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就有關古蹟修復工程施工查核的法規與文獻作一回顧,以瞭解施工查核 相關制度建立的準則。
玆就國內外古蹟修復工作,有關工程施工查核的法規、研究概念與規範等進 行分析:
2.1 國內
2.1.1 相關法規
1.古蹟相關法規
國內目前古蹟相關法規有: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文化資產保存法 施行細則(2006)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2006)。此三 項法規對於古蹟修復作原則性的規定,並未提及古蹟修復的施工查核。
2.工程施工查核相關法規
國內工程施工查核相關法規有:政府採購法(2002)、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2004)、工程施工小組組織準則(2002)與工程施工小組作業辦法 (200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補充規定(2005)、工程施工查 核小組處理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補充規定(2005)、修正各工程主管機關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施工進度之評分原則(2005)與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 要點(2005)等,其中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四項為工程施工查核的法源依據,
其餘有關查核目的、查核範圍、查核小組、查核運作、查核結果處置等皆有詳 細規定;此外,公共工程委員會亦訂定了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2005)、查核委員紀錄表(2006)、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2005)、查核 小組查核紀錄等紀錄表格(2006),供工程施工查核用。相關法規與紀錄表格亦 多次修正、補充,以應因實務所需,惟多以現代工程為主,並未考慮古蹟修復 工程的特殊性,工程施工查核最主要的參考紀錄表格-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 評量表,直至 2005.02 方增加「傳統建築修復與木結構工程」(共 13 小項)
及「傳統建築修復與木結構工程材料」(共 4 小項)等與古蹟修復相關項目。
2.1.2 相關研究
有關施工查核的相關研究多以現代工程為主,甚少觸及古蹟修復工程。鑑 於近年對古蹟修復品質要求日益嚴格,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2003 年起研擬並 推動為期五年的「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補強整合型研究計畫」,至 2005 年進 行「古蹟修復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三)-古蹟修復工程施工查核程序 及工作手冊」,首開國內研究之先。
2.1.3 相關規範
工程施工查核的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與工程施工查核的相關 規定有: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2003)、查核程序、表格填寫及注意事項 介紹(2005)、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介紹(2005)、查核作業錯誤 行為態樣(2005)、工程品質常見缺失說明(2003)與施工品質查核重點(2006) 等,惟仍以現代工程為主。
2.2 中國大陸
2.2.1 相關法規
大陸方面對古蹟修復的主要法令為文物保護法(2002)及施行細則
(2003),但其內容並未對品質管理等項目作規範,仍屬於原則性的規定。另
「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2000),是在中國文物保護法規體系的框架下,對 文物古蹟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的行業規則和評價工作成果的主要標準,同時可以 作為處理有關文物古蹟事務時的專業依據。此外,2002 年和 2003 年,大陸又 分別訂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及「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此三項辦法的部分內容與國內的
「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相似,主要針對古蹟修復「專業人員」的資格規定。
保修、監督管理及罰則等相關事項。其中「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暫行 規定」雖是針對古蹟修復工程品質監督工作所制定之規範,但其各項內容仍是 屬於原則性之規範,並未訂定統一之標準。
2.2.2 規範
大陸的國務院建設部,於 1991 年公告了「古建築修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標準」,北方地區,CJI 39-91,1995 年則公告了南方地區 CJI 70-96 的標準。
內容涵蓋面相當完整且有各項品質檢驗之標準為其優點,但皆以新作為基準,
甚少涉及「修復」的內容,對保存科技修復亦未納入規範。
「建設部」為加強古蹟修護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及鑑定工作,在 2002 年 編輯了古建木工(南方篇、北方篇)、古建瓦工(南方篇、北方篇)、古建油 漆工(南方篇、北方篇)、古建彩繪工等四本古建築修復相關項目手冊,其內 容包括專業標準、鑑定規範、鑑定試題庫,但其內容較為偏重於仿古工程之認 識與鑑定,對於實際修復內容及驗收則未論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