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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將從休閒的定義開始介紹,以各種不同的觀點來進行闡釋;再從休閒參與 的概念進行進一步的說明,接下來針對休閒活動的分類及類型進行文獻方面的回顧 與探討。

一、休閒的定義

隨著科技日益進步,人們的工作型態也跟著有了很大的改變,自然新型的工作 壓力也增加,而隨著週休二日的實施,使得休閒越來越被重視。根據 Bammel 與 Burrus-Bammel (1992) 提出,休閒是一種社會現象,沒有單一的定義能完全呈現其 全貌,因此國內外學者試圖以不同觀點來定義休閒,大致可分為「詞彙」、「時間性」、

「活動參與」、「體悟」、「整合」等層面:

(一)從詞彙的觀點來定義休閒

由許慎撰的「說文解字」中可知「休閒」含有「休息」和「閒暇」之意; 教 育部重編國語辭典指出「休閒」的意義為「優游閒暇」,個人除了工作時間以外所參 加的活動 (引自陳綉香,2009)。英文休閒(leisure)源自拉丁文 licere,意指「被允 許」(to be permitted)或「自由」(to be free);希臘文的 schole 或 skole 涵義即為休 閒(leisure),表示無拘無束的行動,或擺脫工作之後的自由時間所從事的自由活動。

而 Kraus (1990) 認為拉丁文 licere 引申之法文 loisir,指的是自由時間,而引申之英 文 license,原指免除公務責任的行為。不論是自由的時間或自由的行為都有自由自 在的意涵 (引自許志賢,2002)。而 Kelly (1972) 指出「休閒」的中心定義即為「自 由」,休閒是自由的選擇,而非強迫去取得,是無條件的而非義務性的。而張少熙 (1994) 則從內外兩個向度來定義休閒:「內在定義」:從輕鬆的心態得到經驗的滿

足;「外在定義」:則從自由時間得到享受快樂的過程。由上述中西方學者的字義解 釋,可知休閒的概念是屬於自由的一種,包含時間和行動方面的自由,以放鬆的心 情,從事休息或參與各項得以提升人文價值和自我學習的活動。

(二)時間性的觀點

國內外學者以時間性的方面來定義休閒的很多,英國社會學 Stanley Parker 定義 休閒是剩餘的時間,剩餘的時間定義為減去生活所需與生存所需的時間 (引自葉智 魁,2006)。McDaniel (1982) 則認為休閒是工作和維持生存以外的自由時間,可以 提供機會使個體去從事自主或自願選擇的活動。Kraus (1990) 的研究中則認為,休 閒是一段沒有工作義務職責、維持生理機能以外的空閒時間,個人可以在這段時間 中依自己的意願選擇從事各種活動,藉以獲得鬆弛、自我充實、愉悅及滿足感等。

Bammel 與 Burrus- Bammel 在 1992 年提出休閒就是在照顧生活必需之後的剩餘時 間。國內方面,高俊雄 (2008) 認為休閒是扣除人類為維持生命現象,遵守實行責

在休閒研究中,以活動參與觀點來定義是十分普遍的。Dumazedier (1974) 認為 休閒是在工作、家庭、義務之外,依照個人喜好從事的活動, 並整合不同之休閒觀 點而提出「休閒三部曲」-放鬆、娛樂、個人發展,認為人們需要放鬆以消除疲勞,

也需要娛樂來轉移關注的事務,且透過個人發展使休閒更加持久,增廣個人生命及 知識的視野 (引自涂淑芳,1996);Kelly (1982) 認為休閒是為了自己的緣故而選擇 的活動,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且可與其他盡義務和責任而去做活動區別,這些活動 包括工作和家庭責任 ; 休閒是一種鬆弛的 活動 (引自陳佩鈺,2008;Bemmel &

Burrus- Bammel, 1992),也是非拘束時間所從事的活動 (張春興,1983),為出於自 我意願選擇喜愛的活動,令人感覺愉悅與滿足 (許志賢,2002),並且具有樂趣、開 創性與正面價值 (鄭志成,2008)。由上述可知,休閒是無關工作與義務,可隨自行

意志選擇並自由選擇所要參與的活動,能使人感到愉悅或者獲得滿足。

從上述國內外學者對休閒的定義來看,多面向的休閒定義豐富了休閒的內涵,

而本研究採用休閒的綜合觀點,將休閒定義為:在工作義務及生理機能之外的自由 時間,依照自我意願選擇自己熱愛的活動,並能在活動中獲得身心放鬆、愉快或滿 足,並能豐富生活的內涵、建立生命的價值觀。

二、 休閒參與之概念

根據Ragheb 與 Griffith (1982) 的研究,將休閒參與定義為參與某種活動的頻率 或象徵個體參與休閒活動的類型。休閒參與也可以說是在必要時間及義務時間以 外,參與某種活動的頻率與情形 (高俊雄,1999)。而本研究所指的休閒參與指的是 對於參與活動之類型與參與活動的頻率而言,所參與的活動是指非工作性質的活 動,且這種活動是可以依自行意志選擇參與或是不參與。且通常這些活動是發生在 個人的自由時間,不是義務性質的選擇或參與。而休閒項目的選擇可以跟活動有關 或無關的運動。

三、休閒參與類型

關於休閒活動各學者有不同之定義,首先 Kando (1980) 對休閒活動之定義為

「休閒活動是一種個體自由選擇的活動,它具有娛樂的效果,並且能滿足個人實現 自我的慾望,進而充實自我的價值」。而 Hutchison & Fidel (1984) 認為「休閒活動 是有價值的、社會又能接受的一種打發餘暇的活動,對於自願參加的人提供了一種 及時地或永久地滿足」。綜合以上學者的說法,在本研究裡休閒活動是指「個人遵從 自行意志從事各種活動,而這類活動是具有生命價值,並能娛樂與放鬆身心」。由上 述的定義可以看出休閒活動所指涉的範圍很廣,只要是個人自行選定的活動都包含 其中。

而休閒或活動的種類也相當多且複雜,休閒活動類型是如何界定與分類的呢?

常 見 的 分 類 方 式 有 三 種 : 研 究 者 主 觀 分 析 法 、 因 素 分 析 法 及 多 元 尺 度 評 定 法

(multidimensional scaling,簡稱 MDS)(陳彰儀,1989;傅立恆,1996;黃立賢,

1995;謝明容,1999;韓惠華,1997)。

(ㄧ)主觀分類法

以研究者個人的主觀判斷,對休閒活動進行分類及命名,優點是可以依照研究

主旨來進行分類,限制是分類時易受個人主觀判斷影響,較不容易客觀。在運用主

(sportsleisure activity),例如:游泳、球類運動;社交型休閒活動(social leisure activity),例如:參加聚會、找朋友聊天;室內型休閒活動(indoor leisure activity),

例如:看電視、上網;戶外型休閒活動(outdoor leisure activity),例如:旅遊、散 步。修慧蘭與陳彰儀(1987) 將休閒活動分成 11 項分類:手藝性、娛樂性、休憩性、

棋藝性、文藝性、知識性、社交性、一般運動性、逛街性、農藝性與小孩有關性。

(三)多元尺度評定法

將休閒活動兩兩進行配對,形成多組相對性的休閒活動,由受試者對此兩種活 動的相似性加以評定,並說明其相似之處。由多元尺度評定法所分類的結果較為簡 單,一般只分為二至三個類型。優點是可以清楚了解每ㄧ個活動類型的特性,及各 個類型之間的關係。限制是採兩兩配對法的結果,N 個休閒活動就有 N(N-1)/2 種 配對,因此可以分析的活動項目有限,一般說來不會超過 12 個活動項目。例如:

Brent (1975) 的 4 分類:主動/被動、個人/團體、心智/非心智、戶外/非戶外。

但是休閒活動眾多的情形下,分類上也有一定之難度,而根據勞工生活狀況調查顯 示,勞工經常從事的休閒活動分別為看電視、閱讀書報、逛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008)。男女參與的類型上也有一定之差異,劉佩佩 (1999) 研究已婚婦女休閒活動 參與類型,包括看報紙雜誌、看電視、聽音樂、鬥小孩居多,至於體能、知識、觀 賞、旅遊方面涉入程度就很少。郭國良 (1996) 則研究未婚女性休閒活動多以靜態 和室內活動居多。Beard 與 Ragheb (1980) 將休閒活動參與類型來分類,分別命名 為 1.大眾娛樂類(mass media);2.戶外遊憩類(outdoor ativities);3.人文知識類(cltural events);4.體育活動類(sports activities);5.社交活動類(social activities);6.技藝、

嗜好類(hobbies activities)。研究者考量休閒項目的適切性與分類方式後,本研究 將休閒活動分為六大類,分別為大眾媒體類、戶外活動類、文化活動類、運動活動 類、社交活動類、嗜好活動類,作為後續研究分析之討論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