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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現況課題

第三章 調查結果分析與課題

第二節 國內現況課題

壹、 在宅老化之課題

一、 通用設計規範

高齡者身心機能變化,包括心理特徵、感覺器官、運動器官與運動機能等,其中 以記憶、視力及速度三方面最為嚴重,然檢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內容較 偏重肢體障礙,包含輪椅使用空間、扶手等,缺乏關照視障、聽障或多重障礙者。

且既有住宅改善受限於建物結構、經費,無法全面性改善,宜針對改善之成本效 益做評估,歸納出優先改善之基本項目。

二、 法令面:相關建築法令未周全

(一) 缺乏室內空間改善相關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對於住宿類之規範以公共建築物 18為 主,101 年 10 月 1 日修正後將範圍擴展至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其例 外包括透天、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 地面積未達 150 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 100 平方公尺。

其中,針對住宿類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空間,對於共用空間改善有強制性,室內 空間僅參考性,然共用空間之規範項目僅及於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 出入口、昇降設備等四項且只要設置一處即可,規定過於寬鬆。

(二) 難以推動中低樓層無電梯公寓之垂直移動改善

既有公共建築物於住宿類 H-2 類之適用範圍指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五層以下且 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故中低樓層公寓無法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 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增設昇降設備。

18 住宿類公共建築物分為H-1:(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 長期照護機構;(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H-2:(1)六層以上之集

中低樓層公寓增設電梯可依循建管程序或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方案,前者適用五樓 以下、後者適用七樓以下公寓。

建管程序的部份,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經檢討既有五層以下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依規定大多無法增設昇降設備,故 100 年 2 月 25 日發布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修正內容19,修正此類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時得放 寬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有關事項。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方案則有較低之同意比例、經費補助、免計入建蔽率等措施,

以臺北市為例,策略地區最高補助 75%、非策略地區 45%,然其需透過都更審議程序,

並涉及經費負擔、可用空間不足、新型態昇降臺缺乏國家標準等議題難以推動。

19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100 年 2 月 25 日發布第 55 條修正內容: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 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 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 公尺。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

表3-11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梯之規定

此外,針對「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檢查管理」法規所認定合格之昇降設備多屬於有 機坑、機房之平衡式牽引系統,此類設備尺寸較大、結構體限制較多,在目前狹小的 公寓基地施作困難、新型態昇降設備亦缺乏國家安全標準與機構,辦理其昇降設備安 全檢查,使其設備無法廣泛運用到需要改善的老舊公寓。

2. 同意門檻高

老舊公寓新增昇降設備涉及施工成本及後續營運經費,依建管程序須取得土地持 分所有住戶同意,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方案放寬至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均超過 3/5,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 2/3 之同意,

然仍推動不易。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針對集合住宅共用部分改善訂有同意門檻。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能鼓勵或強制集合住宅共用部分改善通用環境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於集合住宅共用部分之通用或無障礙環 境,並未強制規定符合無障礙或通用環境,且必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而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取得同意的門檻相當高 20,實務上缺乏改善誘因,對於集合住宅公共 空間的通用環境改善窒礙難行。

(2)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草案)擬放寬同意比例

據 101 年 7 月 2 日內政部預告之「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草案第 9 條 五層以下舊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其設施須申請建造執照、

雜項執照時,放寬為得以取得該建築基地共有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之共有人同意 文件,作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

3. 建物結構限制

老舊公寓增設電梯牽涉「建築法」第 77 條21與「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 辦法」,目前法規所認定合格之昇降設備多屬於有機坑、機房之平衡式牽引系統,此類 電梯基本的尺寸大,且須依附於R.C.結構體,常因結構體限制無法開挖地下機坑,而 無法在目前狹小的公寓基地中施作。

4. 新型態昇降設施無 CNS 標準

已有住戶有意願裝設無障礙昇降臺,然目前尚未制定 CNS 無障礙昇降臺安全標 準。

三、 執行面:補助資源缺乏整合、執行度不足

(一) 住宅修繕補助資源與政策缺乏整合

住宅修繕相關補助資源分為社福體系、未來預計施行的住宅法相關辦法,社福體 系補助資源考量身體弱化需求、經濟收入程度,住宅法則是考量建築空間品質、經濟 收入程度,兩者缺乏整合。

目前各縣市社會局或衛生局訂有「中低收入老人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住 宅設施設備修繕補助」,補助對象以老人及障礙者為主,補助項目以個人及居家自用空 間之生活設施設備改善為主,然前者審核過程無空間專業者協助,而是由復健科醫師 及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提出評估報告,後者僅有社會局人員做審查,常導致相關 設施安裝與施作產生錯誤,且兩項補助經費均有限,僅能作局部空間改善。

未來住宅法相關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草案)、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草案)、「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實施辦法」(草案)施 行後,將新增更多無障礙環境改善之補助資源,補充共用部分改善。

21 建築法第 77 條: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 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

(二) 老舊公寓,多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整合共識不易

貳、 社區老化之課題

(一) 日間照顧需求大於供給

依行政院主計處 2002 年公佈人口普查失能老人人口比例 9.7%推算,2009 年臺灣 失能老人人口估計有 23 萬 8 千餘人,而日間照顧分布最密集之臺北市一行政區僅一~

二個日照中心 22,各中心服務人數為 30-60 人,服務需求量遠大於供給量。

(二) 失智照顧環境

據內政部統計通報 100 年 6 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人數統計,高齡者確診失智 比例約為 7.47%(不包含多重障礙者),並有逐年漸增之趨勢,又因失智老人較難照顧,

目前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之使用者均以失智者為主。因此,提供社區老化之場所,需 考量失智者之空間與服務需求加以調整,著重小單元、個別性照顧環境之營造。

另外,失智照顧門禁需求與公共安全相牴觸,若檢討逃生動線,法規上不允許設 立門禁,然失智者常有遊走情形發生,須預防老人走失。

(三) 延長照顧時間需求

社區老化之目的在於輔助在宅老化,主要服務項目包含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然 家屬普遍需上班,若有加班之情形,則無法準時接送、或需讓老人獨自在家,故日間 照顧中心必須與社區其他資源做結合,擬定配套措施。

參、 類社區老化之課題

(一) 「老人住宅」開辦意願低

現僅有三家登記設立之老人住宅,包含私人經營的長庚養生文化村,及兩家公辦 民營老人住宅,另外,臺北市尚有大龍、北投兩處預定開辦計畫。開辦意願低之原因 如下:

1. 國人居住安排特性

我國高齡者之居住方式以代間共居為主,據歷年內政府老人狀況調查結果顯示,

民國 76 年至 98 年間,代間共居的比例佔 60%~70%之間。

2. 入住老人住宅者之特質

國人以原生家庭環境或與子女共同居住養老觀念為主、老人抗拒改變之心理特徵 與不願遷居之習性,以致進住老人住宅之風氣未開(內政部營建,2008),入住者多半 為單身、無子女、長期與子女分居、子女居國外、社會連結關係薄弱者為主

3. 經營面

申請促參行政程序繁複、促參優惠誘因不足、且因入住者為高齡者,付款能力有 疑慮、入住時間又不定,中小型企業融資困難等因素,致使期間僅有一個案,且已解 約,爾後促參方案暫停。唯一由民間經營之長庚養生村園區(A、B、C、D)可服務人數 為 4,000 人,目前僅開放 A 棟,可服務人數 700 人,約 500 人入住,入住率未達預期,

致使 B、D 棟至今仍未動工,原定宜蘭、嘉義開辦老人住宅之計畫均停滯,其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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