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3. 個人之意思自主決定權與人格權
個人之「意思自主決定權」,有學者認為亦屬民法上之人格法益,
其主張人格權其實就是「一般人格權」,即關於人的價值與尊嚴的 權利。「一般人格權」為一種母權,不待法律規定即受到保障。因 此,德國實務上對於人格權受到侵害,若不在個別人格權之範圍 內,只要其他法律已經明文加以保護,而且不加以保障會成為法律 上對人格權保障的漏洞,則民法無理由不將之視為「一般人格權」
加以保障。(李震山, 2001; 張維民, 2007)
目前,德國之立法對於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例如名譽、信用、自 主決定權等,已加以承認其屬於一般人格權。其中自主決定權在刑 法中即是強制罪所保護之法益「意思自主之自由性」(德國刑法第 240 條;我國刑法第 304 條),既然刑法中已明白規定,自然也屬 於重要的人格權法益。(李震山, 2001; 張維民, 2007)
4. 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身體自主權」一詞,常在女性議題中被引用,例如生育、墮胎、
代理孕母等。女性主義者認為「身體自主權」指的是「人對自己操 縱的權利,如果人被剝奪此種權力,即是被剝奪作為人的資格,喪 失作為人的屬性。對女性而言,性及生育行為的控制是女性性別的 最佳指標……沒有自由控制自己的身體,女性其他的自由都是空 談」,由此定義可知女性主義定義之「身體自主權」著重在於人的 主體性,而其範圍則至少包括性及生育之自主權。因此,「身體自 主權」為德國禁止代孕生殖的理論基礎之一。(王澤鑑, 2006; 張維 民, 2007)
5. 受精卵是否受人性尊嚴保護
受精卵是否亦為人類生命最初之階段,而為人性尊嚴保護之對象?
按德國憲法法院於1975 年做出的墮胎判決表示,即使是未出生之 人類生命,亦同樣受到人類尊嚴之保障,因為在出生前之生命過 程,涉及的是個別人類發展無法分割之階段。只要有人類生命存 在,該生命便享有人類尊嚴之保障;至於享有人類尊嚴的之主體是 否對此有所意識,並且知道要自己主張,並不重要,從人類存在開 始就具有之潛在能力,已經足夠賦予其相對之人類尊嚴。(李震山, 2001; 薛宇婷, 2005)
1993 年 5 月 28 日之判決中,聯邦憲法法院雖然再次肯定,未出生 之生命仍然享有人類尊嚴之保障,但是對於生命是否始於精子與卵
子的結合則未明白表示意見。德國憲法法院之判決既確認「憲法上 所保護之人類生命,包括已出生及尚未出生者。」雖未明確指出生 命之始期,但審視前開判決內容,可知其意圖將生命界定於精子與 卵子結合之時。由於尚未出生之生命的保障為國家之根本,因而受 精卵亦受到德國基本法之人類尊嚴及生命之尊重所保護。(陳英鈐, 2001; 薛宇婷, 2005)
二 代孕子女之地位
雖然德國實質上禁止代孕行為,但在其國內偶爾仍然會出現進行代孕生殖的 案例,此時,委託夫妻必須透過合法收養程序始能成為代孕子母之合法父母 (陳鳳珠, 2003)。下面第五點所介紹的德國雙胞胎案例即為其中一例。
三 罰則
德國胚胎保護法認為代孕係濫用生殖技術之行為,故規定為代孕人進行 人工受精或胚胎移植受術者,將被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16,但接受手術之代 孕人如於小孩出生後繼續扶養之,則為代孕人進行手術者不在處罰之列。然 代孕人如保留對小孩之親權,而未交付小孩於受術夫妻,此根本無法達成代 孕目的,即受術夫妻無法經由代孕獲得有自己血緣的小孩。因此,德國胚胎 保護法雖未明文禁止代孕,然已於條文文義中間接表達禁止代孕之立場。
( The Embryo Protection Act, 1990; 陳鳳珠, 2003) 四 代孕實施相關之訴訟案例
1985 和 1986 年間,收養仲介法(1989)以及胚胎保護法(1990)尚未公布施 行,德國聯邦法院只處理過三個代理孕母的案件。這些案件的爭點都在執行 代孕生殖契約後的付款,在三個案件中,法院一致認為代孕生殖違反德國基 本法的立法精神,而判定契約為無效而無法強制執行。(陳家和, 2006) 五 該政策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爭議與問題
雖然德國政府已經明文禁止代孕生殖行為,但是仍然存在許多不孕夫妻希望 能夠擁有帶有自己基因的孩子。在國內政策只能使委託夫妻以收養方式來合 法成為自己孩子的父母的情況下,有許多德國夫妻轉而到國外進行代孕生 殖,以求能擁有自己的孩子,並直接取得法律上的親權。然而,實務上卻出 現藉由代孕所產下的子女在進行代孕生殖的國家與德國皆無法取得身分的 案例,造成委託夫妻無法將代孕子女帶回國的窘境。(News a)
案例事實如下:一對德國夫妻到印度進行代孕生殖,成功產下一對雙胞胎。
由於印度的法律開放完全性的商業代孕,代理孕母在簽立代孕契約之時,即 已放棄其對於所生下代孕子母之親權。因此,該藉代孕所生之雙胞胎無法因 其為代理孕母所生而取得印度國籍。另一方面,因為德國禁止代理孕母之 故,德國政府亦不願意給予該雙胞胎德國國籍。(News a)
此情形造成的結果為:在這之前,雙胞胎無法取得任何一個國家的身分,所 以無法跟隨其”真正”的父母(委託夫妻)回到德國。因為無法帶孩子回德國之 故,委託夫妻必須隨時有一人留在印度照顧雙胞胎,對於她們的精神跟體力 來說都是極大的負擔。(News b)
本案直到2010 年 1 月,才露出一線曙光,解決的方法為,根據德國的法律,
以跨國收養之方式,讓委託夫妻收養該雙胞胎,以使雙胞胎獲得德國國籍。
雙胞胎在2010 年 5 月跟著他們的父親 Jan Balaz 回到德國,印度最高法院的 法官祝福他們,並且希望印度政府盡早對代孕生殖做出完善的立法。這個結 果距離該雙胞胎出生的2008 年 1 月,足足過了兩年四個月之久。(News c) 六 參考資料
y 中文論文
陳鳳珠,代孕契約法律關係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3 年 6 月
張維民,由代孕生殖法草案論代孕者之身體自主權,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8 月
薛宇婷,我國基因型代孕法制化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5 年 1 月
陳家和,代理孕母制度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5 月
陳美伶,人工生殖之立法規範,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頁98,
1994 年 6 月(轉引自薛宇婷, 2005, 頁 66, 註 113)
陳蕙芳,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國立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頁64-65,1999 年 6 月(轉引自薛宇婷, 2005, 頁 66, 註 115)
陳英鈐,人類幹細胞研究的法議題,正大法學評論第67 期,頁 14-15,2001 年九月(轉引自薛宇婷, 2005, 頁 70, 註 126)
蔡維音,「人性尊嚴」作為人類基因工程之基礎法律規範理念—「人性尊嚴」
作為法律概念其內涵開展之可能性,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暨應用倫理學研究 室主辦「人類基因組計畫之倫理、法律與社會涵意」學術研討會,1999 年 4 月,第8 頁(轉引自張維民, 2007, 頁 38, 註 43)
李震山,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修訂再版,元照,2001 年,第 8 頁(轉引 自張維民, 2007, 頁 38, 註 42)
王澤鑑,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障範圍(1),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3 期,2006 年 6 月,第 60 頁(轉引自張維民, 2007, 頁40, 註 47)
王澤鑑,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二)憲法上人格權與私法上人格權,臺 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1 期,2006 年 4 月,第 93 頁(轉引自張維民, 2007, 頁 38, 註 48)
y 德國相關法規
胚胎保護法 German Embryonenschutzgesetz, The Embryo Protection Act Available athttp://www.bmj.bund.de/files/-/1147/ESchG%20englisch.pdf (Last visited: August 19, 2010)
收養仲介法German Adoptionsvermittlungsgesetz (Adoption Placement Act), Act on the Adoption Placement and the Ban on the Arrangement of Surrogate Mothers, Available at
http://www.auswaertiges-amt.de/diplo/en/Infoservice/FAQ/GermanFamilyLaw/
AdoptionPlacementAct-AdVermiG.pdf(Last visited: August 19, 2010)
y 相關判決
胚胎保護法相關判決(德文)
http://www.berlin.de/sen/justiz/gerichte/kg/presse/archiv/20090514.1745.127943 .html (Last visited: August 19, 2010)
y 案例相關新聞
News a, German Surrogate Twins: Can Adoption be a Way Out, Court Asks
http://www.vamban.com/news/german-surrogate-twins-can-adoption-be-a-way-o ut-court-asks/ (Last visited: August 19, 2010)
News b, German Surrogate Twins - End of Legal Battle in Sight After 2 years http://www.surrogacyeggdonorblog.com/2010/01/articles/egg-donation/german-s urrogate-twins-end-of-legal-battle-in-sight-after-2-years/ (Last visited: August 19, 2010)
News c, Court stresses law for surrogacy, twins headed for Germany
http://www.thaindian.com/newsportal/uncategorized/court-stresses-law-for-surro gacy-twins-headed-for-germany_100370036.html (Last visited: August 19, 2010)
y 網路資源
Victoria Keppler and Michael Bokelmann, “Surrogate motherhood-The legal in Germany”取自 http://www.surrogacy.com/legals/article/germany.html (Last visited: August 20, 2010)
法國
基本資料
許可或禁止之立場
禁止商業性及非商業性代孕 仲介者、醫師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委託夫妻之限制
代孕者之限制
相關法源
法國民法第16-7、1128、311-9、376 條;刑法第 227-12 條
主管機關
仲介單位
親權歸屬程序
委託妻無法取得子女親權
特色
一、 總則
(一) 立法沿革
1982 年法國首位藉由人工生殖受孕的小孩誕生,但直至 1994 年始有立 法規定,法國民法第16-7 條(art 16-7 du code civil)開宗明義規定「所有 涉及第三人,與生殖或懷孕相關之協議皆違法。」(附錄 167 頁)1994 年 的生技倫理法(The Bioethics Law)建立了生殖醫學管制架構,基本上對 人工生殖科技採較保守的限制立場。除了代理孕母外,法國接受其餘所 有的人工生殖技術,但僅限於異性夫妻、已婚或有兩年以上穩定關係,
且雙方皆存活並處於生育年齡,故單身女性、同性戀伴侶、年老夫妻或 寡婦皆不得透過人工生殖技術生育(J. McGregor & F. Dreifuss-Netter, 2007)。
生技倫理法(LOI n° 2004-800 du 6 août 2004 relative à la bioéthique, Bioethics Law No. 2004-800)於 2004 年有小幅度的修改:僅經衛生部 (Ministry of Health)許可的醫師可執行生殖醫療業務,於 2004 年修法 後,將此權限移轉於新成立之The Agence de la biomedicine,為歐洲唯 一一個結合管理器官捐贈、生殖、人類胚胎與基因等四大領域的機構(J.
McGregor & F. Dreifuss-Netter, 2007)。
(二) 禁止之立場及理由
「維護人性尊嚴」為法國對代理孕母議題的一貫態度,基此,法國禁止 基因型與借腹型代孕,因其將女性工具化,由她們「出租」子宮滿足他 人需求,若代孕者收取報酬,將更惡化此「嬰兒買賣」之印象,故立法 視代理孕母為一種剝削女性的形式(Annalijn Conklin et al., 2008)。
法國目前對人工生殖的管制架構,與其1994 年制定生技倫理法時的政
法國目前對人工生殖的管制架構,與其1994 年制定生技倫理法時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