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意見大法官之決策路徑
由 Stevens、Ginsburg、Souter 和 Breyer 所組成之不同意見大法官聯盟,由 於對「佛州人工重計票是否發生平等保護問題」和「本案總統選舉人選任爭議解 決之最後期限」兩個議題上的見解不同,在司法決策上可以再分成二部分。
(一) Stevens 及 Ginsburg 之決策路徑
從表 2 表 4 顯示,Stevens 及 Ginsburg 兩位大法官的司法決策完全一致。首 先,Stevens 及 Ginsburg 不同意核發十二月九日之暫時禁制令,也反對受理十二 月十二日 Bush II 案。當五位多數意見大法官堅持受理本案後,他們完全否認佛 州人工重計票有任何平等保護問題,也否定多數意見之所有論證,更反對協同意 見書的憲法第二條論證。
其次,兩位大法官皆直接或間接認為153,二○○一年一月六日(國會統計各 州總統選舉人票之法定日)才是解決爭議之最後期限,因此 Stevens 直接主張本案 應發回佛州最高法院,Ginsburg 則以暗示的方式 154表示本案應發回原審法院更 行審理。
(二) Souter 及 Breyer 大法官之決策路徑
從表 4 觀察可知,Souter 及 Breyer 兩位大法官的決策也幾乎完全一致,但與 前述 Stevens 及 Ginsburg 兩位大法官的司法決策則略有差異。首先,兩人也反對 核發155十二月九日之暫時禁制令,也反對受理156十二月十二日 Bush II 案。
制定,即有可能發生緩不濟急而陷於無規範之窘境。
153Ginsburg 大法官曾謂:聯邦最高法院對「安全防護條款」所規定之「十二月十二日最後期限」
過於重視,是搞不清楚狀況(misplaced),因為美國聯邦法典第三篇第十五條已詳細規定國會確 認選舉人票效力之日期為一月六日,從而任何其他日期皆無終極意義,See 531 U. S. 98, 144 (2000);Stevens 則曾引證一九六○年總統選舉夏威夷(Hawaii)州於一九六一年一月四日才送交 兩分選舉人名單至國會(已超過美國聯邦法典第三篇第五條之最後期限)為例,說明各州即使超 過美國聯邦法典第三篇第五條之最後期限,亦無積極義務。See 531 U. S. 98, 127 (2000).
154Ginsburg 之暗示方式如下:(1)在不同意見書結尾處,一方面稱許佛州選務官員之誠信和勤勉,
更稱讚佛州最高法院作成判決之能力(在言詞辯論後二十九個小時內能作成兩項判決);一方面 譴責聯邦最高法院「在合憲情況下進行重計票實務上已不可行」之結論;(2)認定一月六日才 是最後期限,時間仍有餘裕;(3)深信重計票之結果不會比未重計票前更不公平或更不明確。
155因此,四位不同意見書在十二月九日「布希控高爾」案共同發表一分不同意見書,強烈抨擊 由 Scalia 大法官所主筆之唯一協同意見書。See 531 U. S. 1046, 1047-48 (2000).
其次,當五位多數意見大法官堅持受理後,兩位大法官則承認佛州人工重計
舉例而言,Breyer 大法官雖參與連署 Stevens 之全部不同意見書,而 Stevens 不 同意見書則完全否認佛州人工重計票有任何平等保護問題,但卻不能據此即認定 Breyer 也完全否認布希案有任何平等保護問題。因為 Breyer 大法官另外也參與 連署了 Souter 之全部不同意見書,而 Souter 在不同書中則有前引「這些差別對
Kennedy 是 是 是 否 是 否 1212
Stevens 否 否 否 是 否 否 0106◎
(間接認定)
Ginsburg 否 否 否 是#
(間接暗示)
否 否 0106
Souter 否 否 否 是 是*
(事實認定)
否 1218
Breyer 否 否 否 是 是*
(事實認定)
否 1218 資料來源:作者綜合布希案六分意見書後整理
說 明:1212 是指十二月十二日,0106 是指隔年一月六日。
#Ginsburg 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雖未明言本案應發回更審,但卻有間接暗示。
詳見本文註 154 之說明。
*Souter 與 Breyer 兩位大法官雖然未明言佛州人工重計票作業違反平等保護條 款,惟從兩位大法官自行主筆的不同意見書及參與連署他人不同意見書之實際 情形綜合判斷,兩人皆屬事實上認定「佛州人工重計票作業欠缺統一計票標準」
而有平等保護問題(詳見「不同意見大法官決策之評析」)。
◎Stevens 係以間接方式認定一月六日才是最後期限,詳見本文註 153 之說明。
其次,從 Souter 大法官未參與連署 Stevens 不同意見書之任何部分,亦不能 推論說「Souter 完全不認同 Stevens 之不同意見」。事實上,Souter 在表 4 所列七 大議題上,只有在「平等保護」與「選舉人選任爭議解決之最後期限」兩項議題 與 Stevens 有所差異,其餘兩人所見略同。同理,Souter 大法官雖只參與連署 Breyer 不同意見書 Part I 部分,但亦不足以推論說 Souter 大法官的觀點與 Breyer Part I 部分以外之不同意見書(即 Part II 部分)觀點相左。考 Breyer 不同意見書 Part II 部分的論證旨在論述各種理由,用以證明「聯邦最高法院不應受理布希案」,然 而 Souter 大法官在其不同意見書一開始即強調:「本院不應受理 Bush I 案或本 案…」足證兩人之意見並無不同。
再者,在分析布希案四分不同意見書時,亦不能單就某一句明確用語作過度 解讀,以免遭受誤導。例如,Souter 大法官在其不同意見書前言即明白表示:「本 席實質上同意 Stevens、Ginsburg 及 Breyer 等大法官之不同意見159」然而實際上,
他根本未參與連署 Stevens 不同意見書,即便是對 Ginsburg 及 Breyer 大法官之不 同意見書,也只參與 Part I 一部分而已。再就內容而言,Souter 在平等保護議題 上之觀點,更與 Stevens、Ginsburg 兩位大法官大異其趣。
由以上舉證,可以發現:光憑觀察分析某一大法官是否參與連署另一大法官 之不同意見書,或某一句不同書明確用語,並無絕對嚴格之意義。理論上,參與 連署他人不同意見書,代表支持該不同意見書之論點。反之,未參與連署即表示 不支持。然而,在布希案中,此一邏輯並不必然成立。
2.雙向分析綜合判斷掌握脈絡
不過,吾人若以雙向(甚至是多向)分析來綜合判斷前揭不同意見書,即不難
159531 U. S. 98, 129 (2000).
掌握不同意見大法官們的決策脈絡。
舉布希案核心爭點有關之「平等保護議題」為例,從各自主筆之不同意見書 觀察,九位大法官的態度初步呈現明暗不一狀況:五位多數意見大法官直指「佛 州人工重計票因欠缺全州適用之統一計票標準而違反憲法平等保護條款160」,態 度殊為明確;Stevens 及 Ginsburg 二位自由派不同意見大法官亦明白表示佛州人 工重計票無違憲法平等保護條款161;Souter 在不同意見書 Part III 部分亦明確指 摘佛州「差別對待投票人基本權利之方式…顯然完全出於恣意專斷」,因而可推 論其心中認定本案確有「平等保護問題」;然而 Breyer 大法官對「平等保護議題」
之態度則顯得相對不清晰,Breyer 在不同意見書 Part I-A-l 部分雖承認多數意見 所關切之爭點(指多數意見質疑「欠缺一套統一而明確之標準作為重計票指導原 則」),確實涉及了基本公平之各項原則,但在此論述之後隨即為佛州最高法院 辯護。Breyer 認為,佛州最高法院並無意採用比佛州議會所規定之標準(即佛州 法規§101.5614(5)規定之「投票人明確意向」基準)更為明確之標準,以免逾越佛 州議會本於聯邦憲法第二條之權力。是以,單從 Breyer 不同意見書之論述觀察,
尚不易掌握其有關「平等保護議題」之真正決策內涵。
然而,倘吾人將四分不同意見書進行綜合交叉分析(參閱表 2),對於 Breyer 的態度即可獲得較清晰之輪廓。首先,就 Breyer 自己主筆之不同意見書而言,
Breyer 在不同意見書 Part I-A-l 部分雖僅承認欠缺一套統一而明確之標準作為重 計票指導原則「確實涉及了基本公平之各項原則」,然 Souter 參與連署了 Breyer 大法官 Part I 部分(其中包括 Part I-A-l 部分),意謂著 Souter 支持 Breyer 在 Part I-A-l 部分之論述。另一方面,Stevens 及 Ginsburg 則參與連署了除 Part I-A-l 部分以外 之 Breyer 不同意見書,足見 Stevens 及 Ginsburg 兩位大法官不認同 Part I-A-l 部 分之「平等保護」論述。其次,再以 Souter 不同意見書為分析對象,前述 Souter 不同意見書 Part III 部分曾強烈指摘佛州「差別對待投票人基本權利之方式…顯 然完全出於恣意專斷」,由於 Breyer 參與支持 Souter 全部不同意見書,因此推論 Breyer 支持 Part III 部分之論點,亦即支持 Souter 之「平等保護」論述。然而,
Stevens 及 Ginsburg 卻只參與連署 Part III 部分以外之 Souter 不同意見書,顯示兩 位不認同 Souter 大法官 Part III 部分的「平等保護」論述。再者,若以 Stevens 全部支持之 Ginsburg 不同意見書為分析對象,Souter 及 Breyer 均只參與連署 Ginsburg 不同意見書 Part I 部分,而 Ginsburg 卻在 Part I 部分之外的「Part II 部 分」一開始即強調,她同意 Stevens 不同意見書所言「上訴人在本案並未提出實 質的平等保護主張」之意見。
由上述分析可見,Stevens 及 Ginsburg 二位不同意見大法官,不但在態度上 明確認定佛州人工重計票並未違反憲法平等保護條款,而且在參與連署 Souter 及 Breyer 不同意見書時,已經從渠等不同意見書的字裡行間嗅出他們認同「本 案確有平等保護問題」之味道,因此刻意聯袂不參與連署 Souter 不同書 Part III
160請參閱本文「多數意見書之論理」一節。
161請參閱兩位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論理部分。
部分與 Breyer 不同書 Part I-A-l 部分,以示區隔。相對的,Souter 及 Breyer 也有 意識地不參與連署 Ginsburg 不同意見書「Part II 部分」,因為從「Part II 部分」
可以清楚看出 Stevens 及 Ginsburg 二位大法官「否認本案有任何平等保護問題」
之明確立場。在此綜合交叉對照之下,Souter 及 Breyer 認為本案「確有平等保護 問題」之立場其實已相當明顯了。只是,Souter 及 Breyer 兩位大法官皆未在各自 不同意見書中明確指出佛州人工重計票有違「憲法平等保護條款」罷了。就此而 言,Souter 及 Breyer 可以說是「事實上認定」本案確實存在「平等保護問題」。
(二)四位不同意見大法官之決策呈現異同並存 1.四位大法官在五大議題之決策具有一致性
四位同屬不同意見聯盟之大法官,在表 4 七大決策議題中,有五項議題的決 策出現一致性現象。詳言之,四位大法官皆反對核發十二月九日之暫時禁制佛州 最高法院判決之命令,反對受理布希案162,反對撤銷佛州最高法院原判決163, 也都主張本案應發回佛州最高法院更審,由佛州最高法院建立統一計票標準後繼
四位同屬不同意見聯盟之大法官,在表 4 七大決策議題中,有五項議題的決 策出現一致性現象。詳言之,四位大法官皆反對核發十二月九日之暫時禁制佛州 最高法院判決之命令,反對受理布希案162,反對撤銷佛州最高法院原判決163, 也都主張本案應發回佛州最高法院更審,由佛州最高法院建立統一計票標準後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