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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修訂與建築設計建議

在文檔中 住宅防火對策之研究 (頁 116-120)

第三章 低樓層住宅防火安全現況與分析

第五節 相關法規修訂與建築設計建議

內政部消防署特別於 108 年消防白皮書中有關 97 年至 106 年建築物火災死 亡人數統計顯示住宅火災最高,占約 71%,其中獨立住宅(5 層樓以下)死亡人數 為 558 人最多,占 52%住宅火災較低,占約其中的 71%。所以國內低層樓住宅 火災死亡案件與人數的比率高於其住宅類型的占比量,存在較高火災風險性。

對於建築設計改善能否進一步降低低層住宅死亡火災風險,本研究於第三章 針對國內罹難之住宅死亡火災案件與兩方向避難、木造隔間、鐵窗及頂樓加蓋關 係加以討論,其中有關兩方向避難部分於死亡案件中,5 層樓以下獨棟建築物,

除 1 樓設有後門外,其餘樓層均無明顯兩方向避難逃生動線,僅有單一直通樓梯 通往戶外。低層住宅建築物缺乏二向逃生出口,容易於火災時造成逃生避難增加 風險性,所以建議設置「暫時避難空間」,提供缺乏二向逃生出口替代方案,並 可於初期火災逃生避難失敗之後還可以利用避難,以延長等待消防人員搶救之時 間,增加逃生避難的成功率,此為低層樓住宅火災的既有建築物避難設施重點改 善項目與新建築物設計概念。而利用屋頂平台避難部分是否會有逃生路徑未具防 火區劃功能而致逃生避難失敗疑慮的部分,於火災案例分析顯示大部分死亡火災 案件,起火處多靠近低樓層位置,頂樓加蓋可能會影響避難逃生路徑,但僅有 1 例發現罹難者倒臥於通往屋頂陽台的樓梯間。

第一線消防搶救同仁之深度訪談中,100%受訪者均認為房門關閉是否為重 要影響生還與否重要原因。顯示火災時,營造一個逃生避難空間相對安全區域為 受訪者認為的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有關暫時避難空間的面積大小,參考陳玠佑 98 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弱勢 人員防火避難等待空間規劃原則初探」,日本於 2001 年(平成 13 年)配合特定建 築物建築法(heartbuildinglaw)之修訂,加入暫時避難空間的概念。規定樓梯間 內作為等待救援地點時,須確保該室內空間大小不妨礙避難者通行,面積大小至 少列有二座輪椅空間單位(每單一個面積 90cmx120cm)。另依據營建署「104 年住 宅狀況抽樣調查報告」透天住宅與公寓平均每一住宅人口數為 3.3 人。暫時避難 空間面積設定參考以上說明,若每人面積為 90cmx120cm,每一住宅人數採整數 4 人計,則面積為 4.32m2採整數計為 5m2。亦即避難區最小面積建議為 5m2以上。

綜上說明,設置「暫時避難空間」提供初期火災逃生避難失敗後之避難空間 等待救援是一個降低層住宅死亡火災風險的重要建築設計改善方向。

本研究建議有關設置「暫時避難空間」可分為既有建築物與新建築物二部分,

分別依階段執行如宣導、鼓勵、立法。

一、宣導設置「暫時避難空間」原理與重要性

「暫時避難空間」的主要目的為降低低層住宅死亡火災風險,其原理為 1.提供缺乏二向逃生出口之替代方案、2.「暫時避難空間」提供初期火災逃 生避難失敗後之避難空間等待救援。「暫時避難空間」概念應於於建築師、

室內裝修業者或專業技師研討會廣宣,或併同消防宣導傳達。供一般住戶、

建築師、室內裝修業者、建築開發商明瞭設置「暫時避難空間」的重要性。

二、鼓勵設置「暫時避難空間」增加銷售與減緩裁罰

鼓勵設置「暫時避難空間」於既有建築物與新建築物的實際方法分為︰

1.既有建築物︰於室內選擇特定空間設置室內暫時避難空間,其室內裝修採 用耐燃性能之防火裝修材並裝修至頂層樓版,門扇採用實木門或耐燃性能板 材組構門。2.新建築物︰設置屋頂平臺或設置室內暫時避難空間,屋頂平臺 構造採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樓板、出入口門窗與牆面﹔室內暫時避難空間構

造採牆壁至頂採鋼筋混凝土構造、磚構造或表面被覆材以耐燃性能板材所構 成之輕隔間牆,開設之門窗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或以耐燃性能板材所 構成之門扇。

鼓勵一般民眾之既有建築物設置暫時避難區增加防火安全,建築主管亦 可除宣導民眾設置外,亦可例如於建築使用管理時,民眾若利用違建空間設 置暫時避難區,則可將違建查報拆除排序延後等方式鼓勵。

建築師於設計時加入設置暫時避難區可以提供建築開發商於銷售時,列 入其文宣廣告中,吸引消費者注意增加銷售業務。

三、補助避難弱勢住戶設置「暫時避難空間」

避難弱勢住戶於火災中造成傷亡的比例較高,應加強其改善室內防火安 全設施設置「暫時避難空間」,而避難弱勢住戶常因經濟困難、資訊缺乏等 因素,不易改善此項目,為落實改善應由政府編列經費補助。補助避難弱勢 住戶設置「暫時避難空間」,以避難弱勢住戶為優先改善對象,避難弱勢住 戶包含低收入戶、居家長期臥床者、年長者等。選擇一處以既有居室之房間 即可,由政府補助其室內裝修採用耐燃性能之防火裝修材並裝修至頂層樓版,

門扇採用實木門。

四、立法設置「暫時避難空間」落實避難安全

設置「暫時避難空間」除建立民眾、建築師與建築開發商具有此安全概 念外,立法設置應是更有效的做法。

本研究建議於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新增第 99-2 條,內容為︰三層 以上,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使用類組 H-2 組使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屋頂避 難平臺或室內避難空間。

屋頂避難平臺:一、屋頂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 效。二、與屋頂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設之門窗應 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三、面積至少五平方公尺以上。

室內避難空間︰一、採牆壁至頂採鋼筋混凝土構造、磚構造或表面被覆 材以耐燃性能板材所構成之輕隔間牆。二、開設之門窗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或以耐燃性能板材所構成之門扇。三、面積至少五平方公尺以上。

在文檔中 住宅防火對策之研究 (頁 11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