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六號 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固定資產取得、改良、擴充及處分之 會計處理準則。

貳、定義及說明

二、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固定資產:通常又稱為財產、廠房及設備,係指政府所有 供施政、營運使用,且須具有一定使用或保存年限之有形 資產,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含附屬於房屋建築之水溝、

圍牆等設施)、房屋建築及設備、基礎設施、機械及設備、

交通及運輸設備、資訊設備(含硬體及必備之軟體)、收藏 品及傳承資產暨雜項設備等。

(二)基礎設施:係指除房屋建築及設備以外之設施,具有不可 移動及通常擁有較長耐用年限之公共設施,包括道路、橋 樑、隧道、水壩、排水及下水道系統等。

(三)收藏品及傳承資產:係指為典藏、研究及展示使用,且具 有歷史、自然、文化、教育或藝術美學意義及無預期明確保 存期限之圖書、史料、古物、博物及歷史建築、古蹟等,但 不包括非供典藏、研究及展示用之土地。收藏品,會隨著研 究、展示等使用而逐漸消失或耗損者,為消耗性收藏品,

其餘為非消耗性收藏品。

參、會計準則

三、固定資產應依其用途與性質加以分類,並採用不同報導與評價 方式,以提供施政決策所需之攸關資訊。固定資產之分類,應 依其最小使用單元加以辨認。

政事型基金

普通固定資產支出之資本化

四、本公報所稱資本化,係指將取得、改良及擴充普通固定資產之 支出,除列為政事型基金之一般性支出外,並應登載於普通 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五、政事型基金取得(或建造)普通固定資產,原則上應按其成本 予以資本化。所稱成本,係指為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所發 生之必要且合理之支出。至購建期間之利息費用,以及自行研 發資訊軟體之必要直接成本,亦應予以資本化。

六、政事型基金以資本租賃方式取得普通固定資產,應以其各期租 金給付總額(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及租期屆滿 優惠承購價格(或承租人保證殘值)之現值總額,或租賃開 始日該資產公平價值之較低者予以資本化。

七、政事型基金以交換方式取得普通固定資產,凡屬不同種類之資 產交換者,應以交換日所取得之換入資產公平價值列入普通 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換入資產之公平價值無法確認時,得 以換出資產之公平價值入帳。若兩者之公平價值均無法確認,

則以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入帳。凡屬同種類資產之交換者,

應採用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較低者予以入帳。

普通固定資產交換涉有部分現金收付時,應將其收到現金列 為其他財務來源,付出現金列為一般性支出,同時換入之資 產除按其公平價值入帳者外,其資產成本應隨同收到或付出 之現金而增減。

八、政事型基金因受贈、遺贈、接收或沒收而取得之普通固定資產,

應以取得當時之公平價值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公 平價值無法取得者,應按估計價值入帳。無法估計其價值者,

得僅記載資產數量資料。

九、政事型基金取得普通固定資產後,於使用期間所發生之相關支 出,應列為一般性支出,但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 量及效率之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等支出,則應予資本化。普 通固定資產取得後,並可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

普通固定資產折舊

十、政事型基金取得之普通固定資產,除土地、傳承資產及非消耗 性收藏品,不予提列折舊外,應在估計耐用年限內採有系統 而合理之方法提列折舊,其累計折舊並作為普通固定資產之 抵銷項目,列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普通固定資產之移轉、處分

十一、政事型基金將普通固定資產移轉予其他基金或其他政府時,

應將該資產之帳面價值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 之。接受其他基金或其他政府移入固定資產時,應按該資產 之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較低者,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 負債帳。

普通固定資產為有償(或作價)移轉時,移出資產之政事

型基金,比照第十二段出售之規定處理;接受移入資產之 政事型基金,比照第五段取得普通固定資產之規定處理。

同一政事型基金項下各部門間之普通固定資產移轉,僅需 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作部門間固定資產之增減變 動紀錄。

十二、政事型基金於普通固定資產出售時,除應按其售價收入列為 其他財務來源外,同時應將該資產之帳面價值自普通資本 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普通固定資產贈與他人時,得比 照前述出售之相關規定處理。

十三、政事型基金於普通固定資產毀損、遺失及報廢時,應將該資 產之帳面價值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當毀損、

遺失獲有保險理賠金時,應列為其他財務來源。當報廢有相 關報廢成本(如拆除費)及出售殘值時,應按出售殘值超 過報廢成本之淨額,列為其他財務來源,若有不足,則列 為一般性支出。

財務報導

十四、政事型基金取得、改良、擴充、交換、移轉及處分普通固定資 產,各該基金應按月將其列入普通資本資產表(或目錄)

及其增減變動表。在編製政府年度會計報告時,應將其列入 普通資本資產總表(或總目錄)及其變動總表,並依政府 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製」規定,將普通 固定資產之成本、折舊、累計折舊及相關影響數調整列入政 府整體淨資產表及整體營運表中。

業權型基金

十五、業權型基金之固定資產,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公報另有規 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處理。

肆、附 則

十六、本公報發布後,對於既存固定資產,因以往紀錄不周全,致 未記載者,應依本公報相關規定處理。若無法確定其成本者,

應按公平價值或估計價值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無法估計其價值者,得僅記載資產數量資料。

十七、政府持有之有價證券投資、權利、天然資源及其他無形資產,

不在本公報規範範圍內,得另訂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據。

十八、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處會 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固定資產:fixed assets

財產、廠房及設備: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簡稱 PP&E)

普通固定資產:general fixed assets 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

收藏品及傳承資產:collections and heritage assets 最小使用單元:base unit

本 公 報 不 適 用 於 非 重 要 項 目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