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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產總額分位之有效稅率計算

參、 資料分析

1. 以遺產總額分位之有效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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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遺產稅之有效稅率分析

1. 以遺產總額分位之有效稅率計算

本研究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遺產稅核定資料,依據核定遺產總額作 為每一租稅主體的納稅能力評估基礎,以遺產總額之金額作為分組的依據。本研 究將遺產總額由小到大排列後,分別將遺產總額依十等分及五等分兩種不同的分 位,接著進一步計算出每分位中的有效稅率。計算時如同先前提到的是以核定之 應納遺產稅額除以核定之遺產總額算出有效稅率。此外因遺產稅之有稅案件只占 整體遺產稅的核定案件的極小部分,約只佔 4%,為避免免稅案件在計算分位有 效稅率時影響了整體有稅案件之有效稅率,故依分位計算有稅率時,只以有稅案 件進行計算。在根據了以上的條件計算出有效稅率後,本研究將以上資料整理做 成下列各表,以利接下來的討論。

表 3-1 是 2011 年到 2014 年我國之遺產稅有效稅率表(十分位),表 3-2 則 是 2011 年到 2014 年我國之遺產稅有效稅率表(五分位)。表的前兩欄為每一分 位的遺產總額上下限,接著為分位的遺產總額平均數金額及其分位遺產總額中位 數,此四欄提供了有關於各分位遺產總額分配的情況。以表 3-1 中的第一分位為 例:該分位遺產介於新臺幣 12,100 千元至新臺幣 178,000 千元之間;分位的平均 遺產金額為新臺幣 16,000 千元;和該分位遺產總額中位數新臺幣 16,100 千元十 分接近,但平均值略低。若再看到表 3-2 中的第一分位來看也可發現此情況,也 就是平均數和中位數接近,但略小於中位數。繼續往下看到其他分位的遺產總額,

表 3-1 在第三、第四分位時出現了平均數等於中位數的現象。但此現象到了下一 分位,也就是第五分位後,分位平均數開始略高於中位數。不同於先前在第一及 第二分位間所發現的平均數略低於中位數,在經過了第三和第四分位平均數和中 位數兩者相等的結果後,第五分位開始出現相反的現象,接下來的分位也是平均 數和中位數十分接近但平均數接略高於中位數。到了第十分位,遺產總額平均數 和分位遺產總額中位數出現了較大的差異,平均數高於其中位數,應是其組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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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數後的資料,出現了較高額的遺產總額,以至於將其遺產總額平均數拉高。當 我們將分位數縮小來看時可以更明顯的看出來,3-2 之五分位表中,其第二分位、

第三分位之遺產總額平均數也和中位數十分接近,但也於第五分位出現此平均值 遠大於中位數的現象,因五分位的各個分位所含之案件為十分位的兩倍,所以當 我們以五分位來看各遺產總額的分位分布情形時,可以發現其分位與分位間及分 位本身中之各案件差異,將較十分位來的明顯。

在有效稅率的部分,本研究將分位有效稅率的部分同樣分為四個欄位,分位 有效稅率平均數、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及分位有效稅率的最大及最小值。2011 年至 2014 年之整體有稅案件中以表 3-1 來看,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介於 0.8% 至 6.1%,低於現行我國之遺產稅名目稅率 10%,第一分位至第四分位之有效稅率 平均數皆略高於中位數,但兩者十相近。第五分位至第六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 和其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之差距更為縮小,且中位數開始略大於平均有小稅率,

有效稅率平均數和中位數的大小關係出現了反轉。第七至第十分位中位數都大於 平均數且差距逐漸拉大。以表 3-2 五分位來看,同樣的在第一分位、第二分位也 是出現有效稅率平均數略大於中位數的現象但兩者差異不大,至五分位的中間分 位也就是第三分位,有效稅率之中位數開始反轉大於有效稅率平均數,最高分位 第五分位依然中位數大於平均數,且兩者之差距為 0.4%。而整體來看,2011 年 至 2014 年總平均數為 3.2%,中位數約為 2.78%,一半以下的案件其負擔的有效 稅率是在 2.78% 以下,另一半案件的有效稅率則將整體的有效稅率平均數拉高 到超過中位數,故可以發現遺留較高遺產之民眾其負擔之有效稅率是高於留有較 少遺產之民眾的,遺產總額前半和後半之案件其有效稅率是有差異,而非如同現 行之遺產稅名目稅率是呈現單一比率。

再來看到 2011 年至 2014 年遺產稅之分位間有效稅率的情況,為了方便討論,

本研究另外將分位有效稅率畫成了圖 3-1 及 圖 3-2 之 2011 年至 2014 年有效稅 率折線圖(十分位)及 2011 年至 2014 年有效稅率折線圖(五分位)。可以發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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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稅率,隨著分位的演進而增加,呈現出了分位越高,有效稅率越高的現象,整 體折線圖呈現一由左下往右上升起的線形。如同先前所介紹的,此處之分位是依 照各核定案件之核定遺產總額來排序分組的,核定遺產總額是作為各案件的納稅 能力基礎,因此依照本研究所畫出的 2011 年至 2014 年遺產稅分位有效稅率折線 圖來看,不論是十分位或五分位的折線圖,我國之遺產稅負擔是隨著個人之納稅 能力而增加,也就是遺產總額越多,有效稅率越高,顯示出我國遺產稅稅制是具 有累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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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千元;%

分位 分位遺產總額 下限

分位遺產總額 上限

分位遺產總額 平均數

分位遺產總額 中位數

分位有效稅率 平均數

分位有效稅率 中位數

分位最低有效 稅率

分位最高有效 稅率 1 12,100 20,700 17,700 17,800 1.1368% 0.9334% 0.0000% 4.1514%

2 20,700 26,700 23,500 23,300 2.0403% 1.8529% 0.0000% 5.4676%

3 26,700 36,200 31,000 30,700 3.0371% 3.1744% 0.0008% 6.6670%

4 36,200 58,500 45,400 44,500 4.1243% 4.5538% 0.0014% 7.7907%

5 58,500 53,500,000 191,000 92,600 5.6554% 6.0352% 0.0009% 9.8968%

Total 12,100 53,500,000 61,800 30,700 3.1989% 2.7816% 0.0000% 9.8968%

備註:案件數 24,658;因案件皆為有稅案件,其有效稅率皆不為 0,此處顯示之有效稅率為 0 是因數字極小,而小數點之位數只取四 位故使其顯示為 0。

資料來源:遺產及贈與稅核定檔(2011 年至 2014 年),本研究製表。

表 3-2. 2011 年至 2014 年遺產稅有效稅率表(五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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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為了進一步檢視各年度遺產稅有效稅率為何,本研究以每年為單位,同 樣依照每一年度之有稅案件的核定遺產總額,按大小排序後,分為十分位及五分 位,並計算出每一分位的分位有效稅率,試圖透過每一年度的分年計算了解各年 度有效稅率是否有所差異。

首先是 2011 年之資料,本研究將其整理成表 3-3 及表 3-4,以表 3-3 來看各 分位的遺產總額分布,在十分位中的前八分位分位遺產總額平均數和分位遺產總 額中位數兩者十分接近。在第一分位中分位遺產總額平均數略大於其中位數,第 二分位中位數大於平均數,第三分位則分位遺產總額平均數等於分位遺產總額中 位數,第四分位至第八分位平均數與中為數互有大有小,但金額相近,第九分位 開始遺產總額平均數和中位數差距開始拉大,至第十分位時分位遺產總額平均數 和分位遺產總額中位數的差異為十個分位中最大,原因可能是因分位內有較多的 大額遺產出現所造成。

至於有效稅率的部分,此處以十分位的表 3-3 做說明,至於表 3-4 則供比較 參考。十個分位之有效稅率平均數皆與各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的大小關係出現拉 鋸但兩者差異不大,在第四分位兩者甚至近乎相等。而把 2011 年的分位有效稅 率與 2011 年至 2014 年之有效稅率相比,在第一分位、第三分位、第五分位之有 效稅率都較四年整體之相對分位有效稅率高,但第六分位開始有效稅率低於 2011 年至 2014 年之同一分位有效稅率,到了第十分位時,2011 之有效稅率 5.9%,與 四年整體的第十分位有效稅率 6.18% 相比差距拉開到了約 0.3%。而以整體有效 稅率的變化來看 2011 年單年之有效稅率和 2011 年至 2014 年之之有效稅率相近,

皆約 3%。

接著本研究也將 2011 年各分位之有效稅率畫成圖 3-3 及圖 3-4,可以明顯看 出不論是十分位或五分位的圖,其分位有效稅率皆隨分位序之變化而增加,和 2011 年至 2014 年之整體整線圖相似,顯示出了遺產稅具累進性,各分位有效稅 率隨著遺產總額的增加而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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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 2012 年之有效稅率。看到表 3-5 及表 3-6,此處同樣以十分位來說明,

五分位作為輔助參考。分位遺產總額方面,前八分位之分位遺產總額平均數與分 位遺產總額中位數相近,第三分位、第五分位及第六分位兩者甚至相等,但第九 分位之遺產總額平均數與遺產總額中位數間之差距則加大,遺產總額平均數大於 其中位數,第十分位差距更加明顯。至於整體的遺產總額平均數為新臺幣 81,100 千元,高於整體之中位數新臺幣 31,500 千元。而參考五分位可以看出一樣的趨 勢。

有效稅率平均數方面第一分位至第七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與中位數同樣大 小互有消長,二者差異均在 0.1% 至 0.3% 間。至第八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大於 有效稅率平均數,且差異拉大到 0.5%。第九及第十分位中位數皆大平均數,相 差約 0.4%。2012 年之單年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與 2011 年至 2014 年四年相比不 論是從十分位或五分位來看,都和整體的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變化情形一致,圖 3-5 及圖 3-6 之線型可以顯著看出這個趨勢。

2013 則看到表 3-7 及表 3-8,先以各分位的核定遺產總額來看,第九及第十 分位,兩者的遺產總額平均數和分位遺產總額中位數間的差距較前八分位來的更 大,且分位遺產總額平均數皆大於分位遺產總額中位數。前八分位則如同先前所 述,分位遺產總額平均數和分位遺產總額中位數十分相近,第一分位是中位數大 於平均數,第二到第五分位則是兩者相等,第五分位後平均數開始大於中位數,

整個變化趨勢與四年之變化趨勢相同。

整個變化趨勢與四年之變化趨勢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