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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古蹟修復工程施工查核機制之研擬

4.1 修訂的施工查核流程

一、準備階段:

查核小組召集單位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施工查核小組委員名單中遴選具古 蹟修復專長的委員後,於二週前通知查核委員及受查核機關。

受查核機關通知監造單位與承攬廠商準備相關資料,並辦理自主評量,彙整 受查核標案的基本資料、專家委員會審查決議紀錄(包括修復計畫審查與變更設 計審查),前述資料應於施工查核前五天,傳送查核小組召集單位,並轉送至查 核委員。專家委員會係指由主管機關召開之專家委員會。

二、事前書面查閱

查核委員查閱標案的基本資料、專家委員會審查決議,掌握標案的修復狀 況、修復的程序、修復的方法、保存的方法,以及目前的施作狀況,並比對主辦 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填寫的內容,初步篩選有疑問、待澄清的查核項目,俟 現場查核時,進一步瞭解。

三、現場查核階段

查核小組至標案現場,聽取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承攬廠商等的簡報後,至 現場查核,需特別留意專家委員會審查決議是否落實,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 量表填寫的內容是否與現場相符。品質文件查閱除需留意各項品質文件是否符合 公共工程委員的要求外,對無法於現場辦識的已完成項目(隱蔽性項目)應檢視 其紀錄,以求證該項目符合要求。在事前書面查閱發現的問題,應在現場查核或 品質文件查閱時,進行求證,或要求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或承攬廠商說明。

四、缺失改進階段

主辦機關、監造單位與承攬廠商應就查核小組紀錄表上記載的缺點,進行改 善,並將改善結果報核,經查核小組召集單位審查,審查未通過,需退回,在期 限內完成改進;審查通過,則予以結案。

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古蹟修復從業人員與專家學者的建議,研擬古蹟修 復工程專用之自主評量表。

進而,將現行的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與古蹟修復工程專用之主辦機 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整合,將古蹟修復工程施工查核資訊納入公共工程標案管 理系統管理,而得修訂的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附件三)。其中「基本 資料」部分增加「提報之傳統匠師」與「資格類別」等兩欄位;「品質管理制度」

部份則沿用現行的書表內容;「施工品質」部分將有關古蹟修復工程的查核項目,

以附表(附件四)的方式處理,增加日後修訂、擴增的彈性;「施工進度」部分 亦沿用現行的書表內容;「專業人員評核」部分增加「申報的傳統匠師」。使用 說明如下:

一、 基本資料部分

(一) 品管人員、工地主任與監造單位監工人員等應有古蹟工程修復相關經 驗。

(二) 應核對工地主任資格應符合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 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更換是否有核備。

(三) 應核對傳統匠師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 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四) 應查閱專家審查委員會審查決議,確認與修復有關之決議事項;有變 更設計時亦同。

二、 品質管理制度部分

(一) 若有變更設計,監造計畫、施工計畫與品質計畫應對變更部分重新調 整、修正或補充內容,並經權責單位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

(二) 確認專案委員會與修復有關的決議事項,應落實於監造計畫、施工計 畫與品質計畫。

(三) 查閱有關傳統匠師及專業技術人員名冊是否相符、是否到場施作、更 換人員有無報備等,到場施作應有的工作紀錄(承攬廠商)、抽查紀

錄(監造單位)與督導紀錄(主辦機關)。

三、 施工品質部分

(一) 屬現代工程的作業項目,請由施工品質欄位選擇適合的作業項目,進 行查核。屬古蹟修復工程的作業項目,請由「附表:傳統建築修復工 程自主評量表」中選擇適合的作業項目進行查核。

四、注意事項

(一)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列為丙等:

1. 傳統匠師未到場施作。

2. 未按專家審查委員會或業主最後決議,進行修復;變更設計後亦同。

3. 變更設計後,如有需要而未調整、修正或補充監造計畫、施工計畫 與品質計畫的內容。

第五章 現場測試與問卷調查分析

為使研究成果更具可行性,本研究除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商討,將修訂的主辦 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納入現有系統中,以便於標案管理系統結合,以利管 理;並獲台北縣政府協助,提供四角亭炮台及頂泰山巖兩處古蹟修復工程進行實 地操作。此外,就 95 年文建會北區古蹟修復工地主任進修研習班、北區古蹟從 業人員基礎班與參加專家座談的專家學者,進行問卷調查,以瞭解相關人員的意 見。

5.1 現場測試

配合台北縣政府文化局的施工查核,針對四角亭炮台及頂泰山巖兩處古 蹟修復工程進行施工查核。為使主辦機關、監造單位與施工廠商對修訂的施 工查核流程與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能建立共識,特別於 95 年 5 月 29 日召開古蹟修復工程施工查核說明會,計有文化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 員會、台北縣政府、查核委員、楊仁江建築師事務所、漢光建築師事務所、

符宏仁建築師事務所、黃天浩建築師事務所、毅國營造公司、長太營造公司、

久鎮營造公司、福清營造公司、紅樹營造公司、帶春營造公司、佳禾營造公 造與慶仁營造公司等十六個單位,共廿八人參加。

兩處古蹟標案因行政作業與現況因素,已於 95 年 7 月 17 日進行頂泰山 巖施工查核,惟因修訂的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尚未正式公告,故主 辦機關使用現行的表單,但經施工查核小組、主辦機關、監造單位與承攬廠 商於現場討論,認為修訂的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較現行的表單更適 用於古蹟修復工程,尤其是明碓指出查核項目,使主辦機關、監造單位與承 攬廠商有所依循,亦提供與查核委員討論的平臺。四角亭炮台則預定於 95 年 12 月 27 日進行施工查核。

5.2 問卷調查基本資料部份

問卷調查的對象為文建會北區古蹟修復工地主任進修研習班、北區古蹟修復 從業人員基礎班與參與專家座談的專家學者,回數問卷數 93 份,扣除無效問卷 4 份,無查核經驗者 26 份,有效問卷數為 63 份。

問卷內容(附件五)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為受訪者的基本資料,第二部份為 古蹟修復施工查核的流程、書表。

一、 工作領域

工作領域有政府機關、建築師事務所、營造廠、專業分包商、匠師與學術單 位等六類,各分類統計如表 5.1 與圖 5.1 所示,顯示調查對象以營造廠最多,占 41.3%;建築師事務所次之,占 23.8%;專業分包商第三,占 11.1%。

表 5.1 工作領域分類統計表 單 位 有效問卷 百分比

政府機關 6 9.5%

建築師事務所 15 23.8%

營造廠 26 41.3%

專業分包商 7 11.1%

匠師 3 4.8%

學術單位 6 9.5%

合計 63 100.0%

政府機關

10% 建築師事務 所 24%

營造廠 40%

專業分包商 11%

學術單位 10%

匠師 5%

二、 與古蹟修復相關的工作年資

與古蹟修復相關的工作年資共有一年以內、一至三年、四至五年與六年以上 等六個選項,統計如表 5.2 與圖 5.3 所示,有六年以上工作年資者占 44.4%;一 至三年工作年資者,占 27%;四至五年工作年資者者占 17.5%,顯示受訪者有相 當的實務經驗,提供的意見可信度高。

另由圖 5.3 可知建築師事務所與專業分包商的受訪者,相對的工作年資較資 淺。

表 5.2 與古蹟修復相關的工作年資統計表

單 位 一年以內 一至三年 四至五年 六年以上 小計

政府機關 0 1 2 3 6

建築師事務所 3 4 2 6 15

營造廠 3 6 5 12 26

專業分包商 0 4 1 2 7

匠師 0 1 0 2 3

學術單位 1 1 1 3 6

小 計 7 17 11 28 63 百 分 比 11.1% 27.0% 17.5% 44.4% 100.0%

一年以內 11.1%

一至三年 27.0%

四至五年 17.5%

六年以上 44.4%

圖 5.2 與古蹟修復相關的工作年資統計圖

0% 50% 100%

政府機關 建築師事務所 營造廠 專業分包商 匠師 學術單位

一年以內 一至三年 四至五年 六年以上

圖 5.3 各工作領域的受訪者工作年資分佈圖 三、 參與或接受施工查核的經驗

參與或接受施工查核的經驗,如表 5.3 所示,有六次以上經驗者有 28 位,

占 44.46%;有二次以上經驗者有 13 位,占 20.6%;有三次經驗者有 10 位,占 15.9%;有三次以上經驗者有 42 位,占 66.4%,即受訪者對施工查核並不陌生。

由圖 5.4 顯示受訪者中營造廠接受施工查核的經驗最豐富。

表 5.3 「參與或接受施工查核的經驗」之統計表

單 位 一次 二次 三次 四次 五次 六次以上 小計

政府機關 0 1 1 0 2 2 6

建築師事務所 2 3 3 0 0 7 15 營造廠 4 6 4 0 0 12 26

專業分包商 2 1 0 1 0 3 7

匠 師 0 0 2 1 0 0 3

學術單位 0 2 0 0 0 4 6

小 計 8 13 10 2 2 28 63

0% 20% 40% 60% 80% 100%

政府機關 建築師事務所 營造廠 專業分包商 匠師 學術單位

一次 二次 三次 四次 五次 六次以

圖 5.4 各工作領域施工查核經驗統計圖

5.3 古蹟修復工程施工查核部份

一、 現行的公共工程施工查核流程是否適用於古蹟修復工程

本題共有非常適用、適用、尚可、不適用與非常不適用等五項選項。統計如 表 5.4 所示,非常適用與適用占 11.1%;尚可占 41.3%;不適用與非常不適用占 47.6%;顯示現行公共工程施工查核流程仍有改進空間,受訪者認為不適用或非 常不適用的原因計有:

1. 公共工程施工查核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之規定而定訂之,但古 蹟與歷史建築依文資法之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另訂定採購 法。故查核辦法應回到文資法,由文建會主導辦理查核工作[G]

2. 查核項目並無法涵蓋古蹟修復工程施工項目,無法客觀查核;現代工 程與古蹟維護之種類不同[G]

3. 與傳統修復工程品質無關,傳統施作工料項目與查核內容無法適切,

傳統施作項目有許多工項,係由承包商工匠有一定經驗者(或有登錄 之匠師)帶隊,由工地主任組織工作團隊施工[A]

4. 古蹟為手工藝成品,且評量多為主觀性質,故需另訂查核項目[A]

4. 古蹟為手工藝成品,且評量多為主觀性質,故需另訂查核項目[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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