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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弓〉整理方案

第三章 文獻整理方案(二):無其他 抄本或傳本可資校對之文獻──對話體

第二節 〈仲弓〉整理方案

〈仲弓〉自整理者陳朝遠於《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75中發表簡 序排列方案後,學者即針對全文或部分內容加以調整。其中,陳劍〈上博竹書《仲 弓》篇新編釋文(稿)〉76、李銳〈《仲弓》新編〉摘要77、黃人二、林志鵬〈上 博藏簡第三冊仲弓試探〉78、周鳯五〈上博三《仲弓》篇重探〉79及趙炳清〈上 博簡三《仲弓》的編聯及講釋〉80等皆針對全篇提出調整方案,而晁福林〈上博 三《仲弓》篇簡序調整之一例〉81、陳偉〈上博楚竹書《仲弓》“季桓子章”集 釋〉82及楊芬〈上博簡《中弓》編聯札記二則〉83等則對部分內容提出其編連方 案。以上各家,在〈仲弓〉一文的整理工作方面多有其合理意見。然而,由於簡 文的殘損情況嚴重,故各家所提出的整理方案亦各自有異。另一方面,諸家對於 簡文的編連及簡序的安排理由,多僅於注釋中隨文說解,而無法得知整理方案形 成的推論程序,殊為可惜。職是,下文對於〈仲弓〉一文整理方案的提出,擬依 推論程序的先後展開討論,並於其間擇要說明學者意見。

本文整理〈仲弓〉的程序為:首先,將可以「歸類」、「排序」、「編連」的殘 簡整理為同一段落。其次,討論諸段落間的前後順序。最後,處理未能未能繫連 的簡文。以下分別討論:

一、可編連之段落及其內容釋讀

在整理之前,有必要對〈仲弓〉竹簡形制度狀況作一說明,原釋云:

75 馬承源等,《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年 12 月),

頁261-283。

76 載「簡帛研究網站」2004 年 4 月 18 日。

77 載「清華大學簡帛研究網」2004 年 4 月 23 日。

78 載「簡帛研究網站」2004 年 4 月 23 日。又,《文物》(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年 1 期),

頁82-86。

79 載《多元視野中的中國歷史研討會論文集》(北京:清華大學,2004 年 8 月 21 日)。

80 載「簡帛研究網站」2005 年 4 月 10 日。

81 載「簡帛研究網站」2004 年 6 月 6 日。

82 載「簡帛網站」2005 年 11 月 6 日。

83 載,《楚地簡帛思想研究(三)》(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 年 4 月),頁 237-239。

整簡全長四十七釐米左右,字數在三十四至三十七字之間。編繩為上、

中、下三編,第一編繩距簡上端約○.八釐米;第三編繩距簡下端約一.

六釐米;第一編繩距第二編繩約二十三釐米;第二編繩距第三編繩約二 十一.七至二十三釐米之間。

以上數據乃原釋距大部分竹簡的形制歸納而得,實際數據可能有所增減,然當不 致大誤,故以下的討論皆暫從上述數據。整簡扣除簡首及簡尾空白處,約在 44.6mm 間書寫 34-37 字,平均每字連字距約佔 1.2-1.3mm 的空間。以下,針對 各編連組之「編連」、「拼合及補字」及「重要文字釋讀」作出討論。為行文及討 論方便計,原釋拼合而成之同簡除有移易,否則原則上只在引文中標示段次(以 ABC……表示,如簡 3 殘為三段,則分別以「簡 3A」、「簡 3B」「簡 3C」表示第 一、二、三段),討論時則不作標示。此外,重要文字釋讀部分學者討論甚多,

僅擇要而引述,餘見注文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今所殘諸簡中,有四個段落可以 從其竹簡形制及文意等方面加以歸類、編連、排序及拼合。依其內容,可暫稱之 為「告孔子」、「為政」、「三慎」、「事君」。以下分而述之:

(一)告孔子

本段大致為季桓子使仲弓為宰,仲弓詢問孔子意見的內容,相關的簡文有簡 1、簡 2、簡 4 及簡 26 等,並可由「簡 1+簡 4+簡 26+簡 2」編連成段,編連 後文句如下:

季(桓)子使中(仲)弓為(宰),中(仲)弓(以)告孔=(孔 子)曰:「季是(氏)〔簡 1〕【□□□□□□□】(使)(雍)也 從於(宰)夫之(後),雍也憧(惷84)〔簡 4〕愚85,(恐)怠(貽)

84 「惷」字,原釋作「憧」,李銳讀為「重」,陳偉讀為「憧」,廖名春認為「憧」是「蠢」的 異文,晁福林讀為「忡」,汪文中引《禮記.哀公問》、《儀僼.士昏禮.記》、《戰國策.魏 策》等文中有以「惷愚」或「蠢愚」自謙之用法,認為此處當讀作「惷愚」,可從。李說參 氏著〈《仲弓》補釋〉,「簡帛研究網站」2004 年 4 月 18 日;陳說參氏著〈竹書《仲弓》詞 句試解(三則)〉,「簡帛網站」2005 年 11 月 6 日;廖說參氏著〈楚簡《仲弓》與《論語.

子路仲弓章對讀劄記》「孔子2000 網站」2005 年 4 月 4。晁說參氏著〈上博簡《仲弓》疏 證〉,《孔子研究》2005 年 2 期。

85 「愚」字,晁福林讀為「余」。

(吾)子(憂)86,(願)(因)(吾)子而(辭87)。」

簡的末字“女”和2 號簡的首字“與”殘去的部分還應占一些位置,這樣實際殘 去的可能只有一個字」。案:陳偉之說可從,然「簡26+簡 2」合計 43.3mm,與 完簡尚距3.7mm 左右,非其說 2.7mm,故尚可補二字。觀簡 2 語氣,主詞當為 孔子,故前可補「余」字。又,參簡5 或附簡內容(詳下),「汝」字下似可補「行」

或「往」字,屬孔子建議仲弓前往的句子。補字後符合完簡長度,可視為一完簡。

(二)為政

本段大致為仲弓詢問如何為政,孔子回答的內容,相關的簡文有簡5、簡 7、

簡8、簡 9、簡 10、簡 11、簡 13、簡 14、簡 15、簡 17、簡 18、簡 19、簡 27、

簡28,等,並可由「簡 5+簡 28+簡 7+簡 8+簡 14+簡 9+簡 10+簡 19+簡 17+簡 11+簡 13→簡 27+簡 15」聯連而成,編連後文句如下:

(以)行壴(矣),為之宗(主)(謀)女(如)92?」中(仲)弓 曰:「敢昏(問)為正(政)可(何)先?」〔簡 5〕中(仲)尼:「〔簡 28〕【曰】老=(老老)慈幼,先又(有)司,(舉)(賢)才,惑

(宥)(過)(舉)辠(罪)93,〔簡 7〕辠(罪)94正(政)之

(始)也。〔簡 8A〕」中(仲)弓曰:「若夫老=(老老)慈=95幼(慈幼),

92 「宗女」句:「宗」字,原釋如字讀;禤健聰認為當為「余」字訛誤;周鳯五釋讀為「主」。

「」字,原釋釋讀為「謀」;黃人二、林志鵬讀作「誨」。禤說參氏著〈上博簡(三)小 札〉,「簡帛研究網站」2004 年 5 月 12 日。案:「女」字疑讀為「如」;「為之宗女」句可 讀為「為之主謀如?」乃孔子勸進仲弓任季氏宰的話。

93 「宥過與罪」,原釋作「赦過與罪」,陳劍、楊懷源認為此句讀為「宥過赦罪」,而後者並舉

《尚書》、《管子》、《周易》、《商子》(筆者案,即《商君書》)、《孔叢子》中有「宥過」、「宥 罪」、「赦過宥罪」、「宥過赦小罪」等文字為例;季旭昇、黃人二、林志鵬、鄭玉姍讀作「赦 過舉罪」。又「罪」字,高佑仁釋作「親」。季說載氏著〈《上博三.仲弓》篇零釋三則〉,「簡 帛研究網站」2004 年 4 月 23 日。楊說載氏著〈讀上博簡《中弓》札記四則〉,「簡帛研究網 站」2004 年 8 月 7 日;又載〈讀上博簡《中弓》札記四則補〉,「簡帛研究網站」2004 年 9 月20 日。鄭說載氏著〈由《上博三.仲弓》的「 」、「 」等字討論上博簡與郭店簡中從

「興」、「遷- 」、「興」的字〉,簡帛研究網站 2005 年 2 月 20 日。高說載〈談楚系“親”字 的一種特殊寫法-兼釋《上博三.仲弓》“宥過與親”〉,「簡帛網」2007 年 9 月 25 日。案:

簡文此字原作「惑」,原釋讀為「赦」字,然就聲韻關係言,「惑」字與「赦」字讀音不近,

而與「宥」字較近,楊懷源己於前揭文中有所論述,可從。又,「與」字陳、楊讀為「赦」,

在文意上與直接讀為「與」所差不遠,似無改讀的必要。另一方面,此字亦見於簡10,作

「」,故季、黃、鄭讀為「舉」,而與下文「刑政不緩,德教不倦」之文意呼應,可從。

94 原釋認為此處「辠(罪)」字為衍文,可從。

95 原釋認為此處重文符號為衍,可從。

既昏(聞)命壴(矣)。夫先又(有)〔簡 8B〕司為之女(如)可(何)?」

第一、編連及排序:

1.簡5+簡 28+簡 7+簡 8+簡 14+簡 9+簡 10+簡 19:陳劍將簡 7 置於簡 5 之後,而將簡 28 置於簡 10 及簡 19 之間;趙炳清大抵從陳劍之說,唯將簡 28 種至簡 7 及簡 5 之間,理由是〈仲弓〉全篇僅在論及「為正(政)可(何)先」

一段時才稱孔子為「仲尼」。周鳯五認為「簡14+簡 9」可以拼合(詳下),楊芬 認為其可置於簡 8 後。案:若考慮到竹簡拼合後的長度問題,簡 28 當置於簡 5 及簡7 間(詳下)。又,本段為仲弓詢問孔子「為正(政)可(何)先?」,孔子 回答「老=(老老)慈幼,先又(有)司,(舉)(賢)才,惑(宥)(過)

(舉)辠(罪)」的內容。從文意分析,簡 5 的「可(何)先」與簡 8 的「正

(政)之(始)也」相關,而簡 8 以後各簡順序乃依孔子的回答加以申述,故 可視為同一編連組。

2.簡 17+簡 11+簡 13:此段為陳劍編連,可以通讀。趙炳清認為「簡 17+

簡11」所云「若此三者,既昏(聞)命壴(矣)」,乃指「先又(有)司,(舉)

(賢)才,惑(宥)(過)(舉)辠(罪)」三項,故當置於上述編連組 後,可從。

3.簡27+簡 15:此段為陳劍編連,可以通讀。案:本段可接在「簡 17+簡 11+簡 13」之後,理由是後者末孔子論及「(緩)(施)而(順)(服)

之」之的問題,故仲弓進一步追問「民務」。

第二、拼合及補字:本編連組中,簡8、簡 10 為完簡,「簡5+簡 28+簡 7」、

「簡14+簡 9」、「簡19+簡 17」、「簡11+簡 13」及「簡 27+簡 15」可以拼合。

拼合後除「簡11+簡 13」外亦為完簡,待補字者唯此。

1.簡 5+簡 28+簡 7:簡 5 簡首完整,下端殘損,長 22.4mm;簡 28 上下皆 殘損,長 2.1mm;簡 7 簡尾完整,上端殘損,長 21.1mm,合計 45.6mm,與完 簡長度少約1.4mm,然簡 28 尚須補入一「曰」字。補字後符合完簡長度,可視 為一完簡。

2.簡 14+簡 9:簡 14 簡首完整,下端殘損,長 7.7mm;簡 9 簡尾完整,上 端殘損,長 39.7mm。二者合計長 47.7mm,符合完簡約 47mm 之長,可視為一 完簡。

3.簡 19+簡 17:楊芬認為簡 19 及簡 17 或可拼合。案:簡 19 上下皆殘損,

長24.4mm;簡 17 簡尾完整,上端殘損,長 19.6mm,二者合計長 44mm,與完 簡長度約47mm 相差 3mm。從竹簡殘存狀況觀之,簡 19 及簡 17 可以拼合。又,

除去簡首上方空白處0.8mm 尚餘 2.2mm,約可寫二字,當置於簡 19 前。故而,

除非簡28「仲尼」之後亦如簡 10 漏抄「曰」字,否則置於此處則長度過長。另 一方面,簡首文字為孔子所述,故此處所書當為「孔子曰」三字,其中「孔子」

合文。補字後符合完簡長度,可視為一完簡。

4.簡 11+簡 13:本簡由李銳拼合,簡 11 簡首完整,下端殘損,長 23.8mm;

簡 13 簡尾完整,上端殘損,長 19.9mm,二者合計長 43.7mm。趙炳清計簡 11 及簡13 字數,認為過少。案:二簡合計長度較完簡約少 3.3mm,若加入簡 11B 及簡13 上空白處,推測其間可容 3 字。補字後符合完簡長度,可視為一完簡。

5.簡 27+簡 15:本簡為陳劍拼合,簡 27 上下皆殘損,長 4.2mm;簡 15 簡 尾完整,上端殘損,長19.6mm,二者合計長 23.8mm,為一殘簡。。

第三、重要文字釋讀:

1.簡 14-9「(躁)(變)不行,妥(委)(蛇)又(有)成」句:「

」二字,季旭昇師讀為「造變」,即為「躁變」,可從;「妥」106二字,周鳯 五隸作「委佗」,史傑鵬讀為「委蛇」107。案:「委蛇」有婉曲之意,周、史之說 可從。《左傳.襄公七年傳》載:「《詩》曰:『退食自公,委蛇委蛇。』謂從者也。」

108所引《詩經》文句見召南〈羔羊〉;又《莊子.應帝王》載壼子之言曰:「吾與 之虛而委蛇,不知其誰何。」《釋文》云:「委蛇,至順之貌。」109簡8 云「民安 舊而宔(重)(遷)」,意指民眾安於固習,不易改變舊慣,故其下云「躁變不 行,委蛇有成」,意旨要改變民眾習慣不可急躁從事,乃須曲婉進行,方能有所 成效。上博〈季康子問於孔子〉簡23 載「堂(當)亓(其)曲(以)城(成)

108所引《詩經》文句見召南〈羔羊〉;又《莊子.應帝王》載壼子之言曰:「吾與 之虛而委蛇,不知其誰何。」《釋文》云:「委蛇,至順之貌。」109簡8 云「民安 舊而宔(重)(遷)」,意指民眾安於固習,不易改變舊慣,故其下云「躁變不 行,委蛇有成」,意旨要改變民眾習慣不可急躁從事,乃須曲婉進行,方能有所 成效。上博〈季康子問於孔子〉簡23 載「堂(當)亓(其)曲(以)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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