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伍、阿利森理論的批判與回應

針對阿利森對於《第一批判》的自由理論之詮釋,Engstrom 於 1993 年在Enquiry 發表一篇評論文章〈阿利森論理性的行為能力〉(“Allison on Rational Agency”),其中他提出這樣的質疑:康德的道德理論可能沒有 空間容下這樣一個中間的理論型態,根據假言令式建立的有限度之自發 性會落入一個困局:(1)或者回到休姆的共容論立場;(2)或者更強的 完全的自發性(full spontaneity, Engstrom, 1993: 405)。Engstrom 認為假 言令式可以區分成形式義和實質義兩種詮釋。如果採取形式義的解釋,

則阿利森所談的有限度自發性概念會落回休姆的共容論;而如果阿利森 採取的實質義,則這個有限度自發性概念必須預設一個完全的自發性的 概念。不論如何,這個建立理性的行為所需要的有限度自發性概念都是 一個不穩定的概念。在1996 年的《觀念論和自由》(Idealism and Freedom)

一書中,阿利森提出以下兩點反駁:(1)與有限度自發性概念相連的是一

個不分假言與定言的一般令式,並不一定會限定在假言令式中;(2)阿利 森進一步指出,即使是在假言令式的情況下,Engstrom 的這兩組論證的 推論過程依然是有錯誤的。筆者認為阿利森回答Engstrom 的論點似乎有 些閃避問題,因為即使 Engstrom 的假言令式的詮釋是對阿利森的錯誤 解讀,阿利森仍有義務說明在何種情況下,一個有限度的自發性概念會 立基於一個定言令式之上。

同樣在1993 年的評論文章〈智性性格與相互包含命題〉(“Intelleigible character and the Reciprocity Thesis”)之中,Reath 針對的是阿利森對康 德自由概念後半部詮釋的主要主張:「相互包含的命題」。阿利森認為康 德之所以從《第一批判》有限度的自發性概念過渡到先驗自由的概念,

是因為要證成「理性的行為能力理論」不得不採取的轉變。但是Reath 對 這樣的轉變提出兩個質疑:(1)阿利森沒有解釋一個處於實踐自由的理性 行為者在採取任何一種行為的基本原則時,為何需要進入另外一個理論 領域來證成(justify)這個原則?因為就算不證成這個原理,我一樣可 以評量這個基本原則是否為善。(2)就算這個證成的需要被確認,為什麼 剛好道德法則是這個等待被證成的基本原則?Reath 認為阿利森光憑一 個比實踐自由較為稠密(thicker)的先驗自由概念無法解決這兩個問題,

他自己提出另一個同樣在康德理論中更為稠密的概念─一個與先驗自由 相結合的自律而自己給出法則的意志(an autonomous law-giving will, Reath, 1993: 427),來解決上述的問題。阿利森對於Reath 的第一點回應 是:Reath 的批評建立在「我們試探性採取的行為原則與等待證成的原 則位階(order)是相同的」這樣的前提之上,但是康德不會接受這樣的 前提,他事實上區分主觀與客觀的行為原則,前者是第一階(first order)

的原則,即格律;後者是第二階(second order)的原則,這個才需要證 成(Allison, 1996: 115)。關於第二點是一個極大的爭論,理性行為者在

有任意選擇的實踐自由情況下,有什麼理由要聽從先驗自由給出的道德 法則的權威,阿利森認為重點是只要我們經過反省就可以知道我們必須 受制於這個原則,它作為其他格律的最終的解釋根據(Allison, 1996:

116),這個回答並不一定令人信服。對於 Reath 自己建議的解決問題方 式,阿利森認為這只是一些小小的爭執,他反問說:Reath 想要找一個 自己給出法則的意志以維持其意志的權威,並保住先驗自由,但是為什 麼一個自律的意志不能把自己的權威置於幸福的原則之下,而必須置於 道德原則之下?

在解讀阿利森的詮釋過程中,筆者必須克服其中牽涉三類糾結的問 題群:(1)康德之前先建立好的知識論架構及主張:如何將「先驗自由」

的問題放在一個更大而且具有一致性的哲學系統-「先驗觀念論」,而它 一致地被用來當成解決一連串互相關聯的哲學問題的工具,這也是阿利 森詮釋康德最為重要的貢獻;(2)康德之前的共容論主張和康德自己發展 內的非共容論之不同階段主張,以及這些主張背後涉及的龐大原典;(3) 自由問題作為一個普遍問題在當代討論的問題層次如何與這樣的康德原 典詮釋做連結。

本文對於阿利森所提出的詮釋架構,作為一種歷史文獻的解釋並無 法提出一個全面性與其有區隔的詮釋模式,也就是康德這兩個或三個階 段的自由理論發展對康德原典詮釋是否正確,筆者只能零星地提出一些 自己稍微不同的意見。以費希特專家的眼光來看,可能康德《第一批判》

的自由理論基本上是對的進路,差別只是在「受限制的自發性」與「完 全不受限制的自發性」之間的差異,一個受限制的自發性的能力如何可 能採取一個無條件的定言令式,這一點阿利森似乎並未提出任何解釋。

對比之下,對費希特主義者來說,一件行為如果是符合一個絕對自發性 的條件,那麼它自動就是一件屬於定言令式的行為,並不會將其他令式

的行為也包含在內。換另外一說法:即便是根據一種與道德法則無關的 自發性能力,根據它來行為就是一種道德的要求。如同阿利森借用了費 希特的語言,先有做出框架(framing)或定立活動(positing)(Allison, 1990: 38),才有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