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政事型基金

長期股權投資之取得

四、政事型基金長期股權投資應按取得時之成本入帳。所稱成本,

係指取得投資而發生之一切必要合理支出(不含融資利息)。

取得時除應依被投資者為公營事業機構或民營事業,分別將 該投資成本數額列為其他財務用途或一般性支出外,並應同

時登載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五、政事型基金以交換方式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應以交換日所取得 之換入投資公平價值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換入投 資之公平價值無法取得時,得以換出資產之公平價值入帳。若 兩者之公平價值均無法取得,應採用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入帳 前項交換涉有部分現金收付時,應將其收到現金列為其他財務

來源;付出現金依所取得投資為公營事業機構或民營事業,

分別列為其他財務用途或一般性支出。同時換入之投資除按其 公平價值入帳者外,其投資成本應隨同收到或付出之現金而 增減。

六、政事型基金因受贈、遺贈、接收或沒收而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

應以取得當時之公平價值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長期股權投資之續後評價

七、政事型基金具有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應於年度終了採 權益法認列,其結果與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有增減變動者,

應以權益調整科目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政事型基金未具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除無公平價值可 稽者採成本法外,應於年度終了按各該投資之公平價值評價,

其結果與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有增減變動者,應以評價調整 科目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若被投資者已宣告破產或經法院裁定進行重整,通常對其已不 具重大影響力,得不適用權益法。

八、政事型基金具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於認列被投資者之 虧損,以使對被投資者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降至零為限,

並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以權益調整科目列為該長期 股權投資帳面價值之減項。但基金決定繼續持有者,對被投資 者之虧損,仍應揭露之。

嗣後被投資者獲利時,如過去有未認列之投資損失,應俟彌補 後,再採權益法處理。

九、政事型基金採權益法處理之長期股權投資,對於投資成本與取 得投資時按投資比例計算被投資者淨資產或業主權益帳面價 值間之差額,應分析其原因,於差異原因消除年度終了時

(如土地於出售年度或固定資產於計提折舊時)予以沖銷,

並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增減其長期股權投資權益調 整科目。

長期股權投資之股利收受

十、政事型基金收到被投資者之現金股利時,應依被投資者為公營 事業機構或民營事業,分別將該股利數額列為其他財務來源 或一般性收入。其中收到股利係屬清算股利性質或對投資採權 益法處理者,應同時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以評價調 整或權益調整科目列為該長期股權投資之減項。至收到股票股 利時,僅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註記所收股份數量之 變動情形,並重行計算該長期股權投資每股之帳面價值。

長期股權投資之移轉、處分

十一、政事型基金長期股權投資之移轉,應比照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六號「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第十一段規定處理。

十二、政事型基金處分長期股權投資時,除將其售價收入全數列為 其他財務來源外,同時應將出售該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 值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方法變動

十三、政事型基金採權益法處理之長期股權投資,如因投資比例降 低或其他原因致未具重大影響力時,應改採本公報第七段 有關未具重大影響力之評價方式處理,並以改變時之長期 股權投資帳面價值為新成本。但喪失具重大影響力係因被投 資者宣告破產或經法院裁定進行重整者,對其破產或重整 裁定前,當年度已發生之盈虧仍應依權益法認列。

十四、政事型基金未具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如因增加投資 比例或其他原因,使成為具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時 應改採權益法。

財務報導

十五、政事型基金對長期股權投資之取得、續後評價、股利收受、移 轉、處分及會計處理方法變動等事項,各該基金應按月將其 列入普通資本資產表(或目錄)及其增減變動表。在編製政 府年度會計報告時,應將其列入普通資本資產總表(或總 目錄)及其變動總表,並將該等事項及相關影響數調整列 入政府整體淨資產表及營運表中。

業權型基金

十六、業權型基金之長期股權投資,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公報另 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