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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居住型態與住宅規劃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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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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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居住型態與住宅規劃之研究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委 託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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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G10101-0218

高齡者居住型態與住宅規劃之研究

受 委 託 者:

學聯不動產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研究主持人:

李正庸 副教授

協同主持人:

蔡佳明 總經理

究 員:

張維升 專案經理

研 究 助 理:

劉育珊 研究員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委 託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4)
(5)

目次

表次 ... III

圖次 ... VII

摘要 ... X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研究內容與研究範圍 ... 7

第三節研究進度及工作項目 ... 11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 13

第一節高齡者住宅政策與法令研析 ... 13

第二節高齡者自我照顧行為與居住型態相關研究 ... 26

第三節使用者需求與通用設計規範 ... 61

第三章 調查結果分析與課題 ... 77

第一節訪談與調查成果 ... 77

第二節國內現況課題 ... 99

第四章 在宅老化居住環境通用設計規範研訂 ... 109

第一節規範制定精神與架構 ... 109

第二節在宅老化居家環境通用設計規範 ... 112

第五章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修訂 ... 139

第一節重要課題分析 ... 139

第二節修正條文 ... 144

(6)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47

第一節結論 ... 147

第二節建議 ... 150

附錄一高齡者居住型態與住宅規劃問卷 ... 153

附錄二期中審查會議紀錄與回應 ... 159

附錄三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 155

附錄四期末審查會議紀錄與回應 ... 157

參考書目 ... 161

(7)

表次

表 1-1 訪談對象 ... 4

表 1-2 問卷與實地調查對象之基本資料 ... 6

表 1-3 工作項目與進度配比一覽表 ... 11

表 2-1 高齡化社會因應措施及期程 ... 15

表 2-2 高齡者居住空間相關補助法令與方案 ... 20

表 2-3 高齡者居所空間與硬體設備修繕相關規定 ... 24

表 2-4 高齡者居住環境對應表 ... 27

表 2-5 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日間照護服務人數 ... 31

表 2-6 社區安養之居所 ... 32

表 2-7 老人公寓概況 ... 35

表 2-8 類社區安養之居所 ... 36

表 2-9 長期機構及安養機構概況 ... 38

表 2-10 綜合型機構概況 ... 39

表 2-11 機構安養之居所 ... 40

表 2-12 英國終身住宅設計規範 ... 43

表 2-13 香港設計手冊:長者及體弱長者的設計指引 ... 47

表 2-14 香港設計手冊:防滑地板物料 ... 49

表 2-15 小規模、多機能居宅介護提供之服務 ... 52

表 2-16 花時鐘之空間改善項目 ... 53

表 2-17 旭之丘的家之空間改善項目 ... 55

(8)

表 2-18 日本高齡者優良出租住宅之認定基準 ... 56

表 2-19 影響高齡者居住安排之因素 ... 59

表 2-20 我國老人之居住方式 ... 60

表 2-21 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相關規範 ... 61

表 2-22 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 ... 62

表 2-23 機構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類組 ... 63

表 2-24 高齡者的心理特徵與居住空間設備考慮之重點 ... 67

表 2-25 身心障礙者人數 ... 68

表 2-26 身心障礙人數結構 ... 69

表 2-27 高齡者的感覺機能與居住空間設備考慮之重點 ... 70

表 2-28 高齡者的運動機能與居住空間設備考慮之重點 ... 74

表 3-1 高齡者行動能力與垂直移動改善重點 ... 79

表 3-2 高齡者行動能力與水平移動改善重點 ... 79

表 3-3 高齡者洗澡、如廁方式與改善重點 ... 80

表 3-4 受訪者室內環境現況(亟待改善與已改善之處) ... 80

表 3-5 高齡者行動能力與建築內環境改善重點 ... 83

表 3-6 受訪者之建築內環境現況 ... 83

表 3-7 臺北市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統計資料 ... 85

表 3-8 影響居家修繕意願之因素 ... 86

表 3-9 家庭托顧主要空間改善項目 ... 90

表 3-10 老人住宅、老人公寓、銀髮住宅之分級 ... 91

表 3-11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梯之規定 ... 101

(9)

表 3-12 高齡者居所相關法規之課題彙整表 ... 104

表 4-1 基本、進階通用設計規範之制定考量因素 ... 111

表 5-1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架構 ... 139

表 5-2 國內外室外通路淨寬尺寸比較 ... 140

表 5-3 國內外樓梯級高、級深尺寸比較 ... 141

表 5-4 國內外浴廁面積尺寸比較表 ... 142

表 5-5 國內外浴廁出入口高低差尺寸比較 ... 143

表 5-6 修正條文對照表 ... 144

(10)
(11)

圖次

圖 1-1 研究範圍 ... 9

圖 2-1 三階段人口年齡結構變動趨勢 ... 13

圖 2-2 高齡者居所相關空間法規 ... 17

圖 2-3 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人數(98-100 年) ... 30

圖 2-1 機構供給與進住人數(94-100 年) ... 38

圖 2-2 臺北市通用設計適用對象示意圖 ... 50

圖 2-3 臺北市居住空間通用設計規範架構原則 ... 51

圖 2-旭之丘的家平面圖 ... 54

圖 2-高齡者居住安排 ... 59

圖 2-3 伴隨老化的身心機能變化 ... 66

圖 2-失智人口推估 ... 67

圖 2-5 不同感官獲取外界刺激的比重 ... 68

圖 2-高齡者運動能力 ... 73

圖 3-門(中山日照) ... 87

圖 3-2 電梯暗鎖(臺中市老人福利服務中心) ... 87

圖 3-照顧單元(西湖日照) ... 88

圖 3-4 照顧單元(中山日照) ... 88

圖 3-5 扶手(中山日照) ... 88

圖 3-6 扶手(西湖日照) ... 88

圖 3-7 扶手(臺中市老人福利服務中心) ... 88

圖 3-8 浴室(龍山日照) ... 89

(12)

圖 3-9 浴室(臺中市老人福利服務中心) ... 89

圖 3-10 午休椅(龍山日照) ... 89

圖 3-11 午休椅(西湖日照) ... 89

圖 3-12 寢室(臺中市老人福利服務中心) ... 89

圖 3-13 浴室(中山老人住宅) ... 92

圖 3-14 浴室(潤福生活新象) ... 92

圖 3-15 浴室(潤福生活新象) ... 92

圖 3-16 浴室橫拉門(長庚養生村) ... 93

圖 3-17 免治馬桶(長庚養生村) ... 93

圖 3-18 洗手臺(長庚養生村) ... 93

圖 3-19 淋浴空間(長庚養生村) ... 93

圖 3-20 寢室內部(中山老宅) ... 94

圖 3-21 浴室與陽臺(中山老宅) ... 94

圖 3-22 寢室(潤福) ... 94

圖 3-23 陽臺(潤福) ... 94

圖 3-24 陽臺(長庚養生村) ... 94

圖 3-25 木地板(中山老人住宅) ... 94

圖 3-26 地毯(潤福生活新象) ... 94

圖 3-27 寢室 PVC 地板(長庚養生村) ... 95

圖 3-28 共用空間地板(長庚養生村) ... 95

圖 3-29 樓層總表(中山老宅) ... 96

圖 3-30 樓層總表(中山老宅) ... 96

(13)

圖 3-31 交誼廳(中山老人住宅) ... 96

圖 3-32 交誼廳(中山老人住宅) ... 96

圖 3-33 交誼廳(潤福) ... 96

圖 3-34 交誼廳(潤福) ... 96

圖 3-3 扶手(中山老宅) ... 97

圖 3-3 扶手(潤福) ... 97

圖 4-1 在宅老化居住環境通用設計規範架構 ... 110

圖 5-1 輪椅單向通行 ... 140

圖 5-2 輪椅和行人雙向通行 ... 140

圖 5-3 輪椅迴轉空間(A) ... 141

圖 5-4 輪椅迴轉空間(B) ... 141

圖 5-5 輪椅迴轉空間(C) ... 141

圖 5-6 輪椅迴轉空間(D) ... 141

(14)
(15)

摘要

關鍵詞:在宅安養、高齡居住型態、高齡者居住環境通用設計 一、 研究緣起 「在宅安養」符合高齡者期望居住在原來熟悉的生活環境的目標,「在宅安養」型 態又可分為與家人共同居住及住在老人公寓或社區,大部分國人認為最理想高齡後生 活為「在宅老化」,且多數高齡者仍喜歡居住於熟悉的社區,目前正推動相關政策如「在 宅老化」、「社區老化」政策等,惟須有完善的配套措施。 本計畫在行政院推動的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在宅照護、社區安養復健前提下,希 望從建構安全的環境推升研究的高度至幫助行動不便者具備自我照護的能力,其家屬 也能安心享受更好的生活品質,提升生活水準並為將來高齡化社會預先準備。 二、 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採用的研究方法主要為質化研究法,以訪談、問卷、觀察及文獻回顧法為 主要分析方法。 三、 重要發現 居住安排的部分,因高齡者對環境適應能力低,在宅、社區、類社區老化之高齡 者普遍希望能在同一居所終老,避免因身心機能弱化而需遷徙,故在宅、社區、類社 區須具備更完善之照顧機能與空間規劃。 高齡者身心機能變化,包括心理特徵、感覺器官、運動器官與運動機能等,其中 以記憶、視力及速度三方面最為嚴重,然檢視相關尺寸規定,較偏重肢體障礙,缺乏 關照視障、聽障或多重障礙者,且未考量照顧者之空間需求。 據現地調查結果指出在宅老化為老人居住型態大宗,除透過看護、居服員照顧提 升可及性、安全性外,常見因應身心機能弱化之空間改善行為,健康老人以動線改善 為主,輕、中度失能老人則以臥室、浴室、出入空間與動線為主,使得日常行為能透 過輔具提高生活自理程度。

(16)

本研究以此為基礎,將通用設計之項目依可及性與安全性、便利性及舒適性做分 類,歸納出基本項目與完整項目,以使住宅設計滿足一生需求,並且能隨著年齡身心 狀況的變化而有不同的內容與調整,並檢視「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 提出修訂建議。 檢視高齡者在宅照護、社區安養法令政策,除前述透過居家環境改善等硬體提升 居住可及性、安全性、便利與舒適外,更須結合照顧服務輸送體系。 四、 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舉辦老人居家無障礙環境及生活輔具推廣服務,並進行高齡者居家環境改善示範: 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社會司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地方縣市政府社會局 2000 年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2007 年 3 月 通過「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長期照顧體系十年計畫」,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或社會局配 合政策設置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統合相關衛生體系、社福體系相關資源。 考量民眾對於補助相關資源之項目、申請管道、居家空間如何進行改善等普遍不 清楚,高雄市政府自 2008 年開始推動 27 區老人居家無障礙環境及生活輔具推廣服務 加強宣導,建議各地方政府可配合十年長照計畫之服務項目,提供居家安全、無障礙 設施、生活輔具、福利諮詢、照顧預防之活動推廣等外展服務;透過硬體(居家安全 空間規劃暨生活輔具簡介)與軟體(居家安全預防及健康衛教)等方式讓民眾了解居 家安全及照顧預防;並協助失能老人住宅修繕、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暨生活輔具等規 劃評估,及進行高齡者居家環境改善示範,以達實驗、宣導、推廣之目的。 建議二 高齡者居住環境改善之重點為提高可及性、安全性、便利性,建議針對不同身心 機能弱化老人之居住空間改造進行案例分析:立即可行建議

(17)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高齡者居住環境改善之重點為提高可及性、安全性、便利性,本研究以輕、中度 失能老人為主要研究對象,建議擴大研究對象之範圍並針對居住空間改造進行案例分 析,如浴室輪椅操作空間之改善、移位機之加裝等,釐清不同身心機能弱化之高齡者 進行居住空間改造之相關課題。 建議三 依據機構實際照護需求,研提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修正建議:立即可行 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機構分屬社政、衛政體系主管,依其樓地板面積與服務對象適用 F 類(衛生、福利、 更生類)、H 類(住宿類),然現有設施設計規範不符需求。建議依據機構實際照護需求, 研提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現有規範之修正建議。 建議四 考量國人居住型態、十年長照政策走向,檢討既有老人住宅政策,針對適合國人 在地老化住宅產品,研擬適當住宅引導政策: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社會司、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鑒於國內高齡者居住政策走向在地老化、小型化、社區化,健康老人居所以居家 為主,再輔以社區資源協助。高齡者居住安排以代間共居或原處所獨居為大宗,因此 國內專供生活可自理高齡者居住之大規模居所-老人住宅開辦意願低。 建議檢討老人住宅此一大規模健康高齡者集中居所之開辦政策,考量未來政策、 新型設備與社區照顧服務資源的轉變,並參考國內外高齡者服務住宅、照顧住宅、團 體家屋等集中居所之案例,研擬後續適合推動之住宅產品,重新界定服務對象與相關 軟硬體之配套。可從兩面向居住產品著手,其一是終身住宅的推動。其二是提供可持

(18)

續性照顧的住宅與機構結合機制,同時與延續提供生活可自理者、須醫療照顧服務者 之營運服務模式。

(19)

ABSTRACT

Keywords: Aging-in-Place、Living pattern for the senior、Universal design for elderly 1. Research origin

“Aging in place” meet the expectations of elderly living in the familiar environment. We can divid living types of elders into several types: with their families, the apartments or communities for the elderly. Most people regard “aging in place” as the most ideal life, and prefer to live in which the neighborhood they accustomed to . Promoting the related policies become more and more popular, but still needs a serial of measures.

To make family members enjoying a better quality of life ,our study focus on universal design in order to create a safe environment for the elderly and handicapped in residential care.

2. Research Methods and process

Our research methods include interview, questionnaire, observational survey and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review.

3. Important finding

“Aging in place” meets the expectations of elderly living in the familiar environment. Except housing modification, we should provide more care service in our housing and community.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organs began to weaken with increasing age , especially for the memory, eyesight and speed parts. Presently the related standard for senior housing only consider as the demand for physical disabilities , but lack of care of the visually impaired, hearing impaired, multiple disabilities, and the space which caretaker need.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our observational survey, most elderly people prefer to “aging in place” .To fulfill the living way, they make home modification to enhance the accessibility and security of daily life.

(20)

Base on the demand of elderly and the concept of “lifetime homes”, we suggest “the universal design standard for senior living” including the concerns of accessibility, security, convenience and comfort.

4. Main Recommendations

This project suggests the immediate and long-term strategies. For immediate strategies:

(1)To execute the service of the government policy and hold a demonstration of the housing refurnish for the elderly.

(2)To do case study of home modification for the elderly.

(3)To modify “Maintenance of urban renewal and renovation” of lift installing. For long-term strategies:

(1)To review the policy of “Elderly Housing” and develop the assistive technology which meets the demand for the elderly.

(2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壹、 研究緣起

一、 研究緣起 「在宅安養」符合高齡者期望居住在原來熟悉的生活環境的目標,「在宅安養」型 態又可分為與家人共同居住及住在老人公寓或社區,大部分國人認為最理想高齡後生 活為「在宅老化」,且多數高齡者仍喜歡居住於熟悉的社區,目前正推動相關政策如「在 宅老化」、「社區老化」政策等,惟須有完善的配套措施。 本計畫在行政院推動的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在宅照護、社區安養復健前提下,希 望從建構安全的環境推升研究的高度至幫助行動不便者具備自我照護的能力,其家屬 也能安心享受更好的生活品質,提升生活水準並為將來高齡化社會預先準備。 二、 背景 本案研究課題係屬「全人關懷生活環境科技計畫」項下,未來將進行高齡者住宅 無障礙規劃細部設計,主要係因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為依老人 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且因應法規層次及設置範 圍之內容,為避免技術規則過於龐雜,並利於科技進步隨時檢討修正,2003 年訂定設 計規範-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作為供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無需他人協 助之老人「安養」建築無障礙化設計、施工之依循。

貳、 預期目標

一、 援引「在宅安養」理念,檢視高齡者在宅照護、社區安養法令政策。 二、 著眼在宅照護及轉介,調查分析高齡者自我照護行為與居住型態。 三、 研提修正老人住宅法令、「在宅老化」高齡者居住環境通用設計規範。

(22)

參、 研究方法及過程

一、 研究方法 (一) 文獻回顧法 1. 採用原因 國內政策用以聚焦現有課題,而國外研究可作為回應各項課題可能解決策略的重 要參考來源之一。 2. 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不同國家法令推展過程之演變,可能僅有最後法規成果,未必可充分得知演變確 切原因。建議未來以各國最新法規政策與職掌情況,歸納為不同方案,作為座談會議 題和國內政策參考方向。 (二) 觀察法 1. 採用原因 藉由實況記錄,才能真實了解環境面存在課題。又因為空間面課題往往有多種問 題混雜,使解決策略不同,實地調查結果可以反饋至本研究課題與對策。 2. 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建築內、室外通路、坡道等位置,屬於私人產權部分,需要與民眾溝通同意,方 能進行攝影、調查及訪問等作業。 為避免訪談調查遭拒,並考量個案之代表性,協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發函送寄至 相關團體,再由其轉介願意受訪之民眾。 (三) 訪談與問卷 1. 採用原因 採用訪談法原因在於高齡者議題於其身分別以及面臨課題上有不同面向之考量, 藉由實際訪談可有較為深入之議題探討、且效率性的了解國內課題和現況面臨問題以 及法規制定之精神。

(23)

2. 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為避免訪談調查遭拒,必要時協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發函送寄至受訪單位,再由 研究小組前往拜訪。 二、 訪談 (一) 訪談 1. 考量區域分布均衡 考量區域平衡與城鄉差距,訪談對象包含北、中、南、東之照顧服務團體、機構、 老人住宅與相關政府部門。 2. 考量服務項目 涵蓋各項十年長照計畫所提供之各服務項目,及國內新型之老人福利服務,如團 體家屋、智慧生活便利站、行動沐浴車等。 預計訪談 9 個單位,以檢視高齡者在宅照護、社區安養法令政策,研提研提修正 老人住宅法令、在宅老化高齡者居住環境通用設計規範,俾利於高齡者在宅老化、社 區老化環境品質之提升。

(24)

表1-1訪談對象

類型 單位 地址 服務項目 服 務 區 域 政府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 人福利科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 路 1 號 老人公寓、協助中低收入老人 修繕住屋補助、失能者生活輔 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補助 臺北市 公 辦 民 營 單 位 臺北市龍山老人服務 中心◎委託臺北市立 心慈善基金會 臺北市梧州街 36 號 3 樓 長青大學、日間照顧、獨居老 人服務、居家服務 臺 北 市 萬華 臺北市士林老人服務 中心◎委託士林靈糧 堂 臺北市 11148 忠誠 路二段 53 巷 7 號 5 樓 長青大學、日間照顧、團體家 屋、社區服務、居家照顧、據 點服務。 臺北市 臺北市中山老人住宅 暨服務中心◎委託私 立健順養護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新生 北路二段 101 巷 2 號 日間照顧、老人公寓 臺北市 老人住宅 潤福生活新象館 新北市淡水區學府 路 139 號 老人住宅(50 歲以上能自理生 活) - 長庚養生文化村 桃園縣龜山鄉舊路 村 4 鄰長春路 2 號 老人住宅(60 歲以上,配偶不 限) - 私 立 老 人 福 利機構 雙連安養中心 新北市三芝區後厝 里北勢子 22-17 號 運用智慧生活便利站。提供安 養照顧、養護照顧、長期照顧、 失智照顧以及松年大學、社區 照顧關懷據點 - 財團法人信義老人養 護中心 臺中市東勢區東崎 街 387 號 老人養護中心、老人日間照顧 中心、信義護理之家、居家服 務支援中心、社區照顧關懷據 點 臺 中 市 東勢區 照顧團體 伊甸基金會-北投耆福 老人服務中心 臺北市北投區崇仁 路 1 段 17 巷 1 號 4 樓 照顧服務,臺北市家庭托顧 臺北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 問卷與實地調查 (一) 調查對象 以在宅安養之老人為調查主體,針對亟需空間改善卻未改善,及有實際進行改善 之失能老人進行問卷調查與實地調查。

(25)

1. 考量身心狀況 不同身心狀況的老人其空間需求與居住環境的課題有別,本研究之樣本將包含日 常生活功能量表之各類型失能(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 襪等),以及視障、肢障、多重障礙者等。 2. 考量建築型態 本研究之樣本將不同住宅型態(透天、公寓、電梯大廈)之高齡者。 3. 區域分布均衡 本研究之樣本將考量區域平衡與城鄉差距,訪談對象包含北、中、南、東部之高 齡者。 (二) 徵求條件 1. 願意接受訪員進入拍照、測量之受訪者。 2. 家有 65 歲以上之高齡者。 3. 高齡者使用行動輔具(如輪椅、拐杖),或上下床、室內走動、洗澡、如廁等需要協 助者,或有失智、聽力弱化、視覺障礙等情形者。 4. 覺得既有居住空間充滿障礙(如沒有電梯、出入口有高低差且沒有坡道、樓梯間燈光 昏暗、空間狹小沒有足夠輪椅迴轉空間等)。 5. 曾因高齡者身心弱化而進行居家空間修繕(如加裝扶手、去除門檻、拆除浴缸、門加 寬、室內電燈開關系統改善、防滑措施、根據高齡者身高調整桌椅高度等)、室內空 間調整者(如從二樓搬至一樓、傢俱配置調整)、或加強視覺標示、設門禁等。 (三) 徵求管道與結果 本研究透過網路張貼、協請高齡者照顧團體提供名單,徵求結果為財團法人中華 基督教福音信義傳道會提供 2 位、財團法人立心慈善基金會提供 2 位、弘道老人服務 基金會等徵求受訪者提供 3 位,本研究徵詢 9 位。

(26)

表1-2問卷與實地調查對象之基本資料

編號 年齡 性別 地區 建 物 類型 受 訪 者 來源 使用輔具 65-74 75-84 85 以上 行動輔具 洗澡、如廁 1  男 臺 中 市 東勢區 透天 信義 輪椅 洗澡椅 2  男 臺 中 市 東勢區 透天 信義 四點杖 洗澡椅 3  女 臺 中 市 和平區 透天 本研究 (漸凍人臥床) 擦澡 4  男 臺 中 市 東勢區 透天 本研究 助行器 站洗;便盆椅 5  男 臺 北 市 松山區 電 梯 大廈 本研究 輪椅 洗澡椅;移動式便 盆椅 6  女 花 蓮 縣 壽豐鄉 透天 本研究 平常輪椅、斜坡 道使用助行器 於馬桶上坐洗 7  男 南 投 縣 竹山鎮 透天 本研究 手杖 移動式便盆椅 8  女 新 北 市 新莊區 公 寓 1 樓 本研究 無 站洗 9  女 新 北 市 三重區 公 寓 4 樓 立心 平日臥床,出門 坐輪椅搬下樓 擦澡;包尿布 10  男 新 北 市 新莊區 公 寓 4 樓 弘道 輪椅、四點杖 於馬桶上坐洗 11  男 新 北 市 永和區 公寓 本研究 助行器 於馬桶上坐洗 12  男 花蓮縣 透天 本研究 手杖 站洗 13  男 臺 北 市 內湖區 公 寓 2 樓 弘道 上 下 樓 需 用 手 杖 浴缸泡澡 14  男 南 投 縣 竹山鎮 透天 本研究 四點杖、輪椅 於馬桶上坐洗;包 尿布 15  女 新 北 市 新莊區 公 寓 4 樓 弘道 手杖、助行器、 輪椅,兒子背負 上下樓 於馬桶上坐洗;臥 室 擺 移 動 式 便 盆 椅、包尿布 16  女 新 北 市 三重區 公 寓 2 樓 立心 助行器,坐椅子 搬上下樓 抱 起 至 洗 澡 椅 坐 洗;扶到便盆椅、 夜間使用便盆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7)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研究範圍

壹、 研究內容

本計畫的主要研究內容包括: 一、 援引「在宅安養」理念,檢視高齡者在宅照護、社區安養法令政策。 針對幫助行動不便者具備自我照護的能力涉及社會福利、人體工學、建築環境規 劃等法令或不同主管機間協調政策推動,研析在宅照護、社區安養空間規劃改善課題。 二、 著眼在宅照護及轉介,調查分析高齡者自我照護行為與居住型態。 「在宅老化」著眼於高齡者其身心狀況在能自理行動下可生活於熟悉環境,並隨 身心狀況弱化,需要社會福利照護之照護住宅,或轉介至機構或長期照護之家。因此 在日常生活習慣維持與節奏正常、生活機能需求滿足與處所正常利用、經濟消費條件 與設施利用水準等配合條件,高齡者轉介及轉介情況、條件意願,實有必要調查分析。 三、 研提修正老人住宅法令、「在宅老化」高齡者居住環境通用設計規範。 因應社會參與及全人關懷以塑造友善的居住及生活環境,無障礙法規僅為最基本 規範。應針對高齡者「在宅老化」需求,研議現有老人住宅涵蓋範圍、居住環境設計 規範,引入通用設計理念以建構安全的環境,來提昇高齡者含行動不便者具備自我照 護的能力,促使家屬也能安心享受更好的生活品質。

貳、 重要性

一、 社會面 基於少子化現象日益嚴重,家庭結構改變,未來高齡者居住方式不可避免將逐漸 受到重視。但是目前住宅區規劃、建築興建將不符合未來需求,迫切需要調查、分析 高齡化社會居住型態、社區功能及設置規劃。同時因應人口高齡化,聯合國世界衛生 組織(WHO)提出「活力安養」的政策框架,強調「社會參與」管道的建立;「身心 健康」環境的形成,以促成「社會、經濟及生命安全的確保」,而友善的居住及生活環 境為達成「活力安養」的基本要件,因此針對高齡者之居住型態與住宅規劃實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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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濟面 (一) 完善且明確之法令要求,促使公共建設面投入改善資源投入,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所 需的軟硬體與工法。 (二) 通用化的住宅可以吸引無障礙與老年人口進入,此類建物未來將有較高的市場價值。 (三) 室內外環境及空間設計在規劃建置階段即有良好的設計規範遵循,可減少後續階段改 良所需投入的成本。

參、 名詞定義與研究範圍界定

一、 名詞定義 (一) 高齡者、老人:我國老人福利法將老人界定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享有相關福 利之照顧,世界衛生組織亦以 65 歲以上人口佔總人口的百分比做為人口老化之指標, 故本研究將高齡者界定為 65 歲。 (二) 在宅老化:指居住者在原居住環境終老一生而不遷移,高齡者可擁有熟悉的人、事、 物,居住環境也能因應居住者的老化而滿足不同階段的生活需求。 (三) 社區老化:指在社區場域中,透過照顧服務的輸送與提供,補足居家照顧之不足,讓 高齡者能在自己所居住的社區在地老化,同時建構健全的照顧服務網絡,以延緩社區 老人進入機構接受照顧的時間。 (四) 類社區老化:本研究將「類社區安養」定義為脫離原生家庭、社區,專供具生活自理 能力無須他人協助老人居住之住宅群,包含公辦民營的老人公寓、由民間企業投資開 發或公辦民營之老人住宅、及非經老人住宅登記之銀髮住宅。 (五) 機構老化:為提供老人 24 小時的密集照顧,主要服務對象為重度失能或家庭缺乏照顧 資源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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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範圍界定 「活力安養」之目的使高齡者兼顧身體健康、心理健康、社會互動健康三面向成 功老化,廣義的「在地老化」為讓高齡者透過居家、社區式照顧等正式與非正式支持 網絡,延長在原居地生活之時間,即使在身心機能急速老化的高齡期也能在住慣的社 區環境持續生活。 前述「在地老化」又可細分為「在宅老化」與「社區老化」兩部分,其中,「在宅 老化」,建研所前期研究報告《高齡化社會既有集合住宅無障礙改善之研究》(內政部 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2007)已針對既有集合住宅制定改善手冊草案,其著重通路與 衛浴之改善,然老人之失能多為多重障礙,除下肢失能有輪椅使用空間需求外,尚須 考量其他面向,故本研究將考量老人各類型失能狀況,除既有建物改善之外,將納入 考量新建建物;「社區老化」的部分,本研究將著眼於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等以輔助「在 宅老化」為主之照顧模式。 參考國內外文獻與通用設計規範,針對高齡者各項失能情形,檢視老人住宅基本 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既有法規,考量成本效益, 制定基本與進階兩種層次之通用設計規範。

圖1-1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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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研究限制

一、 針對輕度、中度失能老人進行質化調查 受限於研究期程,並考量健康老人日常活動需輔助項目較少,且建研所(2007)「高 齡化社會既有集合住宅無障礙改善研究」已針對高齡者居家事故發生之空間、各空間 是否裝設設施設備做過量化研究,其調查對象以健康老人(92%)為主。 故本案在宅老化之現況調查對象以輕度、中度失能老人為主,並以質化研究方式 調查高齡者日常生活行為,歸納其行為模式、空間需求。 二、 研究範圍以硬體空間規劃改善課題為主 在宅老化涉及居家環境營造、服務輸送體系等兩大面向,後者包含醫療衛生、社 會福利業務,分屬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社會司職掌,層級不同且分別隸屬,99 年公 佈之「行政院組織法」,已確定成立「衛生福利部」,整合社政、衛政資源。受限於研 究期程,待未來組織再造明朗化後,方能考慮新型態的軟、硬體配套服務與設施,故 本案僅針對居家環境營造等硬體空間改善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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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進度及工作項目

表1-3工作項目與進度配比一覽表

月次 工作項目 第 1 月 第 2 月 第 3 月 第 4 月 第 5 月 第 6 月 第 7 月 第 8 月 第 9 月 第 10 月 第 11 月 備 註 國 內 法 規 蒐 集 分析 訪 談 產 政 學 界 及高齡者團體 提 出 現 況 課 題 及 法 令 可 及 性 和可用性檢討 期 中 報 告 撰 寫 及審查 回 顧 國 外 政 策 及法令 提 出 國 內 處 理 策略 修 正 草 案 及 策 略建議 期 末 報 告 撰 寫 及審查 成 果 報 告 書 修 正及報送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7.69% 23.08% 30.77% 38.46% 53.85% 61.54% 76.92% 92.31%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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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一節 高齡者住宅政策與法令研析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0 年至 2060 年臺灣人口推估」報告指出,隨著 醫療及社會的進步,我國老年人口及其比率因國民壽命延長與出生率降低而顯著增加, 我國於 1993 年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 7%,成為高齡化(ageing)社會;由於國 民壽命持續延長(2006 年男性為 75 歲、女性為 81 歲)及生育率下降(2006 年總生育率為 1.12 人),預計於 2017 年此比率將超過 14%,達到國際慣例及聯合國等國際機構所稱 的高齡(aged)社會,2025 年此比率將再超過 20%,成為超高齡(super-aged)社會。 因此該報告亦明確指出,為維持高齡者的活力,需打造適合各種年齡層及不同健康程 度需求的無障礙住宅及行動空間,建構適合高齡者從事的志願服務及休閒活動環境。

圖2-1三階段人口年齡結構變動趨勢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0)

壹、 社會福利面居家服務政策

一、 機構安養 回顧近年來有關高齡者政策的推動,自 1998 年行政院核定「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 案」以及「老人長期照顧三年計畫」,兩計畫重點在把使用率低的醫院轉營護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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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安養機構床位轉為養護床位、衛生所兼營日間照護或居家護理服務等,雖對長期 照顧措施獲得小額補充,但其策略規模過度遷就現有制度,不但未能全面發展理想服 務資源,亦未發展財務機制,使機構式服務資源迅速成長,居家支持的發展卻停滯不 前(吳淑瓊、莊坤洋,2001)。 二、 在地老化 其後由於高齡者之教育及經濟水準不斷提升,因而不滿於機構式集中的照顧方式, 再加以我國傳統家庭照顧觀念,對自主生活和社區照顧的嚮往更為殷切,致使「在地 老化」(aging in place)觀念抬頭,使高齡或失能者能夠回歸到家庭或社區當中照顧,並 符合高齡或失能者所期待的熟悉環境,避免大量發展機構服務所導致過度機構化的缺 點,2000 年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開始,並於臺 北縣三鶯地區及嘉義市分別設立鄉村型及都市型實驗社區進行實地研究,是我國規劃 長期照顧體系之實務先趨。 其後 2002 年行政院核定的「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與「挑戰 2008 年國 家發展重點計畫」中,將「照顧服務社區化」、「長期照顧社區化」納入考量。到 2004 年成立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以規劃建立完整的照顧服務體系為目標,參酌先導計 畫研究成果之基礎,並汲取德、日、英、荷等先進國家經驗,提出長期照顧制度之具 體規劃。同年行政院核定「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透過適時推動老人 住宅建設並促進老人住宅產業發展,提供高齡或是失能者在於居住安排另一種選擇。 2005 年核定「臺灣健康社區六星推動方案」推動全面性的社區改造運動,透過產 業發展、社福醫療、社區治安、人文教育、環保生態、環境景觀等六大面向的全面提 升,打造一個安居樂業的「健康社區」,其中的「發展社區照護服務」、「落實社區健康 營造」,即涵納了在宅安養以及社區支援網絡的健全意義在。2007 年 3 月通過「大溫 暖社會福利套案:長期照顧體系十年計畫」,涵蓋的服務項目以協助日常生活活動服務 為主,即所謂「照顧服務」,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另為維持或 改善服務對象之身心功能,也將居家護理、居家復健(物理治療及職能治療)納入; 其次為增進失能者在家中自主活動的能力,故提供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 改善服務;再其次以喘息服務支持家庭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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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發現我國政策自早期以機構為主的方式,順應國情以及世界潮流,演變為以 在宅安養為目標之政策走向,檢視現況規定,依照「人口政策白皮書」報告所述,為 因應高齡化社會並配合人口政策綱領內涵,使老人擁有健康、安全、活力及尊嚴人生 之政策目標,政策綱領與本研究範疇相關部分如下表所示:

表2-1高齡化社會因應措施及期程

政策綱領 推動策略 具體措施 期程 建立健康、 安全;舒適 之生活環境 推動高齡者 社會住宅 1.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08-2009 2.規劃建構無障礙的居家環境 2010-2015 3.規劃建構通用化的社區環境 4.研議推動並建構質量兼具之高齡者社會 住宅 5.研訂整合高齡者社會住宅配套措施及相 關法令 6.研訂鼓勵二代、三代或隔代近居優先入居 社會住宅相關機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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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長期照顧十年計畫關於在宅老化之項目

服 務 項 目 服務內涵 資格規定 個案補助資源 居 家 服 務 家務及日常活照顧、身體照顧 服務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 人 2.(1)一般戶老人身心障 礙者(2)照顧需求評估 依經濟狀況及失能程度訂 定補助標準 居 家 護 理 一般傷口護理、注射、符合個 別需求的護理措施、一般身體 檢查、代採檢體回院送檢、各 種依個案需求、營養及基礎復 健指導、醫師訪診、適當社會 或醫療資源諮詢 1.醫師處方箋 2.全民健保給付每個月二 次 全民健保給付每個月二次 居 家 ( 社 區)復健 1.日常生活功能評估與訓練 2.社交功能評估與訓練 1. 事 前 申 請 並 經 居 家 訪 視,生活自理能力缺損的 老人、障礙者為原則,符 合 個 案 失 能 且 無 法 自 行 外出條件,同時個案不屬 於昏迷意識狀態 2.醫師評估 1. 金 額 及 次 數 各 縣 市 不 同,3-20 次 2. 復 健 治 療 師 評 估 費 用 補助則 970-550 元不等 居 家 環 境改善 給水、排水、防水、臥室、 廚房、衛浴等設施設備及住 宅輔助器具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 人 2.社會局核定 每戶最高 10 萬元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務 對於行動自如老人,選定適 當地點提供集中用餐;至行 動困難者則送餐到家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 人 2.失能評估(照管中心、 個案評估) 1.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老人最高補助每人每天一 餐 50 元 2.為鼓勵民間參與,補助 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日最高 100 元,以及設施設備費 每五年最高 15 萬 緊 急 救 援系統 在家發生突發事件時可發出 訊號以獲得緊急救援之服務 1. 獨居之中低收入失能 老人 2. 社會局 每人每個月 1500 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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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高齡者居所相關空間法規

高齡者居所相關空間法規包括建築法系、社福法系、住宅法等,分別針對既有住 宅、新建住宅之共用部分、專有部分定有相關規範與補助措施,其中,建築法系以規 範共用部分為主,住宅法系則以專有部份,以下將分別介紹各法規之適用對象、補助 項目與方式等。

圖2-2高齡者居所相關空間法規

一、現行法規 (一) 老人住宅 空間規劃相關法令部分,有關老人住宅的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 章「老人住宅」、「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前者將適用範圍界定為「一、 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二、建築物之一部 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該建築物不同用途之部 分以無開口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區劃分隔且有獨立出入口者,不適用本章規定」,此外 並針對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樓地板需求面積、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計 算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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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般住宅 1.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公共設施的部分,過往一般住宅在興建時多半未考量未來高齡者的生活需求對應, 因此「在宅老化」在目前的居住環境中仍存有許多障礙,為構築一個安全且舒適的高 齡化居住環境,對既有住宅居住環境軟硬體之整體改造實有其必要。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第 167 條規定:「為便利 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 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 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 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其中,住宿類主要包括: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 宅;前者必要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 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等四項,後者則為「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 難層出入口」。 2. 都市更新條例-整建維護 針對既存之老舊建物的部分,都市更新條例中有關整建維護相關規定,如臺北市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即補助老舊公寓裝設無障礙之相關設備,如騎樓整平或是 供公眾使用之無障礙設施等輔助設備,申請補助對象為位於臺北市之七樓以下且無電 梯之合法建築物,且以同一建造執照或至少一幢之合法建築物。 二、 未來即將推行之法令 1.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草案 1 未來即將推行的無障礙住宅相關法律規範及方案包含:「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 勵辦法草案」針對新建無障礙住宅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並予以登錄,舊有建物無障礙 改善提供總經費 45%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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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草案 2、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草案 3 住宅法第 46 條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得要求:「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 用人為下列之行為: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二、因協助視 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 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草案」將住宅性能評估分為新建及既有住宅兩種,性能類別 包含一、結構安全、二、防火安全、三、無障礙環境、四、空氣環境、五、光環境、 六、音環境、七、節能省水、八、住宅維護等,分別訂有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 及等級標準,並依不同無障礙環境等級訂定四種標章。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草案)」分為修繕住宅貸款利 息、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兩部分,針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未達基本居住水準、申 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 30 年以上之老舊住宅整修外牆或 汰換更新設備,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與高齡者居家環境改善較相關之補助項 目人員使用之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以及無障礙設施設備。 2內政部 101 年 8 月 10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07025 號公告「住宅性能評估制度草案」。 3內政部 101 年 8 月 3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07014 號公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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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高齡者居住空間相關補助法令與方案

名稱 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或評估方式 補助方式與金額 一、都市更新整建維護 方案 主管機關:營建署 法源:都市更新條例 老舊既有建物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1. 建築物外部 (1) 公共安全:防火間隔或社區道路綠美化工 程、騎樓整平或門廊修繕工程 (2) 環境景觀: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美化工 程、無遮簷人行道舖面工程、無遮簷人行 道街道家具設施 2. 建築物本體及內部 (1) 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之防火避難設施或 消防設備、供公眾使用之無障礙設施 (2) 環境景觀:公共走道或樓梯修繕工程、通 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修繕工程、陽臺或露 臺綠美化工程、屋頂平臺綠美化工程、建 築物立面修繕工程、建築物外部門窗修繕 工程、拆除舊有違章建築 1.審查方式:逐件審查。 2.補助金額(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 實施辦法):每案補助金額以不逾核准 補助項目總經費 45%為限。但位於本 府公告為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得酌 予提高至 75%,其補助額度均不得逾 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住宅性能評估制度 實施辦法(草案) 主管機關:營建署 法源:住宅法第三十七 條第二項 新建住宅、既有住宅 性能類別: (1)結構安全、(2)防火安全、(3)無障礙環境、(4)空 氣環境、(5)光環境、(6)音環境、(7)節能省水、(8) 住宅維護。 (1)新建:依不同無障礙環境等級訂定 四種標章 (2)既有: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每件補 助費用不超過評估費用 45%為限 三、無障礙住宅之設計 基準及獎勵辦法(草案) 主管機關:營建署 法源:住宅法第三十八 條 新建無障礙住宅、舊有住宅 A. 舊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室外通路、避 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通路走 廊、昇降設備;專有部份包含出入口、室內通 路、房間配置、供特定房間使用之浴室及廁 所、廚房。 B. 舊有(非公寓大廈):無障礙通路、樓梯、扶 手、房間配置、供特定房間使用之浴室及廁 (1)舊有住宅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符 合設計基準者,得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補助經費額 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 45% 為限。同一補助項目應以一次為限; 申請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機關(構)補 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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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或評估方式 補助方式與金額 A. 新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專有部份包含出入 口、室內通路、房間配置、特定房間、浴室及 廁所、廚房 B. 新建(非公寓大廈):無障礙通路、樓梯、扶 手、房間配置、特定房間、浴室及廁所、廚房 (2)新建無障礙住宅得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無障礙住宅 標章,並予以登錄。 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 補貼 主管機關:營建署 法源:住宅法 (1)年滿 20 歲。 (2)符合下列四項家庭組成之ㄧ:A.有 配偶者。B.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者。C.單身年滿 40 歲者。D.父母均已 死亡,戶籍內有未滿 20 歲或已滿 20 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 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 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逾 10 年之住 宅。 (4)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 於各縣市一定標準。 1.補助金額:最高貸款為 80 萬元(償還 期 15 年)。 2.評估方式:補貼是採用「評點制」, 依收入、弱勢條件、家庭成員人數、 申請人年齡、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 貼等因素評點,尚未鼓勵進行無障礙 改造。 五、修繕住宅貸款利息 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 貼辦法(草案) 主管機關:營建署 法源:住宅法第十條第 二項 1.具特殊情形或身分、未達基本居住 水準、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 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 30 年以上之 老舊住宅整修外牆或汰換更新設備, 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 2.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 結果決定之。 (1)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 A.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B.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C.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D.給水、排水管線及衛生設備。 E.電氣管線及一般照明設備。 F.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G.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 線。 H.人員使用之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 降設備。 (1)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額度 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80 萬元、償還年限 最長 15 年、優惠利率低收入戶按郵儲 利率減 0.533%機動調整、其申請者為 加 0.042%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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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或評估方式 補助方式與金額 (2)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A.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B.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C.衛生設備。 D.一般照明設備。 E.無障礙設施設備。 (2)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以實際修 繕金額核計,最高補貼新臺幣 3 萬元。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住宅性能評估制度草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辦法草案、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草案),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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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硬體設備與輔具

硬體設施部分則主要以社福相關補助為主,目前推動中補助方案包含(1)身心障礙 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2)十年長照計畫之失能者生活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 善補助、(3)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補助等。 主要針對身心障礙者以及中低收入、失能高齡者之居住空間改善層面進行補助, 符合相關身分之規定後,其補助項目包含住宅設施設備如給水、排水、防水、臥室、 廚房、衛浴等設施設備及住宅無障礙輔助設備(如扶手、衛浴防滑、斜坡改善無障礙 空間、改善工程,以及生活輔具如拐杖、輪椅、氣墊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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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高齡者居所空間與硬體設備修繕相關規定

名稱 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 評估方式 補助方式與金額 一、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 助器具費用補助 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 法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 領 有 身 障 手 冊者 每年 2 項輔具補助: (1)個人行動輔具、 (2)溝通及資訊輔具 (3)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 材料 (4)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5)具預防壓瘡輔具 (6)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7)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8)居家生活輔具 (9)矯具及義具 (10)其他輔具 醫師、職能治療師(OT)、物 理治療師(PT)評估提出建 議3F 4 1.補助方式:輔具補助得以現金 或實物給付。 2.補助金額:輔具補助額度分三 種: A.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全額。 B.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 之 75%。 C. 非 低 收 入 戶 及 非 中 低 收 入 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50%。 二、十年長照計畫:失能 者生活輔具及居家無障礙 環境改善補助 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 法源:老人福利法 65 歲 以 上 之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ADLs)4 F 5 項 以 上 失 能 或 僅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活 1.輔助器具(18 項) 2.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16 項): (1)電話閃光震動器 (2)門鈴閃光器 (3)無線震動警示器 (4)電話擴音器 由受過輔具專業訓練之合格 專業物理(PT)、職能治療師 (OT)等專業人員開立評估 報告、輔具評估建議書。 縣市政府社會局受理申請後 核定。 1.給付方式:現金給付。 2.補助金額:依項目計算補助金 額,總額度以「人」計(如臺北 市一人十年內可申請之額度為 10 萬)。

4101 年 7 月 11 日會開始實施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依民國 101 年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ICF)系統

進行全面需求評估;國內輔具分類系統: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傢具與改造組件、環境改善工具與機器之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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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 評估方式 補助方式與金額 動 功 能 (IADLs)5 F 6 能 且 獨 居 之 老人。 (5)門(加寬、折疊門、剔除門檻、 拉門、自動門) (6)防滑措施 (7)火警閃光警示器 (8)扶手(單隻) (9)扶手(連續) (10)可攜帶斜坡板 (11)斜坡道(限自有土地) (12)水龍頭(撥桿式或單閥式) (13)浴室改善工程(含水龍頭、 扶手、防滑措施、門等) (14)特殊簡易洗槽 (15)特殊簡易浴槽 (16)廚房改善工程 三、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 修繕補助 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 法源:老人福利法 65 歲 以 上 之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 走道改善工程,其他關於室內居 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 及設備之必要修繕。 縣市政府社會局受理申請後 派員實地勘查。 1.給付方式:現金給付。 2.補助金額:補助上限 5-10 萬, 同一補助項目 3 年內不得重複申 請。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1 年度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

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與流程圖、臺北巿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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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高齡者自我照顧行為與居住型態相關研究

基於少子化現象日益嚴重,家庭結構改變,未來高齡者居住方式不可避免將逐漸 受到重視。然目前住宅區規劃、建築興建不符合未來需求,迫切需要調查、分析高齡 化社會居住型態、社區功能及設置規劃。同時因應人口高齡化,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 (WHO)提出「活力老化」(active aging)的政策框架,強調「社會參與」管道的建立; 「身心健康」環境的形成,以促成「社會、經濟及生命安全的確保」,而友善的居住及 生活環境為達成「活力老化」的基本要件,因此針對高齡者之居住型態與住宅規劃實 屬必要。 由於國人平均壽命延長,我國於民國 82 年底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加上家庭型態 之轉變,三代同堂式微以及雙薪家庭的增加,高齡者獨居的情況日益增加,使得在宅 照顧的困難增加,再者出生率持續偏低的情況下,完善的居住環境因應未來的高齡者 在宅老化趨勢越益重要,以下針對國內外相關研究進行討論。

壹、 自我照顧行為與居住型態

在分析高齡者居住行為時,需先將高齡者生理狀況以及對應之住宅樣態進行分類, 以下表為例,高齡者可視其健康情況起居是否能自理來對應至需要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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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高齡者居住環境對應表

健康期 障礙期 臥床期 障礙前期:需照顧服務 障 礙 後 期 : 需 照 顧、醫護服務 移動程度 可以跑、走、跳 需要柺杖、輪椅等輔具 幾乎臥床 生活能力 生活能自理 輕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居 住 安排 1.在宅 在宅老化 2.社區 - 日間照顧、家庭托顧、 團體家屋 - - 3.類社區 老人住宅、老人公寓、銀髮住宅 - - 4. 機 構 社政 安養機構 養護機構、 失智照顧機構 長期照護機構 衛政 - 護理之家 安寧 病房 榮民 榮民之家

參考資料:本研究整理

隨著年齡增長、生理機能之退化,對於環境所提供不論是功能上或是人力的協助 需求皆會提高,因而對於空間上會有不同的需求,陳政雄(2005)主要依據高齡者移 動程度,概略將高齡者分為健康期、障礙期、臥床期三類,以下針對不同階段對象之 狀況以及住宅種類進行分項說明。 一、 對象 (一) 高齡者之分類 1. 健康期:高齡而生活能自理者 健康期之高齡者,其移動能力佳,可跑、走、跳,生活所需皆能獨立完成。 2. 障礙期:高齡而輕度、中度失能者 (1) 高齡而輕度失能者 由於部分機能之退化導致生活起居上需要借助枴杖甚或是輪椅等輔具,導致部分 生活起居需要照顧服務,屬於上表之障礙前期,而居住環境亦應依輔具的使用進行調 整,例如電梯、斜坡等設備之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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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齡而中度失能者 由於部分機能之退化導致生活起居上需要借助枴杖甚或是輪椅等輔具,且罹患長 期慢性疾病,導致部分生活起居需要照顧服務與醫護服務,屬於上表之障礙後期,而 居住環境亦應依輔具的使用進行調整,例如電梯、斜坡等設備之增加等。 3. 臥床期:高齡而重度失能者 無法自主行動,生活完全需要他人協助之高齡者,亦即上表之臥床期,這部分則 需要居住於專業而設有完備無障礙環境以及醫療功能之處。 二、 居所分類 既有研究將高齡者居所分類方式將分為在宅安養、社區安養、機構安養,如黃耀 榮(1993)將在宅安養定義為於原居所內繼續生活終老、社區安養定義為居住於老人公 寓、老人住宅等集中群居、機構安養定義為生活於社會福利組織成立之養老中心。 然隨在地老化趨勢,國內開始出現社區式照顧服務以延長老人在原居地生活之時 間,且社政體系將「安養機構」定義為供需他人照顧但日常生活能自理老人居住之設 施,為避免「安養」一詞產生混淆,以及區隔「既有社區老化」與「脫離原生社區移 居至另一集合住宅社區」之型態,故本研究將高齡者居所分為在宅老化、社區老化、 類社區老化、機構老化四種。 (一) 在宅老化 在宅老化亦即符合在地老化之精神,指居住者在原居住環境終老一生而不遷移, 高齡者可擁有熟悉的人、事、物,居住環境也能因應居住者的老化而滿足不同階段的 生活需求,亦即在宅老化、在家臨終之目標。 若健康期、障礙期、臥床期均採在宅老化方式,隨著高齡者障礙程度的增加,居 家環境所需調整幅度越大。 然陳政雄(2005)將高齡者身心狀況概略分為健康期、障礙期、臥床期等三種時 期,主要考量重點為下肢失能程度,尚無法說明與對應其他高齡者身心失能類型,居 家環境需做何種調整,本研究後續將納入各式失能項目研擬更細緻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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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區老化 「社區老化」是指在社區場域中之照顧服務的輸送與提供,國內目前推動的「社 區照顧關懷據點」、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的「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交通接送」、「喘 息服務」等政策,目的均為讓社區高齡者能在自己所居住的社區在地老化,同時建構 健全的照顧服務網絡,以延緩社區老人進入機構接受照顧的時間,達到「去機構化」 的目的。 因失智老人有短期記憶的喪失、理解能力弱、對刺激反應延遲等問題,照顧者較 難與其溝通,且常有失禁、遊走、疑心病、強烈情緒反應等情事致使家屬照顧不易, 須尋求其他社會資源、照顧服務團體協助,故目前社區式服務,包含日間照顧、家庭 托顧之服務對象均以失智者為多,團體家屋則是專門針對失智者提供的單元照顧居 所。 1. 服務項目 (1) 日間照顧 國內日間照顧服務始於 1987 年內政部撥款補助各縣市政府及老人扶養機構辦理, 其為一使老人盡可能留在社區並與社區整合的照顧模式,老人可透過自行前往、家人 接送、或交通接送服務等方式前往日間照顧據點,夜間再回自宅安養。服務內容包含 1.個案照顧管理(午餐、點心、午憩)、2.生活照顧服務、3.協助及促進老人自我照顧 能力、4.辦理老人教育休閒活動、5.提供福利、醫療諮詢及轉介服務、6.舉辦老人家屬 教育方案、支持團體及聯誼性活動。 依其經營型態可分為老人福利機構設日間照顧設施、護理之家設日間照護設施、 社區式日間照顧等三種。 民國 100 年內政部宣布「日間照顧呷百二」計畫,預計民國 102 年達到全國 120 間日照中心之目標,針對評估適合提供日間照顧服務的場所,優先提供修繕及設施設 備費用補助,每一中心最高可補助 100 萬元。截至 100 年底,社政體系的日間照顧中 心共有 64 處,以臺北市 11 間最多,臺中市 8 間次之,其次為雲林縣 7 間,其餘縣市 均提供 5 間以內;另外,失智症日間照顧中心共有 14 處。衛政體系則有 17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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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庭托顧 家庭托顧為 2007 年老人福利法修訂時新增列之服務項目,其提供一個家庭式照顧 環境與服務,將老人托顧於住家附近的照顧服務員家中,接受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 活照顧服務、安全性照顧等服務,讓老人生活在熟悉的社區中,減少與社區的隔閡。 每一托顧家庭以 4 人為上限,每日收托時間以 12 小時為限。 現開辦縣市少,服務量有限,截至 100 年底,家庭托顧服務共 16 處,各縣市均提 供 5 處以內。

圖2-3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人數(98-100 年)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通報,99 年底我國老人生活照顧服務統計

(3) 團體家屋

團體家屋(Group Home)乃針對失智老人提供的照顧方式,採「單元照顧」(unit care) 模式,依照高齡者屬性將機構分為數個小團體,將傳統流程作業式照顧轉換為共同生 活式照顧的照顧型態,以塑造接近「居家」的照顧環境,使生活單元就是照顧單元的 照顧模式。 家屋的成員規模以 6-9 人為原則,提供小規模及 24 小時的照顧服務,將照顧及復 健技巧自然地融入在日常生活中,尊重長者們的生活經驗,著重個別化的照顧需求。 截至 100 年底,團體家屋共有 5 處,臺中市 2 處,臺北市、嘉義市、南投縣各一處。 98年底 99年底 100年6月 日間照顧 615 898 1023 家庭托顧 12 37 53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服務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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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日間照護服務人數

類別 家數 實際服務人數 日間照顧 失智症者 14 154 失能者 64 744 日間照護 14 331(使用率 16.81%) 家庭托顧 16 37

資料來源:

「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依內政統計通報,99 年底我國老人生活照

顧服務統計;「日間照護」依護理機構服務量統計(99 年)

2. 相關配套宣導措施 2000 年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2007 年 3 月 通過「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長期照顧體系十年計畫」,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或社會局配 合政策設置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統合相關衛生體系、社福體系相關資源。 各地方縣市政府開始向民眾推廣長照資源,如高雄市政府自 2008 年開始推動 27 區老人居家無障礙環境及生活輔具推廣服務,進行相關福利資源的轉介與媒合,並舉 辦各式活動,如每季一場之外展服務,以及透過硬體(居家安全空間規劃暨生活輔具 簡介)與軟體(居家安全預防及健康衛教)等方式讓民眾了解居家安全及照顧預防, 及辦理失能老人住宅修繕、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暨生活輔具等規劃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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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社區安養之居所

服務對象 服務規模 平均每人應 有樓地板面 積 m² 空間規劃 人員配置(照顧人員:照顧者) 法源 管理人 護 理 人 社工人員 照顧服務員 團 體 家 屋 經 醫師 診斷 中度 以 上失智為原則,且具 行動能力、須被照顧 之失智症老人 每 一 照 顧 單 位以 9 人為上 限,每一承辦 單位最多設 2 個照顧單元 16.5 每一單元日常生活基本 設施應設寢室、客廳、餐 廳、簡易廚房、衛浴設備 (盥洗間、浴室及廁所 等)及其他必要的設施 1 單元 至少 1 人 日 間 每 一 照 顧 單 元 至 少應置 1 人,並得兼任 管理人員;夜間或深夜 時 段 得 由 承 辦 單 位 其 他專業人員兼任之。未 聘任護理人員者,應至 少特約護理人員 1 人; 未聘任社工人員者,應 至少特約社工人員 1 人 每 一 照 顧 單 元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人 數 與 老 人 人 數 之 比例以 1:3 為基準,且不 得 雇 用 外 籍 看護工 失智症老人團體家 屋試辦計畫 日 間 照 顧 1.滿 65 歲,巴氏量表 為輕、中度失能者, 或 IADLs 三項以上 需 要協 助之 獨居 老 人 2.滿 50 歲以上,領有 失 智症 身心 障礙 手 冊者,或經診斷為失 智症者(臺北市)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日 間 照 顧設施:- 10 m²,附設 有寢室者, 其寢室之樓 地板面積每 人應有 5 m² 應設有多功能活動室、餐 廳、廚房、盥洗衛生設備 及午休設施。 - 1:20 - 長 期 照 護 型 1:5。 養護型 1:8。 失 智 照 顧 型 1:3 「老人福利機構設 立標準」第 5、11 條 護 理 之 家 設 日 間 照 顧 設 施:- 10 m² 設有日間照護者,視需要 設置休息床位。 - 1:20 - -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 標準 社 區 式 日 間 照顧:每日同 一 服 務 時 間 以 30 人以下 為原則。 6.6 m² 應設下列空間,多功能活 動室、無障礙衛浴設備、 餐廳、午休設施或寢室 (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簡易廚房。必要時得為失 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 空間,並提供個別化服 - 護 理 人 員 或 社 會 工 作 人員至少一人 失 能 老 人 1:10。 失 智 症 老 人 1:6。 失智、失能混 合型 1:8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 者資格要件及服務 準則第 57、58、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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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服務規模 平均每人應 有樓地板面 積 m² 空間規劃 人員配置(照顧人員:照顧者) 法源 管理人 護 理 人 社工人員 照顧服務員 務,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 構之相關規定。 家 庭 托 顧 滿 65 歲、50 歲以上 身 心 障 礙 者 、 僅 IADLs 失 能且獨 居 之老人,經評估輕、 中度失能 每 一 托 顧 家 庭以 4 人為上 限,每日收托 時間以 12 小 時為限,並不 得 提 供 夜 間 住宿服務 8 m² 1.玄關及門淨寬應在 80 公分以上。 2. 衛 浴設 備應 有防 滑措 施、扶手等裝備,並保障 私人隱私。 3.置午休設施或寢室,且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並保 障個人隱私。 4. 建 築物 應有 良好 通風 及充足光線。 5. 提 供基 本在 有效 期限 內之急救箱。 - - - 照 顧 服 務 員 需有 1 千小時 以 上 直 接 服 務 失 能 者 之 經驗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 者資格要件及服務 準則第 67、68 條

資料來源:社政體系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衛政體系依「護理機

構分類設置標準」

;團體家屋依「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試辦計畫」

;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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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類社區老化 本研究將「類社區安養」定義為脫離原生家庭、社區,專供具生活自理能力無須 他人協助老人居住之住宅群,包含公辦民營的老人公寓、由民間企業投資開發或公辦 民營之老人住宅、及非經老人住宅登記之銀髮住宅。 1. 老人公寓 內政部於 80 年度補助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及高雄縣等 4 縣市興建老人公寓, 提供安養老人不同於老人福利機構之照顧模式,並作為推廣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之 據點,老人公寓的所有權為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經營管理方式多採公辦民營,現已停 止新建。 2. 老人住宅 老人住宅之淵源為 93 年行政院核定「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由 於民眾傳統養老觀念保守、老人抗拒改變之心理特徵與不願遷居之習性,以致進住老 人住宅之風氣未開(內政部營建,2008)。另外,申請促參行政程序繁複、中小型企業 融資困難 6F7、促參優惠誘因不足等因素,致使期間僅有躍宸企業在屏東縣歸來投資 的老人住宅一個個案,且已解約轉型為觀光會館,促參方案至 96 年 4 月停止試辦(吳 春靖,2005)。現僅有三家登記設立之老人住宅,包含私人經營的長庚養生文化村,及 兩家公辦民營老人住宅(臺北市中山老人住宅、嘉義市長青園 7F8),另外,臺北市尚有 大龍、北投兩處預定開辦計畫。 3. 銀髮住宅 銀髮住宅指專供行動自如、生活可自理的老人居住,然非經老人住宅登記之住宅, 如潤福生活新象。 7對中小企業而言,投資老人住宅最大障礙為難以取得銀行融資,然依據促參方案老人住宅僅能出租不能出售, 因抵押財物無法處分,銀行普遍不願融資(吳春靖,2005),94 年因促參成效不佳,修訂「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 點」,民間以自有或租用土地興建老人住宅,未享有政府提供優惠者,得依市場機制租售。 8「嘉義市長青綜合服務中心」以 OT 方式委外由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經營,依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八條第五款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營運期間為 96 年 10 月 13 日至 102 年 10 月 12 日,委託標的為地下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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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老人公寓概況

類別 機構數 可供進住人數 實際進住人數 使用率

老人公寓 6 967 404 41.78

數據

圖 片 來 源 : ほ の ぼ の 旭 ヶ 丘 の 家 官 方 網 頁 , http://www012.upp.so-net.ne.jp/honobono/,取自 2011 年 6 月 12 日,本研究重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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