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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四號 政府支出認列之會計處理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支出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貳、定義及說明

二、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支出:係指政府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支付、交付或捐贈,而 減少可供運用之資源,並造成政府基金餘額(或基金權 益)減少者。在政事型基金包括一般性支出及其他財務用 途;在業權型基金則為費損。

(二)一般性支出:係指政事型基金辦理之一般政務,依法令或 契約規定支付、交付或捐贈,而減少可運用之財務資源,

並造成基金餘額之減少者。

(三)其他財務用途:係指政事型基金除一般性支出以外,凡會 減少可運用之財務資源,並造成基金餘額之減少者均屬之 例如,基金間資源移轉等。

(四)資本資產:係指供施政或營運使用且具有一定使用或保存 年限之有形或無形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有價證券投資、

權利、天然資源及其他無形資產等。

(五)確定提撥退休金制:係指政府與員工依退休規定每年

(月)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基金,交付受託人保管運用。

員工退休時,由受託人將政府與員工共同提撥之資金與運

用孳息給付予退休員工之制度。

(六)確定給付退休金制:係指政府承諾於員工退休時,按約定 退休規定支付定額之退休金或分期支付一定數額之退休金 制度。

(七)資本租賃:承租人之資本租賃,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估計剩餘使用年限之四分之三以上 者。

4、租賃開始時各期租金給付總額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 殘值所計算之現值總額,達到租賃資產公平價值減去 出租人得享受之投資抵減後餘額之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原使用期間已逾總估計使用年限四分之三以上之舊品租 賃,不適用上述第3、4兩項之規定。

(八)當期應攤銷之資本租賃負債:係指當期償付之資本租賃 款,減除利息支出及手續費支出後之餘額。其中利息及手 續費支出,係按期初資本租賃負債,分別乘以適當之利率 及費率而得。

參、會計準則

政事型基金

三、政事型基金之一般性支出,包括施政或營運支出、取得普通資本資 產支出、償付普通長期負債本金、以及支付債務利息暨債務手續費 等。其他財務用途,包括舉借新債償付普通長期負債本金及基金 間資源移轉等。

一般性支出

四、政事型基金之一般性支出,視業務需要,按職能或政事別、計畫或 業務別、機關或基金別、性質別及用途別等加以分類報導。

五、政事型基金之一般性支出,原則上於支付義務已發生且金額可衡 量時認列。

六、政事型基金採購材料或物料,若採購買法,按購買金額認列為一 般性支出。若採耗用法,按領(耗)用金額認列為一般性支出。會 計期間終了時,均應按未領(耗)用之材料或物料金額提列基金 餘額準備,採購買法者,並應將未領(耗)用之材料、物料增加

(或減少)數,認列為材料、物料存貨之增加(或減少)數及其 他財務來源(或其他財務用途)。

七、政事型基金預付款項,如預付二年期保險費,若採購買法,於預 付時直接認列為一般性支出。若採耗用法,於提供服務之會計期間 認列為一般性支出,會計期間終了時,並應按未提供服務之預付 款項提列基金餘額準備。

八、政事型基金舉借普通長期負債之本金、債務利息及債務手續費,於 償付時,認列為一般性支出,其中長期負債本金,應同時自普通 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

九、政事型基金之退休金支出,若採確定提撥退休金制,於提撥時,

認列為一般性支出。若採確定給付退休金制,於提撥時或到期給 付退休金(提撥不足部分)時,認列為一般性支出。有關退休金 之相關會計處理,得另訂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辦理。

十、政事型基金取得普通資本資產之支出,於支付時,認列為一般性 支出,並同時記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政事型基金以資本租賃方式租賃普通資本資產,於租賃初期,必 須按各期租金給付總額(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及租 期屆滿優惠承購價格(或承租人保證殘值)之現值總額,或租賃 開始日該資產之公平價值孰低者,認列為一般性支出及其他財務 來源,並記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每期支付之租賃款,

應認列為一般性支出,並將當期應攤銷之資本租賃負債自普通資 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

十一、政事型基金間及政事型基金與其他基金間之交易,依第五段之 原則認列為一般性支出。

十二、政事型基金之委辦事項,應於受託者已依契約規定支用並辦理 結報時,認列為一般性支出。受託者未支用前,先行撥付備供 支用之款項,應列為預付款項,會計期間終了時,並按未支用 之預付款項提列基金餘額準備。

十三、不同政府間之補(協)助或政府對民間團體、個人之補(捐)助 及贈與,資源提供者若未設定條件,應於承諾給付,且支付義 務已發生及金額可衡量時,認列為一般性支出;若設有條件,

尚應於資源收受者符合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時,始認列為一般 性支出。補(捐)助計畫於執行完成後尚有賸餘數,或發生資 源收受者未能完全履行相關規定,資源提供者若可要求收回已 支付之部分或全部資源,於收回資源時,應作為已認列支出之 減項(當年度收回)或列為收入(以後年度收回)處理。

其他財務用途

十四、政事型基金舉借普通長期負債償還舊債,於該債務償還時,認

列為其他財務用途,並將該債務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支出:expenditures

一般性支出:general expenditures 其他財務用途:other financial uses 資本資產:capital assets

普通資本資產:general capital assets 基金間資源移轉:interfund transfers

確定提撥退休金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 確定給付退休金制:defined benefit pension plan 委辦事項:reimbursement

補助:grant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