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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行的工程施工查核機制

3.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3.2.4 查核結果的處理

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 彙送主管機關備查。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條文示意圖如圖 3.2 所示。

圖 3.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條文示意圖

八月廿一日公布,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修正。針對查核小組的查核依據、主要查核 項目、應紀錄事項、查核件數、查核方式、辦理查核的相關規定、查核成績的計 算、查核成績的規定、缺失改善的規定、查核成績為丙等的處置、主管機關得辦 理事項等加以規範。分別說明如下:

3.3.1 查核依據

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相關法令 及工程契約規定,並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 宜。

3.3.2 主要查核項目

查核小組之主要查核項目,得包含:

一、 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 之處理。

二、 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 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 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三、 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 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 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 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3.3.3 應記錄事項

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應加以記錄:

一、 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二、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 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3.3.4 工程施工查核各項書表格式

工程施工查核各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目前訂定的書表有:主辦機 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附件一)與查核委員紀錄表(附件二)

3.3.5 工程查核的件數

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 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 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 核。

二、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 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 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上述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 主管機關備查。

3.3.6 查核方式

查核小組應依前條規定之查核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核時機,定期辦 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3.3.7 對監造單位及廠商之要求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 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3.3.8 檢驗、拆驗或鑑定

廠商負擔。

3.3.9 查核成績之計算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 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 十分者為丙等。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3.3.10 查核結果列為丙等之規定

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 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 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 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 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 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 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若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辦理;

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 績以六十九分計。

3.3.11 缺失改善之規定

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 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 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機關,並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 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3.3.12 查核結果之獎懲

主辦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

並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查核成績為優等者,主辦機關得將廠商 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 項目參考;獎勵期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查核成績列為丙 等者,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一、 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 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 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 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 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五、 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主辦機關除應依 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上述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辦理。

主辦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主辦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 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3.3.13 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 定期公告查核小組查核情形。

二、 不定期派員查核各查核小組作業情形。

三、 考核各查核小組之執行績效。

四、 查核小組執行績效之考核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條文示意圖如圖 3.3 所示。

實施查核

(三) 相關書面資料查閱

(四) 現場會勘(含鑽心取樣、尺寸抽測)

(五) 查核檢討會議(將缺失建議告知主辦機關,並開始改善)

(六) 彙整查核紀錄

查核委員於填寫查核委員查核紀錄表後,交予查核小組工作人員彙整

(最遲隔日即交予工作人員)

三、 缺失改善階段

(一) 查核小組

1. 查核小組於七個工作天內發文,要求改善,並視需要要求檢討相關 人員責任或撤換相關人員。

2. 追蹤改善情形

(二) 主辦機關

1. 督導監造單位及承包商進行改善。

2. 主辦機關審核監造廠商提報缺失改善成果,若相關資料完備,再報 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後,再函送查核小組核備。

3. 改善對策及改善情形經主辦機關、主管機關或查核小組審核,未完 成改善情節輕微者,應退件要求補正。

4. 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或逾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或查核小組再次派 員複查,除依契約規定罰則辦理外,並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 業辦法」第八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 查核小組

1. 主辦機關所提報之改善對策及改善情形,經查核小組審核已完成改 善時予以結案。

查核小組

(一) 可協助主辦機關建立督導模式,並自行檢視是否落實品質相關規定。

(二) 其查檢表格式與自評結果,可提供查核小組參考 三、 填表注意事項

(一) 主辦機關應於接受查核時,將填寫後之自主評量表於查核前或查核 時,提送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參考

(二) 本表不需評分,僅需進行下列事項,並提供查核小組參考:

1. 將缺失項目打勾。

2. 填寫「施工進度」相關資料,並說明異常及採取之對策。

3. 對專業人員進行評核—需註明人員姓名及其執行狀況情形。

4. 缺失項目請於□打勾,位置或缺失情形可於該項最後空白處註明。

5. [0~2] 表每項扣點數範圍,係提供查核委員參考,主辦機關不需於 ( ) 內填寫資料。

6. 若本工程無某分項工程,可將該項刪除,或僅抽出本工程涵蓋之分 項工程予以組合,惟需予以重編頁碼。

3.6 查核委員紀錄表

一、 填寫人員:由查核委員填寫 二、 目的:

(一) 記錄工程查核缺失、優點、建議與進行評分,提供查核小組工作人員 彙整,以便函請主辦機關改善。

(二) 註明相關缺失編號,提供查核小組填報季報與分析使用。

三、 填表注意事項

(一) 請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相關法令、工程契約規定

(三) 請對照機關所填「自主評量表」之缺失編號,於缺失後以括號加註該 編號。若該表未列出,請填每子項之其他編號。

(四) 評分應客觀公正

(五) 若工程缺失嚴重符合丙等之情況,評分應在七十分以下。

(六) 分項評分結果良好,應於「優點欄位」註明具體優點;未評滿分者,

亦應說明具體缺點。

(七) 契約未明定事項,若非違反法令,應以建議形式提出。

(八) 查核委員填寫本表前,先行檢視主辦機關填具之「主辦機關工程管理 自主評量表」評量結果,並依據查核情形填寫。若主辦機關自主評量 與實際狀況有落差時,得視情節加重扣分。

(九) 本表各項優、缺點請加以具體說明。有關缺點部分,請參考「主辦機

(九) 本表各項優、缺點請加以具體說明。有關缺點部分,請參考「主辦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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