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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現場測試與問卷調查分析

5.2 問卷調查基本資料部份

問卷調查的對象為文建會北區古蹟修復工地主任進修研習班、北區古蹟修復 從業人員基礎班與參與專家座談的專家學者,回數問卷數 93 份,扣除無效問卷 4 份,無查核經驗者 26 份,有效問卷數為 63 份。

問卷內容(附件五)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為受訪者的基本資料,第二部份為 古蹟修復施工查核的流程、書表。

一、 工作領域

工作領域有政府機關、建築師事務所、營造廠、專業分包商、匠師與學術單 位等六類,各分類統計如表 5.1 與圖 5.1 所示,顯示調查對象以營造廠最多,占 41.3%;建築師事務所次之,占 23.8%;專業分包商第三,占 11.1%。

表 5.1 工作領域分類統計表 單 位 有效問卷 百分比

政府機關 6 9.5%

建築師事務所 15 23.8%

營造廠 26 41.3%

專業分包商 7 11.1%

匠師 3 4.8%

學術單位 6 9.5%

合計 63 100.0%

政府機關

10% 建築師事務 所 24%

營造廠 40%

專業分包商 11%

學術單位 10%

匠師 5%

二、 與古蹟修復相關的工作年資

與古蹟修復相關的工作年資共有一年以內、一至三年、四至五年與六年以上 等六個選項,統計如表 5.2 與圖 5.3 所示,有六年以上工作年資者占 44.4%;一 至三年工作年資者,占 27%;四至五年工作年資者者占 17.5%,顯示受訪者有相 當的實務經驗,提供的意見可信度高。

另由圖 5.3 可知建築師事務所與專業分包商的受訪者,相對的工作年資較資 淺。

表 5.2 與古蹟修復相關的工作年資統計表

單 位 一年以內 一至三年 四至五年 六年以上 小計

政府機關 0 1 2 3 6

建築師事務所 3 4 2 6 15

營造廠 3 6 5 12 26

專業分包商 0 4 1 2 7

匠師 0 1 0 2 3

學術單位 1 1 1 3 6

小 計 7 17 11 28 63 百 分 比 11.1% 27.0% 17.5% 44.4% 100.0%

一年以內 11.1%

一至三年 27.0%

四至五年 17.5%

六年以上 44.4%

圖 5.2 與古蹟修復相關的工作年資統計圖

0% 50% 100%

政府機關 建築師事務所 營造廠 專業分包商 匠師 學術單位

一年以內 一至三年 四至五年 六年以上

圖 5.3 各工作領域的受訪者工作年資分佈圖 三、 參與或接受施工查核的經驗

參與或接受施工查核的經驗,如表 5.3 所示,有六次以上經驗者有 28 位,

占 44.46%;有二次以上經驗者有 13 位,占 20.6%;有三次經驗者有 10 位,占 15.9%;有三次以上經驗者有 42 位,占 66.4%,即受訪者對施工查核並不陌生。

由圖 5.4 顯示受訪者中營造廠接受施工查核的經驗最豐富。

表 5.3 「參與或接受施工查核的經驗」之統計表

單 位 一次 二次 三次 四次 五次 六次以上 小計

政府機關 0 1 1 0 2 2 6

建築師事務所 2 3 3 0 0 7 15 營造廠 4 6 4 0 0 12 26

專業分包商 2 1 0 1 0 3 7

匠 師 0 0 2 1 0 0 3

學術單位 0 2 0 0 0 4 6

小 計 8 13 10 2 2 28 63

0% 20% 40% 60% 80% 100%

政府機關 建築師事務所 營造廠 專業分包商 匠師 學術單位

一次 二次 三次 四次 五次 六次以

圖 5.4 各工作領域施工查核經驗統計圖

5.3 古蹟修復工程施工查核部份

一、 現行的公共工程施工查核流程是否適用於古蹟修復工程

本題共有非常適用、適用、尚可、不適用與非常不適用等五項選項。統計如 表 5.4 所示,非常適用與適用占 11.1%;尚可占 41.3%;不適用與非常不適用占 47.6%;顯示現行公共工程施工查核流程仍有改進空間,受訪者認為不適用或非 常不適用的原因計有:

1. 公共工程施工查核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之規定而定訂之,但古 蹟與歷史建築依文資法之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另訂定採購 法。故查核辦法應回到文資法,由文建會主導辦理查核工作[G]

2. 查核項目並無法涵蓋古蹟修復工程施工項目,無法客觀查核;現代工 程與古蹟維護之種類不同[G]

3. 與傳統修復工程品質無關,傳統施作工料項目與查核內容無法適切,

傳統施作項目有許多工項,係由承包商工匠有一定經驗者(或有登錄 之匠師)帶隊,由工地主任組織工作團隊施工[A]

4. 古蹟為手工藝成品,且評量多為主觀性質,故需另訂查核項目[A]

5. 應因工程金額多少區分,查核單位應統一[C]

6. 查核之全面適切性待議[C]

7. 查核委員得認知尺度問題[C]

8. 應依文建會的程序查核[C]

9. 無法確定反應古蹟工程特性進行相關查核[C]

10. 查核委員背景不同,未能了解古蹟問題[C]

11. 頻率與提送資料未能反應古蹟工程之特殊性[C]

12. 委員提問以新工程思考邏輯為主,往往偏離工程主題,進度查核較難 解釋[C]

13. 工程施作項目差異性太大,不應以相同標準看待[C]

14. 查核項目之數值標準問題;各工項流程,施工推進問題,現代工程與 古蹟維護種類不同[C]

15. 查核次數應依工程實際金額,規模,規劃分配[C]

16. 以現代建築項目查核,查核項目不符,且不專業[C]

17. 項目不符,重點不同[C]

18. 古蹟材質、強度……等設計不適用[C]

19. 流於形式,尤其資料多為桌上作業,無助於施工技術或品質之提昇 20. 現行內容過於簡化[C]

21. 與實際施作工項之中的檢查項目不吻合,有施作的郤無查核項目[SC]

22. 內容不能配合古蹟內容[P]

表 5.4 「現行的公共工程施工查核流程是否適用於古蹟修復工程」之統計表 單 位 非常適用 適用 尚可 不適用 非常不適用 小計

政府機關 0 2 3 1 0 6

建築師事務所 0 1 11 1 2 15

營造廠 0 2 7 15 2 26

專業分包商 0 1 2 3 1 7

匠師 0 1 1 1 0 3

圖 5.5 顯示,政府機關與建築師事務所較接受現行的施工查核流程,營 造廠則較不接受現行的施工查核流程。

0% 20% 40% 60% 80% 100%

政府機關 建築師事務所 營造廠 專業分包商 匠師 學術單位

非常適用 適用 尚可 不適用 非常不適用

圖 5.5 「現行的公共工程施工查核流程是否適用於古蹟修復工程」之統計圖 二、 現行的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的內容,是否適用

本題共有非常適用、適用、尚可、不適用與非常不適用等五項選項。統計如 表 5.5 所示,非常適用與適用占 11.1%;尚可占 50.8%;不適用與非常不適用占 38.1%;顯示現行的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的內容仍有改進空間。

表 5.5 「現行的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是否適用於古蹟修復工程」之統計表 單 位 非常適用 適用 尚可 不適用 非常不適用 小計

政府機關 0 0 5 1 0 6

建築師事務所 0 1 11 1 2 15

營造廠 0 2 10 12 2 26

專業分包商 0 1 4 2 0 7

匠 師 0 2 1 0 0 3

學術單位 0 1 1 2 2 6

小 計 0 7 32 18 6 63

百分比 0.0% 11.1% 50.8% 28.6% 9.5% 100.0%

受訪者認為不適用或非常不適用的原因計有:

1. 不應該以既有制度及內容查核具特殊性的古蹟修復工程[A]

2. 古蹟工程進行期間變數太大,本表尚無法全盤考量[A]

3. 各工程項目均訂定規範,有些其實非規範能清楚交待,例如解體,解 體前應將所有構件編號,記錄,但當解體工程進行中也會有一些隱蔽 構件事先沒看到,拆解後才發現等等,個人認為拆解步驟,記錄詳實 更重要,所以事先訂定注意事項比合不合規範更重要,施工查核自主 品質儘量依各案訂定[A]

4. 現行的內容太簡化[A]

5. 查核項目與古蹟施作項目不同;傳統施作工項目前缺乏量化的品質要 求;工程查核人員不懂古蹟工程[A]

6. 內容之查核項目非關修復工作而設置[A]

7. 新建工程與傳統建築工程有極大差異,應另訂適用的查核內容[A]

8. 未能配合古蹟修復工程的特殊性[C]

9. 查核人員,內容標準皆不適用[C]

10. 應依文建會古蹟維護辦法查核,如有傳統方式查核即尚可[C]

11. 工序及材料均非查核內容項目,設備等級與新建工程不同,不能一體 適用[C]

12. 查核項目不切合實際狀況,應依實際狀況查核之屬合理[C]

13. 查核項目之數值標準問題;各工項流程,施工躍進問題,現行工程古 蹟維護種類不同[C]

14. 查核項目內容不符合古蹟項目[C]

15. 公共工程查核尚以現代工程為主要查核對象,應設計符合古蹟修復工 程之自主評量表[C]

16. 現行工程表單均為一般土木建築工程非屬古蹟專屬表單,查核基準即 不同[C]

19. 以蟲蟻防治而言太籠統,應做較明顯的規範[SC]

20. 無法針對專業分包商做仔細的檢查[SC]

21. 古蹟以修復為主,非新建[P]

22. 古蹟材料、工法與現代技術、材料不同

另圖 5.6 顯示匠師反而較能接受現行的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之 內容。

0% 20% 40% 60% 80% 100%

政府機關 建築師事務所 營造廠 專業分包商 匠 師 學術單位

非常適用 適用 尚可 不適用 非常不適用

圖 5.6 「現行的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是否適用於古蹟修復工程」之統計圖 三、 現行的施工查核頻率是否適用

本題共有適用、不適用與無意見等三項選項。統計如表 5.6 所示,認為不適 當占 36.5%,顯示現行的施工查核頻率仍有改進空間。由圖 5.7 所示可知專業分 包商與匠師對現行的施工查核頻率較能接受。

表 5.6 「現行的施工查核頻率是否適用」統計表 單 位 適當 不適當 無意見 小計

政府機關 0 3 3 6

建築師事務所 6 4 5 15

營造廠 7 14 5 26

專業分包商 0 0 7 7

匠師 1 0 2 3

學術單位 1 2 3 6

小 計 15 23 25 63 百分比 23.8% 36.5% 39.7% 100.0%

0% 20% 40% 60% 80% 100%

政府機關 建築師事務所 營造廠 專業分包商 匠師 學術單位

適當 不適當 無意見

圖 5.7 「現行的施工查核頻率是否適用」統計圖 至於受訪者認為合適的施工查核頻率計有:

1. 一次[G]

2. 解體後、工程進度 35%、工程進度 75%[G]

3. 解體後、50%或 70%[A]

4. 每案最多 2 次,且各級查核單位不宜重疊[A]

5. 2 次,前、中[A][C]

6. 半年一次[C]

7. 一千萬二次,一千萬以下一次[C]

8. 三次[C]

9. 不論大小一律至少兩次[C]

10. 30%、60%、90%三次,100%時驗收[C]

11. 中央應有統籌單位,而非多頭馬車[C]

12. 三次,時間依工程規劃[C]

13. 一個工程 1-2 次[C]

14. 依工程規模調整,2-5 次比較合理[C]

15. 50%、80%兩次[C]

16. 每年 1-2 次[C]

17. 一次,重大缺失酌加[C]

18. 1-2 個月一次[C]

19. 20%、40%、60%、80%[C]

四、 施工查核分為書面預審與現場查核是否可行

本題共分為十分可行、可行、没意見與不可行等四個選項,統計如表 5.7 所 示,認為十分可行與可行者占 77.8%,顯見受訪者認為提供查核委員充分的資 料,是非常重要的事。由圖 5.8 可知,政府機關受訪者對本題的意見較分歧;其 中認為不可行的原因為:

1. 易流於形式

2. 查核委員是否能確實預審及支付費用不足,常流於形式。

3. 書面審核與真實工地狀況有落差,恐無法真正瞭解狀況。

五、 對現行施工查核流程是否有建議

本題僅有没有意見及建議等兩個選項,統計如表 5.8 所示,没意見的受訪者 占 77.8%,顯示受訪者對現況或許有不滿意之處,但又不知如何改進。由圖 5.9

本題僅有没有意見及建議等兩個選項,統計如表 5.8 所示,没意見的受訪者 占 77.8%,顯示受訪者對現況或許有不滿意之處,但又不知如何改進。由圖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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