskal-Wallis H)。

6. 相關檢定:以Spearman等級相關來分析「復健執行程度」(「復健出席 率」及「居家計畫執行程度」)與「介入結果」(「各領域發展」、「功 能性技巧」及「照顧者協助程度」的進步)之間的相關。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章依研究目的,將所收集資料分為四節來說明與分析,第一節為研 究個案的描述性分析結果,係針對個案的特性及各研究變項做描述性統 計,以了解個案在各研究變項的分布情形,同時檢定實驗組與對照組的同 質性;第二節由兩組研究個案的「各領域發展能力」、「功能性技巧」與「照 顧者協助」之前、後測結果比較,來分析「居家復健計畫」的介入對發展 遲緩兒童的影響;第三節分析影響「介入結果」與「復健執行程度」的可 能因素,包括(1)說明發展遲緩兒童「各領域發展能力」、「功能性技巧」

與「照顧者協助程度」改變之影響因素的分析;(2)實驗組在機構本位服 務的「復健出席率」及家庭本位服務的「居家計畫執行程度」與「介入結 果」的相關性;以及(3)可能影響照顧者「居家計畫執行程度」的因素。;

第四節則針對本研究之結果對應相關文獻的結論作綜合討論。

第一節 研究個案的描述性分析結果 壹、 有效個案數

本研究在前測時招募願意參與實驗組之個案 23 名,控制組 23 名,其 中有 4 位個案在研究施行期間請假超過 4 堂課(預計治療時數的 20%),

為求治療時數的一致性,故將這 4 位個案排除,所以在施行後測時,實驗 組為 21 名,控制組為 21 名,實驗組與控制組總計有效個案為 42 名發展 遲緩兒童(如表 4-1-1)。

表 4-1-1 前後測兩組個案之比較

實驗組 控制組 總計

前測 23 23 46

後測 21 21 42

貳、 個案、家庭特性及復健因素之描述與兩組之同質性檢定 一、 兒童特性之描述

(一)生理年齡與發展年齡

全體個案前測時的生理年齡範圍從 6 個月到 43 個月,平均 年齡為 20.79 個月(標準差為 10.64 個月),中位數為 19 個月。

前測時的發展年齡範圍從 3.3 個月到 30.1 個月,平均發展年齡為 13.23 個月(標準差為 7.38 個月),中位數為 12.55 個月。實驗組 前測時的平均生理年齡為 19.62(標準差為 10.13 個月),平均發 展年齡為 12.75 個月(標準差為 7.08 個月);控制組前測時的平 均生理年齡為 21.95(標準差為 11.25 個月),平均發展年齡為 13.70 個月(標準差為 7.81 個月)。經獨立樣本 t 檢定後,發現實驗組 與控制組在生理年齡(p=0.40)及發展年齡(p=0.55)都未達統 計上的顯著差異。

(二)性別

完成前、後測的全部個案中男生有 27 人(64.3%),女生有 15 人(35.7%)。實驗組的個案中男生有 15 人(71.4%),女生有 6 人(28.6%)。控制組的個案中男生有 12 人(57.1%),女生有 9 人(42.9%)。以男生為多數,經卡方檢定後,發現兩組在性別方 面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p=0.334)。

(三)遲緩程度

本研究所定義的遲緩程度是依據「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診 斷題本」的測驗總分,對應常模所得之標準分數(平均分數為 100 分,標準差為 15 分),分為 3 組:(1)負 1 至 2 個標準差(70-85 分);(2)負 2 至 3 個標準差(55-69 分);(3)負 3 個標準差以 上(54 分)。全部個案中在前測時屬於負 1-2SD 組的有人 11

(26.2%);屬於負 2-3SD 組的有 14 人(33.3%);屬於負 3SD 以

上組的有 17 人(40.5%),以負 3SD 以上者佔最多數。實驗組個 案中在前測時屬於負 1-2SD 組的有 7 人(33.3%);屬於負 2-3SD 組的有 8 人(38.1%);屬於負 3SD 以上組的有 6 人(14.3%),

以負 2-3SD 佔最多數。控制組個案中在前測時屬於負 1-2SD 組的 有 4 人(19.0%);屬於負 2-3SD 組的有 6 人(14.3%);屬於負 3SD 以上組的有 11 人(26.2%),以負 3SD 以上者佔最多數。控 制組中「負 3SD 以上者」較實驗組為多。但經卡方檢定後,發現 兩組在遲緩程度方面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p=0.276)。

(四)診斷

診斷分為(1)在參與本研究前尚未診斷為發展遲緩或其他 診斷者;(2)在參與本研究前就已診斷為發展遲緩或其他診斷 者,其他診斷如:染色體異常、先天發育不全…等。個案在參與 研究前的診斷情況以「已確定診斷為發展遲緩者」為多數,全部 個案中計有 27 人(64.3%);實驗組中計有 14 人(66.7%);控制 組中計有 13 人(61.9%)。而「尚未診斷為發展遲緩者」較少,

全部個案中計有 15 人(35.7%);實驗組中計有 7 人(33.3%);

控制組中計有 8 人(38.1%)。經卡方檢定後,發現兩組在診斷方 面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p=0.75)。

(五)健康問題

健康問題是指個案有無「發展遲緩」以外的健康問題,如:

腦室擴大、尿道閉鎖、心室中膈缺損…等,非進行或退化性,但 會影響體力或發展的健康問題。參與研究個案中以「沒有」發展 以外的健康問題者佔多數,全部個案中計有 26 人(61.9%);「有」

發展遲緩以外的健康問題計有 16 人(38.1%);其中實驗組與控 制組分布在兩類的個案數都相同,「沒有」發展以外的健康問題 者都是 13 人(61.9%);「有」發展遲緩以外的健康問題都是 8 人

(38.1%)。經卡方檢定後,發現兩組在健康問題方面未達統計上 顯著差異(p=1.00)。

(六)出生時的危險因子

出生時有無危險因子,是指個案在生產史方面有無會影響發 展的危險因子,如:早產、體重過輕、曾經急救…等。參與研究 個案中以「沒有」危險因子者佔最多數,全部個案中計有 31 人

(73.8%);實驗組個案中計有 14 人(66.7%);控制組個案中計 有 17 人(81.0%)。而個案中「有」危險因子者,全部個案中計 有 11 人(26.2%);實驗組個案中計有 7 人(33.3%);控制組個 案中計有 4 人(19.0%)。經費雪正確機率考驗後,發現兩組在出 生時的危險因子方面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p=0.48)。

二、 家庭特性之描述

(一)主要照顧者與兒童之關係

主要照顧者以「父母」為多數,全部個案中計有 30 人(71.4%); 照顧者為「非父母」者較少,全部個案計有 12 人(28.6%)。實驗 組與控制組在兩組分類的個案數相同,照顧者是「父母」者都是 15 人(71.4%);照顧者「不是」父母者都是 6 人(28.6%)。經卡 方檢定後,發現兩組在主要照顧者與兒童之關係方面未達統計上 顯著差異(p=1.00)。

(二)個案父母之年齡

個案父母之年齡是以個案父親或母親中,比較主要的照顧或 管教者(若主要照顧非父母)的年齡來計算,以「31-40 歲」佔多 數,全部個案中計有 26 人(61.9%);實驗組個案中計有 15 人

(71.4%);控制組個案中計有 11 人(52.4%)。年齡為「30 歲以下」

者較少,全部個案中計有 15 人(35.7%);實驗組中計有 6 人

(28.6%);控制組中計有 9 人(42.9%)。經卡方檢定後,發現兩

組在個案父母之年齡方面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p=0.33)。

(三)家庭總月收入

家庭總月收入以「5 萬元以下」為多數,全部個案中計有 27 人(64.3%);實驗組個案中計有 13 人(61.9%);控制組個案中計 有 14 人(66.7%)。其次為「5 萬元以上」,全部個案中計有 15 人

(35.7%);實驗組中計有 8 人(38.1%);控制組中計有 7 人

(33.3%)。經卡方檢定後,發現兩組在家庭總月收入方面未達統 計上顯著差異(p=0.75)。

(四)個案父母之學歷

個案父母之學歷以「專科或以上」學歷者較多,全部個案中 計有 22 人(52.4%);實驗組個案中計有 12 人(57.1%);控制組 個案中計有 10 人(47.6%)。而「高中或以下」學歷者較少,全部 個案中計有 20 人(47.6%);實驗組個案中計有 9 人(42.9%);控 制組個案中計有 11 人(52.4%)。但經卡方檢定後,發現兩組在個 案父母之學歷方面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p=0.54)。

(五)父母婚姻狀況

個案父母之婚姻狀態以「已婚且同住」佔大多數,全部個案 中計有 39 人(92.9%);實驗組個案中計有 19 人(90.5%);控制 組個案中計有 20 人(95.2%)。而屬於「分居或離婚」狀態者很少,

全部個案中計有 3 人(7.1%);實驗組個案中計有 2 人(9.5%);

控制組個案中計有 1 人(4.8%)。經費雪正確機率考驗後,發現兩 組在個案父母之婚姻狀況方面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p=1.00)。

(六)家庭結構

家庭結構以「非小家庭」為多數,全部個案中計有 22 人

(52.4%);實驗組個案中計有 10 人(47.6%);控制組個案中計有 12 人(57.1%)。而「小家庭」較少,全部個案中計有 20 人(47.6%);

實驗組個案中計有 11 人(52.4%);控制組個案中計有 9 人

(42.9%)。但經卡方檢定後,發現兩組在家庭結構方面未達統計 上顯著差異(p=0.54)。

(七)家中子女數

家中子女數大多為「家中有 2 個以上小孩」者(亦即除了個 案外還有其他孩子),全部個案計有 25 人(59.5%),實驗組計有 12 人(57.1%),控制組計有 13 人(61.9%)。而「家中只有個案 1 個小孩」者較少,全部個案計有 17 人(40.5%),實驗組計有 9 人

(42.9%),控制組計有 8 人(38.1%)。經卡方檢定後,發現兩組 在家中子女數方面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p=0.75)。

三、 復健因素之描述 (一)治療師

本研究為避免因治療師因素影響研究個案的介入結果,所以 研究設計為同一位治療師的實驗組與控制組個案要相等,因扣除 4

本研究為避免因治療師因素影響研究個案的介入結果,所以 研究設計為同一位治療師的實驗組與控制組個案要相等,因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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