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計畫執行成果
第三節 住宅性能評估申請動機之探討
住宅性能評估並不是一套具有強制性的評估工作,雖然近期越來越多的公 共建設在契約中有明確規定需要取得住宅性能評估相關等級之證明,但一般的建 築仍不強制需要取得住宅性能評估證明,因此中央政府與各地方縣市政府在都市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相關法規與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中有明定給予取得住宅性能評 估證明之建築物對應的容積獎勵,來鼓勵業主、建築師以及申請人獲得住宅性能 評估等級證明,關於獎勵制度之探討如下:
一、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探討
申請人若要申請容積獎勵,需在申請建照前,提出申請簽訂協議 書,並繳納一定比例之保證金。為取得容積獎勵並拿回保證金,申請 人會依其需求申請住宅性能評估、耐震標章等。為了解影響申請人申 請住宅性能評估之原因,本團隊因而深入探討有關容積獎勵制度及其 與住宅性能評估流程之關係。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 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故推行《都 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此外,為輔助執行《都市危險 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 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而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 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獎勵辦法)。
,為了解容積獎勵辦法,整理成果如表三-1。
表 3-5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整理
(本表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詳附錄五)
申請依據 獎勵額度 備註
第 3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 原建築基地之原 建築容積高於基 準容積者
1. 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 10%
2. 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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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二、 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探討
都市更新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關心的一項議題與政策,無論是中央 機關抑或是地方機關皆有訂定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來供民眾作為準則。再者,其中 特定法規又將與本案相關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納入考量,因此本小節將以中央政 府、地方政府以及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做一整合性法規探討。
(一) 中央政府機關
在我國現行環境中,已有許多建築物因為屋齡老舊已無法供人居住,或 因都市人口迅速增加,導致可供居的建築物嚴重不足,居住環境日益惡化。
1. 簽訂議定書 2. 繳納保證金
2 年內通過
圖 3-5 申請容積獎勵與住宅性能評估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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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促進都市土地的再開發利用,改善原有之居住環境,創造更好的都 市機能,特別訂定了《都市更新條例》,來將改善的過程做完整性的規劃。除 了《都市更新條例》外,又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此辦法之目的在於鼓勵土地及合法建物所 有權人、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並針對特定項目給予明確的容積獎勵。
在《都市更新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條中有提到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 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給予適度容積獎勵,在《都市 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亦有提到由地方政府機關核定之相關規定,因此 地方政府會針對各縣市狀況來訂定相關法規明定獎勵辦法,相關法規會在後 續地方政府機關來就台北市、新北市以及桃園市做探討。
(二) 地方政府機關 1. 台北市
台北市針對《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 規定訂定了《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詳見附 錄六)。
其中在無障礙環境項目中,有明確規定若更新後建築物住宅使用部 分,符合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有關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 境性能,達一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三;達第二級者,給予法定容 積百分之二。又就都市防災項目中提到,若更新後建築物住宅使用部分,
符合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有關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
達一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三;達第二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 二;達第三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一。
37 2.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 容積獎勵辦法》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新北市都 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詳見附錄七)。其中第五條第四項有規 定,在無障礙空間規劃中,更新後建築物規劃為住宅使用,並符合新建 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性能評估基準達三級分且取得相關證明者,
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一;達該指標四級分且取得相關證明者,得予 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三,申請本項獎勵者,實施者應與新北市政府簽訂 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新事業計畫,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兩年內,取得申 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之認證。
3. 桃園市
針對桃園市所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詳見 附錄八)中,並無針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有相關的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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