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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住宅權屬型態之意義與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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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住宅權屬型態之意義與改變

一、住宅權屬型態之意義

年輕家戶在面臨住宅選擇時,最可能在租屋、擁屋或繼續住在父母家三種居 住型態中選擇。在選擇當下,個人或家戶必定會經過再三審慎的評估,不論是能 力或狀態,最後再做出最適當的決定以極大化效用。若撇開因升學而必頇短期居 住在外的因素,一般而言,個人在工作一段時間後,若適婚年齡已到但仍無結婚 之意願或打算,通常會考慮離開父母家,獨自購買單身小套房或者租屋。否則,

就是在決定結婚後,兩人共同決定未來居住的型態。李雲婷 (2003) 針對台灣地 區 36-45 歲的成年子女,探討其離開原生家庭之行為取向時即指出,影響未婚者 離家的變數主要為房屋自有以及帄均每人房屋建坪;影響已婚者的則是小孩個 數、與父母同住態度、帄均每人房屋建坪以及兄弟姊妹個數。

隨著生命週期的演進,家庭狀態發生改變,導致家戶對於住宅的需求產生變 化,進而驅使家戶進行住宅消費的調整。此一住宅狀態的變動過程,即為住宅生 涯 (Kendig, 1984) 。對大多數的家戶來說,住宅生涯的最頂點即是擁屋。因為相 較於租屋,擁屋的品質較好,且也是一種投資的方式,除了可以累積財富外,更 重要的是,家戶可以完全地享有房屋自主權 (Mulder, 2006) 。華昌宜 (1994) 表 示,即使在房價高漲的住宅市場下,一般人無論已有屋與否,其最大興趣仍在購 屋。原因在預期房價會更高的期望下,除了為保值、增財外,更為了將來無力購 屋的子女做打算,為他們留下房屋。最後一項動機鮮少發生在西方社會,但在我 國文化傳統與高房價的雙重因素結合下,已成為市場需求的主要來源之一。

Elsigna and Hoekstra (2005) 更指出,擁屋所代表的,已經是一種家庭傳統的深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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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遠超過住宅選擇的行為表象。該研究針對南歐八個國家的家戶資料,調查 擁屋者與租屋者對居住之滿意程度。實證結果顯示,即使控制住屋品質與個人條 件等因素,仍有七個國家顯示,擁屋所帶來的滿意度比租屋高,其中在紐西蘭和 丹麥更是顯著。

過去文獻大多針對二元 (租屋或擁屋) 的住宅權屬選擇行為進行討論,鮮少 加入第三種居住類型-繼續住在父母所有房屋。近些年來,在經濟環境與住宅市 場的改變下,有愈來愈多年輕家庭,即使在婚後,仍然倚賴原生家庭的照顧和資 助,而選擇繼續住在父母家。這樣的趨勢在傳統觀念深根地固的亞洲社會更為明 顯。Yi, et al. (1994) 即指出,子女離開原生家庭的年齡,亞洲國家比西方國家來 得晚許多,亞洲國家大約為 24 歲,西方國家為 21 歲。在西方國家,小孩通常在 接受第一份工作抑或結婚,甚至早在上大學之後,就會離開原生家庭。而且,父 母鮮少依賴子女日後之奉養。但亞洲國家不然,父母對子女之照顧和資助並不隨 年齡增長而有所減少,甚至還必頇照顧到下下一代。這也是為什麼許多人在結婚 後,仍選擇繼續住在父母家的原因。曾瀝儀等 (2006) 在研究老人居住安排時也 表示,老人與年輕家戶同住的型態中,有學齡前孩童的比例很高。「照顧帅小第 三代」似乎成為子女願意與父母同住的主因,隱含著交換的本質。此外,在「與 年輕家戶同住」的老人樣本中,有高達 31.18%的住宅權屬是屬於父母所有,在 其他居住安排類型中,住宅為父母所有比例均在 10%以下。

對原生家庭的慣性倚賴,會增加年輕家戶選擇寄住在父母家的可能性,然 而,傳統「繼承」的觀念,可能也是另一主因。林祖嘉與陳建良 (2005) 表示,

年長者 (親代) 購屋之後,下一代 (子代) 預期未來可以繼承遺產,所以他們也 願意協助親代去購屋,形成二代購屋的情況。台灣 1980 年代末期房價大漲的結 果,一方面造成更多的人住在父母的房子,另一方面也延後下一代獨立購屋的時 間,形成了更多二代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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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權屬型態之改變

Clark, et al. (2003) 強調,住宅生涯在初期較多變、不穩定,但在後期則逐 漸趨於規律、穩定。普遍來說,20-29 歲的年輕世代,住宅遷徙率會是最高。Clark and Onaka (1983) 認為住宅改變產生之遷徙行為可歸納為二種類型,第一種是調 整性遷移 (adjustment move),第二種是誘發性遷移 (induced move)。調整性遷移 主要源於住宅服務的不足,例如居住空間設計、環境品質、公共服務,甚至包括 工作地點、購物、學校或家人朋友的可及性等因素。誘發性遷移則源自於就業及 家庭生命週期因素,其中就業因素如工作改變或退休等,生命週期因素如家戶的 形成、婚姻狀態改變或家庭規模變動等。此外,「遷徙」也可簡單分為跨區長距 離遷徙以及都會區內短距離遷徙。前者主要是由於經濟動機,例如尋求更高的預 期收入或就學機會等,大多發生在未婚者;後者主要與住宅因素有關,例如為了 追求更好的居住環境、需要更大居住空間,因而改變住宅權屬狀態,大多會發生 在已婚者 (薛立敏等,2007;洪嘉瑜與銀慶貞,2008)。

一般而言,處於單身、年輕的族群會先住在父母住宅或承租住宅,進而購買 一戶屬於自己的住宅。隨著結婚、小孩的成長,家戶走向不同的家庭生命週期階 段,可能需要遷移到面積更大或品質更好的住宅。因此,在面臨權屬、區位與面 積的選擇時,大多數家戶會選擇向上遷移以提升居住品質 (Spain, 1990;Clark, et al., 2003;陳淑美等,2004)。其中,Clark, et al .(2003) 在研究加拿大的住宅遷徙

現象時更指出,由租到擁的家戶,租屋那年帄均年齡為 28 歲,擁屋年齡帄均為 42 歲,從租到擁約需經歷 14 年,且通常發生在 30-40 歲時。此外,在所有遷徙 族群中,「35 歲以下租屋者」是最容易發生權屬改變的一群。陳淑美等 (2004) 則 是將家戶的生命週期與居住品質作一連結,發現生命週期類型的不同,的確會影 響家戶的居住品質選擇。生命週期較年輕的家戶 (例如:首次購屋者),與有學 齡小孩的家庭相比,向上遷移的機率相對會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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