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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保險產業概述及文獻探討

第一節 保險產業的演進

一、 何謂保險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依維基百科(2015)之敘述,係指一種風險 管理方式,主要用於承擔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 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保險是指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 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 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保險的內容從經濟的 角度上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少數不幸成員的損失 由包括受損者在內的所有成員分擔;若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是保險人和投 保人雙方的合同安排,保險人同意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給被保險人或收益 人,投保人通過購買保險單位把風險轉移給保險人。(MBA 智庫百科,2015)。

二、 保險業之淵源

約在公元前 2500 年前後,古巴比倫王國國王曾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 徵收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用途之資金。而古埃及的石匠則成立喪葬互助組織,

以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 集資的形式,群體共同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久之,逐漸形成類保 險制度。之後隨着貿易的蓬勃發展,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約 在公元前 1792 年,此時商業繁榮,為了保障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 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甚至為此訂應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又於公元前 916 年左右,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保證海上貿易的 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所遭受之損失,共同由包括 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分擔,此為海上保險的起源。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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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 260 年至前 146 年間,古羅馬和古迦太基間的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 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 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 貨損失,此即海上保險的開端。

而最早的人壽保險雛形是源於公元一世紀時古羅馬的一個宗教團體組織 CollegiaTenuiornm 各雷基亞(共濟組織),向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 100 澤司和 一瓶敬人的清酒,無參加此宗教團體的會員必須繳納之定額入會費,另外每 個月收取 5 澤司成為公積金,當參加者死亡後,他的遺族就可以領到一筆喪 葬費用。這是人壽保險的萌芽。後來,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形成 冒險借貸,到中世紀歐洲又形成所謂的「基爾特」(Guild)組織,是一種由 職業相同者基於相互扶助觀念所組成的團體,對會員的死亡、火災、疾病、

竊盜等災害,共同出資救濟。歐洲其他國家如英國的「友愛社」、德國的「救 濟金庫」、法國的「相互救濟會」等組織皆具相同之互相援助功能,之後海上 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和其他保險,更陸續發展成為現代保險(Jenkins &

Yoneyama, 2000;Lemon, 2007;Trenerry, 1926)。

三、 我國保險業之演進

人身保險的發展歷史晚了財產保險近兩百年。人類現存最早的保險單是 1379 年的 Pisa 海上保險單“AlnomediDio, Amen",其後的 Lloyd's 海上保 單亦以“In the Name of God, Amen",顯示同時祈求神的保祐與保險的保護,

當時社會上保險與宗教觀念共存,為最早之財產保險(陳繼堯,1997)。

Zelizer(1979)則探討阻礙美國壽險業發展歷史脈絡的主因,發現壽險業的推行 遭到強大阻礙的主要原因在於商品本身挑戰了人們長久以來對“生命無價"

的觀念,人壽保險讓人們以金錢價值來計劃及討論他們的死亡,期間激起情 感與理性,神聖與世俗之間的衝突,人們排斥壽險是因反映抗拒生命被商品 化。多數民眾都是透過業務員的解說來理解保險,業務員居間扮演了民眾如 何理解保險、風險觀念的重要角色,因此,在台灣壽險歷史發展的脈絡中,

壽險公司是透過業務員來完成生命商品化,業務員的銷售過程更是研究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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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不可或缺的一環。Zelizer(1979)更曾以“有薪的傳教士"來比喻壽險業務 員。

1835 年的英商友寧保險公司為最早來華設立的保險公司,之後外商洋行 陸續在廣州、香港、上海等通商口岸設立保險公司,而我國招商局亦於 1875 年創立濟和水火保險公司,此為中國國人自營保險的開始。而台灣則直至甲 午戰爭結束,割讓給日本,日本保險公司渡海來台,本地壽險業者方開始拓 展業務(林文蘭,2001、連詩雅,2005、稅承國,2014)。

表 2-1 我國的保險業之起源與發展

年代 內容

清朝光緒 11 年 創立仁和與濟和兩家保險公司,經辦火險 和水險業務,所以中國最早先有產險業務 中華民國元年 7 月 華安合群保險公司於上海成立,為自民國

建立以來,國人最早自營之人壽保險業 民國 9 年 9 月 東方人壽保險公司於北平成立

民國 10 年 華僑保險公司成立

民國 20 年 11 月 1 日 成立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34 年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台灣省保險會

社監理委員會,接管監理日本在台十四家 人壽保險公司及十二家產物保險公司 民國 35 年 省屬銀行公庫等投資成立台灣人壽保險

公司及台灣產物保險公司籌備處 民國 36 年 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及台灣產物保險公司

正式開業,此為我國在台最早由國人自辦 之保險公司

民國 39 年 太平產物保險公司在台灣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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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50 年 4 月 27 日 華僑產物保險在台成立,現名蘇黎世產物 保險公司

民國 51 年 政府准許民間成立民營保險公司 民國 51 年 中央產物保險成立

民國 52 年 華南產險,新光產險,友聯產險成立 民國 59 年 4 月 國光人壽經營不善奉命停業,其長期契約

由其他壽險公司分配接辦

民國 75 年 政府開放美商保險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 民國 81 年 開放國人新設保險公司

民國 82 年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民國 83 年 全面開放外商設立子公司

民國 85 年 准許外商設立子公司經營保險業務 民國 88 年 3 月 新安產物保險公司成立

資料來源:陳玉綺(2007) 四、 保險的作用

1、風險之移轉

購買保險就是將自己的風險轉移出去,保險公司就是接受風險的機構。

保險公司接受風險轉移是因為可保風險還是有規律可循的。經由研究風險的 偶然性去尋找其必然性,進而掌握風險之發生,提為眾多有危險顧慮的人保 險安全保障。

2、損失平均分攤

保險只有均攤損失的功能,而沒有減少損失的功能。轉移風險並非災害 事故真正離開了投保人,而是保險人藉助眾人的財力,給遭災受損的投保人 補償經濟損失。保險人以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賠款的方式,將少數人的巨額 損失分攤給眾多的被保險人,從而使個人難以承受的損失,變成多數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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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的損失,亦即將損失均攤給有相同風險的投保人。

3、實施損失補償

分攤損失為實施補償的前提和手段,實施補償則是分攤損失的目的。

損失補償之範圍可包括以下:

(1)投保人因災害事故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2)因災害事故使投保人身體遭受的傷亡或保險期滿,應結付的保險金。

(3)投保人因災害事故依法對應付他人的經濟賠償。

(4)投保人因另方當事人不履行合約,因此所遭受之經濟損失。

(5)災害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因施救保險標的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4、抵押貸款和投資收益

保險法中明確規定:現金價值不喪失條款,客戶雖然與保險公司簽定合 同,但客戶有權中止這個契約,並得到退保金額。保險合同中也規定客戶資 金緊缺時可申請相當於退保金的 70-80%左右作為貸款。如果急需資金,又一 時籌措不到,便可以將保險單抵押在保險公司,從保險公司取得相應數額的 貸款。此外,部分人壽保險商品不僅具有保險功能,且具有儲蓄或基金功能 的投資功能,使其看上去兼具保障投資保值功能。其主要目的就是為吸引投 資者購買保險產品,而進行的保險功能與投資功能的組合(MBA 智庫百科,

2015)。

五、 保險種類

保險商品種類繁多,商品類型略分為三大類:壽險、非壽險與人壽保險交叉 業務、人壽保險。茲列簡表如後:

表 2-2 保險業務體系表

保險業務體系表

非壽險 財產保險 火災保險 團體火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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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保險)

家庭財產保險

運輸工具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 船舶保險 航空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 -

工程保險

建築安裝工程保險 科技工程保險

農業保險

種植業保險

農作物保險 林木保險

養殖業保險

禽畜保險 水產養殖保險

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

場所責任保險 承包人責任保險 承運人責任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

雇主責任保險 - 職業責任保險 -

信用保證保險

信用保險 - 保證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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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壽險與 人壽保險 交叉業務

短期人身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 險

- 短期健康保險 -

人壽保險

風險保障型人壽保險

定期死亡壽險 - 終身死亡壽險 - 兩全保險 - 年金保險 -

投資理財型人壽保險

分紅保險 - -

健康保險 長期健康保險

再保險 - -

資料來源: MBA 智庫百科(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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