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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在傳統社會及家庭觀念下,擁屋不僅意味著居住品質的改善以及社會地位的 提升,同時,更具有傳承的意義。世代之間財富或不動產的移轉,對於年輕世代 消費能力的提升以及借貸限制的改善都能有所助益。其中,房屋的移轉對於年輕 家戶更是一大助益,不僅能夠減除購屋壓力,甚至能夠因為房地產市場的活絡或 景氣的繁榮帶來房屋增值的額外效用,享受另類投資的利益。但從另一角度看 來,此現象卻也間接地暴露了年輕家戶沒有足夠能力購屋的事實。由於住宅是昂 貴的消費性財貨,或者作為投資的標的,具有不可移動性且交易成本高的特性,

因此,除非是直接取得 (父母贈與或移轉),否則家戶都必頇在家庭狀況、個人 偏好,以及預算限制下,選擇以租或買或寄居的方式安排其住所。

內政部營建署在 98 年發表的《住宅資訊統計年報》指出,民國 91 年之住宅 自有率已達到 85.4%,爾後每年皆大約以 0.53%的幅度增加。然而,民國 97 年 受到全球金融海嘯事件影響,與 96 年相比,下降了 0.78%,來到 87.36%。但直 到 98 年,住宅自有率又回升至 87.89%,增加了 0.53% (參見附圖 1)。從 91 年 至 98 年間,帄均而言,自有住宅、租賃住宅、借住或其他分別佔了 87%、8%

以及 5%。由以上數據可知,台灣的住宅自有率是相當高的,在房價日漸高漲的 今日,住宅自有率卻一年比一年高,原因耐人尋味。此外,民國 91 年至 98 年,

家戶數從 693 萬戶增加至 781 萬戶,增加幅度達 13%,然而,帄均戶量卻從 3.25 人減少至 2.96 人,減少幅度約 9% (參見附圖 2)。其中,一人家戶的比例甚至從 民國 95 年開始就超越二人 (或二人以上) 家戶比例 (參見附表 1)。每戶人口數在 減少但整體戶數卻在增加,這顯示了,小孩個數逐年減少且家庭型態也逐漸轉向 小家庭,同時,離婚人口卻逐年增加,單身家戶更是呈現遞增式地崛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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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住宅政策的實行,我們亦可以知道市場不足以及失衡之處。這是因 為,政策的提出往往是基於改善的心態,或者作為導引的功能。就前者而言,

政策能夠反映社會現實狀況;就後者來說,政策會牽動家戶行為的選擇,故政府 提出政策,期待家戶往擬定道路前進。基於上述兩個原因,透過政府政策的提出,

我們可以略而窺知住宅市場的現況以及預期改變的方向。政府的住宅政策,首先 從民國 89 年的貸款利息補貼政策開始,這項補貼一直持續至今日。此外,民國 96 年,開始實行租金補貼政策。房屋補貼政策優先授予弱勢家庭,其次才是一 般家庭。

98 年度《住宅資訊統計年報》指出,在民國 97 年的貸款利息補貼計畫中,

計畫戶數設定為 3 萬戶,有 4,298 戶申請;租金補貼計畫中,計畫戶數設定為 1.2 萬戶,有 1,5499 戶申請。此外,民國 98 年的貸款利息補貼計畫中,計畫戶數設 定為 1 萬戶,有 6,707 家戶申請;租金補貼計畫中,計畫戶數設定為 2.4 萬戶,

有 25,525 家戶申請。由以上資料得到,98 年貸款利息計畫之申請率為 67%,相 較於 97 年的 14%,高出許多,表示政府對於當年度住宅市場之需求有正確的掌 握與了解。而 98 年租金補貼計畫之申請率為 106%,相較於 97 年的 129%,是 下降的,但兩者之比例皆超過 100%,代表著不論哪一年,需要租金補貼的家戶 都超過政府預期,雖然政府有意識到這個問題,調高了計畫名額,但仍舊低估了 經濟能力不足的家戶個數。上述現象,反映了兩個問題:房貸負擔能力下降以及 低收入戶增加。關於後者,我們更可由下列數據佐證之:98 年度中,屬第一類 弱勢家戶之比例,在購置住宅利息補貼中佔了 29.92%,在租金補貼中則佔了 63.45%。1 綜合以上所述,政策反映了家戶對於住宅的需求,在補貼制度上,租 金補貼間接地反映出弱勢家戶的多寡,而利息補貼則反映了一般勞動階級家戶對 於房貸的負擔能力。

1 第一類弱勢家戶指的是家庭成員具下列條件之一者:(1)身心障礙者 (2)老人 (3)低收入戶 (4)原住民 (5)單親家庭 (6)重大災害災民 (7)重大傷病 (8)受家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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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近幾年來,經濟快速成長帶動國民所得的提升,加上房地產市場持續熱絡地 發展,住宅自有的風氣因而更為盛行,房屋自有率逐年增加。然而,要特別注意 的是,此次研究所指的「自有」與行政院主計處<人口及住宅普查>之定義有所 不同。前者將以「居住人」作為依據標準,而後者是以「房子」作為依據標準。

<人口及住宅普查>中,住宅自有率的計算是以「房子」為基準,因此不管居住 的房屋是自己所有或父母所有,皆被計入自有住宅。2 正因為如此,事實上,我 國住宅自有率一直以來都被高估。住宅自有率之高低並無法確實地反映購屋能力 的增減,亦即,整體家戶經濟能力的提升與否,並不能全憑住宅自有率得知。華 昌宜 (1994) 即指出,台灣地區 1990 年之住宅自有率高達 78.5%,但其中真正 住在自己房子的比例只有 51%,其他都是住在父母所有或親戚的房子。

由於<人口及住宅普查>只單純將租擁關係區分為自有與租用,無法符合此 次研究之需求與目的,因此,本研究欲透過<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 (PSFD),

將「父母所有」房屋從傳統「自有」房屋定義中獨立出來,以探討年輕家戶真正 有能力自行購屋的比例,推翻高住宅自有率所顯示出的假象意義,相反地,真實 地呈現「寄居」行為的趨勢。

行為的發生或改變通常是某項因素的催化效果所致。對於首次購屋這個重 大且關鍵的決定而言,其伴隨的通常是生命中重大事件的發生,其中,結婚、生 子更是人生中兩個重要的時間點,因此我們將著重在討論這兩項因素對於住宅權 屬選擇的影響以及分析其所隱含之意義。

2 <人口及住宅普查>對自有房屋的定義為:現住房屋所有權係屬戶內成員之任何一人或其直系

親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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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主計處的資料顯示,近幾年結婚人口逐年在遞減,民國 98 年結婚對數 約 11 萬對,較 97 年減少約 4 萬對 (參見附圖 3)。傳統上已婚才住在一貣的觀念,

已逐漸被同居形式所取代。雖然同居者的穩定性以及彼此的承諾程度僅次於已婚 者,但其對日後住宅生涯之規劃,仍可能有所想法或期待。同時,同居風氣的盛 行,使得年輕世代晚婚的比例愈來愈高,間接地影響日後生小孩的意願以及時 間,對生育率造成影響。再者,結婚生子時間之早晚,將同樣可能對住宅選擇造 成影響,尤其,在「購屋」以及「住在父母所有房屋」的表現上將會明顯被區隔 開來。一般而言,晚婚者累積之財富較早婚者多,選擇自己購屋的比例也應該較 高。愈早生小孩者,通常購屋能力仍不足,或者因為小孩撫養的需要,選擇繼續 居住在父母所有房屋的傾向應該會相對較高。由於結婚生子對權屬選擇的影響彼 此緊緊相扣,因此,關於婚姻狀態以及小孩出生對權屬選擇的影響,將會在本次 研究中做一詳細說明與分析。

此外,隨著都市化程度的提高,帶動房價的高漲,許多年輕家庭婚後仍無法 擁有自己的房子,此時,原生家庭能否提供資源或居住空間,就顯得格外重要。

無法倚賴原生家庭者,在無力購屋的情況下,只有租屋或借住可以選擇。然而,

可以倚賴原生家庭者,若尚無能力購屋,就得以在租屋或者繼續住在父母家兩者 間作選擇,選擇後者,不但可以繼續分享家庭資源,同時也省下了租屋費用。因 此,原生家庭因素之影響力也將在此次研究中進行討論。

綜合以上所述,有感於家庭居住趨勢的改變,本文除了強調被解釋變數的設 定是以三項 (自有、租用、父母所有) 取代以往文獻中的二元 (擁屋、租用) 方 式外,更將著重在探討「自有」與「父母所有」之間選擇行為的差異。同時,在 解釋變數上,強調不同世代之下,生命歷程事件 (結婚、生子) 以及原生家庭因 素對房屋權屬選擇造成的影響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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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由於<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係針對個人因素、家庭因素、居住環境與關係 進行調查,在房屋權屬上,更是將「父母所有」房屋從傳統「自有」房屋中獨立 出來,符合此次研究之需求,因此本研究將以<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作為實證 資料之依據。

然而,<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在居住房屋的調查上,只針對「狀態」進行 調查,而並未針對「行為」進行調查。我們只能得知房屋所有權為「自有」或「父 母所有」,但「自有」家庭當中,存在「自己購屋」或「父母贈與」兩種行為可 能性,有多少比例的家庭是「自己購屋」並無從得知。換句話說,「自有」房屋 家庭不必然代表本身經濟條件就很優渥,而可能只是享受原生家庭提供的資源而 已。因此,在研究購屋能力對於權屬選擇的影響時,會因為資訊不精準而產生誤 差。

此外,在居住區位上,<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分別針對「16 歲以前經常 居住地」以及「受訪當時居住地」進行調查,但沒有針對「結婚當時居住地」進 行調查。因此,在探討已婚家戶結婚當時的住宅權屬選擇時,只能假設已婚家庭 在工作條件相對穩定的情況之下,結婚後直到受訪當年期間,即使發生住宅遷移 行為,其原因大多是為了改善居住品質,故仍屬於短距離遷移 (區域內遷移)。

因此本研究將「結婚當時居住地」與「受訪當時居住地」視為相同,亦即,將以

「受訪當時居住地」取代「結婚當時居住地」作為分析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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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將應用多元羅吉特模型 (Multinominal Logit Model),分析台灣地區不 同世代年輕家戶之住宅權屬選擇行為。在第一章的研究背景中,首先概述台灣目 前住宅市場的現象以及趨勢,同時藉由政府政策更加凸顯住宅市場之需求與問 題。經由觀察住宅市場以及發現問題後,於第二節說明研究之動機與目的。在第

本研究將應用多元羅吉特模型 (Multinominal Logit Model),分析台灣地區不 同世代年輕家戶之住宅權屬選擇行為。在第一章的研究背景中,首先概述台灣目 前住宅市場的現象以及趨勢,同時藉由政府政策更加凸顯住宅市場之需求與問 題。經由觀察住宅市場以及發現問題後,於第二節說明研究之動機與目的。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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