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直接在採購定義上做了部分而不周延的說明。德國法 則對三種類型均另行定義,較為精確。
我國法對於混合類型有所釐清,德國法則否。
德國法的評選程序,我國法規範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9款 與第10款的限制性招標程序中規範。
陸、兩國法律對採購主體的規定
一、我國法對採購主體的規定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 購,依本法之規定;」(第3條前段)有學者主張公營造物不屬於 政府採購法第3條適用範圍,似乎有些牽強。因為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4條的規定,只要符合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要件,就已 經有本法之適用,若是全部以編列預算方式的採購行為,豈能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因此通說認為,公營造物應屬於公營事業的 範圍84。
科技基本法第6條第1項及第3項修正草案規定:「政府補 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
84 1999年7月14日公共工程委員會以8809863號函指出:「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 處理辦理』第三條規定『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 及公立學校;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公營事 業並不適用前揭規定。」若新聞局委託警察廣播電台舉辦活動活動,因為警廣 係屬公營事業(公營造物),當然也無第105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
−250−
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 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 財產法之限制。……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 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 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 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1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時,將排除政 府採購法適用85。
職權委任: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 八八一○五二一號函認為: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間為上下隸屬指 揮關係,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向所 屬機關或學校取得財物或勞務,上開規定所稱之「雙方直屬上級機 關」為教育部。雙方得採適當方式議定勞務或財物之金額,機關間 以換文方式為之,亦為可行方式,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 定,惟仍有本法其他規定之適用。「職權委任」,依行政程序法第 15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並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委任事項及 法規依據。有關職權委任事項,無本法之適用。但如委任事項係屬 政策研究性質,應為「勞務採購」之研究發展,非前函所稱「職權
85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是否屬於我國GPA服務清單內之服務?我國在所提服務 清單的附註規定,「與下列項目有關之服務不包含在內:——研究發展」。換 言之,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並未列於附件之中,無GPA的適用。「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若屬於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則似無GPA的適用。若此,將國立大學納入,則似無GPA的問題。研究發展前 提已經排除政府採購協定之適用,後續就不能在納入協定之範圍。依據政府採 購協定,私人企業縱然接受補助,其後續採購也不會有協定的適用,因為這些 企業並不在清單範圍之內。若不能將國立大學納入,此一清單的排除就喪失了 實質的意義。
−251−
委任」。
BOT的準用:「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 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 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 法之規定。」(第99條)BOT(Build-Operate-Transfer)乃一般所 稱「特許興建、營運與移轉」,本條規定就BOT的甄選投資廠商程 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所謂其他法律指 的是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說明 了:只要其他法律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有所規範,就沒 有本法的適用。只適用於甄選投資廠商程序,而不及於其他86。 二、德國法對採購主體的規定
依據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98條規定,採購機關指:
「國家、 地方自治 團體及其 特別財產 」:歐體 採購準則
(Art. 1 lit. b BKR)將採購機關定義為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國家 的定義應從功能上去瞭解“Begriff des Staates ist im funktionellen Sinne zu verstehen.”。因此縱然在形式上並未被納入國家行政體系 內,若其創設在於履行法律賦予之任務者,亦為國家87。在德國地 方自治團體Gebietskörperschaften指,聯邦、邦、市Gemeinden,也 包括其特別財產Sondervermögen88,即與地方自治團體其他財產分
86 同樣的,如高鐵與其次承包商間的關係,也無本法的適用。
87 Immenga/Mestmäcker, GWB, 3. Auflage 2001, Rn. 10 zu § 98 GWB, http://rsw.beck.
de/bib/default.asp?vpath=%Fbibdata%2Fkomm%2FImmengaMestmaeckerGWBKO
%2FGWB%2Fcont%2FImmengaMestmaeckerGWBKO%2EGWB%2EP98%2ET7%
2Ehtm,上網日期:2006年1月11日及 EuGH vom 17. 9. 1998–RS. C-323/96 Slg.
1998 I, 5085 Rdnr. 29 “Vlaamse Rat”。
88 見 黃 立 , 民 法 總 則 , 頁 147, 2001年 1月 2版 2刷 ; 亦 請 參 酌 Bechtold,
Kartell-−252−
離,具有法律上特殊地位,卻非獨立之財產者。在聯邦鐵路與郵政 民營化後不再屬於此一類別,但仍包括與多法律上不獨立的地方自 治團體自設營業89。
「其他為特定目的所設立,以實踐公益為目的之非營利公、
私法人,其財源係受第一款或第三款所稱之機關,以單獨補助、參 與或其他方式共同提供主要財務上之補助」,大約與我國採購法第 4條之規定相當,但是不若我國有補助金額之限制90;「或該等採 購機關就其業務之執行,有監督之權;或其董事或監察人,有半數 以上由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機關所選任。單獨或共同與他人就前述之 公、私法人提供主要財務上之補助,或有權選任其董事或監察人半 數以上成員者,該等公、私法人,亦為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四篇 所稱之機關。」此一部分納入了通常公司法對於關係企業的條 文91,此一規範較之我國政府採購法為周延。
其成員為第1款、第2款所稱機關之社團。
自然人或私法人,其經營供水、能源供給、交通運輸或電信 業,若其作為係以主管機關賦予之特別或排他權利為基礎執行,或 第1款至第3款之採購機關得單獨或與他人對經營供水、能源、交通 運輸或電信的自然人或私法人,有控制性的影響者。
自然人或私法人興建地下土木工程、設立醫院、運動、療 養、休閒設施、學校、大學或行政大樓或就提供與前述工程相關之 勞務,或辦理其招標程序,而其所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
gesetz § 98 Rz. 5。
89 Immenga/Mestmäcker, a.a.O., Rn. 11 zu § 98 GWB.
90 參考我國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 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 該機關之監督。」可為參考。
91 見我國公司法第369條之2及第369條之3。
−253−
十以上者。
與第1款至第3款所稱機關之間訂有關於工程營造契約之自然 人或私法人,約定該自然人或私法人以自己的費用興建營造物,機 關以允許自然人或私法人使用其所興建的營造物的方式代替報酬之 支付92。或就該工程分包第三人之情形,另加一定之價格(營建特 許)。
此規定對採購法有核心的意義,因為依據此一定義可以決定,
一個法人應否遵守採購法的規定,那些規定應適用於其採購程序。
若採購單位不屬於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98條規定之類型,就可以 確定此一法人於採購時不需遵守採購法之規定93。可是法人縱然符 合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98條之類型,並不能自動認為當然有採購 法的適用。因為是否適用,除了要審查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98條 規定外,也基於其採購之種類(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99條)與金 額(德國競爭限制防止法第100條第1項)。所以第98條規定僅僅法 條對人的適用範圍94。
三、小 結
我國及德國就政府採購之主體,均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另均有將政府以營建特許方式(BOT)與私法人訂 定契約之情形,排除於政府採購規定。
我國法係以較為概括的方式就採購主體作定義。德國法則就 採購主體的類型及限制,有較為精確的規定。
92 參酌Bechtold, Kartellgesetz § 98 Rz. 31.
93 Arnold Boesen, a.a.O., Rn. 1 zu § 98.
94 Arnold Boesen, a.a.O., Rn. 2 zu § 98.
−254−
我國及德國政府採購均有將法人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情 形,列入政府採購規範之範圍。但德國在主體上包括非營利之公法 人及私法人,而我國則未有僅限於非營利法人之限制。我國針對政 府補助辦理科學研究以外採購情形,訂有補助金額之限制,亦即補 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始適 用政府採購法。德國政府採購則無類似規定,但德國有將政府機關 就補助法人具有控制力之情形(如就業務之執行有監督之權、有半 數以上之董事或監察人由機關選任)作為判斷是否係接受機關補助 而納入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