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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多元羅吉特模型結果分析

首先,模型一主要針對全體受訪者 (未婚者和已婚者),探討家庭因素對受 訪當時住宅權屬之影響,模型結果呈現於表 5-1 和表 5-2。其次,模型二主要針 對已婚家庭,探討家庭因素對結婚當時住宅權屬之影響,模型結果呈現於表 5-3 和表 5-4。最後,模型三同樣針對已婚者,但是探討從結婚後到受訪當時,此期 間住宅權屬是否發生變化以及影響因素,模型結果呈現於表 5-5 和表 5-6。

一、模型一之實證結果分析

(一) 相對效果

表 5-1 為全體受訪者受訪當時住宅權屬行為分析之相對效果,以父母所有房 屋當作被比較的基準。在個人因素上,年齡愈高,中生代家庭愈傾向自有房屋勝 過住在父母所有房屋機率;新生代家庭自有房屋或租屋機率相較於住在父母所有 房屋機率皆愈高。教育程度對兩世代影響皆不顯著,但對新生代之租屋家庭有顯 著負向影響,教育程度愈高者,在父母所有房屋和租屋之間做選擇時,傾向選擇 住在父母所有房屋。

在家庭因素方面,結婚只對新生代家庭的租屋行為有顯著影響。已婚者比貣 未婚者,在租屋與住在父母所有房屋兩者間作選擇時,傾向選擇住在父母所有房 屋而不租屋。此外,小孩因素只對中生代家庭產生明顯影響。有小孩的家庭在租 屋與父母所有房屋之間做選擇時,傾向租屋勝過住在父母所有房屋。然而,小孩 個數愈多時,家戶選擇住在父母所有房屋的機率勝過自有房屋機率。推測是因為 養育成本支出會排擠購屋支出,導致家戶延遲購屋甚至不購屋。此外,基於小孩 照顧的考量 (年輕家戶傾向請父母幫忙),因此住在父母家的可能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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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務因素上,家庭總收入只對新生代家庭產生顯著影響。家庭總收入愈 高,家戶自有房屋的機率勝過住在父母所有房屋。而且,接受過父母購屋資助者,

同樣傾向自有房屋,勝過住在父母所有房屋。

在其他因素方面,與父母同住者,住在父母所有房屋機率勝過租屋或自有房 屋機率。有意在兩年內遷移者,租屋機率勝過父母所有房屋機率,而住在父母所 有房屋的機率勝過自有房屋機率。故可推知,家戶一旦擁屋,遷移的可能性會大 幅降低,在三種權屬狀況下,會是相對最穩定的狀態。此外,是否住在都會區以 及是否為道地都會人兩項因素對權屬影響都不顯著。

(二) 邊際效果

表 5-2 為全體受訪者受訪當時住宅權屬行為分析之邊際效果。在個人因素 上,年齡愈高,自有房屋機率增加,住在父母所有房屋或者外出租屋的機率皆下 降。其中,教育程度對租屋行為會產生顯著負向影響,教育程度愈高者,租屋可 能性愈低,兩世代皆相同。

在家庭因素方面,對中生代家戶而言,結婚會使住在父母所有房屋和自有房 屋兩種情況之機率都增加,但租屋機率減少;對新生代家戶而言,結婚會增加父 母所有房屋機率、減少租屋機率,但對自有房屋之影響卻不顯著。隱含著,結婚 對自有房屋之影響已不如從前,隨著時代的不同和觀念之差異,有愈來愈多人晚 婚甚至不婚,單身擁屋的情況日趨頻繁,使得結婚不再成為擁屋的必要條件。如 同彭建文與蔡怡純 (2010) 指出,單身者傳統上會選擇與父母親或親友同住,但 現在則可能傾向成立單身家戶,在家戶的經濟負擔較輕下,選擇擁屋的可能性也 隨之提高。此外,已婚家庭因為房價高漲或者小孩照顧等因素,選擇繼續住在原 生家庭愈來愈常見。上述兩種現象 (未婚者愈傾向購屋但已婚者愈傾向不購屋) 的發生,推測即為結婚對擁屋的影響力愈來愈不明顯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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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小孩對房屋權屬選擇的影響也是另一主要觀察因素。但模型結果顯 示,小孩只對中生代造成顯著影響,在新生代完全不顯著。有小孩家庭相較沒小 孩家庭,租屋機率增加。然而,小孩個數愈多,會增加住在父母所有房屋機率、

減少自有房屋的機率。此結果與文獻相同。小孩個數愈多,容易因為養育成本的 支出龐大,而延後甚至中斷購屋的計畫。此外,學齡前小孩所需要的照顧,在最 節省支出以及最安全的情況下,通常會交由祖父母代為照料,因此住在父母家會 是家庭最可能的決定。

在財務因素上,家庭總收入只對新生代家庭有顯著影響。家庭總收入愈高,

住在父母所有房屋機率愈低、自有房屋機率愈高。若考慮民國 88 年與民國 92 年 的房價差異,也許即能解釋中生代所得效果不明顯、但新生代所得效果明顯的原 因。隨著房價的攀升,所得必頇愈來愈高才能夠負擔同樣標準的房屋,所得效果 對於自有房屋的影響將愈來愈明顯。此外,接受過父母購屋資助會增加自有房屋 機率、降低住在父母所有房屋機率與租屋機率,兩世代影響皆顯著且相同。此亦 證實,接受父母購屋資助的確可以減輕或完全免除購屋壓力,增加擁屋的機會。

而且,新生代相較於中生代,接受資助的效果更增強許多。

在其他因素上,與父母同住的家庭,自有房屋或者租屋的機率皆較低,住在 父母所有房屋機率較高。有意在兩年內遷移的家庭,租屋的機率較高,自有房屋 的機率較低。此結果亦和文獻相同。因為工作或者其他因素而有常遷徙之必要 者,為了降低遷移成本,通常傾向以租屋方式居住。值得注意的是,是否有意遷 移對住在父母所有房屋的影響不顯著。這隱含著,住在父母所有房屋的家庭並不 一定有短期甚至長期遷移的打算,可能與未來直接接受父母房屋贈與或者繼承有 關。此外,都會人以及道地都會人兩項因素,在此模型中,皆沒有顯著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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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型二之實證結果分析

模型一主要是針對全體家戶進行受訪當時住宅權屬行為的研究,但在模型 二,我們將已婚家戶獨立出來,主要探討在結婚當時,其住宅權屬決策行為為何。

模型二之實證結果分別列於表 5-3 和表 5-4。

(一) 相對效果

在表 5-3,個人因素當中,結婚年齡在兩世代皆有顯著效果,但教育程度之 高低在兩世代皆沒有顯著影響力。對中生代家戶來說,愈晚結婚,傾向自有房屋 機率勝過住在父母所有房屋機率。但在租屋和父母所有房屋之間,傾向住在父母 所有房屋。故可推知,愈晚結婚者,自有房屋可能性最高、住在父母所有房屋次 之、租屋最後。對新生代來說,愈晚結婚,傾向自有房屋機率仍勝過住在父母所 有房屋機率,但對租屋和父母所有房屋間之選擇則不顯著。此外,小孩只對中生 代家庭之擁屋行為有顯著影響力。若結婚當時已經有小孩,則家戶傾向住在父母 所有房屋,勝過自有房屋,推測是基於小孩照顧之考量。

在財務因素上,家庭總收入對兩世代影響皆顯著。家庭總收入愈高,租屋或 自有房屋機率皆勝過父母所有房屋。此隱含,住在父母所有房屋者,有很大的原 因是因為經濟能力仍然有限,尚無法負擔外出租屋或自有房屋的壓力。此外,接 受父母購屋資助只對新生代家庭產生顯著影響。有接受購屋資助者,自有房屋機 率勝過住在父母所有房屋機率。

最後,區域因素只有對新生代家庭有顯著影響力,對中生代則完全沒有影響 力。住在都會區的家庭,租屋或自有房屋的機率皆比住在父母所有房屋機率高。

但若是道地都會區的家庭,住在父母所有房屋的機率會比租屋或自有房屋機率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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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因素上,結婚當時是否有小孩,只對中生代產生顯著影響,對新生代 沒有顯著影響力。對中生代來說,若結婚當時已經有小孩,則住在父母所有房屋 機率增加、自有房屋機率下降。推測是基於育兒費用支出與撫養小孩之考量。

在財務因素上,結婚當時家庭總收入愈高,會增加自有房屋的可能性、降低 住在父母所有房屋的可能性,兩世代影響皆同。但特別的是,在中生代已婚家庭,

結婚當時家庭收入愈高,租屋的可能性也同樣會增加。此外,是否接受父母或配 偶父母購屋資助,只有在新生代家庭顯著。接受過父母購屋資助者,相較於從來 未接受者,前者自有房屋機率較高、住在父母所有房屋機率較低,但對租屋影響 並不顯著。

最後,其他因素方面,是否住在都會區以及是否為道地都會人兩項因素,只 對新生代家庭有顯著影響。住在都會區者,自有房屋機率較高、住在父母所有房 屋機率較低。此與文獻結果相反。此外,道地都會區的家庭比貣非道地家庭,住 在父母所有房屋機率較高,租屋或自有房屋機率皆較低。此結果符合預期。由於 都會區地窄人稠且房價節節攀升,許多年輕家戶即使已經有一部分存款,仍無法 負擔貣高房價,使其擁屋的可能性相對較低。此時,若結婚前就已經和父母住在 都會區,即使無力購屋,仍能夠暫時選擇和父母一貣住,等累積一定財富後再獨 自購屋居住。反之,從外地來都會區打拚者,若尚無能力購屋,只能租屋居住,

或寄住在別人家。因此道地都會區家庭,住在父母所有房屋可能性較高,租屋或 自有房屋可能性低。

三、模型三之實證結果分析

在模型一,我們探討的是受訪當時住宅權屬行為,而在模型二,我們探討的 是結婚當時住宅權屬行為。將兩者結合,在模型三,我們將同樣針對已婚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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