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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七號 政府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長期負債舉借、償還之會計處理準則。

貳、定義及說明

二、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長期負債:係指不需於一年之內償付之負債,包括應付債 券、長期借款、資本租賃負債及其他長期負債等。

(二)應付債券:係指發行期間超過一年之長期債券,包括公債 公司債等。

(三)長期借款:係指向金融或其他機構借入之款項,其償還期 限超過一年者。

(四)資本租賃負債:係指因資本租賃所產生之長期負債。

參、會計準則

政事型基金

普通長期負債之舉借及償還

三、債務基金以外之政事型基金發行債券或舉借長期借款,除債券面 值、溢價或借款本金應列為該基金之其他財務來源,債券折價應 列為其他財務用途,債券發行成本應列為一般性支出外,同時並 應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四、政事型基金若自行償付到期普通長期負債之面值或本金、利息及相

債券溢、折價及發行成本之攤銷

八、政事型基金發行債券之溢價或折價及發行成本,應在債券流通期 限內採有系統而合理之方法加以攤銷。未攤銷之債券溢、折價,應 列為債券面值之加、減項,未攤銷之債券發行成本應列為遞延借 項,均應記載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財務報導

九、政事型基金舉借及償還普通長期負債,各該基金應按月將其列入 普通長期負債表(或目錄)及其變動表。在編製政府年度會計報 告時,應將其列入普通長期負債總表(或總目錄)及其變動總表,

並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製」規定,將普 通長期負債之面值或本金、未攤銷之債券溢價或折價、未攤銷之債 券發行成本及相關影響數調整列入整體淨資產表及整體營運表中。

業權型基金

十、業權型基金之長期負債,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公報另有規定,

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

肆、附 則

十一、估計負債、或有負債及有關退休金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得另訂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據。

十二、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處會 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本 公 報 不 適 用 於 非 重 要 項 目

長期負債:long-term liabilities

普通長期負債:general long-term liabilities 應付債券:bonds payable

長期借款:long-term loans payable 資本租賃負債:capital lease liabilities

未攤銷之債券溢價:unamortized premium on bonds payable 未攤銷之債券折價:unamortized discount on bonds payable 未攤銷之債券發行成本:unamortized bond issue cost

遞延借項:deferred char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