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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兩國法律對採購客體的規定

一、我國法的規定

第2條在規範採購定義時,指出:「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 定作68、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69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70等。」

68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 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

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第7條第1項)

69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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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反映了政府採購協定的發展,將工程定作及勞務提供均納入了 採購的定義範圍。只不過這三種採購,性質上並不相同,例如工程 之定作其法律性質通常為承攬,財物的買受是買賣,承租可能是租 賃或融資性租賃(leasing),財物的定製也可能是承攬,服務的採 購可能是委任或僱傭等。「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 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 之。」(第7條第4項)換言之,只要是政府辦理的採購就有本法的 適用。機關財物(不動產)出售或招租(出租)行為並非採購當然 沒有本法之適用。此外,依據第100條第2項規定:「機關多餘不用 之堪用財物,得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也不是採 購,而是對於採購後財物處理的規定。

二、德國法的規定

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99條與第100條規定了採購法物之適用 範圍(der sachliche Anwendungsbereich)。決定了那些採購有採購 法的適用71。其規定為:

在政府採購者與廠商間成立有償契約:「本法所稱政府採 購,指機關與廠商間所定,以財物供給、工程營造,或勞務提供為 內容之有償契約;以及經由評選程序(Auslobungsverfahren)72而 締結的勞務提供契約。」(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99條第1項)在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第7條第2項)

70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第7條第3項)

71 Niebuhr/Kulartz/Kus/Portz, a.a.O. Rz. 1 zu § 99.

72 參見我國民法第165條之1以下之規定,相關的說明可參見黃立,民法債編總 論,頁119以下之說明,2000年9月2版2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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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上,採購機關決標就是對投標廠商要約的承諾73。單純從事 市場資訊的蒐集並非採購法上的契約締結74,因為準備招標之工作 不得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75

採購限於財務採購、工程定作、服務的提供:「本法所稱財 物採購,指以財物之採購為內容之契約,而採購之型態為買賣、分 期付款買賣、融資性租賃leasing76、租賃或押租、附或不附保留 權77。該等財物供給契約得同時規定其他從給付。」「本法所稱工

73 Niebuhr/Kulartz/Kus/Portz, a.a.O. Rz. 10 zu § 99;亦見黃立,工程契約物價指數 條 款 、 契 約 的 反 面 解 釋 與 加 班 費 、 誤 餐 費 問 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484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4期,2000年9月。

74 參照我國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 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75 德國採購辦法Verdingungsordnung für Leistungen; VOL第16條(招標原則):

「招標機關於完成所有採購文件,並確定給付從採購單位觀點可於規定期間 內完成者,才能開始招標程序。與採購無關之目的,如獲利之計算、估價之 比較、市場資訊的蒐集等,不得招標。前兩項規定就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準用 之 。 」http://www.bescha.bund.de/bescha_alg/r_vorschriften/020917_VOL_

neu.pdf#search='Die%20Verdingungsordnung%20f%C3%BCr%20Leistungen' , 上 網日期:2006年1月12日。

76 參見楊淑文,融資性租賃之法律關係與定型化約款,載: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 護 法 , 頁219以下,1995年5月。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融資性租賃,係指租賃公司應承租人之要求,購入租賃標的物,以融資方式 出租予承租人使用者而言。事實上,融資性租賃之交易流程為需用機器、設備 之企業 (承 租 人), 在機 器 、設備 供給 者 (製造 者或 經 銷商) 之處 , 選中機 器、設備,但不願以購買方式取得,或因無資金又無法自銀行金融機構獲得融 資購買,乃請求租賃公司(出租人)出資向機器、設備供給者購買該機器、設 備,再由租賃公司出租予該需用機器、設備之企業,由該承租之企業分期給付 租金,以使租賃公司收回購買該機器、設備之本金、利息、利潤及其他費用之 經濟活動。」

77 Kaufoption指保留契約Optionsvertrag,「係當事人合意時,當事人就要約人的 長期拘束達成協議,不論就此拘束是否受有報酬,都是保留契約。其與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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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採購,指契約內容為工程或經由地上、地下工程完成具有一定經 濟或技術功能之建物,其執行或同時含括其規劃與執行,或由第三 人依採購機關所定之條件,為工程之營造。」「本法所稱勞務採 購,指非屬第二項、第三項之勞務供給,且非經評選程序而締結的 契約。」「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四篇所稱評選程序係指招標機關 經評選委員會(Preisgericht)協助,以評比判斷為基礎之程序,對 特定計畫得給與或不給與獎勵。78」(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99條 第2-5項)

採購限於達到門檻金額,才受到本法的拘束。

採購限於沒有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100條第2項例外的情 況79

三、原本不適用政府採購協定的範圍

關貿總協定與政府採購協定的區隔

1999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明文將政府採購排除於國民待遇原則之外,惟基於第17 條第2項之規定,會員國就產品供國家自用,非供轉售或使用於為 銷售而製造者,仍應給予其他締約國公平而合理的待遇(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而關貿總協第3條第8款也規定,規範供國家

的要約Festofferte的不同,在於保留契約有當事人的合意。附期限的要約則沒 有當事人的合意。有譯為選擇權契約者,惟此一債之關係對債之標的並無選擇 的機會 (選 擇 之債) ,只 保 留了一 方當 事 人依既 定要 約 成立契 約的 權 限。」

「保留契約與預約不同。預約乃使當事人負有締結主契約的約定,保留契約雙 方已有契約存在,則合意中包括了一份長期保留的要約,保留權人可自由決定 是否以承諾讓契約成立。」見黃立,同註72,頁51以下之說明。

78 參酌Bechtold, Kartellgesetz § 99 Rz. 8.

79 Niebuhr/Kulartz/Kus/Portz, a.a.O. Rz. 5 zu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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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目的採購,非供商業性轉售或使用於商業銷售產品製造之法 規,無國民待遇原則之適用,而依賴政府採購協定的規範80。換言 之,只要是非供自用商業性的採購原本就無政府採購協定的適用。

我政府採購法卻未作排除規定,將此種商業性的採購也納入範圍。

造成公營事業的許多困擾。但修法後已經將此一部分改列於第22條 限制性採購的範圍,部分免除了公營事業與私營企業無法在相同條 件下競爭的問題。

德國法明定之不適用範圍

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四篇不適用於勞務契約及下列契約:

基於國際條約與軍隊駐防有關之採購,且此種採購適用特別 之程序規定者;

基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其他非歐洲經濟區域協定之會員國 國家間之國際條約,應由締約國共同執行與承擔之計畫,就該計畫 適用其他之程序規定者;

依國際組織之特別程序採購者;

依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法令與行政規章,屬機密事項者;或 該事項之執行,依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法令與行政規章,須有特別 之安全措施,或為維護國家之重要安全利益所必要者;

屬於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23條第1項b款之適用範圍者81

80 參考黃立/李貴英/林彩瑜,同註1,頁92以下關於國民待遇原則的說明。

81 現為尼斯條約Treaty of Nice第296條(ex Article 223)規定:“1.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reaty shall not pre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ollowing rules: (a) Member State shall be obliged to supply information the disclosure of which it considers contrary to the essential interests of its security; (b) any Member State may take such measures as it considers necessary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essential interests of its security which are connected with the production of or trade in 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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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自來水或能源供給、交通運輸及電信之機關,依第127條 所頒布之法規命令,就其營業項目所辦理的採購;

向第98條第1款、第2款或第3款之機關採購,該機關依法令 有提供給付之排他權利者;82

買受或租賃土地或成屋或其他不動產,或前述標的之權利,

不論其補助之來源;

機關透過第127條法規命令規範之關係企業,經營供水、能 源供應、交通運輸、電信機關等勞務;

有關廣播之播送;

有關電話、電傳電報、行動通訊、無線傳呼等服務與衛星通 訊;

提供有關仲裁或調解之服務;

提供與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之發行、銷售、購買、權利 之移轉,以及中央銀行之金融服務;

有關研究、發展之勞務提供。但勞務提供完全受機關之資助,

研發之成果由機關獨享,且為其職務上所專用者,不在此限。(德國 競爭限制防止法第100條第2項)83

munitions and war material; such measures shall not adversely affect the conditions of competition in the common market regarding products which are not intended for specifically military purposeS. 2. The Council may, acting unanimously on a pro-posal from the Commission, make changes to the list, which it drew up on 15 April 1958, of the products to which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b) apply.”

82 參見我國政府採購法第40條:「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 代辦。」

83 參見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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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 結

兩國對採購契約的基本類型均為工程定作、財物及勞務之採 購。

我國法直接在採購定義上做了部分而不周延的說明。德國法 則對三種類型均另行定義,較為精確。

我國法對於混合類型有所釐清,德國法則否。

德國法的評選程序,我國法規範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9款 與第10款的限制性招標程序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