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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俠義」與「公義」之精神與形象

第一節 :中西「公義」精神之討論

「公義」是政體最重要的目標之一,雖然每個社會針對「公義」形成不同的 意識型態,但是一般而言,此意識型態都遵守德治與法治這兩種治理方針之一。

為了探討公義之精神,我們可暫先離題並簡短地討論法治與德治的基本前提。首 先,法治所關心的核心問題在於不道德的本質與如何妨礙此本質的實現。法治的

主張論及人的行為之道德,所以法治、法律跟道德存有一密不可分之關係。首先,

對於勢力,基於「絕對勢力,絕對腐化」,法治思想主張靠法而不靠人的道德思 維。在此種脈絡上,勢力與道德腐化之定義為本節討論的核心。因而持法治主張 的公義派認為,當一個人有統治勢力時,如果沒有限制統治者權力擴張的機制,

則其統治者可擁有無限的勢力,因而社會與人民能否獲得正義端賴於統治者的道 德。此外,法治思想認為人性以理性為主,實已否認道德的可能性。因為人皆有 自利的心理,為了改善自身的生存條件,勢必引起個人和他人處於不斷鬥爭的狀 態。1所以法治思想基本上否定人心存有道德的可能性,並利用法律而非道德勸 說來限制個體的勢力擴張。

反之,德治學派在道德的思考層面上,恰與法治學派的主張相反,德治以人 皆存有道德的可能性為基本觀點。德治學派認為所有人都有學道德的能力,也認 為人都能藉由學習或教育而將其道德感引現出來,此論點也能應用在統治者身上 作為一種限制統治者濫用其權力的方法。因為德治學派認為統治者能經由接受教 育而修身,從道德陶冶中,統治者會自然發展出道德義務感,並運用道德義務來 限制文武百官的勢力。2德治學派認為法律制度所造成的限制會妨礙社會道德,

亦即正義。到了現代,因為不同社會階級的意識形態,社會不能以一個人,亦即 統治者,創造的正義形象或道德標準為認同道德,而現代德治思想家不再著眼於 統治者或國君道德與其道德修養的問題上,而開始論述新的統治者及司法制度,

包含如何在法律上維持道德與正義。在西方國家中,這派思潮的政治思想家以自 然法與自然權為基礎。原則上,德治與法治最大的差異在於「自然限制」與「制 度限制」,其中法治與德治皆認為「勢力限制」必須依照人民與其統治者本性之 道德可能性。

由上述法治和德治之對比,來看中西方中古時代政體的「公義」精神的涵義,

可得出:社會制度為維持其社會秩序與法律上個人權利而使正義得以彰顯,必先

1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1651 Chap. 4 John Locke, The Second Treatise, 1689 Chap. 92

2 Lon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33-43

歸納出一個社會政治公義的理想典型。其中,漢代以來的中國政治思想以儒家君 子之理想為主,而皇帝與其朝廷須具備當時為社會所認同的公義精神;反之,西 方政體的公義以理性和法律為主。接下來,我們即從中西方公義的典型出發,分 析《忠義水滸全傳》與《羅賓漢傳奇》中的政治人物,是否符合上述我們所討論 之公義精神的標準。

中國「公義」之傳統

自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全國的秦朝(西元前 221-前 206)建立後,中國已不 算是一個單純的封建社會,其中血統貴族沒有完全地統治國家。在皇帝的支配權 下,官僚政治裡的官員變成皇帝管理人民的代表,換言之,官僚是天命的延伸部 分,而這些官員的行為同時須服從天志或民意以及獲得公義的支持。在秦之後的 中國,官僚的理想以儒家傳統思想為主,為了建立中國統治者公義理想的模型,

並適用於後來政治人物的分析,我們必須探討儒家思想與官僚政治兩者間的關 係。依照傳統的說法,儒學具有修己和治人的兩個層次,而這兩方面有時是無法 截然分開而論的。但是無論是修己還是治人,儒學都以「君子的理想」為核心。

在討論儒家經典中的「君子」一詞時,不應侷限於字面意義,「士」、「仁者」、

「賢者」、「大人」、「大丈夫」以及「聖人」等名詞皆可與「君子」互通。「君子」

這名詞最早而且最正式的定義載於東漢的《白虎通義》中,其文曰︰

或稱君子者何?道德之稱。君之為言,羣也;子者,丈夫之通稱也。故「孝 經」曰︰「君子之教以孝也,所以敬天下之為人父者也。」何以知其通稱也?

以天子至於民。故「詩」云︰「愷悌君子,民之父母。

由此可見,君子最早的基本思想還受到天道思想的影響,尤其君子的名詞也可以 稱為天子,但更重要的是君子必須以民利為主。上述的引文也強調君子需要尊重 道德規範,其中君子對百姓的關係如同父親對子女一樣。換言之,儒家君子思想 主張君子的德治乃根植於「以天為宗,一德為本,以道為門,兆於變化,謂之聖

人」。3

君子以「自天子至於民」的格言為主,必要修心,而且必須對百姓有「正心」

而後治國。從其道德陶冶,統治者對百姓有道德義務感(moral duty),而且運用 道德義務來治理天下。在儒家經典中,又解釋「小人」跟「君子」的關係;前者 指供役使的平民,後者指在位的統治者

君子所履,小人所視。4

此言君子、小人,在位與民庶相對。君子則引其道,小人則供其役。5 君子勞心,小人勞力,先王之制也。6

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7

由此可知,君子必須為百姓豎立一榜樣,也就是君子須具有模範性的道德行為才 能成為百姓的風範。

接下來,君子所依循的道德規範為何?為了回答此疑問,我們不可忽略儒家 論「內聖外王」中君子的「仁」與「禮」二方面,而從此來討論君子的條件。首 先,君子的內在本質是「仁」,故君子之道是「仁道」,孔子云︰

子曰:「君子道者三,我無能焉:仁者不憂,知者不惑,勇者不懼。」子貢 曰:「夫子自道也。」《論語.憲問》

在同一篇中孔子也指出,君子沒有仁就不算君子,子曰︰「君子不仁者有矣夫,

未有小人而仁者也。」。在儒學政治思想中,君子的德治威權的核心在於「仁」,

他不僅統治百姓,同時也扮演著教導者的角色,換言之君子對「小人」的培養必 須跟父親教導子女一樣。此外君子得到「仁」的惟一方法就是自我修養,因此,

儒家思想認為君子的自我修養將有助於維持治安,孔子曰︰

3 《莊子.天下篇》

4 《詩經》谷風之什.大東

5 《論語.正義》

6 《左傳.襄公九年》

7 《論語.顏淵》

脩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脩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

曰:「脩己以安百姓。脩己以安百姓。」《論語.憲問》

然而,君子履行「仁」之「外王」的規範,此稱為「禮」。勞思光寫到:「『禮』

之本義為一生活秩序,故『禮』觀念即是『秩序性』觀念。」8 不過,這「禮」

的秩序是依據什麼標準呢?《左傳》中提出「禮」是「禮以順天」,曰:

禮以順天,天之道也。已則反天,而又以討人,難以免矣在周頌曰:畏天 之威,于時保之。不于畏天,將何能保?以亂取國奉禮以守,猶懼不終。

多能無禮,佛能在矣。《左傳.文公十六年》

由此可見,「禮」以天道為依據,乃是遵循上天所發展出的原則從早期開始,中 國思想就很明顯地表示「禮」為天所制定並且是百姓所遵循的社會標準之基礎。

後來孟子對「仁」與「禮」的涵義亦清楚解釋,孟子曰:

君子所以異於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仁者愛人,有 禮者敬人。愛人者,人恆愛之;敬人,人恆敬之。有人於此,其待我以橫逆 則君子必自反也:我必不仁也,必無禮也;此物奚宜至哉!《孟子.離婁下》

簡言之,君子的公義精神標準──仁與禮──乃指愛百姓而後得到尊重。因此君 子不僅要無私地治理人民,更須修養其內心,進而擺脫因自我中心觀念而引起的 邪念。

就公義而論,國君維持正義方法在於本身的道德修養,因此社會所能獲得的 正義以其大公無私的德治思想為中心。此外,社會法律制度的核心也靠統治者的 良知與判斷能力,從中百姓才能接受到公平、客觀的正義。因此,統治者與代表 他的法律制度是否能使「公義」行之於社會以及社會秩序能否維持,依賴統治者 對天與自然法的瞭解和其本身的修養。因此國君所制定的公義與百姓之間的關係 可解釋為:國君的義務在於他本身道德的修養與其法律制度的應用;但在另一方

8 勞思光《中國哲學史》台北市︰三民,1988,115 頁。

面,百姓必須一心一意地接受國君的領導和其所昭示的社會標準,即公義。

西方「公義」的傳統

西方政治思想自早期希臘以降即一直討論一個法治與德治的問題︰究竟應 由最好的人來統治國家,還是由最好的法律來統治。古希臘時期的柏拉圖和亞里 斯多德皆針對法治與德治兩者孰為優劣的問題,但該問題始終沒有得到一致的答 案。因而早期的西方社會是一種法治和德治相互混雜並行的狀態,如同伯拉圖所 言︰「人,在得到完善的改造時,是最好的動物,然而一旦離開了法律和正義,

就是最壞的動物。」。9西方社會並由此論點發展出西方公義的基本精神,其中西 方思想家認為國君本身與其臣民完全一樣必須服從法律。然而,除了守法之外,

因為基督教影響中古時代社會甚為深遠,國君公義精神標準的思想還保留道德的 成分。因而在中古時代,西方社會的「公義」模式與中國德治的「公義」模式兩 者間的差異,在於法律與基督國王之間的關係。

針對西方公義精神的瞭解,必先以基督教教義與封建社會的統治者之準則作

針對西方公義精神的瞭解,必先以基督教教義與封建社會的統治者之準則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