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家計收支調查資料庫估計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
第一節 估計程序及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原先希望可以採用時間序列中的 VAR 模型來推估 計算 101 年與 102 年的可能保險資金流量,然而由於從財稅資料中心所 收集的各月份綜所稅扣繳稅款資料只有八個年度(92 年至 99 年),而財稅 中心的綜合所得稅資料亦僅有資料 96-98 三個年度。資料期間及樣本數太 短,無法正確地推算出結果,因此我們將此八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每月扣繳稅款資料進行基本統計量分析,發現每年度之間,各月份資 料之帄均值波動及標準差不大,因此判斷這些收入項目於年度當中各月 份間的波動性相當一致,以 92 年至 99 年的各月扣繳稅款資料觀察,若 以二代健保的補充保險費所加計的扣繳項目來看,各月份的這些收入在 當年度總收入所占的比例,每年往往無太大差異,所以本研究改採將此 八個年度中,每月份各項加計所得佔該項收入年度總所得之比例的帄均 值來作為該項所得之權重,然後再以此為依據,加以攤銷估算出 101 與 102 年各月份的保險資金流量。研究流程圖示如下圖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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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首先從 88 年至 94 年度的家計收支調查報告當中,針對二代 健保第 31 條所規定的計收項目收集資料,簡單做出以下的基本統計量分 析。然後各項加計補充保費的所得項目費基計算方法如下:
A. 以家計收支調查之個人單位資料計算
由於 95 年以後的個人單位資料無法取得,因而本研究採用的家計收 支調查之個人資料為 88 年至 94 年為止,每年接受調查的個人樣本約為 50,000 人左右,且以個人為單位進行下列運算:
1.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之超額獎金。
本研究從「家計收支調查表」中收集每年度個人其他收入中的「各類 獎金收入」與「本業薪資」資料,然後先將各類獎金收入扣除掉本業 月薪資,如果超額部分大於本業月薪資之 4 倍,則以超過部分計算應 計繳之補充保險費。
2.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不含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此項所得加計項目為兼職所得,本研究也從家計收支調查表當中取得 每年度受雇人員報酬之「其他兼業薪資收入」來做為需計繳補充保險 費的費基。
3. 執行業務收入。但不含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
由於執行業務收入是毛額概念,與執行業務所得之間的差距是可扣除 的成本費用金額。在我國大部分的執行業務工作者費用率依照綜合所 得稅執行業務成本費用率之認定標準,大部分行業,如醫師會計師律 師等多為 30%。本研究從家庭收支調查表蒐集「執行業務所得」資料,
將其反除以 0.7 即可得到執行業務收入的補充保費費基。
4. 股利所得。但不含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
5. 利息所得。
針對以上兩個項目,本研究皆從家計收支調查表當中分別取得個人財 產所得收入之「利息收入」與「投資收入」資料,接著將其視為補充 保險費的費基來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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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租金收入。
礙於資料限制,家計收支調查表資料庫內並未調查「租金收入」,因 此此部分的保費費基只能透過財稅資料中心的資料計算。
7. 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
健保保費一般由政府、雇主與受雇者三者共同負擔,所以若加計了補 充型保費後,雇主相對地也應同時加以計徵扣繳,以維持原本三者之 間的負擔比率,帄衡保險經費的來源比例。另一方面,為了避免雇主 為規避保費責任而以較低的金額來為被保險人投保,因而針對被保險 人實際的經常性薪資總額與雇主投保金額間的差異來對雇主加計補充 保費。本研究由家計收支調查表內取得個人其他收入項下之「雇主負 擔健保費」資料為基礎回推雇主為受雇者所投保之薪資,選定所有有 本業薪資之樣本。而計算方式則是考慮雇主負擔的健保費用,由於雇 主所申報的「投保金額」乘上雇主應負擔比例後,回推其投保薪資。
因各類被保險人雇主所負擔之比例有異,必須依照不同投保身份回推 其投保薪資,回推比率參見表 2-7。再乘上各年度所公布之"1+帄均眷 口數"及"當年度的費率",如表 3-1,才會得出雇主實際上需為被保險 人支出的保費金額。所以將收集到的「雇主負擔健保費」資料回推計 算,除以「雇主應負擔比例」及「1+帄均眷口數」與「當年費率」後,
便可算出雇主為被保險人實際投保金額,同時本研究也將家計收支調 查表中「本業薪資」資料除以 12 個月份後,針對此兩項數據之間的 差距計入補充型保費的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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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執行業務收入。但不含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
由於執行業務收入是毛額概念,與執行業務所得之間的差距是可扣除 的成本費用金額。在我國大部分的執行業務工作者費用率依照綜合所 得稅執行業務成本費用率之認定標準,大部分行業,如醫師會計師律 師等多為 30%。本研究從家庭收支調查表蒐集「執行業務所得」資料,
將其反除以 0.7 即可得到執行業務收入的補充保費費基。
4. 股利所得。但不含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
5. 利息所得。
針對以上兩個項目,本研究皆從家計收支調查表當中分別取得家戶財 產所得收入之「利息收入」與「投資收入」資料,接著將其視為補充 保險費的費基來進行計算。
6. 租金收入。
礙於資料限制,家計收支調查表資料庫內無法提供租金收入的情況,
因此此部分的保費費基只能透過財稅資料中心資料計算。
7. 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
於無法由家計單位的資料,推算家戶中的個人是否為受雇者,因此雇 主為個人負擔的健保保費資料也就無從顯示,因此無法透過家計單位 的資料來計算出此部分的保費費基。
表 3-2:補充保費費基算法
補充保費課徵項目 補充保費費基計算方法
超額獎金 (獎金-本業薪資÷12)÷4>=本業薪資÷12
兼職所得 其他兼職收入
執行業務收入 執行業務淨所得÷0.7
股利所得 投資收入
利息所得 利息收入
雇主應負擔補充保費
本業薪資/12-雇主月負擔保費÷(「雇主應負擔比例」×(1+當年帄均眷口數)×
當年費率)
但高於上限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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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為各種補充保費課徵項目費基的計算方式,並且將以上所有資 料收集整理完後,本研究可以將分別由 88 年至 94 年當中的個人資料,
以及由 88 年至 98 年的家計資料所計算完的各項補充保費費基之基本統 計量整理如附錄之附表 A-1 至 A-11。
88 年至 94 年的補充保險費收入
圖 3-2:88 年至 94 年的補充保險費收入研究流程圖
接著下來本研究利用所有家計收支調查樣本的各項補充保險費費基 總合,來反估算出全國的概況。亦即先求出每年抽查的樣本佔稅收「統 計專冊」申報所得稅之全國人口或及申報所得稅總戶數的比率,然後以 樣本的各項補充保險費費基總合除以該樣本比,即可得知各項補充保險 費費基。再以各項補充保險費費基總合除以該樣本比,即可得知乘上補 充保險費費率 2%,即為 88 年至 94 年度之可能補充保險費收入。附錄中 附表 A-12 至 A-20 為各年度不同項目之費基與可增加保費的詳細金額。
而表 3-3 則為 88 年至 94 年間,將各項保費標的加總後之全國總費基 與可增加的補充保險費總收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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