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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贈與次數分組之有效稅率

參、 資料分析

3. 以贈與次數分組之有效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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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贈與次數分組之有效稅率

而為了解贈與次數與有效稅率之關聯,本研究接著以贈與次數作為分組基準,

計算出了不同的贈與次數下的有效稅率,並整理成表 3-31 及表 3-32。

先以有稅案件所製成的表 3-31 來看,同一贈與人贈與以兩次為最多,共有 1,387 位贈與人,再來是贈與三次,共有 1,109 人。以分組每贈與人平均之贈與 總額來看,從贈與次數一次的贈與總額平均數新臺幣 17,100 千元到贈與次數十 次的新臺幣 234,000 千元,再到贈與次數十次以上之新臺幣 846,000 千元,分組 每贈與人贈與總額平均數隨著移轉次數增加而跟著增加。但以分組每件贈與總額 平均數來看,雖然分組每件贈與總額平均數最高的是在贈與十次時的新臺幣 23,400 千元,但其餘前九分位之分組每件贈與總額平均數並未隨著贈與次數越多 額越高,整體呈現高高低低沒有規則的變化趨勢。此外分組總贈與總額也沒有隨 著贈與次數越多而越高,總贈與總額最高雖然是在贈與次數十次以上時,總贈與 總額為新臺幣 120,000,000 千元,但總贈與總額次高的則是在贈與次數四次時,

總贈與總額為新臺幣 62,600,000 千元,再來是贈與次數三次時總贈與總額新臺幣 49,200,000 千元。總贈與總額最低的則是贈與次數十次時,為新臺幣 8,880,000 千元。贈與次數十次的總贈與總額最低可能與僅有 38 人在四年中贈與十次有 關。

以有效稅率來看,贈與一次到贈與八次間,分組有效稅率平均數隨著贈與次 數越多而越高。贈與一次之分組有效稅率平均數為 4.6923%,逐漸增加到贈與八 次時的分組有效稅率平均數 6.8451%。而到了贈與次數九次時,分組有效稅率平 均數較贈與八次時略微下降,但贈與次數十次時,分組有效稅率平均數又較贈與 九次時增加,且贈與次數十次之分組有效稅率平均數是各分組中最高的。最後贈 與次數十次以上的分組有效稅率平均數再次下降,但其分組有效稅率平均數仍是 所有移轉次數中第二高。以分組最高有效稅率來看,各組之最高有效稅率都接近 9.9%,顯示不論贈與次數為多少,都有贈與人負擔接近名目稅率的有效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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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看到以所有核定案件為基礎所計算出的贈與次數有效稅率表,在此所 指之所有核定案件包括了有稅案件以及部分有申報之免稅案件,其計算並未包含 未申報之免稅案件。從贈與次數來看,同一贈與人贈與一次的情況最多,共有 463,198 人,再來是贈與兩次時的 82,838 人,贈與次數越高人數越低,與先前只 計算有稅案件之結果不同。而分組每贈與人贈與總額平均數也是隨著贈與次數增 加跟著增加,最低贈與總額平均數為贈與一次的平均贈總額新臺幣 126 千元,最 高的則是贈與十次以上,平均新臺幣 437,000 千元。分組每件贈與總額平均數的 部分,在前九分位呈現隨著贈與次數越多而分組每件贈與總額平均數越高的現象,

到了贈與十次時之分組每件贈與總額平均數較贈與九次時下降,但贈與十次之分 組每件贈與總額平均數仍是整體十個分組中次高的。

最後看到有效稅率的部分,因免稅案件占了整體案件的大多數,所以在加計 了免稅案件後,各組的有效稅率平均數都比只計算有稅案件時低。最低之分組有 效稅率平均數為贈與一次時,分組有效稅率平均數為 0.0088%,最高則是贈與十 次之分組有效稅率平均數 3.7905%。分組有效稅率平均數在贈與一次到贈與八次 間隨著贈與次數越多而越高,不過到了贈與九次時分組有效稅率平均數開始下降,

到贈與十次以上的組別,有效稅率平均數又再次上升,且贈與十次以上之分組有 效稅率平均數 3.7905% 為所有分組中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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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結

(1). 我國贈與稅的有效稅率低於名目稅率

在經過了本研究之計算及整理後,可以明顯看出我國之贈與稅有效稅率不論 是在合併同一贈與人前或是合併同一贈與人後之 2011 年至 2014 年有效稅稅率或 是各分年之有效稅率,都是低於目前現行之名目稅率。其中的原因與遺產稅一樣 在於,我國之贈與稅所具有的免稅額及扣除額設計。當贈與總額在扣除了免稅額 與扣除成為贈與淨額後,實際之有效稅率也因此低於名目稅率。而與先前所討論 的遺產稅有效稅率相較,若都以有稅案件計算有效稅率,贈與稅的有效稅率是高 於遺產稅的有效稅率,此兩者間有效稅稅率上之差異,單就我國之遺產稅和贈與 稅規定來看,是來自於贈與稅免稅額及扣除額數目在金額及數量上都不如遺產稅 多,在課稅財產淨額較少的情況下,因此贈與稅的有效稅率會高於遺產稅。4 (2). 我國之贈與稅具有累進性

如同本研究以贈與總額為分位基礎之資料分析,我國之贈與稅是具有累進 性的,也就是每一案件的有效稅率是依照各案件或各納稅人的核定贈與金額增加 而增加,隨著各案件或各納稅人的納稅能力越多而給予越高的有效稅率。並不因 2009 年改革後將贈與稅調整為單一稅率 10%後而失去了累進性,也說明了即使 是單一稅率,在加計了免稅額和贈與額後,會使名目上單一比例的稅表出現累進 性。

(3). 合併有稅案件之贈與次數和有效稅率的關係

從贈與總額平均數在未合併同一贈與人前為新臺幣 45,500 千元,合併後贈 與總額平均數為新臺幣 64,700 千元,及贈與案件數在合併同一贈與人前有 8,714 件,合併同一贈與人後為 5,719 件,可以看出贈與人有多次贈與的情況存在,以 有稅案件來看次數以贈與兩次為最多,若以所有核定案件來看則是贈與一次最多。

而贈與次數與有效稅率的關係則是有效稅率隨贈與次數越多而越高,但這部分的

4 根據贈與稅核定資料,贈與稅之扣除額包括土地增值稅扣除額、契稅監證費扣除額、銀行貸款

扣除額、公設扣除額及其他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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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稅率隨著贈與次數增加的現象,因為並未包含全部未申報及有申報但免稅之 案件,若以實際上所有贈與案件計算的贈與次數分組有效稅率,其結果可能會有 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