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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樓層住宅防火安全規範及研究

在文檔中 住宅防火對策之研究 (頁 24-39)

第二章 國內外低樓層防火法規、火災統計及災例分析

第一節 低樓層住宅防火安全規範及研究

本研究蒐集國內外住宅安全規範,發現因低層樓住宅非屬公共眾使用建築形 態,其相關住宅防火安全規範無專門規範訂定,多透過不同安全規範強化類似建 築使用型態之防火安全。本研究參考了國內「住宅防火對策 2.0」、日本「住宅防 火対策の現況」、美國 NFPA 13D 及 13R 及中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 GB50016-2014 )」《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

(GB50096-2011)」探討國內外對於住宅防火安全對策及政策。

一、國內規範及研究

為了強化住宅防火安全,住宅防火對策 2.0 特別強化宣導事項,包括強 化居家電氣安全、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耐燃建材、防焰物品及材料等強 化建築物內部防火安全及及早偵知火警等措施。此外,並請各縣市政府消防 局利用多媒體(Facebook, Line)宣導及居家訪視等強化安全措施,詳細內容如 下:

(一)提升家用電器設備、電線等本質安全

1、 調查及鑑定電器、電線起火原因,分析改善事項及預防宣導方 法。

2、 加強宣導使用加裝保護裝置之電視機、冷氣、電風扇、暖氣機 等電器用具,且經 CNS 檢驗合格產品。

3、 加強宣導使用加裝過負載保護裝置之延長線,且經 CNS 檢驗 合格產品。

4、 加強宣導瑕疵電器設備召回訊息。

5、 強化「電器產品火災即時通報機制」。

6、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電業法協助及查核督導電業定期 檢驗用戶用電設備,鼓勵使用 20 年以上之室內配線委請合格 電器承裝業者予以更新。

(二)建構不易起火及易於避難之居住環境

1、 協調室內裝修相關公會向業者推廣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 使用耐燃材料。

2、 推廣居家正確使用合格裝修耐燃建材、防焰物品及製品。

3、 調查及鑑定炊事不慎起火之原因,分析提出改善事項及宣導方 法。

4、 推廣廚房正確使用瓦斯安全觀念,並使用加裝安全裝置之瓦斯 爐具(例如:熄火遮斷瓦斯裝置、防空燒裝置……等)。

(三)製作科學化行銷資料,提高防火宣導強度 1、 宣導家庭逃生計畫及兩方向逃生模式。

2、 造成人員死亡或避難逃生成功住宅火災案件,轄區消防機關應 3 日內製作即時宣導資料,透過媒體、FB、Line、社區居家訪 視……強化宣導;15 日內依附件二案例格式函送本部消防署 備查。

3、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示警成功火災案件,轄區消防機關應 3 日內製作即時行銷資料,透過媒體、FB、Line、社區居家訪

視……強化宣導;15 日內依附件三格式函送本部消防署備 查。

4、 推動製作科學化宣導資料,提高防火宣導強度,模擬火災情境 之火災試驗及針對重大火場災例,以數據、圖表、動畫等易懂 之方式,製作成防火宣導短片,透過各種有、無線媒體、網路 等平臺,規劃成帶狀宣導。

(1)、 炊事不慎起火之滅火實驗及宣導短片。

(2)、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影響火災之反應時間之實驗及宣 導短片。

(3)、 錯誤使用電器或延長線致起火之實驗及宣導短片。

5、 善用消防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全球資訊網及社 群網站,推廣住宅防火宣導及教育民眾。

6、 結合學校、社區、鄰里等辦理特色宣導活動,並強化校園宣導 教育深耕教師防火研習,讓學童防災教育向下紮根。

7、 廣泛製作防火宣導文宣,並採取防火安全診斷等有效宣導措 施。

(四)普及住宅用消防設備

1、 普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宅用滅火器。

(1)、 修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納入無線連動等功能。

(2)、 持續編列預算補助避難弱勢等場所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 警報器並協調村(里)長協助推廣。

(3)、 滅火器認可基準納入住宅用滅火器。

2、 普及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

(1)、 修正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納入水道連結型撒水頭。

(2)、 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納入水道連結型自 動撒水設備。

3、 宣導選購附有認可標示產品並周知購買平臺或通路。

4、 建築機關對於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 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 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防止縱火對策

1、 推動機車及攤販退出騎樓,避免放火事件發生。

2、 宣導社區及住戶建構「不易被放火之環境」(如設置監視器……

等)以防止縱火事件發生。

(六)發展防火宣導組織

發展消防志工及慈善團體等防火宣導組織並結合宣導大使,及透過 各種管道充實防火教育。

1、 運用民力深入居家、鄰、里進行強化住宅防火宣導,於目標 10 年期間持續辦理防火宣導組織志工「防火宣導種子教官班」

(10 年目標防火宣導志工人力 5%),提升防火宣導組織志工 人員宣導知識技能。

2、 運用民力深入居家、鄰、里進行強化住宅防火宣導,於目標 10 年期間持續辦理防火宣導組織志工「防火宣導進階班」(10 年目標防火宣導志工人力 20%),提升防火宣導組織志工人員 宣導知識技能。

國內研究人員邱禹銘7針對國內 5 層樓以下集合住宅進行火災危害因子研究 提出可分別於 1. 硬體設施:設置「手提滅火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避 難逃生設備」之立即性建議;中長期則以設置「水系統設備」強化住宅安全之完

7 邱禹銘,「五樓以下住宅建築物火災危害因子與防火安全對策之研究」,吳鳳科技大學,民國 105 年。

備性為目標;另針對建築防火設施、使用管理與安全維護及公共空間安全維護裝

維護進行各種努力。截至 2018 年 6 月 1 日,全國安裝率為 81.6%,達法令標準 為 66.5%,福井縣的安裝率與達成法令規範率最高。

表 2-1-1 日本各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率和達法令標準率

(截至 2018 年 6 月 1 日)

(資料來源:災予防行政の現況,日本總務省消防廳)

二、美國1213

12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s in Low-Rise Residential Occupancies, NFPA 13R, 2019.

美國 NFPA 於 2019 年修訂版的「低層住宅撒水滅火系統的安裝標準(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s in Low-Rise Residential Occupancies, NFPA 13R)」針對低樓層住宅撒水的安裝,以強化其防火安全。此標準為 1989 年發布 Manufactured Homes, NFPA 13D)」針對低樓層住宅撒水的安裝,認識到有必要減 少居民住宅火災每年造成的生命損失(約佔火災造成生命損失的 50%),美國自

13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s in One- and Two-Family Dwellings and Manufactured Homes, NFPA 13D, 2019

動撒水滅火系統委員會於 1973 年 5 月任命了一個小組委員會,以製定一戶和兩 戶住宅和移動房屋之撒水系統安裝標準,並於 1975 年通過。內容包括定義、一 般性解釋、系統構件、水源供應、安裝方式、撒水頭方向及位置、防止結凍保護、

設置情境、放射及水力計算及後續維護保養等等,與本研究相關之內容如下:

1.1 範圍 本標準應涵蓋一戶和兩戶住宅和移動房屋之自動撒水滅火系統的 設計和安裝,以防止發生火災危險。

1.2 本標準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撒水系統,以幫助發現和控制住宅火災,從而 保護並防止傷害和生命損失。

1.3 撒水系統應根據本標準進行設計和安裝,以防止閃燃發生,增加居住者 逃生或疏散的機會。

3.3.11.2 住宅用撒水頭:採快速反應型撒水頭,RTI 值需小於或等於 501/2, 因可增加在起火處所的生存能力,也被作為住宅單元防火保護之使用型式。

三、中國:

(一) 住宅防火規範14

係根據中國建設部建標函[2005]84 號(關於印發《2005 年工程建設標準 規範制訂、修訂計畫(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 有關單位編制而成。主要規範內容包括:本規範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

基本規定、外部環境、建築、結構、室內環境、設備、防火與疏散、節能、

使用與維護。本研究核心為住宅防火安全,故僅針對此規範涉火災安全部分 臚列如後:

2.0.1 住宅建築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 分),簡稱住宅。

3.1.6 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14 「住宅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50368),2005 年。

3.3.2 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定。

等級、外牆的防火構造、滅火救援條件及設施的性質等因素確定。

外,不應開設其他洞口。

外的出口,或將對外出口設置在距離樓梯間不超過 15m 處。

級。

大允許建築 面積不應大 於 1000m2

(資料來源:中國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5.3.1A 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築高度不 宜大於 32m,不應大於 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 施,不應超過 2 層。

5.4.4A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築上、

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築的下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築層數、建築高度或所在樓層位置 的高度應符合本規範第 5.3.1A 條的規定;

2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 應符合本規範第 6.2.2 條的規定。

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 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 不應大於 200m2 且使用人數不應大於 30 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 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 200m2,且使用人數 不應大於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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