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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首先從休閒服務觀念談起,再瞭解都市內土地分區下允許的休閒服務,然 後以中地理論概念為基準,將休閒服務區分為社區型休閒服務與區域型休閒服務並 加以探討之。

一、休閒服務

美國學者 Sessom, Meyer, and Brightbill 曾經依遊憩哲學、遊憩目標、行政組織、

財務、課程與設施將美國的休閒服務分成公立機構、非營利組織與商業機構,並將

表 2-1 公立的、非營利組織以及商業遊憩之比較與對照研究(續)

二、都市之休閒服務

根據都市計畫原則,臺北市現行行政區皆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在都市計畫下,

對臺北市土地分區亦涵蓋詮釋所有行政區(臺北市都市發展局,2008)。按都市計畫 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章第 14 條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說 明,可將土地分區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保 存區、保護區、農業區、其他使用區與公用設施用地。參考都市計畫法對土地分區 現況,將屬於休閒服務之區域說明如下(內政部營建署,2006):

(一)住宅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6 條提到,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 符合 1.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2.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 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 3.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4. 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帄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鄰 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並經縣(市)政府審查無礙 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則可依規定設置。

(二)商業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4 條第 8 項到第 11 項,將臺北市商 業區劃分為四種類型,第一種商業區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服務 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供住宅區與地區 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第三種商業區供地區 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使用而劃定。第四 種商業區供全市、區域及臺灣地區之主要商業、專門性服務業、大規模零售 業、專門性零售業、娛樂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經濟部中部辦 公室,2002)。

(三)工業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提到,乙種工業區供公害輕微之 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在附屬下的一般商 業設施方面有下列規定:1.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其使用土地 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2.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 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3.運動休閒設施:其 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4.銀行、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 面積百分之十;5.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

且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6.倉 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 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縣(市)政府審 查通過者;7.旅館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並以 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四)行政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3 條提到,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 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 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 車庫及非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五)文教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4 條第 15 項說明,文教區在臺北市 為促進非里鄰性文化教育之發展,並維護其寧靜環境而劃定之分區。

(六)風景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4 條第 17 項說明,風景區指為保育 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之分區。

(七)保存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6 條提到,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 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物,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 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歷史建築、民族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及自然文化 景觀之使用為限。

(八)保護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4 條第 19 項說明,保護區的設置是 因為要維護國土保安、水土保持、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區。

(九)農業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9 條提到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 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 及其相關設施。

(十)其他使用區:為特定目的而劃定之分區。

(十一)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劃法 43 條說明,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 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 動便利,確保良好都市生活環境;第 45 條與第 46 條說明公園、體育場所、

綠地、廣場和兒童遊樂場應按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

而中小學校、社教場所與市場等公共設施,也應造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 適當劃分。

從土地使用情況來看,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

保存區、保護區、農業區、其他使用區與公用設施用地,皆有相關休閒服務,唯因 服務範圍不同,可將之區分為社區型休閒服務與區域型休閒服務所形成的休閒服務 系統。

三、社區型休閒服務

在探討社區型休閒服務前,為界定社區在地理上的概念,需先瞭解鄰里、社區 與都市社區等概念,再從文獻討論社區型休閒服務的範圍,以瞭解社區所提供的社 區型休閒服務內容。

(一)社區與鄰里

過去專家學者在討論社區議題時,一般皆從社區談起。本研究基於研究需求,

認為應一併探討社區與鄰里的概念,以支持本研究論述。

1.社區的概念

社區是居住於某一地理區域,具有共同關係、社會互動及服務體系的一群 人,這群人他們住在相當鄰近的地區,彼此常有往來,具有若干共同利益,面 臨共同的問題與需要,對自己居住的地方產生共同意識(徐震,1980)。

林欽榮(1999)指出社區是人類共同生活的一種地域團體,是地理界限與心理結 合的社會團體。它的共同生活是依靠相同的歷史、文化、和經濟背景,其強調 的是人類集居在一地域空間內,為營求社會生活,形成一種團體的有機性組 織。若以區域的概念為基礎,則社區應以居民為主體,有一空間領域的界定,

同時包含了其間構成的社會關係及可能形成的社區組織及社區意識(洪美櫻,

2001)。在此範圍內,有學校、公園、教堂等服務設施,強調人際的互動作用,

促使彼此依賴、團結、合作、並產生共同的態度與實踐(歐家瑜,2000)。社 區發展綱要第五條規定,鄉鎮市區可視實際需要,將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

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

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內政部社 會司,2008)。

故社區概念的內涵包括地理結構、生活互動與社會功能等三方面:

(1)地理結構:強調地域、空間範圍與建築設施的運用。

(2)生活互動:強調居民有相同文化背景、共同生活關係、對相同生活的 依賴與歸屬感意識形成。

(3)社會功能:強調社會團體所組成的有機性組織,團體之間會形成社會 關係與社會組織。

歸納以上專家學者對社區概念的探討,故要構成社區,必先以地理結構為 基礎,在一地域空間範圍內,居民擁有相同文化、共同利益關係,讓彼此團結 合作,達成生活上的共同目標,且在社會互動和組織推動下,達到社區發展。

2.鄰里的概念

過去鄰里乃是指在有限度的地區內由三至十餘個家庭所組成的非正式初 級團體,強調人與人的關係,含有面對面的實際接觸(邱春鳳,1977)。廖淳 森(1987)指出鄰里是小的地區單位,是社區的分支,人際關係因地緣關係而出 現鄰居,鄰居之間會有鄰里活動形成的互動產生,其著重在人際關係與地區意 識。

鄰里單元是應用在都市計劃下的定義。Perry 指出居住者依一定的組織,群 聚在同一環境下,所能得到附屬性服務,如小學、公園、地域性商店;依 Gallion 的說法,鄰里單元內的居住者可以步行就到達購物中心,求學的小孩不必穿越 危險街道,強調實質環境對居民的影響(廖淳森,1987)。

從臺北市行政區劃分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第 2 條,依既有行政區域範圍、

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情況,更可明確看出臺北市鄰里行政區劃分標 準。在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地區,每里戶數以一千戶至四千戶為原則,超過四 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鄰之編組,每鄰戶數以一百戶至二百戶為原則,超過 二百戶者,得劃分為二鄰;幅員遼闊,人口分散地區,每里戶數以四百戶至一 千戶為原則,超過一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鄰之編組,每鄰戶數以二十戶至 五十戶為原則,超過五十戶者,得劃分為二鄰(臺北市議會,2008)。

由此可知鄰里是組成社區最基本的單位,著重在人際關係與地區意識;鄰 里單元更強調實質的居住環境,重點放在環境範圍內居住者和服務體系的關 係。而臺北市由於人口眾多,在鄰里劃分上有明確的標準,對於研究內容探討

由此可知鄰里是組成社區最基本的單位,著重在人際關係與地區意識;鄰 里單元更強調實質的居住環境,重點放在環境範圍內居住者和服務體系的關 係。而臺北市由於人口眾多,在鄰里劃分上有明確的標準,對於研究內容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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