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大法官之決策路徑
164Spence Overton, supra note136, at 474.
165531 U. S. 98, 125 (2000).
166531 U. S. 98, 143 (2000).
167531 U. S. 98, 135 (2000).
從整體上看,二○○○年布希案,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決策上分成四
其次,在五位多數意見陣營中,由首席大法官 Rehnquist 領銜、由三位最保 守的大法官(Rehnquist, Scalia, Thomas)所組成之協同意見大法官聯盟,認為佛州 人工重計票除了有違平等保護條款(贊成多數意見書之論證)外,也違反聯邦憲法 平等保護條款方面,屬於自由派之 Stevens 和 Ginsburg 兩位大法官,堅持沒有違 反,但屬溫和自由派的 Souter 和 Breyer 兩位大法官則認為會發生平等保護問題,
以致分為兩個聯盟。只是,Souter 和 Breyer 並不贊同多數意見大法官之救濟方
式。他們認為,雖有平等保護問題,惟應將案件發回佛州最高法院確立統一計票 標準,再由佛州最高法院決定是否繼續人工重計票;(2)有關佛州選舉人選任爭 議解決之真正最後期限究竟為何,雖然四位不同意見大法官皆否定十二月十二日 是真正最後期限,但屬溫和自由派的 Souter 和 Breyer 兩位大法官主張美國聯邦 法典(3 U.S.C.§ 7)所規定之各州選舉人集會投票日(十二月十八日)為真正之最後 期限;然而,自由派之 Stevens 和 Ginsburg 則認為國會統計各州選舉人票日(隔 年一月六日),才是真正之最後期限。
儘管四位不同意見大法官聯盟因為對「佛州人工重計票是否產生平等保護問 題」見解不一致而分裂為二,但對於協同意見書以聯邦憲法第二條為論證基礎則 都明白表示反對,從而在四位大法官各自主筆之不同意見書中,對協同意見書的 論證主張皆曾嚴加抨擊。
二、總體大法官決策之評析
從總體大法官之決策觀察,有幾點值得加以評析:
(一)影響九位大法官司法決策之因素錯綜複雜
影響布希案九位大法官之決策因素究竟為何呢?就美國民主黨人、政治自由 派人士、律師及憲法學者之觀點來看,「黨派意識考量」因素最受重視168。換言 之,上述人士將聯邦最高法院大法院之決策解讀為「基於黨派動機」。本文認為,
影響布希案九位大法官司法決策之因素錯綜複雜,並非單一因素所決定。綜合來 說,至少有五個因素可能影響大法官們之本案決策:(1)黨派意識考量;(2)意識 形態傾向;(3)個人價值偏好;(4)個人道德信念;及(5)個案特殊考量。
1.「黨派意識考量」因素之評析
由於布希案九位大法官之間嚴重分裂,五位由共和黨籍總統提名之保守派或 溫和保守派大法官形成多數意見聯盟,決定停止人工重計票,並以平等保護論證 為基礎,宣告佛州人工重計票欠缺統一明確標準而違憲。同時,五位多數意見大 法官並未提供任何救濟之道,這無疑等於將進行中的民主程序,以司法裁判之方 式予以定格(而且定在小布希險勝的點上),從而也等於由五位大法官將小布希送 進白宮;相對的,四位自由派或溫和自由派之大法官形成不同意見聯盟,竭盡心 力論證不應受理本案、不應撤銷佛州最高法院原判決、應該尊重州法院之決策(判 決)等主張,並急呼多數意見大法官應附帶指示將本案發回佛州最高法院更行審 理。其真正目的就是企圖能讓佛州人工重計票得以繼續進行。四位不同意見大法 官深知,唯有佛州人工重計票得以繼續進行,民主黨候選人高爾才有反敗為勝之 可能。
於此情況下,任何理性的人都會合理懷疑其間之黨派意識。由於兩個主要大 法官聯盟之決策皆有黨派意識參雜其中,論者即指陳:「整個事件已暴露出聯邦 最高法院好像是個不值得信賴的制度 169。」當然,遭受「黨派意識」判決指控
168Edwin D. Dover, supra note 3, at 77.另有論者認為,影響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決策之因素包括:
判決先例、歷史慣行、價值判斷、社會學、心理學、實用主義及公眾反應。見 Saikrishna B. Prakash, Overcoming the Constitution, 91 The Georgetown Law Journal 407, 414-15 (2003).
169Michael W. McConnell, supra note 25, at 658.
者,以多數意見大法官居多。以 O’Connor 大法官為例,論者即常引述 Newsweek 報導來抨擊她,該報導指出,O’Connor 大法官在大選日偕夫婿參加晚間一項餐 會上,聽到新聞報導高爾可能勝選時叫道:「好可怕」(This is terrible),朋友詢問 其夫婿原委,O’Connor 的先生說她太太有意退休。蓋 O’Connor 大法官曾罹患乳 癌,所以有意退休,但又希望由保守派人士繼任其職位,如果高爾當選,她的願 望勢必落空 170。這種針對五位保守派大法官之指控大致上係依據「黨派鞏固理 論」( partisan entrenchment theory)171的觀點,意即:五位共和黨籍總統提名之多 數意見大法官,藉由將小布希送進白宮可以確保渠等繼任者為共和黨派,進而在 嗣後聯邦最高法院決策的議程中繼續維持優勢地位。
倘若上述的理論觀點為真,則黨派意識對於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本院之決 策,即有其絕對關鍵性影響力。若然,則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應為七比二,而且 應該只有兩位民主黨籍總統提名之大法官(Breyer 及 Ginsburg)發表不同意見書。
然而,揆諸本案事實,由共和黨籍總統提名任命之 Stevens 及 Souter 兩位大法官,
卻有支持高爾之跡象,尤其是 Stevens 大法官,態度可以說至為明確;相對的,
由民主黨籍總統提名任命之 Breyer 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對平等保護論證之 態度雖不十分清晰,但承認佛州人工重計票會引發平等保障問題,也承認多數意 見之平等保護論證有若干優點 172。事實上,任何選舉爭議所引發之黨派爭鬥在 所難免173,而且黨派偏見不限於行政人員與立法人員,法官也難以倖免。不過,
承認黨派意識存在是一回事,認定布希案是否也是黨派意識下的產物又是另一回 事。紐約大學法學者 Larry D. Kramer 即強烈懷疑本案大法官會有意識地以如此 狹隘之黨派理由來判決,畢竟那不是聯邦最高法院之運作文化 174。Larry D.
Kramer 引布希案多數意見書的結語來證明其論點:
無人比本院成員更清楚司法權威之根本限制,也無人比本院成員更持續 讚賞吾國憲法在設計上將選任總統權力,透過各州議會而保留給人民,
也保留給政治領域。然當系爭當事人將過程訴諸法院,解決聯邦及憲法
170Vincent Bugliosi, supra note 5, at 87;相似觀點見下列文獻:Pamela S. Karlan, When Freedom Isn’t Free: The Costs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Bush v. Gore, 64 Ohio State Law Journal 265, 268 (2003);Alan M. Dershowitz, supra note 145, at 156-57;Sherrilyn A. Ifill, supra note 146, at 634-35;Mark Tushnet, Renormalizing Bush v. Gore: An Anticipatory Intellectual History, 90 The Georgetown Law Journal 113, 117 (2001);有論者甚至認定,布希案判決是若干支持小布希保守 派大法官黨派政治偏好下之產物,因為至少有數位大法官冀望他們退休後之繼任人選,係由共 和黨總統所提名。見 Michael J. Klarman, supra note 52, at 1725.
171「黨派鞏固理論」是指,當某一政黨贏得總統寶座後,該黨便會讓同黨人士進駐聯邦司法體系 (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只要某一政黨所任命的聯邦法官夠多,即可透過司法違憲審查所作成 之憲法判決影響美國憲法的走向。See Jack M. Balkin and Sanford Levinson, Understanding the 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 87 Virginia Law Review 1045, 1067 (2001).
172持類似觀點者包括下列文獻:Michael C. Dorf, supra note 23, at 1294-95;Michael W. McConnell, supra note 25, at 660.
173Michael L. Wells and Jeffry M. Netter, supra note 149, at 721.
174Larry D. Kramer, supra note 140, at 156 ; 學者 Christopher L. Eisgruber 也不相信布希案中有任 何大法官在投票(決策)時係基於「想選某一特定候選人」之動機。See Christopher L. Eisgruber, Constitutional Self-Governmen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at 63.
爭議即成為司法體系不請自來而必須面對的責任175。
綜合以上所論,本文認為,黨派意識在布希案決策過程自然是存在的(尤其 是五位多數意見大法官之決策),惟從 Stevens、Souter 及 Breyer 三位大法官之實 際決策情形看來,所謂黨派意識考量未必是布希案全體大法官進行決策之決定性 因素,至少不是影響大法官決策之唯一因素。
2.「意識形態傾向」因素之評析
意識形態傾向常常是大法官決策之重要依據,而所謂意識形態係指法官對公 共事務的態度是屬保守傾向還是自由傾向而言。
當吾人採取意識形態途徑來探究大法官之決策時,學者即認為應該檢視個別 大法官所表現之立場與過往審判案件之司法哲學是否具有一致性176。然而,如表 6 所示,五位多數意見大法官(保守派)在布希案前之案件,就「聯邦主義觀點」(即 聯邦與各州之權力關係)而言,係偏好維護州權的,然而在布希案卻缺乏一致性地 支持聯邦權力,尤其三位協同意見大法官更完全揚棄過往積極「維護州權」之立 場;相反的,四位不同意見大法官(自由派)平常以維護聯邦權力為職志,於布希案 則竭力捍衛州權。再以「平等保護條款」之解釋而言,往常四位自由派大法官一 貫採取寬鬆解釋立場,以擴大保障弱勢者之權益,五位保守派大法官則慣採嚴格 解釋途徑。然而,在布希案中雙方聯盟正好反其道而行,五位保守派大法官將平 等保障之適用範圍,寬鬆地擴大到人工重計票的標準上。相反的,原主張寬鬆解 釋途徑之四位自由派大法官則有兩位(Stevens 和 Ginsburg)指摘五位大法官的平等 保障論證,只有 Souter 和 Breyer 較能一致性的決策(Souter 和 Breyer 兩位雖未明示 人工重計票違憲,但皆表示有平等保護問題)。換言之,有七位大法官係採取「方 便性優於一致性」(consistency gave way to convenience)177之決策風格。
表 6:布希案大法官意識形態決策偏好之比較
多數意見大法官(保守派) 不同意見大法官(自由派)
大法官
項目 布希案前決策 布希案決策 布希案前決策 布希案決策
聯邦主
義觀點 維護州權 維護聯邦權 維護聯邦權 維護州權
嚴格 解釋
寬鬆 平等保 解釋
護解釋 嚴格解釋 寬鬆解釋 寬鬆解釋
Stevens Ginsburg
Souter Breyer 資料來源:作者參考下列文獻編製
Richard A. Posner , Breaking the Deadlock-The 2000 Election, the Constitution, and
175531 U.S. 98, 111 (2000).
176Jesse H. Choper, supra note 3, at 348.
177Ronald J. Krotoszynski Jr., An Epitaphios for Neutral Principles in Constitutional Law: Bush v.
Gore and the Emerging Jurisprudence of Oprah!, 90 The Georgetown Law Journal 2087, 2130 (2002).
the Courts, 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1, at 167, 168.
總的來說,五位保守派大法官藉由寬鬆的平等保障論證來拉抬小布希,四位 自由派大法官則一反過去立場藉論證「州權力應受尊重」來拉抬高爾 178。如果 說大法官會依意識形態之態度來決策的話,那麼布希案五位保守派大法官應反對
總的來說,五位保守派大法官藉由寬鬆的平等保障論證來拉抬小布希,四位 自由派大法官則一反過去立場藉論證「州權力應受尊重」來拉抬高爾 178。如果 說大法官會依意識形態之態度來決策的話,那麼布希案五位保守派大法官應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