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假設推論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與 CSR 報告書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假設推論

本章總共分為三節。第一節,本研整理了其他學者針對企業社會責任與 CSR 報告書定義。第二節,主要為 CSR 揭露的前置因素之相關文獻回顧。最後,第 三節為本研究的假設推論。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與 CSR 報告書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之定義發展

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隨著時代、環境改變所演進的概念,因此對於其定義相 當多元。

CSR 概念定義相關文章在 60 年代明顯成長,其中最知名的學者 Davis 和 Keith(1960)提出:「社會責任的決策可帶給企業長期經濟利益,因此可以回報 該公司對社會所付出。」這番話說明了 CSR 長期來看可以帶給公司實質利益,

與永續經營概念呼應。此觀點在 70 及 80 年代皆受許多學者的認同。

70 年代初,CSR 概念較注重在管理相關議題。經濟學家 Friedman(1971)

對於 CSR 提出不同的看法。Friedman 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增加股東利益」。

過了很多年,到現在 Friedman 依然維持他對 CSR 的想法。即使有 Friedman 傳統 對立的想法,CSR 觀念還是被接受,且持續的發展,其他學者分別對企業社會 責任做了不同定義,如 Johnson(1971)認為「具有社會責任的企業能同時兼顧 平衡多方的利益,除了股東之外,企業也要顧及到員工、供應商、經銷商及當地 社區人民」;Manne 和 Wallich(1972)則提出企業投入 CSR 相關活動「必須是 完全自願的,而不受到法律強制規定」;Sethi(1975)認為「企業社會意味著將 企業行為上升到一定水平,符合當時的社會規範、價值觀及期望」。

80 年代以後,學者 Jones 和 Thomas M.(1980)從利害關係者的概念去定義 CSR,Jones 指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除了對股東以外負有責任,且責任超越 了法律規範或企業」;Epstain(1987)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主要透過一些規範標 準,解決某種後果的組織決策有關」,另外他指出,若將企業社會責任與商業道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德連在一起,會是所謂的「企業社會政策過程」;Wood(1991)提出 CSR 三個 原則:社會合法性(制度層面)、公共責任(組織層面)及管理自由權(個人層 面)。

2000 年之後,學者在定義 CSR 方面逐漸注重策略層面,不再認為 CSR 僅是 企業的「責任」,而是能夠為企及社會創造價值,Warhurst 和 Mitchell(2000)將 CSR 定義企業透過內部化積極對汙染防治措施及社會影響做改善,藉此以解決 並避免環境與社會的衝突,並達到最大效益。Hopkins(2003)認為 CSR 是企業 對其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之道德感或責任的態度。

Porter 和 Krame(2006)給予 CSR 更明確的定義,兩位學者將 CSR 分為兩 類:回應式(Responsive CSR)及策略性 CSR(Strategic CSR)。回應式 CSR 包 括兩個元素:成為一個良好的企業公民,解決來自經營活動不斷變化的利害關係 人之社會議題,並減輕現有或未來預期不利的影響。策略性 CSR 則是超越了良 好企業公民的定義,企業在價值鏈方面,選擇與競爭者不同的差異性策略,能為 社會創造福利,同時提升企業利潤。

從上述幾個時期可看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隨著時間漸漸完整且更加明 確。即使並未能有一個標準化的說法,但從眾多的定義中,我們可以掌握的基本 概念是,企業在現代經營環境下,除了賺取利潤,必須回饋並關懷社會議題,對 社會進行義務性的責任。

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一)CSR 報告書定義

Ramanathan(1976)認為,CSR 報告書是企業與社會之間的社會契約。Jaggi 和 Zhao(1996)也同意 Ramanathan(1976)的觀點。他們認為,企業不是存在 空中,而是屬於社會的一部分。社會不會支持對重要議題不重視的企業。企業組 織則很清楚,社會將會毫不猶豫地使用不同機制,以懲罰企業對社會不負責任的 行為或疏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認。企業社會責任不像財務績效容易被量化 且有固定的標準,因此發布 CSR 報告書已經成為企業企業對外呈現自己對社會、

環境、人關的心程度的手法之一(Idowu,2004)。Idowu(2004)也指出CSR 報 告書已成為除了傳統年度財報之外的企業對外重要報告;CSR 報告書是用來展 示企業在一段時間結束如何運用資回饋社會的表現手法之一,並且說明其對未來 的規劃。他的研究亦指出英國有很多企業每年發布 CSR 報告書,其事實目的為 消除民眾對社會企業的經營過程對產生不利的疑慮。

Idowu(2004)針對永續報告發展歷史做了一些整理。70 年代後期,CSR 報 告書第一次出現是年度員工報告書形式。年度員工報告書跟其「接班人」-企業 社會責任報告不一樣,完全沒有標準格或指定揭露的內容,屬於自願性發布的。

有些公司在此報告採用了不同的圖形向其員工「通知」過去 12 個月所發生的事 情,以及企業的資源如何被運用。隨著環境惡化情形,到 80 年代 CSR 報告書有 些變化,企業要面對環保團體的強大壓力,這些要求企業必須對環境負起責任。

Holland 和 Foo(2003)指出,企業的 CSR 報告書不受任何管制,它只能透 過可衡量的數據,讓企業及社會之間的關係發展。Golob 等(2007)認為 CSR 報告書是利害關係人與企業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活動的溝通工具。因此它扮演 了互相理解、管理潛在衝突的角色(Grunig,1989),並確保執行合法性的事情

(Aldrich & Fiol,1994)。Golob 等(2007)指出溝通、宣傳企業對社會的影響 是非常重要的,揭露正確及與企業行為相關的資訊將會給利害關係人、企業組織 及社會創造利益的。即使社會的要求及期望可以在全球被跟蹤,企業應使用多種 方式來滿足此要求。其中一個因素影響 CSR 報告書是國家(Hooghiemstra,

2000)。

(二)CSR 報告書之好處

Idowu (2004)歸納了一些企業發布 CSR 報告書帶來的利益如:忠誠度提 升,為社區貢獻更多,較能招募優秀員工,以提高產品品質及生產效率,並避免 其可能產生環境污染使得名聲被破壞的風險。但是,Cooper(2003)則指出,企 業太早嘗試發布 CSR 報告書,結果可能是喜憂參半。有些公司發布 CSR 報告書 為了提高公司名聲,但有時使許多民眾開始懷疑其營運理念及實際行動是否一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不過,人們認為這是一個必然的磨合期,將隨著時間,企業名聲會慢慢提升。

Cooper(2003)的結論是,發布 CSR 報告書所帶來的效益看似微妙的,但長時 間來看,完全可以看到巨大效益。儘管有這些能預知的利益。Schaltegger 等(1996)

則對 Cooper(2003)所提的概念有不同的想法。他認為發布 CSR 報告書的好處 較微妙,但是若能維持較長時間,毫無疑問,此效益將是巨大的。另外,Schaltegger

(1996)也認同, CSR 報告書必然能安撫一些民間團體,如環保主義團隊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