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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需求與通用設計規範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三節 使用者需求與通用設計規範

高齡者居所之建築空間相關法令可分為住宅、機構兩種類別,住宅的部分,老人 住宅依「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規範;機構則分為社政體系、衛政 體系兩部分,分別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規範配置 空間。

另外,住宅與機構各設施、設備、通路之尺寸待 102 年 1 月 1 日「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案施行後,需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 程序及認定原則」之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檢討其設施。

表2-22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相關規範

建物類型 建築空間相關規範

應包含的空間、樓地板面積 各空間、設備與設施之尺寸

在宅 一般住宅 -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97 年 4 月訂 定)

社 區 與 機 構

社政體系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70 年發 布,87、96 年修正)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 服務原則(97 年 3 月訂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衛政體系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82 年訂

定,85、87、92、97、100 年修正)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類 社 區

老人住宅

1.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92 年 12 月訂定)

2.建築技術規則,老人住宅專章 (92 年 12 月增訂)

1.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 範(92 年 12 月訂定)

2.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老人公寓 -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97 年 4 月訂 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 在宅

二、 社區與機構

(一) 社政體系

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檢討,前者 係規定機構內應設有之設備與設施、每人應有樓地板面積、應包含空間及作業人數,

後者係規範各設施、設備、通路之尺寸。

依內政部 97 年 7 月 24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806006 號函,各式機構適用「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類別,按其樓地板面積分別適用 F-1 類組、H-1 類組、H-2 類組。

表2-24機構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類組

類別 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之類組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 長 期 照 護 型)、長期照顧機 構 ( 失 智 照 顧 型)、護理之家

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 F-1 類組

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 平方公尺 H-1 類組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 H-1 類組

社區式日間照顧 服務之場所

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下,或 設於地上 2 至 5 層之任一層面積在 300 平方 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 1.2 公尺以上、分間牆 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 定者

H-2 類組

前揭規定以外之場所 H-1 類組

家庭托顧之場所 H-2 類組

資料來源:內政部 97 年 7 月 24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806006 號函,本研究 整理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於 96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修正重點為:(1)配合整 併內政部主管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及「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 法」修正機構類型及定義;(2)機構收容人數、規模、內部空間設計的修正,為落實在 地老化、小型化、社區化精神,修正人數上限為 200 人,內部空間設計的重點為避免 院民互相干擾及保有個人空間、增設衛生設備以提高住民盥洗之便利性、並加強設施 與設備之安全性;(3)調整工作人員、增設照顧服務之夜間人力。改善期限為 101 年 7

月 30 日,屆期後,硬體設施設備不符合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以書面通知機 構限期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改善,不會立即開罰或停業處分。

然全國現仍有約近七成老人機構不符合新標準,主要難以改善的部分為衛浴設備 及隔間等項目。並開始出現部分機構,考量改善成本由都市地區遷徙至非都市地區或 關閉等情況。

(二) 衛政體系

護理之家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規範各種護理機構的人員、護理服 務設施、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等。

三、 類社區

(一) 老人公寓

內政部於 80 年度補助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及高雄縣等 4 縣市興建老人公寓,

提供安養老人不同於老人福利機構之照顧模式,並作為推廣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之 據點,老人公寓的所有權為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經營管理方式多採公辦民營。營運規 範依「內政部獎助興建老人公寓經營管理原則」,臺南市另訂有「臺南市老人公寓使用 管理自治條例」,現已停止新建。

老人公寓屬公共建築物,須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自 90 年度起,

由地方政府定額社會福利或一般性補助支應緊急必要之零星修繕,99 年 11 月內政部 核定「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暨老人福利設施修繕及充實設備專案計畫」,針對 無障礙設施設備進行改善。

(二) 老人住宅、銀髮住宅

93 年行政院核定「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將老人住宅定義為指 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入住對象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無需他人協助之老人,內政部因 應老人住宅列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也迅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來加以規範,

因此內政部營建署於 92 年 12 月 29 日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定第 16 章老 人住宅專章,及訂定「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規範各個空間、設備 與設施之尺寸,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規範老人住宅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營 運管理程序。

而於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頒布前,民間企業已開始經營銀髮住宅,如潤福生活 新象館、康寧生活會館等,其基本設施及設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 六章老人住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輔導其改善。

四、 小結

高齡者身心機能變化,包括心理特徵、感覺器官、運動器官與運動機能等,其中 以記憶、視力及速度三方面最為嚴重,然檢視相關尺寸規定,較偏重肢體障礙,包含 輪椅使用空間、扶手等,缺乏關照視障、聽障或多重障礙者,且未考量照顧者之空間 需求,故本研究從使用者需求出發,探究高齡者與照顧者之空間需求制定通用設計建 議。

貳、 空間需求對應通用設計規範

通用設計的目的是照顧最有特別需要的人,同時也提供適當的平衡,滿足不同性 別、年齡及行動不便者的需求,因此,除了可獨立生活的輪椅使用者或身體功能有限 制的使用者外,也盡量包括輕度老化及中度老化的高齡者。

為使住宅設計滿足一生需求,並且能隨著年齡身心狀況的變化而有不同的內容與 調整,成為一種全家、全人、全程的住宅模式,從健康期開始考量障礙期、臥床期之 需求,充分採取隱藏方式,做空間配置、預留未來裝設設備所需空間與基礎,待必要 時再改建、增設設備,讓高齡者身心機能弱化後仍可使用各種輔具、輪椅、移位機等,

繼續過著自立的生活。

其中,改建住宅時,最難處理的是房屋結構體與用水空間,必須優先考慮,可從 高齡者的日常生活範圍、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考量空間配置,檢視(1)從屋外到屋內、(2) 從屋內到寢室、(3)從寢室到床上之移動過程(林玉子,2004)。

本研究將從高齡者的空間需求來檢視既有規範,依高齡者的身心機能弱化類別分 為心理特徵、感覺器官、運動器官與運動機能,分別考量高齡者、照顧者的需求,檢 視既有規範,作通用設計規範建議。

圖2-3伴隨老化的身心機能變化

(一) 心理特徵

高齡者因心理上的老化,造成對環境變化適應性的減退,及感覺統合能力衰退,

會產生知覺、語言、認知障礙、情緒及行為控制不良等問題,無法正常對外界事物反 應。

1. 記憶力、認知能力衰退、失智

依據失智症流行病學研究學者 Jorm 所發展以曲線估計所做的成長評估模式,再利 用臺灣四個不同地區調查所得的盛行率平均值,經迴歸分析計算得出臺灣社區失智症

盛行率:65~69 歲為 1.2%、70~74 歲為 2.2%、75~79 歲為 4.3%、80~84 歲為 8.4

%、85~89 歲為 16.3%、90 歲以上為 30.9%,失智人口佔總人口比例呈上升趨勢。

圖2-4失智人口推估 資料來源:臺灣失智症協會

身心機能的特性為(1)空間感無法連續,容易迷失方向。(2)缺乏時間感,往往忘記 未完成事物。居住空間設備的考慮上,可透過視覺亮度對比,加強各空間標示。

表2-25高齡者的心理特徵與居住空間設備考慮之重點

項目 身心機能的特性 居住空間設備的考慮 相關之現行法令 心理特

記憶力、認知能力衰 退、失智

加強通道方向標示、樓層標示、

居 住 單 元 之 門 口 樣 式 與 色 彩 變 化,空間動線簡單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感覺器官

人體主要的感官知覺為視覺、聽覺、觸覺、嗅覺、和味覺五種,每種感覺器官只 能接受一定刺激引起一定感覺,再透過神經系統傳導到大腦的感官處理中心,處理並 結合彙整成有意義的訊息或是一個具體事實的知覺。Vander, Sherman, Luciano(1994)

指出五種感官獲取外界各種刺激的比重並非相等,其中視覺佔 83%,聽覺佔 11%(張 少熙,2004)。

0.00%

1.00%

2.00%

3.00%

4.00%

5.00%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600,000 700,000 800,000

2010 2011 2012 2016 2021 2026 2031 2036 2041 2046 2051 2056 2060

失智人口推估

失智老人占總人口比例 社區65歲以上失智人數

圖2-5不同感官獲取外界刺激的比重

表2-27身心障礙人數結構

(3) 提高照明度

四十歲開始高音域(超過 2000Hz)聽覺能力逐漸降低,至五十歲時,低音域也跟 著降低,對於後方聲音之方向性的辨別變得遲鈍。居住空間設備考慮之重點為警報裝

參考資料:崔征國(2002),黃耀榮(1993),香港屋宇署(2008) ,曾思瑜(2001);

本研究整理。

(二) 運動器官和運動機能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100 年 6 月底)顯示,肢體障礙者約為 386,050 人,佔所有 身心障礙者的 35.58%,為所有身心障礙種類排序最高者,高齡者佔該項障礙類別總人 數的 37.28。

運動器官和機能之弱化,主要可分為上肢障礙、下肢障礙、速度關聯機能退化、

平衡感覺退化與骨質疏鬆、排泄機能退化等。

1. 上肢障礙

手掌手肘之扭轉力與握力減弱,手指指尖不靈光,手握東西易掉落。需考慮各種 把手、水龍頭、器具等物品開關的形狀、位置。

2. 下肢障礙

高齡者因筋骨肌肉的筋纖維變細,筋力衰退,此外,關節的關節包、韌帶、皮下組 織等逐漸失去彈性,伸屈較為困難,易有步行障礙。居住空間設備應考慮:

(1) 坡道。

(2) 預留可裝設扶手空間。

(3) 去除較小的高低差。

(4) 預留輪椅通行空間、預留輪椅乘坐者操作空間

(4) 預留輪椅通行空間、預留輪椅乘坐者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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