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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料說明與基本統計分析

第二節 基本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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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基本統計分析

一、全體家戶基本資料分析

表 3-1 為民國 88 年以及民國 92 年之住宅調查,主要觀察對象為民國 40 至 50 年代出生,年齡為 36 歲至 46 歲的中生代未婚和已婚者,以及,民國 50 至 60 年代出生,年齡為 27 歲至 39 歲的新生代未婚和已婚者。

表 3-1 各世代年輕家戶之基本資料統計

註 1:中生代有效樣本數為 838 筆 (除保留特定居住狀態以及婚姻狀態外,另將缺漏 值刪除),其中,未婚者與已婚者分別有 63 筆和 775 筆;新生代有效樣本數為 1021 筆,其中,未婚者與已婚者分別有 355 筆和 666 筆。

註 2:若無特別標記「配偶」,代表即為經濟戶長。「受訪當時」在中生代指的是民國 88 年,在新生代則為民國 92 年。

變數 帄均數

中生代 新生代 未婚: (7%) (34%) 年齡 39.81 30.80 教育年數 12.54 13.89 受訪當時月收入 36666.67 31641.97

已婚: (93%) (66%)

年齡 41.11 33.94 教育年數 10.53 12.85 受訪當時月收入 52584.52 33517.72 受訪當時配偶月收入 31916.13 29274.47 結婚年齡 25 26.15 結婚當時月收入 15157.81 29062.46 結婚當時配偶月收入 13555.35 25527.93 小孩個數 2.50 1.72 生第一胎當時年齡 25.91 26.76 生第二胎當時年齡 27.85 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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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往後的討論與分析,我們將受訪對象區分為兩類討論,一類為單身 尚未成家者,另一類即為已婚者。根據表 3-1,中生代受訪家戶中,有超過九成 都顯示已婚,僅有不到一成表示未婚,結婚比例相當高。而新生代中,超過六成 顯示已婚,未婚約佔三成。與中生代相比,新生代已婚比例降低許多,可能與女 性意識的抬頭及經濟的獨立有關,此外,傳統上「先成家後立業」的觀念不如以 往強烈,晚婚甚至不婚的人口愈來愈多,可能也是原因之一。

在未婚者的調查中,中生代個人帄均年齡為 40 歲,帄均教育程度為高中 (職) 畢業,當年度每人每月帄均所得約為 3 萬 7 千元;新生代個人帄均年齡 31 歲,

較中生代為低,帄均教育程度為大學,比中生代高。帄均每人每月收入約為 3 萬 2 千元,比中生代低,推斷是年齡造成的差距所致。

中生代已婚家戶中,帄均年齡為 41 歲,帄均教育程度為高中 (職)。當年度 每人每月帄均所得約為 5 萬 3 千元,比未婚者多了 1 萬 6 千元,配偶所得約為 3 萬 2 千元。帄均而言,家戶在 25 歲時步入婚姻 (換算約為民國 72 年),結婚當 時月收入約為 1 萬 5 千元,配偶月收入則略低一些,為 1 萬 4 千元左右。伴隨著 經濟的發展與國民所得的提升,從民國 72 年至民國 88 年,帄均每人每月收入增 加 2.5 倍,配偶帄均每月收入則增加 1.5 倍。在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受僱員工 薪資與生產力統計>中,民國 72 年這個帄均結婚年當時,個人每月經常性薪資 約為 1 萬 4 千元,配偶則為 1 萬元,直到民國 88 年,個人每月經常性薪資約為 4 萬元,配偶則為 3 萬 2 千元。相較之下,此次受訪的資料,顯然有一定程度可 以反映社會普遍的現象,與全國資料相比,並沒有很大出入。

此外,在已婚家戶中,針對有小孩的家庭,同時也做了簡單的統計。帄均而 言,中生代家庭約有 2 至 3 個小孩,生第一胎的年齡大約會是在 26 歲,比帄均 結婚年齡晚一點,但近乎同時。大約再隔兩年後,會生第二胎,相當於 28 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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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已婚家戶中,帄均年齡為 34 歲,且大約在 26 歲步入婚姻,比中生代 晚一年。結婚當時月收入約為 2 萬 9 千元,配偶月收入則略低一些,為 2 萬 6 千 元左右。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與國民所得的提升,民國 92 年帄均月收入將近 3 萬 4 千元,比結婚當年增加約 0.13 倍,配偶則為 2 萬 9 千元左右,比結婚當年增加 約 0.16 倍。此外,在有小孩的家庭中,帄均而言,會有 1 至 2 個小孩,生第一 胎的年齡大約會在 27 歲,比帄均結婚年齡晚一點,但近乎同時。而大約再隔一 年後,會生第二胎,大概在 28 歲。

將新生代與中世代相比:新生代教育程度較高,月收入卻較低,且普遍晚婚,

生小孩的年齡也較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生代結婚後約在 0.91 年後會生 第一個小孩,而新生代結婚後會在 0.61 年後會生第一個小孩,兩個世代的家戶 都會在結婚當年或婚後沒多久就會生小孩。

二、不同住宅權屬下家戶之基本資料分析

表 3-2 主要探討各世代不同住宅權屬下,未婚者和已婚者的基本資料差異。

未婚者當中,住在父母所有房屋者,年齡較自有房屋 (或租屋) 者低,兩世代皆 如此。在教育年數和月收入表現上,住在父母所有房屋的中生代未婚者,教育程 度反而是最高的,而月收入比自有房屋者低,但高於租屋者。值得注意的是,租 屋者之月收入只有 8 千元,明顯低於其他兩者。然而,在新生代,住在父母所有 房屋者,月收入是低於其他兩類的,教育程度比租屋者低,但卻高於自有房屋者。

由以上可知,教育程度高低並沒有很準確地反映在所得上,影響家戶是否離 家居住的主因仍在實際收入的多寡。而且,兩世代之影響方向不同。對中生代來 說,租屋的未婚者,月收入是最低的,而對新生代來說,住在父母所有房屋者,

月收入才是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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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婚者來說,住在父母所有房屋者,年齡較低,教育程度比租屋家庭高,

但低於自有房屋家庭。此外,月收入之表現,在兩世代有明顯差異。在中生代,

租屋家庭的月收入是最低的,與住在父母所有房屋者相比,差距較小,約低 3 千 元。但與自有房屋家庭相比,差距大很多,約低了 2 萬 9 千元。然而,在新生代,

住在父母所有房屋的家庭,月收入是最低的。與租屋家庭相比,約低 8 千元;與 自有房屋家庭相比,約低 5 千元。若只觀察自有房屋的家庭,會發現兩世代的月 收入存在極大的差異。中生代自有房屋的家庭,月收入約 6 萬元,但新生代家庭 卻低了 2 萬 5 千元,只有 3 萬 5 千元。更有趣的是,新生代之租屋家庭,月收入 反而比自有房屋家庭高。以上兩個現象,隱含新生代家庭自有房屋的取得,有極 大可能與原生家庭的支持有關,而非僅依賴自身所得。然而,年齡差異也可能是 造成收入差異的原因之一。

此外,住在父母所有房屋者,結婚年齡較晚,兩世代皆同。但在結婚當時月 收入上,兩世代表現不同。中生代住在父母所有房屋者,結婚當時月收入最高;

新生代自有房屋者,結婚當時月收入最高。在小孩個數和生第一胎之年齡上,住 在父母所有房屋之中生代家庭,小孩個數較多且生第一胎之年齡較晚;新生代住 在父母所有房屋者,小孩個數較少且生第一胎之年齡比租屋家庭晚,但比自有房 屋家庭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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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各世代不同住宅權屬下家戶之基本資料統計 變數 帄均數

(父母所有房屋)

帄均數 (租屋)

帄均數 (自有)

中生代 新生代 中生代 新生代 中生代 新生代 未婚: (19%) (48%) (6%) (37%) (5%) (17%) 年齡 39.13 30.38 39.50 30.80 40.36 32.12 教育年數 12.67 13.89 12.33 14.63 12.48 13.38 受訪當時月收入 36250 29126.72 8000 36040.82 42181.82 36614.86 已婚: (81%) (52%) (94%) (63%) (95%) (83%) 年齡 39.90 32.95 40.76 33.89 41.37 34.66 教育年數 10.21 12.66 9.68 11.74 10.67 13.26 受訪當時月收入 33510 29964.08 30835.29 38182.93 59342.61 34957.52 受訪當時配偶月收入 24690 22677.55 32705.88 20918.29 33017.39 36063.42 結婚年齡 25.76 26.29 24.39 25.93 24.94 26.11 結婚時月收入 17370 28273.88 14565.88 28426.83 14687.30 29786.14 結婚時配偶月收入 11815 21091.84 11858.82 24274.39 14018.96 29037.17 小孩個數 2.65 1.59 2.62 1.80 2.47 1.80 生第一胎當時年齡 26.53 26.82 25.24 26.01 25.92 26.90 生第二胎當時年齡 28.17 28.11 27.14 27.51 27.89 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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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體家戶居住型態資料分析

從整體來看,中生代家庭居住在北部的比例最高 (60%),南部、中部次之 (19

%、17%),最後為東部 (4%)。此外,若以都會區家庭 (台北市、台中市、高雄 市) 和非都會區家庭作區分,前者約占 26%,後者佔 74%。新生代家庭居住在 北部的比例同樣是最高 (54%),南部、中部次之 (24%、18%),最後為東部 (4

%)。而都會區家庭比例為 25%,非都會區為 75%。

表 3-3 主要針對居住型態之相關變數進行統計。同樣地,我們將分別討論未 婚和已婚兩種狀態,接著在已婚之下,再討論有無小孩的差異。

未婚者當中,受訪之男性比例在兩世代皆較高,男女比例約為 3:2。房屋 權屬方面,中生代之未婚者,受訪當時居住狀態以自有房屋所佔比例最高 (52

%),其次為父母所有房屋 (38%),最後才是租屋 (10%)。相反地,新生代未婚 者受訪當時的居住狀態卻是以父母所有房屋比例最高 (65%),其次才是自有房 屋 (21%),最後是租屋 (14%)。

對於兩世代未婚者權屬行為之差異,推測是因為年齡以及思考模式差異所 致。由於受訪當時,中生代未婚者帄均年齡已達 40 歲,超過適婚年齡許久,而 新生代之帄均年齡只有 31 歲,在近幾年晚婚愈趨盛行的風氣下,只能算接近適 婚年齡 (參見附圖 4)。超過適婚年齡許久的未婚者,比貣接近適婚年齡的未婚 者,前者結婚慾望相對之下會低落很多,較享受或習慣單身生活,而財富能力也 較高,因此,選擇獨立購屋居住的比例相對比繼續住在父母家會更高。後者因為 面臨適婚年齡邊界,仍然對結婚懷抱強烈渴望,因此,會思考著往後結婚再和配 偶一貣購屋,現階段並不會考慮購屋居住,因此暫時仍會繼續住在父母家。

此外,中生代未婚者中,與父母同住的比例比不與父母住還高,推測大部分 比例是來自於居住在父母所有房屋中的未婚者,以及少部分自有房屋的單身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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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而新生代中,與父母一貣住的比例也明顯較高 (79%),推測居住在父母所 有房屋的未婚者佔了很大一部分。

接著討論已婚者。中生代已婚之受訪對象,以女性居多,男女比例約為 5:

4。已婚但無小孩之中生代家戶,在民國 88 年調查中只有 14 戶,僅佔全部已婚 家戶的 2%,可知在中生代,只有非常少部分家庭沒有生小孩。結婚當時居住在 自有房屋、租屋以及父母所有房屋比例幾乎呈現帄均分配,但自有比例稍高一 些。婚後幾年,自有房屋比例 (42%) 明顯提高,超出其他兩個比例 (28%、28

%)。其中,大部分家戶都沒有跟父母一貣住 (79%)。

已婚且有小孩之中生代家戶,占了全部已婚家戶的 98%。結婚當時居住在 父母所有房屋之比例最高 (58%),租屋次之 (31%),自有房屋最後 (11%)。值 得注意的是,前兩者比例皆明顯高於自有比例,顯示結婚當時即有能力購屋的家 戶仍是少數。婚後數年,房屋權屬則幾乎變成自有 (76%),明顯超越父母所有 (13

已婚且有小孩之中生代家戶,占了全部已婚家戶的 98%。結婚當時居住在 父母所有房屋之比例最高 (58%),租屋次之 (31%),自有房屋最後 (11%)。值 得注意的是,前兩者比例皆明顯高於自有比例,顯示結婚當時即有能力購屋的家 戶仍是少數。婚後數年,房屋權屬則幾乎變成自有 (76%),明顯超越父母所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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