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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同一贈與人(以每一贈與人之贈與總額)分位之贈與稅有效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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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併同一贈與人(以每一贈與人之贈與總額)分位之贈與稅有效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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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併同一贈與人(以每一贈與人之贈與總額)分位之贈與稅有效稅率

接著,本研究根據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之 2011 年至 2014 年之贈與稅核定資 料,改以每一贈與人為單位,將這四年中同一贈與人之所有核定贈與案件合併,

以計算同一贈與人在四年中所累計贈與之有效稅率。計算有效稅率時是使用同一 贈與人合計之核定應納贈與稅額,除以合計之贈與總額。此部分之有效稅率計算 同樣只以有稅案件為主,但因在計算時是先合併同一贈與人之贈與案件後,再篩 選出合併後的有稅案件,因此合併同一贈與人之資料中可能含有本來屬於免稅的 案件。此部分的計算結果依然是以十分位及五分位兩種方式呈現,但說明時以十 分位為主,五分位則供輔助參考。

以表 3-21 之 2011 年至 2014 年資料來看,表之前兩欄為分位之贈與總額上 限及下限,接著是贈與總額平均數及贈與總額中位數。2011 年至 2014 年之整體 贈與總額介於新臺幣 2,201 千元及新臺幣 26,800,000 千元間。各分位之贈與總額 平均數隨著分位序越高而越大,第一分位之贈與總額平均數新臺幣 2,723 千元與 第十分位之贈與總額平均數新臺幣 495,000 千元相比,第十分位的贈與總額平均 數大了約 181 倍。贈與總額中位數的部分也是隨著分位越大而金額越大,且在前 九分位贈與總額中位數與贈與總額平均數金額相近,但到第十分位時,贈與總額 平均數新臺幣 495,000 千元較贈與總額中位數新臺幣 171,000 千元大了一倍多。

有效稅率的部分,整體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介於 1.1024% 及 9.4313% 間,

第一至第六分位之有效稅率平均數隨著分位順序而增加。但第七分位時,卻出現 比前一分位,也就是第六分位低的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兩者差了 0.2%,配合 第六分位及第七分位的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來看,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也呈現第 七分位略小於第六分位的情況,因此第六分位之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大於第七分 位之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不是分位中的極端值造成,而是第七分位的贈與稅核定 資料之有效稅率整體有小於第六分位之贈與稅核定資料有效稅率的現象。在第七 分位後,不論是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或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又回到了隨著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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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增加而跟著上升的情況。不過若以表 3-22 之五分位表來看,整體的分位有效 稅率平均數及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都是隨著分位序增加而增加,並沒有出現在表 3-21 中所出現第六分位及第七分位的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及分位有效稅率中位 數較前一分位減少的現象。而整體來看 2011 年至 2014 年四年整體資料之有效稅 率則為 5.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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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千元;%

分位 分位贈與總額 下限

分位贈與總額 上限

分位贈與總額 平均數

分位贈與總額 中位數

分位有效稅率 平均數

分位有效稅率 中位數

分位最低有效 稅率

分位最高有效 稅率 1 2,201 4,297 3,231 3,208 1.9195% 1.8274% 0.0054% 4.8773%

2 4,298 6,954 5,575 5,582 4.5595% 5.0041% 0.0003% 6.8311%

3 6,960 10,400 8,616 8,590 6.1938% 6.7232% 0.0242% 7.8830%

4 10,400 51,900 22,900 19,100 7.1616% 7.2953% 0.0848% 9.5730%

5 51,900 26,800,000 283,000 94,300 9.3227% 9.4415% 0.3793% 9.9954%

Total 2,201 26,800,000 64,700 8,590 5.8315% 6.2365% 0.0003% 9.9954%

備註:5,719 人次。

資料來源:遺產及贈與稅核定檔(2011 年至 2014 年),本研究製表。

表 3-22. 2011 年至 2014 年合併贈與人之贈與稅有效稅率表(五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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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遺產及贈與稅核定檔(2011 年至 2014 年),本研究製圖。

圖 3-21. 2011 年至 2014 年合併贈與之人贈與稅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十分位)

資料來源:遺產及贈與稅核定檔(2011 年至 2014 年),本研究製圖。

圖 3-22. 2011 年至 2014 年合併贈與之人贈與稅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五分位)

0%

2%

4%

6%

8%

10%

1 2 3 4 5 6 7 8 9 10

0%

2%

4%

6%

8%

10%

1 2 3 4 5

分位

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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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各分年的合併同一贈與人有效稅率部分,首先看到的是 2011 年。2011 年 看到表 3-23。2011 年整體的贈與總額介於新臺幣 2,205 千元及新臺幣 9,520,000 千元間。贈與總額平均數及贈與總額中位數隨著分位增加而上升,同樣在前九分 位,兩者金額相近,但到了第十分位,贈與總額平均數大於贈與總額中位數一倍 多。整體之贈與總額平均數為新臺幣 55,500 千元。

2011 年有效稅率的部分,整體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介於 0.9061% 及 9.6015%

間,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隨著分位增加而增加,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也有此趨勢。

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及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的關係,有時平均數大有時中位數大,

兩者差異皆在 0.5% 內。從五分位的表 3-24 可看出相似之趨勢。2011 年整體之 有效稅率是 5.9107% ,與四年之有效稅率相差約 0.1%。而以表 3-24 五分位表來 看可以看出相同的趨勢。

再來是 2012 年的合併贈與人有效稅率,看到表 3-25。2012 年之贈與總額介 於新臺幣 2,202 千元與新臺幣 26,800,000 千元,其中的贈與總額上限同時也為四 年合併資料中最高的贈與總額。贈與總額平均數與中位數皆隨著分位序而增加,

在前九分位時贈與總額平均數與贈與總額中位數金額依然相近,到第十分位時才 出現平均數大於中位數約三倍的現象。2012 年整體的贈與總額平均數是新臺幣 59,000 千元,與 2011 年之整體贈與總額平均數差異不大。表 3-26 可以看出類似 之結論。

2012 年的有效稅率介於 0.8280% 與 9.4548% 間,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隨分 位增加而上升。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與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在十個分位中大小關 係呈現拉鋸,差異最大約 0.4%。2012 年整體的有效稅率為 5.8708%,與 2011 年 之整體有效稅率相近。

至於 2013 年的部分,看到表 3-27。2013 年之贈與總額介於新臺幣 2,201 千 元與新臺幣 16,400,000 千元間,整體贈與總額平均數為新臺幣 59,000 千元與前 一年 2012 年相同。前九分位贈與總額平均數與贈與總額中位數依然相近,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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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第十分位,贈與總額平均數才明顯大於贈與總額中位數。

2013 年整體的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介於 0.9271% 與 9.5833%,最高分位的 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高出最低分位之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約十倍,分位有效稅率 平均數和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皆隨著分位序跟著增加。而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除 了在第六分位時與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差距約 0.6% 外,其餘差異皆不大。2013 年整體之有效稅率為 5.9379%,與前兩年之有效稅率相近。表 3-28 可以看出類 似之趨勢。

最後是 2014 年的表 3-29。2014 年贈與總額介於新臺幣 2,211 千元與新臺幣 23,700,000 千元間,全年贈與總額平均數為新臺幣 76,900 千元,是 2011 年至 2014 年四年贈與總額平均數最高的一年。贈與總額平均數數與贈與總額中位數在前九 分位金額相近,至第十分位平均數才高出中位數四倍。

2014 年之整體的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介於 1.0724% 及 9.5636% 間,第一分 位之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與四年分年之資料相比是四年中最高的,但和其餘三年 相較,僅高出 0.1% 至 0.2% ,差異不大。整體的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是隨分位 越高而越高。而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與分位有效稅率中位數相比大小產生拉鋸,

差異最大約 0.4%。2014 年整體的有效稅率為 6.0841%,為四年中最高,但與差 異最大的 2012 年比,只差了約 0.2%。

在看 2011 年至 2014 年四年合計以及四年分年之合併贈與人之贈與稅有效稅 率計算時,可以發現十分位表在第六分位及第七分位時兩者的分位有效稅率平均 數的關係不同於其他相鄰分位。以四年整體之有效稅率表來看十分位中第六分位 之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大於第七分位之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與其它分位間隨著 分位序增加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也跟著增加的趨勢有所不同。而以各分年資料來 看,第六分位之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雖大於第七分位之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與 整體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變化趨勢相同,但第六分位及第七分位兩者分位有效稅 率平均數之差異與其它相鄰兩兩分位的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差異相比,差異極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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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往後分位並未再有此現象發生,故在此無法提出合理之解釋,只點出此現象。

而和先前未合併同一贈與人之 2011 年至 2014 年四年贈與稅資料相比,合併 同一贈與人前有稅案件數為 8,714,合併同一贈與人後有稅案件數為 5,719,顯示 其中有近 3,000 件贈與是由相同的贈與人重覆贈與造成的。再看到表 3-11 及表 3-21,贈與總額平均數在未合併同一贈與人前為新臺幣 45,500 千元,合併同一贈 與人後為新臺幣 64,700 千元。前者之金額因為未合併同一贈與人之案件,是將 每一筆贈與視為各自獨立的贈與案件,故其贈與總額平均數代表著每筆贈與移轉 的平均金額;後者因合併了各贈與人在期間內的所有贈與案件,故其贈與總額平 均數代表著期間內每一贈與人移轉的平均金額,從未合併贈與人的贈與總額平均 數小於合併後的贈與總額平均數可以看出,贈與人有分次贈與的情形。配合有效 稅率來看,合併後之贈與稅整體有效稅率為 5.8315% 小於未合併時的 6.3111%,

在合併贈與人有效稅率下降。而以十分位中各分位的有效稅率來看,合併同一贈 與人後之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除第一分位及第二分位大於未合併同一贈與人之 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外,其餘分位皆小於未合併時之相同分位有效稅率平均數,

兩者差異最大在第七分位及第八分位,分別差了 1.3% 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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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千元;%

分位 分位贈與總額 下限

分位贈與總額 上限

分位贈與總額 平均數

分位贈與總額 中位數

分位有效稅率 平均數

分位有效稅率 中位數

分位最低有效 稅率

分位最高有效 稅率 1 2,205 3,781 2,979 2,972 1.7671% 1.5360% 0.0076% 4.1572%

2 3,784 6,239 4,915 4,819 4.5022% 4.7106% 0.0258% 6.4739%

3 6,268 9,458 7,787 7,668 6.3283% 6.6495% 1.2658% 7.6596%

4 9,473 45,600 20,000 15,700 7.4766% 7.4973% 0.3099% 9.5050%

5 46,100 9,520,000 242,000 92,000 9.4654% 9.5347% 7.3807% 9.9765%

Total 2,205 9,520,000 55,500 7,668 5.9107% 6.3210% 0.0076% 9.9765%

備註:1,338 人次。

資料來源:遺產及贈與稅核定檔(2011 年至 2014 年),本研究製表。

表 3-24. 2011 年合併贈與人之贈與稅有效稅率表(五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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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千元;%

分位 分位贈與總額 下限

分位贈與總額 上限

分位贈與總額 平均數

分位贈與總額 中位數

分位有效稅率

分位有效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