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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基本財務報告,包括整體財務報表、基金基礎財務報表及 其附註。

八、政府財務報表之表首,應清楚表達下列項目:

(一)報導個體名稱。

(二)財務報表名稱。

(三)財務報表之報導日期或期間。

(四)財務報表所使用之幣別及數字單位。

整體財務報表

九、政府整體財務報表,包括整體淨資產表及營運表,均採用經濟 資源之衡量焦點及權責發生之會計基礎作報導。

政府整體財務報表,由基金基礎財務報表調整彙編而成。編製時,

應將基金基礎財務報表之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調整轉換成與整 體財務報表一致。基金間之內部活動金額,亦應加以沖銷或作重分 類處理。

十、政府整體淨資產表,應依資產減負債等於淨資產或資產等於負 債加淨資產之格式擇一作報導,其淨資產應分為投資於資本 資產(扣除相關負債)之淨資產、限制用途之淨資產及未限制 用途之淨資產三類。該表應將政府主體及組成單位分開列示,

並將政府主體劃分為政事型業務及事業型業務二類作報導,

但信託基金則不予列入。

十一、政府整體營運表,用於報導政府每一年度提供服務之所有收 入及成本,使報表使用者明瞭政府每一職能所帶來之財務

利益或負擔。該表中,政府每一職能需劃分為計畫收入及普 通收入二類,俾供辨識該職能需要政府普通收入挹注之程度 除特殊及非常項目外,政府應按職能別報導所有之費用,

包括各職能之直接費用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如間接費用分 攤有困難,可列示於一般政務或一般行政等職能中。

十二、在編製政府整體財務報表時,營業基金應按其會計年度終了 時之業主權益(或淨資產)總額,以及當年度損益金額,

按政府持股比率核算後,分別列入整體淨資產表及營運表 相關科目,以表達政府對該基金實際擁有之投資權益。

基金基礎財務報表

十三、基金基礎財務報表,除信託基金外,分為政事型基金財務報 表及業權型基金財務報表二類,採用與個別基金相同之衡 量焦點及會計基礎。

   基金基礎財務報表,應按基金類型列示,並按主要基金劃 分欄位表達,但非主要基金可以合併欄位處理。其內容均由 個別基金財務報表彙計而成。

十四、基金基礎財務報表中,政事型基金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平 衡表與收入、支出及基金餘額變動表(簡稱營運表)二種,

內容如下:

(一)政事型基金平衡表,在報導基金特定日期財務資源之資訊,

應採用資產等於負債加基金餘額之格式報導,其內容包括 資產、負債及基金餘額三項,其中基金餘額,應劃分為已提 列準備與未提列準備二部分。

(二)政事型基金收入、支出及基金餘額變動表,在報導基金特定

期間財務資源流入及流出之資訊,其內容包括一般性收入、

現金或約當現金之流入與流出情形,其內容應表達 來自營運活動、非資本融資活動、資本及相關融資活 動、投資活動等而來之現金流量。必要時,並應表達 調節營運利益或損失(賸餘或短絀)為營運活動之 淨現金流入(或流出)之資訊。

財務報表附註

十六、財務報表附註是基本財務報告的一部分,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下列重要資訊:

(一)政府整體財務報表報導之範圍,例如,說明不包括信託基 金及具有信託性質之組成單位之資訊。

(二)政府整體財務報表所使用之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

(三)基金基礎與整體財務報表間之調整轉換,與基金間內部活 動沖銷之政策。

(四)政府事業型業務適用民營事業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政策。

(五)其他重大會計政策或重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