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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自我照顧行為與居住型態相關研究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二節 高齡者自我照顧行為與居住型態相關研究

基於少子化現象日益嚴重,家庭結構改變,未來高齡者居住方式不可避免將逐漸 受到重視。然目前住宅區規劃、建築興建不符合未來需求,迫切需要調查、分析高齡 化社會居住型態、社區功能及設置規劃。同時因應人口高齡化,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

(WHO)提出「活力老化」(active aging)的政策框架,強調「社會參與」管道的建立;

「身心健康」環境的形成,以促成「社會、經濟及生命安全的確保」,而友善的居住及 生活環境為達成「活力老化」的基本要件,因此針對高齡者之居住型態與住宅規劃實 屬必要。

由於國人平均壽命延長,我國於民國 82 年底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加上家庭型態 之轉變,三代同堂式微以及雙薪家庭的增加,高齡者獨居的情況日益增加,使得在宅 照顧的困難增加,再者出生率持續偏低的情況下,完善的居住環境因應未來的高齡者 在宅老化趨勢越益重要,以下針對國內外相關研究進行討論。

壹、 自我照顧行為與居住型態

在分析高齡者居住行為時,需先將高齡者生理狀況以及對應之住宅樣態進行分類,

以下表為例,高齡者可視其健康情況起居是否能自理來對應至需要的環境。

表2-5高齡者居住環境對應表

健康期

障礙期

障礙前期:需照顧服務 障 礙 後 期 : 需 照臥床期 顧、醫護服務

移動程度 可以跑、走、跳 需要柺杖、輪椅等輔具 幾乎臥床 生活能力 生活能自理 輕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居 住 安排

1.在宅 在宅老化

2.社區 - 日間照顧、家庭托顧、

團體家屋 - -

3.類社區 老人住宅、老人公寓、銀髮住宅 - - 4.

機 構

社政 安養機構 養護機構、

失智照顧機構 長期照護機構

衛政 - 護理之家 安寧

病房

榮民 榮民之家

參考資料:本研究整理

隨著年齡增長、生理機能之退化,對於環境所提供不論是功能上或是人力的協助 需求皆會提高,因而對於空間上會有不同的需求,陳政雄(2005)主要依據高齡者移 動程度,概略將高齡者分為健康期、障礙期、臥床期三類,以下針對不同階段對象之 狀況以及住宅種類進行分項說明。

一、 對象

(一) 高齡者之分類

1. 健康期:高齡而生活能自理者

健康期之高齡者,其移動能力佳,可跑、走、跳,生活所需皆能獨立完成。

2. 障礙期:高齡而輕度、中度失能者

(1) 高齡而輕度失能者

由於部分機能之退化導致生活起居上需要借助枴杖甚或是輪椅等輔具,導致部分 生活起居需要照顧服務,屬於上表之障礙前期,而居住環境亦應依輔具的使用進行調 整,例如電梯、斜坡等設備之增加等。

(2) 高齡而中度失能者

由於部分機能之退化導致生活起居上需要借助枴杖甚或是輪椅等輔具,且罹患長 期慢性疾病,導致部分生活起居需要照顧服務與醫護服務,屬於上表之障礙後期,而 居住環境亦應依輔具的使用進行調整,例如電梯、斜坡等設備之增加等。

3. 臥床期:高齡而重度失能者

無法自主行動,生活完全需要他人協助之高齡者,亦即上表之臥床期,這部分則 需要居住於專業而設有完備無障礙環境以及醫療功能之處。

二、 居所分類

既有研究將高齡者居所分類方式將分為在宅安養、社區安養、機構安養,如黃耀 榮(1993)將在宅安養定義為於原居所內繼續生活終老、社區安養定義為居住於老人公 寓、老人住宅等集中群居、機構安養定義為生活於社會福利組織成立之養老中心。

然隨在地老化趨勢,國內開始出現社區式照顧服務以延長老人在原居地生活之時 間,且社政體系將「安養機構」定義為供需他人照顧但日常生活能自理老人居住之設 施,為避免「安養」一詞產生混淆,以及區隔「既有社區老化」與「脫離原生社區移 居至另一集合住宅社區」之型態,故本研究將高齡者居所分為在宅老化、社區老化、

類社區老化、機構老化四種。

(一) 在宅老化

在宅老化亦即符合在地老化之精神,指居住者在原居住環境終老一生而不遷移,

高齡者可擁有熟悉的人、事、物,居住環境也能因應居住者的老化而滿足不同階段的 生活需求,亦即在宅老化、在家臨終之目標。

若健康期、障礙期、臥床期均採在宅老化方式,隨著高齡者障礙程度的增加,居 家環境所需調整幅度越大。

然陳政雄(2005)將高齡者身心狀況概略分為健康期、障礙期、臥床期等三種時 期,主要考量重點為下肢失能程度,尚無法說明與對應其他高齡者身心失能類型,居 家環境需做何種調整,本研究後續將納入各式失能項目研擬更細緻之分類。

(二) 社區老化

「社區老化」是指在社區場域中之照顧服務的輸送與提供,國內目前推動的「社 區照顧關懷據點」、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的「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交通接送」、「喘 息服務」等政策,目的均為讓社區高齡者能在自己所居住的社區在地老化,同時建構 健全的照顧服務網絡,以延緩社區老人進入機構接受照顧的時間,達到「去機構化」

的目的。

因失智老人有短期記憶的喪失、理解能力弱、對刺激反應延遲等問題,照顧者較 難與其溝通,且常有失禁、遊走、疑心病、強烈情緒反應等情事致使家屬照顧不易,

須尋求其他社會資源、照顧服務團體協助,故目前社區式服務,包含日間照顧、家庭 托顧之服務對象均以失智者為多,團體家屋則是專門針對失智者提供的單元照顧居 所。

1. 服務項目

(1) 日間照顧

國內日間照顧服務始於 1987 年內政部撥款補助各縣市政府及老人扶養機構辦理,

其為一使老人盡可能留在社區並與社區整合的照顧模式,老人可透過自行前往、家人 接送、或交通接送服務等方式前往日間照顧據點,夜間再回自宅安養。服務內容包含 1.個案照顧管理(午餐、點心、午憩)、2.生活照顧服務、3.協助及促進老人自我照顧 能力、4.辦理老人教育休閒活動、5.提供福利、醫療諮詢及轉介服務、6.舉辦老人家屬 教育方案、支持團體及聯誼性活動。

依其經營型態可分為老人福利機構設日間照顧設施、護理之家設日間照護設施、

社區式日間照顧等三種。

民國 100 年內政部宣布「日間照顧呷百二」計畫,預計民國 102 年達到全國 120 間日照中心之目標,針對評估適合提供日間照顧服務的場所,優先提供修繕及設施設 備費用補助,每一中心最高可補助 100 萬元。截至 100 年底,社政體系的日間照顧中 心共有 64 處,以臺北市 11 間最多,臺中市 8 間次之,其次為雲林縣 7 間,其餘縣市 均提供 5 間以內;另外,失智症日間照顧中心共有 14 處。衛政體系則有 17 處。

(2) 家庭托顧

家庭托顧為 2007 年老人福利法修訂時新增列之服務項目,其提供一個家庭式照顧 環境與服務,將老人托顧於住家附近的照顧服務員家中,接受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 活照顧服務、安全性照顧等服務,讓老人生活在熟悉的社區中,減少與社區的隔閡。

每一托顧家庭以 4 人為上限,每日收托時間以 12 小時為限。

現開辦縣市少,服務量有限,截至 100 年底,家庭托顧服務共 16 處,各縣市均提 供 5 處以內。

圖2-3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人數(98-100 年)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通報,99 年底我國老人生活照顧服務統計

(3) 團體家屋

團體家屋(Group Home)乃針對失智老人提供的照顧方式,採「單元照顧」(unit care) 模式,依照高齡者屬性將機構分為數個小團體,將傳統流程作業式照顧轉換為共同生 活式照顧的照顧型態,以塑造接近「居家」的照顧環境,使生活單元就是照顧單元的 照顧模式。

家屋的成員規模以 6-9 人為原則,提供小規模及 24 小時的照顧服務,將照顧及復 健技巧自然地融入在日常生活中,尊重長者們的生活經驗,著重個別化的照顧需求。

截至 100 年底,團體家屋共有 5 處,臺中市 2 處,臺北市、嘉義市、南投縣各一處。

98年底 99年底 100年6月

日間照顧 615 898 1023

家庭托顧 12 37 53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服務人數

表2-6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日間照護服務人數

類別 家數 實際服務人數

日間照顧 失智症者 14 154

失能者 64 744

日間照護 14 331(使用率 16.81%)

家庭托顧 16 37

資料來源: 「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依內政統計通報,99 年底我國老人生活照 顧服務統計;「日間照護」依護理機構服務量統計(99 年)

2. 相關配套宣導措施

2000 年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2007 年 3 月 通過「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長期照顧體系十年計畫」,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或社會局配 合政策設置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統合相關衛生體系、社福體系相關資源。

各地方縣市政府開始向民眾推廣長照資源,如高雄市政府自 2008 年開始推動 27 區老人居家無障礙環境及生活輔具推廣服務,進行相關福利資源的轉介與媒合,並舉 辦各式活動,如每季一場之外展服務,以及透過硬體(居家安全空間規劃暨生活輔具 簡介)與軟體(居家安全預防及健康衛教)等方式讓民眾了解居家安全及照顧預防,

及辦理失能老人住宅修繕、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暨生活輔具等規劃評估。

表2-7社區安養之居所

準則第 57、58、59

服務對象 服務規模

(三) 類社區老化

本研究將「類社區安養」定義為脫離原生家庭、社區,專供具生活自理能力無須 他人協助老人居住之住宅群,包含公辦民營的老人公寓、由民間企業投資開發或公辦 民營之老人住宅、及非經老人住宅登記之銀髮住宅。

1. 老人公寓

內政部於 80 年度補助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及高雄縣等 4 縣市興建老人公寓,

提供安養老人不同於老人福利機構之照顧模式,並作為推廣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之 據點,老人公寓的所有權為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經營管理方式多採公辦民營,現已停 止新建。

2. 老人住宅

老人住宅之淵源為 93 年行政院核定「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由 於民眾傳統養老觀念保守、老人抗拒改變之心理特徵與不願遷居之習性,以致進住老 人住宅之風氣未開(內政部營建,2008)。另外,申請促參行政程序繁複、中小型企業

老人住宅之淵源為 93 年行政院核定「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由 於民眾傳統養老觀念保守、老人抗拒改變之心理特徵與不願遷居之習性,以致進住老 人住宅之風氣未開(內政部營建,2008)。另外,申請促參行政程序繁複、中小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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