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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觀念公報 第一號政府會計範圍及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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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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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 府 會 計 公 報

類 別 公 報 名 稱

觀 念 公 報

1.政府會計範圍及個體 2.政府會計報告之目的

3.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

準 則 公 報

1.政府會計及財務報導標準 2.政府會計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 3.政府收入認列會計處理

4.政府支出認列之會計處理 5.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製

6.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 7.政府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

8.作業基金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 9.政府預算執行控制之會計處理 10.政府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

( 已 發 布)

(已發布)

(2)

政府會計觀念公報 第一號 政府會計範圍及個體

壹、前 言

一、為尋求界定政府會計範圍與個體之一致性觀念,明確劃分政府會 計資訊之報導標的,俾作為制定政府會計共同規範之基礎,訂定 本公報。

二、本公報原則上以中央政府及各級地方政府可掌握之資源及施政活 動為適用範圍,惟各該政府仍屬分開之報導個體。

貳、定 義

三、公務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公權力、落實政策推動 之基本組織體,依法包括行政機關、民意機關、司法機關、考試機 關及監察機關等,惟為確實掌握個別公務機關之職掌範圍,通常 亦包括各該機關所管理之政事型的特種基金。

四、公營事業機構及作業組織:係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獨資,或 與民間合資,其投入資本或基金本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務獨立 自主且自負盈虧之經營體,通常係指所管理之業權型的特種基金。

五、公立學校:係指依各級學校法規定,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立 之各級學校。

六、行政法人:係指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外,依據法律成 立,且能自主其人事與財務事宜之公法人。

七、輔助及委辦事項:係指除政府間之補助外,公務機關對公私合營

(3)

事業、私人企業、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自然人等提供政策輔導、

資助及業務委託辦理等個別事項。

八、組織觀點之報告個體:係指從管理資源及負責營運觀點,將不同 型態組織及其所屬部門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合併報導之個體。

九、基金觀點之報告個體:係指從不同支出目的劃分財務資源與運用 觀點,將一系列財務獨立之個別基金帳戶予以個別報導之個體。

十、預算觀點之報告個體:係指從預算法案審查與執行觀點,將一系 列表達特定收支預算帳戶予以個別或加以綜合報導之個體。

十一、計畫觀點之報告個體:係指從衡量施政活動績效觀點,將一系 列表達特定施政效果之個案計畫或活動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 綜合報導之個體。

參、基本觀念

十二、於我國政治體制中,稱政府者,包括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國家及 地方自治團體兩類,並以其執行機關名義統稱為中央政府及各 級地方政府。

十三、中央政府及各級地方政府為遂行其施政目的,得依法令設置有 不同型態之執行組織,其範圍通常包括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 構及作業組織、公立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如行政法人等。

十四、政府之財務報導宜確立會計個體,並確定報導財務資訊之範圍 為達成政府會計報告之不同目的,得依不同報告使用者所關切 之財務資訊焦點,選定適當之報導範圍及個體,其主要目的在 確保範圍清楚之報導個體,提供所有攸關資訊如經濟訊息、法 律規範、行政管理、信託關係或其他組織結構等,俾協助使用者

(4)

作審慎之決策與監督評估。

十五、政府會計報告使用者所關注之焦點,通常為資源籌措及運用之 責任,致其會計處理常須注重經濟實質之表達。因此,宜將該 項因素作為界定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之重要考量。

十六、為達成協助政府會計報告使用者評估政府相關責任履行情形之 目的,政府會計之報導範圍宜以政府可掌握之資源及施政活動 為限,原則上並以對自身財務事項及資源,須向上級部門或民 意機關負責之組織為主,但為揭露交易關係之需要,可擴及對 非屬政府組織範圍內之營利或非營利組織等所為之個別輔助及 委辦事項。

十七、政府可掌握之資源,宜以有無所有權或是否負有責任作為衡量 基準,必要時,衡量基準亦可從有無控制能力加以觀察,其意 義如下:

(一)所有權者,宜以是否現時擁有使用權利或可本於職權決 定該組織之財務與營運政策等條件作為衡量基準。如財團 法人解散時,其淨資產依法律規定須轉讓予各級政府,

惟各該政府對該淨資產之使用權利係以未來事項為條件,

故在其組織狀態仍未根本改變前,並不能將之視為各該 政府已擁有所有權。

(二)負有責任者,宜以是否受有政府法令、契約、管理控制等 要求遵循之限制條件為衡量基準。對不同組織是否存在 負有責任之證據,一般均於法律中,將如何履行其責任 之方式,予以明確具體規範。

(三)一般而言,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作業組織、公立學 校及行政法人等組織,均被認為屬政府擁有所有權或負 有責任者,而將其完全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之範圍。至

(5)

許多非屬政府組織範圍內之其他組織,在財務上亦有依 賴政府並受其監督之情形,惟其對於政府所應負之責任,

應僅限於使用政府資金之方式,及遵守政府之規定。除非 該等組織尚須為其整體財務事項及資源之控管監理向政 府負責,否則不宜全部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範圍內。

十八、政府會計報導個體,可依不同資源取得運用之性質與型態,就 組織觀點、基金觀點、預算觀點或計畫觀點等予以界定,並基於 評估政府相關責任履行情形之需要,依下列標準,作適當之揭 露及衡量:

(一)該個體須有經營者負責掌控及配置資源、執行預算及產出 結果,並對其相關績效負有責任。

(二)該個體之相關財務報表須對其營運及財務狀況提供有意 義之表述。

(三)該個體提供財務報表之相關資訊須有助於報告使用者進 行審慎之決策與監督評估。

十九、基於評估政府相關責任之完整性及全面性,不同觀點之揭露,

如需同時並存,亦無不可,惟宜按不同目的妥適劃分與表達。

另為因應政府現實營運管理特性之需要,及我國相關法政之運 作現況,政府會計報導個體,宜以基金觀點作為財務報告之報 導基礎,並配合世界潮流,致力推動有關合併表達之整體組織 觀點,以建構政府整體之合併財務資訊。

二十、為有助於使用者對個別觀點所報導之財務事項有一致之瞭解,

並能加以比較、分析,政府宜提供個別報導個體有關財務事項 具高度可讀性及容易瞭解之一般性報告,惟針對報導個體內部 人員有關監督管理或外部人員之特定需求,亦可另行提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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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或暫時性報告。

二十一、由於會計報導個體之種類不同,為確實衡量因不同需求所關 注之焦點,宜採差異方式分別處理。

二十二、公營事業機構及作業組織縱負有政策責任,惟其運作係採商業 經營型態,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可援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

二十三、行政法人有關管理營運方面之職權,係由法律授與並賦予不同 型態之運作模式,其本質與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未盡相 同,為使相關規範能配合不同需要而有所區隔,得另行建立 共同規範以為準據。

二十四、政府代管之信託基金,因非屬政府所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宜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之範圍,惟仍得從其營運情形揭 露必要之資訊。

肆、附 則

二十五、非屬政府會計範圍之民間非營利組織,如經該組織或該管政 府監督機關評估本公報所揭示之觀念,足以達成充分揭露其 財務資訊報導之需要,亦得自行援用之。

二十六、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 處會一字第0九二000八二二五號函發布。

(7)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所有權:ownership 控制:control

負有責任:accountability

組織觀點:organizational perspective 基金觀點:fund perspective

預算觀點:budget perspective 計畫觀點:program perspective

(8)

政府會計觀念公報 第二號 政府會計報告之目的

壹、前 言

一、本公報旨在確立政府會計報告之目的,俾供處理政府會計資訊之 依循與指引。

貳、定 義

二、決策有用性:係指能協助資訊使用者作決策,決策有用性係會計 資訊的最高品質。

三、政府會計報告:係指政府會計處理所產生之財務報告、決算書及其 他報告等。

四、公開報導責任:係指政府於達成施政目標過程中,對於資源之籌 措及運用,負有公開及忠實表達之責。

五、施政績效責任:係指政府於達成施政目標過程中,對於資源之籌 措與運用,負有發揮其最適效率與效果之責。

六、財務遵循責任:係指政府於達成施政目標過程中,對於資源之籌 措與運用,負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之責。

七、跨期間公平性:係指各會計期間民眾之財務負擔必須力求公平。

參、基本觀念

八、政府會計報告之主要目的在提供有用資訊,以供報告使用者,對 有限資源作最佳配置,及評估政府之公開報導責任、施政績效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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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及財務遵循責任。

政府會計報告使用者可分為五群:

(一)社會大眾。

(二)立法及監察等監督機關。

(三)投資人及債權人。

(四)政府內部員工及管理人員。

(五)其他利害關係人。

九、為確保政府會計報告之決策有用性,政府會計報告須具備可瞭解 性、攸關性、可靠性、時效性、一致性、可比較性、經濟性、重要性、

允當表達及充分揭露等資訊品質特性。

十、政府會計報告宜能履行政府對民眾公開報導之責任,及協助報告 使用者瞭解政府於達成施政目標中,對資源之籌措與運用的過程 與結果,並據以評估政府之施政績效與財務遵循責任。

十一、公開報導責任源於民眾透過立法程序,賦予政府籌集運用公共 資源之權利,以達成施政目標。因此,政府須對於施政過程中 有關資源之籌措與運用,向民眾負責,並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其具體表現,即在透過政府會計報告,公開說明政府資源籌措 及運用的過程與結果。

十二、為達成政府履行對民眾公開報導之責任,政府會計報告宜透過 完整可靠財務資訊之提供,公開說明政府資源籌措及運用的過 程與結果,以供使用者評估政府對資源取得運用之適當性。其 中攸關可靠財務資訊宜包括施政資源籌措與運用、政府財務狀 況、年度收入與年度支出及其對政府財務狀況影響等資訊。

十三、施政績效責任強調在資源最大可收入的範圍內,重視成本效益 分析,採用最適效率及效果的方式提供服務,以達成施政目標。

(10)

十四、政府會計報告宜提供年度施政成果及其所耗用資源之資訊,以 協助使用者評估政府之施政績效。

十五、政府會計報告宜提供現有財務狀況所能支應服務水準、現有財 務狀況能否繼續支應未來服務及對未來資源需求等資訊,以協 助政府部門擬定施政方針及訂定管理計畫,俾使公共資源做最 適效率與效果之配置。

十六、財務遵循責任係在確保政府對於資源籌措及運用,確實遵循相 關法令之規定。政府活動主要係提供社會民眾必需之基本服務,

其資源籌措及運用,應遵循相關法令,並經民意機關監督,以 保障民眾稅賦負擔的合理性,及確保預算執行的妥適性。

十七、法定預算是政府資源籌措與運用之主要法律規範,透過嚴密控 制預算之執行,將有利於對財務遵循程度之確認及審計業務之 行使。政府會計報告宜顯示政府資源之籌措與運用是否符合法 定預算,及對預算執行之程度,以協助使用者評估政府之財務 遵循責任。

十八、政府資源籌措與運用亦受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之規定,政府會 計報告宜能顯示政府部門對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之遵循情形,

以檢驗政府財政收支對平衡預算的要求與債務發行限制之遵循 情形。

十九、跨期間公平性為現行政府資源配置之考量,其反映在對收支預 算平衡的要求與債務發行的限制。政府會計報告宜能提供評估 跨期間公平性之資訊,包括確認年度收入是否足以支應年度支 出、政府債務舉借之情形及未來償付到期債務能力。

肆、附 則

(11)

二十、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處 會一字第0九二000八二二五號函發布。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公開報導責任:public accountability 施政績效責任:operational accountability 財務遵循責任:financial accountability 跨期間公平性:inter-period equity

政府會計觀念公報 第三號 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

本公報為觀念性指引,非強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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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  言

一、本公報旨在協助政府以明確合宜之會計表達與揭露方式,有效達 成政府會計報告之目的。

二、政府會計資訊應包含會計報告及其附註揭露、必要之補充資訊及 管理者評論與分析,惟管理者評論與分析之規範另訂之。

貳、定  義

三、衡量焦點:係指報導政府會計個體之財務績效及狀況時,應該表 達之項目。確立衡量焦點除決定何種事項需衡量外,亦決定交易 或事件所產生之效果,應於何時認列,即會計基礎之採用。

四、會計基礎:係指交易或事件所產生之效果,亦即收入(或收益)

及支出(或費損)認列之時點。會計基礎之採用可採權責發生基 礎(當交易或事件發生時認列),或採現金基礎(當現金收到或 支付時認列),抑或採二者折衷之修正基礎。

五、經濟資源:係指包含財務資源、資本資產及其他具有未來經濟效 益者。

六、財務資源:係指現金,對現金、貨品或服務之請求權(含債務證 券),權益證券及可消耗之貨品。

七、管理者:係指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一號有關政府會計個體之負責 人。

參、基本觀念

八、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旨在達成政府會計報告之目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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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提供有用資訊,以供資源決策者對有限資源作最佳配置,及評 估政府對公開報導、施政績效及財務遵循之責任。

九、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方式,可依據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一 號有關會計報告個體之組織觀點、基金觀點、預算觀點或計畫觀點 編製。

十、政府會計資訊應充分表達與揭露政府資源流量及存量之資訊,流 量資訊以反映政府特定期間之資源運用績效與財務狀況變動情形 為原則;存量資訊以反映特定時點之財務狀況為原則。

十一、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方式,宜依會計報告目的確立其衡 量焦點,進而決定會計基礎。

以組織觀點為個體時,其主要會計報告在對公開報導、施政績 效及財務遵循責任三項目的均需達成,衡量焦點為經濟資源。

以基金觀點為個體時,政事基金主要會計報告目的,為提供對 財務遵循責任的資訊,其衡量焦點為財務資源;業權基金之主 要會計報告目的,為提供對施政績效責任的資訊,其衡量焦點 為經濟資源。此二類基金個體均需提供達成對公開報導責任的 資訊。

十二、政府會計基礎之採用,宜以政府會計所欲衡量之焦點為依據。

在使用經濟資源為衡量焦點時,會計基礎宜採用權責發生基礎;

惟在使用財務資源為衡量焦點時,會計基礎宜採用修正基礎。

十三、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方式,除提供會計報告外,必要時 得以附註方式揭露。

十四、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方式,除於會計報告及其附註範圍 外,必要時,得補充政府整體或各部門相關資訊。該資訊可能 包括無法量化之資訊,或報告個體認為有助於使用者瞭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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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活動之其他補充資訊。

十五、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以金額表達為原則,但部分無法 以金額表達或精確量化之政府會計資訊,其對於政府會計報告 所欲達成之目的有重大攸關性者,如重大工程預計完成所需時 間等,亦宜予以揭露。

十六、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方式,宜具備可比較之性質,如對 各年度預、決算數及執行率之比較等。

十七、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方式,宜考量成本與效益,兼顧會 計資訊攸關性及可靠性之基本品質特性。惟如無法同時達到最 佳狀況,則視實際狀況,在揭露過程作最適取捨。

十八、政府會計資訊應定期揭露,並得視實際需要作適時之提供。

肆、附  則

十九、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以處會一 字第0九三000一三四0號函發布。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衡量焦點:measurement focus 會計基礎:accounting basis 權責發生基礎:accrual basis

本公報為觀念性指引,非強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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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基礎:cash basis 修正基礎:modify basis 財務資源:financial resources 經濟資源:economic resources 管理者:management

(16)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一號 政府會計及財務報導標準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會計及財務報導之標準。

二、政府會計係為提供有用資訊,以評估政府對公開報導、施政績效、

財務遵循之責任及跨期間公平性,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導應依循 下列基本假設、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及基本會計原則辦理。

貳、定義及說明

三、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基金:係指依據法令、契約等設立,為執行特定業務或達成 一定目標之獨立財務與會計報導個體。其現金與其他財務或 經濟資源,連同相關之負債與基金餘額(或基金權益)暨 其有關之變動情形等,為一套自行平衡帳目。

(二)政事型基金:係為政府政務運作而成立之基金,通常其按年 或按計畫取得之財務資源可全部支用。

(三)業權型基金:係為提供財物或勞務並收取代價而成立之基 金,通常必須維持其基金本金或資本之完整性。

(四)信託基金:係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 件管理或處分而成立之基金。

(五)資產:係指政府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掌握之財務 或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財務或經濟

(17)

效益者。

(六)負債:係指政府因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財務或經濟資 源給付義務。

(七)基金餘額(或基金權益):係指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淨額。

(八)收入(或收益):係指一會計期間內財務(或經濟)效益 增加之部分,以資產之淨增加或負債之淨減少等方式,造 成基金餘額(或基金權益)之增加。

(九)支出(或費損):係指一會計期間內財務(或經濟)效益 減少之部分,以資產之淨減少或負債之淨增加等方式,造 成基金餘額(或基金權益)之減少。

(十)認列:係指對交易或其他事項所造成資產、負債、基金餘額

(或基金權益)、收入(或收益)、支出(或費損)等之變 動,加以記錄及報導之程序。

參、會計準則

基本假設

獨立個體

四、政府按基金觀點、組織觀點、預算觀點或計畫觀點作會計及財務報 導時,可分別設立獨立之會計個體,並以基金觀點為會計報導個 體之基礎。

五、政府基金,除信託基金外,可分為政事型基金、業權型基金二類。

政事型基金,包括收入供一般用途之普通基金;特定收入來源供 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金;處理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之資 本計畫基金;及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債

(18)

務基金。

業權型基金,包括供營業循環運用之營業基金;及經付出仍可收 回,而非用於營業之作業基金。

六、政府依據法令或配合財務管理之需要,設置及維持適量數目之基 金。

繼續經營

七、政府會計依政府永續經營之基礎,其資產不必按清算或變現價值 列帳,可繼續使用至原定計畫或目的完成;負債不必立即清償,

可至到期始予清償。

貨幣評價

八、政府會計以貨幣為衡量單位。

會計期間

九、政府會計按期間劃分段落,分期提供會計資訊或財務報導。

會計基礎

十、政府會計依據報導個體之衡量焦點不同,分別採用現金基礎、權責 發生基礎、或二者之修正基礎。

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

財務報表要素

十一、與政府財務報表有關之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基金餘額(或基 金權益)、收入(或收益)及支出(或費損)等。

認列要件

十二、政府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必須符合下列四項要件:

(一)符合定義:財務報表中所認列之項目,須符合財務報表要 素之定義。

(19)

(二)可衡量性:財務報表中所認列之項目,須能客觀且可靠地 加以衡量。

(三)攸關性:財務報表中所認列之項目,須與政府財務報表使 用者之決策有關,具有影響決策之能力。

(四)可靠性:財務報表中所認列之項目,須能忠實表達、可驗證,

並具中立性。忠實表達,係指政府財務報表資訊與交易或其 他事項完全一致或吻合;可驗證,係指由適任性相同者,

分別採用同一衡量方法,對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加以衡量 而能得出相同之結果;中立性,係指政府財務報表資訊應 避免偏差。

基本會計原則

成本原則

十三、政府會計對於資產或支出(或費損),應以實際交易代價作為 入帳之依據,如無實際交易代價,則以估計之公平價值記載。

收入(或收益)實現原則

十四、政府之收入(或收益),在不同會計基礎下,應分別符合收入

(或收益)之定義及認列條件,始得加以認列。其收入(或收 益)之認列,應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政府會計衡量焦 點及會計基礎」及第三號「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辦理。

配合原則

十五、政府在特定會計期間認列有償提供財物或勞務所獲得之對價交 易收入(或收益),凡與該收入(或收益)產生有關之支出(

或費損),於同一會計期間認列。

預算管理原則

十六、政事型基金採用定額預算時,在會計期間內平時可透過按預算

(20)

基礎列示之相關科目實施預算控制,並編列相關期中報表。會 計期間終了編製年度會計報告時,應將按預算基礎列示之各科 目結清,轉換為按政府會計公報所訂之會計原則處理。

充分揭露原則

十七、政府會計報導應按不同個體之報導目的,完整表達經濟事項相 關資訊,並可進一步建構政府整體之合併財務資訊,俾利使用 者充分瞭解及作為決策之參據。

肆、附 則

十八、政府依法律規定所代管信託基金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導,以及 其他信託基金營運情形必須揭露之事項,得另訂政府會計準則 公報為準據。

十九、政府為配合預算執行控制及相關帳務處理之需要,得另訂政府 會計準則公報為準據。

二十、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處會 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政事型基金:governmental funds

本 公 報 不 適 用 於 非 重 要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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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權型基金:proprietary funds 信託基金:trust fund

獨立個體假設:separate entity convention 普通基金:general fund

特別收入基金:special revenue fund 資本計畫基金:capital project fund 債務基金:debt service fund

營業基金:enterprise fund 作業基金:operation fund

繼續經營假設:continuity or going concern convention 貨幣評價假設:monetary unit convention

會計期間假設:time period convention 會計基礎假設:accounting basis convention 認列:recognition

成本原則:cost principle

收入或收益實現原則:revenue principle 配合原則:matching principle

預算管理原則: budget management principle 充分揭露原則:full disclosure principle

(22)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二號 政府會計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在建立政府會計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之一般原則。

二、前段所稱衡量焦點,包括財務資源流量及經濟資源流量兩種觀點;

前者又分為當期財務資源流量及全部財務資源流量觀點。所稱會 計基礎,包括現金基礎、權責發生基礎,以及二者之修正基礎,

即修正現金基礎及修正權責發生基礎。

貳、定義及說明

三、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當期財務資源流量衡量焦點:又稱為可支用財務資源衡量 焦點,著重衡量一基金個體在一會計期間內所獲得之財務 資源,是否足以支付此期間所產生之財務資源義務。強調 資源之流動性與預算遵循責任。

(二)全部財務資源流量衡量焦點:著重衡量一基金個體在一特 定期間內立即可用之財務資源,是否足以支應與取得資本 資產無關之全部負債。強調跨期間公平性。

(三)經濟資源流量衡量焦點:著重衡量一基金個體於存續期間 獲得之一切經濟資源,是否足以支付此期間所產生之經濟 資源義務。強調營運績效。

(23)

(四)現金基礎:係於交易或其他事項收付現金之時點,對收入

(或收益)、支出(或費損)及相關資產負債等要素,予 以認列入帳。無關現金收付者,均不予認列入帳。

(五)修正現金基礎:係現金基礎之修正,最常見之方式,係指 一會計期間內之交易或其他事項,須延至該期間終了後一 段時間(如十五日),始能完成現金收付者。

(六)權責發生基礎:係於交易或其他事項發生權利或義務之時 點,對收入(或收益)、支出(或費損)及相關資產負債 等要素,予以認列入帳。

(七)修正權責發生基礎:係權責發生基礎之修正,其收入及支 出之認列,原則上除應符合權責發生基礎條件外,收入尚 應兼具當期可用性。所稱可用性,係指一會計期間內已收 取之收入,或已發生之收入但預計於會計期間終了後一定 期間內可收取以供運用之資源;該一期間不應超過兩個月,

若因特殊情況,事實認定超過兩個月為合理時,應揭露所 採用之期間,及認定為合理之事實。

參、會計準則

衡量焦點

四、政事型基金以當期財務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其衡量著重當期財 務資源與給付義務及其相關之變動。為衡量跨期間公平性,必要 時,則可採全部財務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

業權型基金以經濟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其衡量著重經濟資源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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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義務及其相關之變動、損益之決定或資本之維持。

五、當採用當期財務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時,係由營運資金之觀點作 報導,基金平衡表中列示之資產、負債,不包括資本資產及長期 負債,資產、負債間之差額,為可供支用之金額。

六、當採用全部財務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時,基金平衡表中列示之資 產,係指現金與可立即產生現金收入之其他資產,但不包括無法 變現之資本資產、預付款項及材料或物料等;負債,係指與取得 資本資產無關之全部負債(包括因彌補虧絀而產生之長期負債 等)。

七、當採用經濟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時,基金平衡表中列示之資產,

係指全部資產;負債,則包含全部負債。

會計基礎

八、政事型基金,除普通基金之公庫出納會計採現金或修正現金基礎 外,應採用修正權責發生基礎,認列收入及支出。業權型基金,

應採用權責發生基礎,認列收益及費損。

九、在現金基礎下,政府係於收取現金時認列收入,於支付現金時認 列支出。

十、在修正現金基礎下,除現金基礎下所認列之收入及支出外,尚包 括一會計期間內已發生,但於會計期間終了後一定時間始能完成 現金收付之收入及支出。

十一、在權責發生基礎下,收益之認列,在可衡量之情況下,必須符 合已賺得與已實現(或可實現)兩條件。所稱已賺得,係指獲 取收益主要過程已大部分完成;已實現(或可實現),係指已 產生(或可產生)現金或對現金之請求權。至費損之認列,應 與其相關之收益在同一會計期間認列。但收益與費損無直接因

(25)

果關係時,費損應在資產已消耗、減損或負債已增加時認列。

十二、在修正權責發生基礎下,收入及支出之認列,除應符合權責發 生基礎條件外,收入尚應具可用性始予認列,至支出之認列,

則有三項例外:(一)採購材料或物料,可在購買時或使用時 擇一認列為支出;(二)預付跨年度之款項,若於支付時,已 全數認列為支出,會計期間終了時,得不 認列預付款項;

(三)長期負債之利息於給付時認列,會計期間終了不認列應 付利息。退休金等給付,應分別於給付日或提撥日認列為支出,

會計期間終了不認列應付款項。

肆、附 則

十三、政府年度會計報告之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得另訂政府會計準 則公報為準據。

十四、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處會 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當期財務資源流量:current financial resources 全部財務資源流量:all financial resources 修正現金基礎:modified cash basis

修正權責發生基礎:modified accrual basis 可用性:available

可衡量:measurable

已實現(可實現):realized(realizable)

已賺得:earned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26)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三號 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壹、前 言

ㄧ、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貳、定義及說明

二、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收入:係指政府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收取、賺得或受贈,而 增加可供運用之資源,並造成政府基金餘額(或基金權 益)增加者。在政事型基金包括一般性收入及其他財務來 源;在業權型基金則為收益。

(二)一般性收入:係指政事型基金辦理一般政務,依法令或契 約規定收得,而增加可運用之財務資源,並造成政府基金 餘額增加者。

(三)其他財務來源:係指政事型基金除一般性收入以外,凡會 增加可運用財務資源,並造成基金餘額之增加者均屬之。

例如,舉借長期負債、基金間資源移轉等。

(四)基金間資源移轉:係指同一政府不同基金間資源之移轉,

例如基金間之補助款,或一基金撥款成立另一基金,或收 回結束基金餘額等,但不包括基金間交易、借貸及委辦事 項。

(五)收入分類:收入,依據認列及衡量之需要,劃分為對價交 易收入及無對價交易收入二種。

(27)

(六)對價交易收入:指政府有償提供財物或勞務所獲得財務或 資本資源。例如,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信託管 理收入等。

(七)無對價交易收入:指政府無償獲得財務或資本資源。例如,

稅課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補助及協助收入、捐獻及贈與 收入等。

(八)無對價交易收入依其性質劃分為下列四種:

1、衍生性稅課收入:原則上來自於政府向交易行為強制 課徵之稅款。此類收入主要特性為,政府就交易行為

(如買賣貨品或勞務之僱用)徵收之稅課收入,例如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等。

2、強制性無對價收入:指除上述衍生性稅課收入以外之 政府強制性收入。此類收入主要特性為,繳納者依法 繳納衍生性稅課收入以外之稅款、或違反法令、契約 而產生之罰款及賠償收入。

3、補助及協助收入:指不同政府間資源之移轉收入,並 可規定用於特定計畫、目的或期間。此類收入主要特性 為,若資源提供者規定有補助、協助條件,則收受資 源之政府必須依其條件履行義務。

4、捐獻及贈與收入:指民間資源提供者自願性移轉資源 予政府。資源提供者可以限制使用之目的及條件。此類 收入主要特性為,資源提供者與收受者彼此間並無強 制性。

(28)

參、會計準則

對價交易

三、政府對價交易收入,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公報另有規定,依其 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

四、對價交易收入,應於資源已賺得、已實現(或可實現)及可衡量時 認列。

無對價交易

五、無對價交易收入,應於資源已實現(或可實現)及可衡量時認列。

採用權責發生基礎時,無對價交易收入依第六段至第九段之會計 處理,採用修正權責發生基礎時,依第十段之會計處理。

六、衍生性稅課收入,政府應於交易行為發生時,認列收入。但依法律 規定有繳納時期者,應於該規定期間,認列收入,二者並均依有 系統之方法調整估計增補退稅款及無法收回稅款。

七、強制性無對價收入,政府應於法令或契約規定可強制收取權發生 時,認列收入。收入之金額,為依有系統之方法調整扣除估計退 稅款及估計無法收回款項後之淨額。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與捐獻及贈與收入,政府應於資源提供者承諾給 付,且資源可以衡量及極有可能收取時,認列收入。資源提供者 若設有條件,尚應於符合條件時,始認列收入。符合條件前,資 源提供者並不存有給付之義務,資源收受者亦無應收之權利,已 移轉之資源應分別作為預付款項或預收收入處理。已認列之收入,

若發生無法按照條件履行,導致資源提供者不提供資源,或要求 資源收受者退回已收受之部分或全部資源時,資源收受者應作沖

(29)

回分錄。

九、上述已認列之補助及協助收入與捐獻及贈與收入,若限制用於特 定用途,應作為限制用途之基金餘額(或基金權益)處理;若資 源收受者無法遵守該限制,導致資源提供者不提供資源,或要求 資源收受者退回已收受之部分或全部資源時,資源收受者應作沖 回分錄。

十、採用修正權責發生基礎時,無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如下:

(一)衍生性稅課收入:政府應於交易行為發生,且資源可用時,

認列收入。但依法律規定有繳納時期者,應於該規定期間 且資源可用時,認列收入。

(二)強制性無對價收入:財產稅應於課徵財產稅,且資源可用 時,認列收入。財產稅以外之強制性無對價收入,應於法 令規定可強制收取權發生,且資源可用時,認列收入。

(三)補助及協助收入與捐獻及贈與收入:政府應於資源提供者 承諾給付,且資源可以衡量及極有可能收取,並供運用時 認列收入;但資源提供者設有條件時,應於符合條件,且 資源可用時,始得認列收入。

十一、一政府代其他政府收取衍生性稅課收入或強制性無對價收入,

後者應依本公報第六段及第七段或第十段(一)(二)之規定,

認列收入。

政事型基金

十二、政事型基金一般性收入中,其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除符合第 三、四段規定外,尚需具有可用性;無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

(30)

依第十段規定處理。

十三、政事型基金於舉借普通長期負債時,應將長期負債之本金、溢價,

認列為其他財務來源,並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十四、同一政府不同基金間除交易、借貸及委辦事項以外之資源移轉,

應於收取資源時,認列為其他財務來源。

十五、政事型基金於交換、移轉、處分(含出售、贈與、毀損、遺失、報廢 等)普通資本資產,若獲有相關收入,應於資源可收取運用時,

認列為其他財務來源,並將該資產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 帳沖減之。

業權型基金

十六、業權型基金之收入,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公報另有規定,依 其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

肆、附 則

十七、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處會 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收入:revenues

一般性收入:general revenues

其他財務來源:other financial sources 對價交易收入:exchange revenues

無對價交易收入:nonexchange revenues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31)

衍生性稅課收入:derived tax revenue

強制性無對價收入:imposed nonexchange revenue 補助及協助收入:aid and assistance revenue

捐獻及贈與收入:contribution or donation revenue

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general capital asset and long-term liability accounts

(32)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四號 政府支出認列之會計處理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支出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貳、定義及說明

二、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支出:係指政府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支付、交付或捐贈,而 減少可供運用之資源,並造成政府基金餘額(或基金權 益)減少者。在政事型基金包括一般性支出及其他財務用 途;在業權型基金則為費損。

(二)一般性支出:係指政事型基金辦理之一般政務,依法令或 契約規定支付、交付或捐贈,而減少可運用之財務資源,

並造成基金餘額之減少者。

(三)其他財務用途:係指政事型基金除一般性支出以外,凡會 減少可運用之財務資源,並造成基金餘額之減少者均屬之 例如,基金間資源移轉等。

(四)資本資產:係指供施政或營運使用且具有一定使用或保存 年限之有形或無形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有價證券投資、

權利、天然資源及其他無形資產等。

(五)確定提撥退休金制:係指政府與員工依退休規定每年

(月)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基金,交付受託人保管運用。

員工退休時,由受託人將政府與員工共同提撥之資金與運

(33)

用孳息給付予退休員工之制度。

(六)確定給付退休金制:係指政府承諾於員工退休時,按約定 退休規定支付定額之退休金或分期支付一定數額之退休金 制度。

(七)資本租賃:承租人之資本租賃,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估計剩餘使用年限之四分之三以上 者。

4、租賃開始時各期租金給付總額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 殘值所計算之現值總額,達到租賃資產公平價值減去 出租人得享受之投資抵減後餘額之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原使用期間已逾總估計使用年限四分之三以上之舊品租 賃,不適用上述第3、4兩項之規定。

(八)當期應攤銷之資本租賃負債:係指當期償付之資本租賃 款,減除利息支出及手續費支出後之餘額。其中利息及手 續費支出,係按期初資本租賃負債,分別乘以適當之利率 及費率而得。

參、會計準則

政事型基金

三、政事型基金之一般性支出,包括施政或營運支出、取得普通資本資 產支出、償付普通長期負債本金、以及支付債務利息暨債務手續費 等。其他財務用途,包括舉借新債償付普通長期負債本金及基金 間資源移轉等。

(34)

一般性支出

四、政事型基金之一般性支出,視業務需要,按職能或政事別、計畫或 業務別、機關或基金別、性質別及用途別等加以分類報導。

五、政事型基金之一般性支出,原則上於支付義務已發生且金額可衡 量時認列。

六、政事型基金採購材料或物料,若採購買法,按購買金額認列為一 般性支出。若採耗用法,按領(耗)用金額認列為一般性支出。會 計期間終了時,均應按未領(耗)用之材料或物料金額提列基金 餘額準備,採購買法者,並應將未領(耗)用之材料、物料增加

(或減少)數,認列為材料、物料存貨之增加(或減少)數及其 他財務來源(或其他財務用途)。

七、政事型基金預付款項,如預付二年期保險費,若採購買法,於預 付時直接認列為一般性支出。若採耗用法,於提供服務之會計期間 認列為一般性支出,會計期間終了時,並應按未提供服務之預付 款項提列基金餘額準備。

八、政事型基金舉借普通長期負債之本金、債務利息及債務手續費,於 償付時,認列為一般性支出,其中長期負債本金,應同時自普通 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

九、政事型基金之退休金支出,若採確定提撥退休金制,於提撥時,

認列為一般性支出。若採確定給付退休金制,於提撥時或到期給 付退休金(提撥不足部分)時,認列為一般性支出。有關退休金 之相關會計處理,得另訂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辦理。

十、政事型基金取得普通資本資產之支出,於支付時,認列為一般性 支出,並同時記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35)

政事型基金以資本租賃方式租賃普通資本資產,於租賃初期,必 須按各期租金給付總額(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及租 期屆滿優惠承購價格(或承租人保證殘值)之現值總額,或租賃 開始日該資產之公平價值孰低者,認列為一般性支出及其他財務 來源,並記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每期支付之租賃款,

應認列為一般性支出,並將當期應攤銷之資本租賃負債自普通資 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

十一、政事型基金間及政事型基金與其他基金間之交易,依第五段之 原則認列為一般性支出。

十二、政事型基金之委辦事項,應於受託者已依契約規定支用並辦理 結報時,認列為一般性支出。受託者未支用前,先行撥付備供 支用之款項,應列為預付款項,會計期間終了時,並按未支用 之預付款項提列基金餘額準備。

十三、不同政府間之補(協)助或政府對民間團體、個人之補(捐)助 及贈與,資源提供者若未設定條件,應於承諾給付,且支付義 務已發生及金額可衡量時,認列為一般性支出;若設有條件,

尚應於資源收受者符合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時,始認列為一般 性支出。補(捐)助計畫於執行完成後尚有賸餘數,或發生資 源收受者未能完全履行相關規定,資源提供者若可要求收回已 支付之部分或全部資源,於收回資源時,應作為已認列支出之 減項(當年度收回)或列為收入(以後年度收回)處理。

其他財務用途

十四、政事型基金舉借普通長期負債償還舊債,於該債務償還時,認

(36)

列為其他財務用途,並將該債務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沖減之。

十五、同一政府不同基金間除交易、借貸及委辦事項以外之資源移轉,

應於撥付資源時,認列為其他財務用途。

業權型基金

十六、業權型基金之支出,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公報另有規定,依 其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

肆、附 則

十七、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處會 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支出:expenditures

一般性支出:general expenditures 其他財務用途:other financial uses 資本資產:capital assets

普通資本資產:general capital assets 基金間資源移轉:interfund transfers

確定提撥退休金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 確定給付退休金制:defined benefit pension plan 委辦事項:reimbursement

補助:grant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五號 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製

本 公 報 不 適 用 於 非 重 要 項 目

(37)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會計報告編製之準則。

二、前段所稱政府會計報告,每一年度至少應編製一次。並得視報告使 用者之需要編製期中會計報告,以及跨年或跨期間之管理用報告,

其內容視需要訂之。

貳、定義及說明

三、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投資於資本資產(扣除相關負債)之淨資產:係資本資產

(包括限制用途之資本資產),減除累計折舊以及為取得 改良與擴充資本資產而舉借之未償債務後之淨額。但已舉 借而尚未支用之相關債務,應報導為限制用途之淨資產。

(二)限制用途之淨資產:指限制使用目的之淨資產,包括受法 令、債權條款、捐贈條件或其他條件等限制用途之淨資產。

(三)未限制用途之淨資產:係指淨資產中,凡不符合上述投資 於資本資產(扣除相關負債)之淨資產及限制用途之淨資 產定義者,均屬之。

(四)政事型業務:係指政府為民服務所提供之一般政務活動。

通常係透過稅課、政府間收入及其他無對價交易收入籌措 資金者。

(五)事業型業務:係指政府以商業或類似商業經營方式提供財 物或勞務之活動。通常係透過向買受人收取價款方式籌措 資金者。

(38)

(六)組成單位:係指除政事型基金、業權型基金及信託基金以 外,政府對其負有財務上責任且具有控制能力之其他法律 實體,若將其排除於政府財務報導之外,將造成財務報告 之誤導及不完整者。例如,政府依法律或契約規定須提供 該單位財務協助或承擔其財務責任,且能指派該單位管理 階層之多數成員,並足以影響該單位之決策者,包括,行 政法人等。

(七)計畫收入:係指政府因提供財物、勞務或特許權等,而向 購買、使用或直接受益者收費之服務收入,以及該政府以 外之個人或團體指定用於政府特定計畫之補(協)助、捐 助(贈)。例如,服務收費、對特定計畫之補助及捐助收入 等。

(八)普通收入:政府收入,除計畫收入外,其餘均為普通收入。

例如,稅課收入等。

(九)內部活動:係指基金間內部往來事項,例如基金間資源移 轉、借貸及委辦事項等,但不包括按外界交易價格買賣之 基金間交易。在編製政府整體財務報表時,為避免重複計 算,應予沖銷。內部活動事項之處理,應先列為內部餘額 再加以沖銷。

(十)主要基金:在編製基金基礎財務報表時,如按主要基金劃 分單獨欄位列示時,除普通基金為當然之主要基金外,其 他個別之政事型或業權型基金,其收入(或收益)、支出

(或費損)、資產或負債金額中,至少應有一項目達到該 類型基金(政事型或業權型基金)相同項目總額百分之十 以上及全部基金(政事型及業權型基金)相同項目總額百

(39)

分之五以上者,即可視為主要基金。其他基金對財務報表 使用者具有足以影響其決策時,亦可視情形列為主要基金。

參、會計準則

四、政府會計報告以基金觀點為基礎,除本公報規定必需編製外,

設計時應同時考慮可按不同需要轉換為組織觀點、計畫觀點或 預算觀點之會計報告。

五、政府年度會計報告之內容,至少應包含管理者討論與分析(或 總說明)、基本財務報告及其他必要之補充資訊。

管理者討論與分析(或總說明)

六、為協助報告使用者了解政府會計報告之重要內容暨介紹基本財 務報告之結構,管理者應提出討論與分析(或總說明),置 於基本財務報告之前端,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基本財務報告之簡述。

(二)前後年度財務資訊之比較。

(三)整體財務狀況及營運結果之分析。

(四)主要基金之基金餘額或淨資產重大增減原因之分析。

(五)與預算比較之資訊。

(六)政府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成果之說明。

(七)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重大增減原因之說明。

(八)已知且預期對未來財務狀況及營運結果存有重大影響事項 之說明。

(40)

基本財務報告

七、政府基本財務報告,包括整體財務報表、基金基礎財務報表及 其附註。

八、政府財務報表之表首,應清楚表達下列項目:

(一)報導個體名稱。

(二)財務報表名稱。

(三)財務報表之報導日期或期間。

(四)財務報表所使用之幣別及數字單位。

整體財務報表

九、政府整體財務報表,包括整體淨資產表及營運表,均採用經濟 資源之衡量焦點及權責發生之會計基礎作報導。

政府整體財務報表,由基金基礎財務報表調整彙編而成。編製時,

應將基金基礎財務報表之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調整轉換成與整 體財務報表一致。基金間之內部活動金額,亦應加以沖銷或作重分 類處理。

十、政府整體淨資產表,應依資產減負債等於淨資產或資產等於負 債加淨資產之格式擇一作報導,其淨資產應分為投資於資本 資產(扣除相關負債)之淨資產、限制用途之淨資產及未限制 用途之淨資產三類。該表應將政府主體及組成單位分開列示,

並將政府主體劃分為政事型業務及事業型業務二類作報導,

但信託基金則不予列入。

十一、政府整體營運表,用於報導政府每一年度提供服務之所有收 入及成本,使報表使用者明瞭政府每一職能所帶來之財務

(41)

利益或負擔。該表中,政府每一職能需劃分為計畫收入及普 通收入二類,俾供辨識該職能需要政府普通收入挹注之程度 除特殊及非常項目外,政府應按職能別報導所有之費用,

包括各職能之直接費用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如間接費用分 攤有困難,可列示於一般政務或一般行政等職能中。

十二、在編製政府整體財務報表時,營業基金應按其會計年度終了 時之業主權益(或淨資產)總額,以及當年度損益金額,

按政府持股比率核算後,分別列入整體淨資產表及營運表 相關科目,以表達政府對該基金實際擁有之投資權益。

基金基礎財務報表

十三、基金基礎財務報表,除信託基金外,分為政事型基金財務報 表及業權型基金財務報表二類,採用與個別基金相同之衡 量焦點及會計基礎。

   基金基礎財務報表,應按基金類型列示,並按主要基金劃 分欄位表達,但非主要基金可以合併欄位處理。其內容均由 個別基金財務報表彙計而成。

十四、基金基礎財務報表中,政事型基金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平 衡表與收入、支出及基金餘額變動表(簡稱營運表)二種,

內容如下:

(一)政事型基金平衡表,在報導基金特定日期財務資源之資訊,

應採用資產等於負債加基金餘額之格式報導,其內容包括 資產、負債及基金餘額三項,其中基金餘額,應劃分為已提 列準備與未提列準備二部分。

(二)政事型基金收入、支出及基金餘額變動表,在報導基金特定

(42)

期間財務資源流入及流出之資訊,其內容包括一般性收入、

一般性支出及二者相減後之賸餘(或短絀),至其他財務 來源及用途、特殊及非常項目與其他影響基金餘額之項目,

則列於賸餘(或短絀)之後,最後加總為本期基金餘額變 動數。

十五、基金基礎財務報表中,業權型基金財務報表之編製如下:

(一)營業基金,至少應包括依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    公 認會計原則所應編列之財務報表。

(二)其餘基金,至少應包括平衡表或淨資產表與收入、費用及基 金淨資產變動表(亦簡稱營運表)及現金流量表三種,內 容如下:

1、業權型基金平衡表或淨資產表,在報導基金特定日 期之財務狀況,可採用資產等於負債加淨資產或資 產減負債等於淨資產之格式報導,其內容包括資產、

負債及淨資產三項,其中淨資產,應分為投資於資 本資產(扣除相關負債)之淨資產、限制用途之淨 資產及未限制用途之淨資產。

2、業權型基金收入、費用及基金淨資產變動表,在報導 基金特定期間之營運結果,其內容包括營運收入、

營運費用及二者相減後之營運利益或損失(賸餘或 短絀),至非營運收入及費用、特殊及非常項目與 其他影響基金淨資產之項目,應列於營運利益或損 失(賸餘或短絀)之後,最後加總為本期淨資產變 動數。

3、業權型基金現金流量表,在報導基金在特定期間之

(43)

現金或約當現金之流入與流出情形,其內容應表達 來自營運活動、非資本融資活動、資本及相關融資活 動、投資活動等而來之現金流量。必要時,並應表達 調節營運利益或損失(賸餘或短絀)為營運活動之 淨現金流入(或流出)之資訊。

財務報表附註

十六、財務報表附註是基本財務報告的一部分,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下列重要資訊:

(一)政府整體財務報表報導之範圍,例如,說明不包括信託基 金及具有信託性質之組成單位之資訊。

(二)政府整體財務報表所使用之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

(三)基金基礎與整體財務報表間之調整轉換,與基金間內部活 動沖銷之政策。

(四)政府事業型業務適用民營事業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政策。

(五)其他重大會計政策或重要資訊。

其他必要之補充資訊

十七、政府年度會計報告尚需揭露其他必要之補充資訊,其內容至少 應包括下列重要資訊:

(一)政府預、決算報表與本公報所訂政府會計報告間之配合與調 整事項。

(二)重要或依法設立信託基金之淨資產變動情形之資訊。

(三)各組成單位之資訊。

(44)

(四)其他重要資訊。

肆、附 則

十八、普通基金及其他各種基金適用之會計報告,得另訂政府會計準 則公報為準據。

十九、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處會 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投資於資本資產(扣除相關負債)之淨資產:net assets invested in capital assets(net of related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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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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