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許可或禁止之立場
明文規定禁止代孕行為
任何人違反此規定,一律科以最高2000 坡幣的罰金,或最高 12 個月的監禁
委託夫妻之限制
代孕者之限制
相關法源
主管機關
衛生署
仲介單位
親權歸屬程序
特色
已有代孕草案提出
一 總則
(一) 立法沿革
目前為止,新加坡法律仍明文規定代孕行為不合法,但 2007 年已 有相關建議允許(借腹型)代孕的草案提出。新加坡之(借腹型)代孕草案 大致上有幾個重點:
1. 提議衛生署可以就代孕申請個案衡量是否準允其尋求代孕。舉例說 明,不應允許年紀過大,確曾經有機會在年輕時懷孕的婦女,來尋 求代孕,因為這樣便項鼓勵年輕婦女延後生育,也影響到亞洲傳統 之家庭價值觀。
2. 在委託妻無法提供卵子的情形下,如須必要進行基因型代孕時,要 更嚴格把關醫師對擁有健康卵巢機能的孕母施行取卵之醫療行 為。因為取卵所冒的健康風險(用一般施行於卵巢功能有障礙之婦 女的方法,過度刺激健康孕母的卵巢)及考量 IVF 術本身價格昂 貴,造成孕母經濟上的負擔。醫師應該要受更謹慎的 Guideline 限 制,同時避免醫師為從中獲取不必要利益,提高孕母不必要的風險。
3. 限制孕母只能為以生產過並且有穩定家庭關係之婦女。以避免孕母 因為過度情感依賴腹中胎兒而引發親權糾紛。
4. 孕母不宜為外國人,除非孕母為委託夫妻之親人。此舉可避免國與 國間代怨法律互不相容所引起的問題。也可排除孕母與委託夫妻生 活背景相差過大所引發的問題。
5. 代孕報酬應為非商業性,只需包含必要支出項目。建議設立社工特 別單位為此項金額把關並避免檯面下的委託雙方金錢交易。
6. 應避免醫療人員對代孕做招攬廣告,以防有利益衝突之道德問題。
7. 親權歸屬應該在代孕契約中明文強制委託夫妻一定要接受代孕寶 寶,不可逃避責任,既使代孕寶寶出現先天缺陷,法應規定代孕契 約有被執行之效力。
8. 如有必要使用第三人捐贈的卵子時,應遵照嚴格的 Guideline 限 制,避免委託夫妻向外尋求較“優越”的卵子來做受精,把代孕寶寶 客製化/商品化。
(二) 禁止之立場及理由
在新加坡,一般反對代理孕母合法化的通常說法大致分為幾個要點:
1. 此行為若合法化,將混淆社會對母親角色的認知
2. 對代理孕母來說,可能會有被經濟較強勢委託夫妻剝削的可能 3. 代理孕母的身心狀態與健康,可能因為對於代孕過程所必須承受的
心理壓力不了解或正確認知,而受到極大痛苦與打擊。
對於委託夫妻方面,意見偏向保守一派的主流說法,則較擔心立法 合法化代孕生殖將造成一般健康、非不能生育的婦女有選擇拖延生育年 齡的狀況,而將工作以及對於自身身材的關注放在生兒育女之前。
對於代孕寶寶的福利來講,主流意見也分為下列幾點:
1. 害怕產生將小孩商品化的危險
2. 萬一代孕寶寶出生後發現有先天性缺陷,或者說如果委託夫妻有離 婚或死亡的狀況發生的話,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妻都有可能不願扶養 出生的寶寶。
3. 這樣的情形有可能造成小孩未來心智成長上的問題
上述幾點可以更進一步整理成父母角色、剝削、不平等的談判地 位、同意及孩童福利等五個部份來討論:
1. 父母角色問題
到底代孕機制對於新加坡社會對於母親角色的期待之傷害足 不足以造成新加坡政府禁止代孕政策的正當性。如此的禁止是否真 能避免沒有生育問題的婦女將家庭規畫至於工作規畫之上。
事實上在新加坡,“母親”一詞的概念並沒有被任何法條明文定 義。但在大多成文法裏頭將“母親”的概念推定為“生母”。新加坡國 內的各宗教信仰,如佛教宇伊斯蘭教,也深深的影響了新加坡人對 這一詞的定義及概念。的確,在如此觀念保守的新加坡,任何對於 女人必須結婚(然後)生子如此傳統觀念會造成挑戰的行為都被視 為洪水猛獸。即使是國內支持單純出借子宮之代孕制度的學者,也 不免在其討論文獻裡提到政府應注意避免代孕制度合法化後,女人 開始拖延生育年齡的問題。如此可見,新加坡國民對於亞洲國家傳 統婦女社會角色的期待是非常重視的。但現今新加坡的社會事實似 乎證明了即使代孕制度還未被合法化,婦女們早已開始延後她們的 生育年齡。理論上,將代孕制度合法化並不會造成更嚴重的婦女角 色上的轉變。無論如何,一般傳統觀念仍不支持將代孕行為合法化。
2. 剝削
代孕制度所將帶來的權利剝削問題可從兩個角度來觀看:1)付 費借用子宮的行為將嚴重物化婦女;2)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妻之不等 的社經地位將可能造成契約談判上的不公平。
在商業化或物化女性的觀點,有學者也爭議它的可靠性。學者 舉出新加坡政府容許合法的卵子出售行為(規範在“生物複製法”)與 容許合法娼妓的營業行為,來提出對此論點的挑戰。
3. 不平等的談判地位
到底代孕制度之合法化會不會造成較貧窮的婦女處於劣勢的 談判地位,而被迫接受較不平等的談判條件?學者指出,就如同在 新加坡的合法幫傭政策底下,研究顯示會用勞力換取金錢的經濟弱 勢婦女,並沒有因幫傭政策的合法化而有被雇主剝削的情形。以勞 力換取金錢純粹是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上利益,而非因被迫不得已 而接受較劣質的工作條件。
4. 同意
“同意之行使”的問題也是反對代孕政策合法化的另一個論點。社會 一般普遍認為 1)代理孕母沒有辦法想像或代孕行為有可能對其造 成身體上及心理上的危險有所認知;2)代理孕母在行使其同意之極 大的主因有可能純粹是金錢的誘惑。
支持代孕合法化的學者指出,在“同意之行使”以及對危險的認 知上,此類婦女自主權的行使早已有先例。像是健康的婦女可以就 捐贈卵子給實驗機構行使同意權。新加坡政府也同意並認定身心健 全的婦女在懷孕 24 周內有其墮胎的選擇權。所以代理孕母也應被 政府賦予相同的對待,合法化其對於代孕行為的自主權的行使。學 者對於孕母對於危險認知不足的觀點也提出反對意見。他們認為不 管是任何形式的懷孕方式都會有其一定的危險程度,不單單只侷限 在代理孕母身上。且如果一般健康婦女都可合法捐贈卵子提供研究 所用,沒道理代理孕母不能出借其子宮。至於代理孕母在心靈上有 可能被造成的傷害,學者則指出大部份如此情形只會發生在傳統代 理孕母的身上,而非只出借子宮不出借卵子的代理孕母身上。
5. 孩童的福利
就孩童福利方面來看,新加坡人較在意的是 1)將孩童商品化;
2)孩童日後成長過程中心理問題的照護。
針對將孩童商品話的討論,學者認為,要成立此論點,應以孩 童買賣為要件,但事實上在大部分的代孕契約中,委託夫妻所付款 項並不以購買孩童為目的,而是以金錢換取代理孕母的代孕服務為 目的。所以在新加坡應無將孩童商品化的問題。至於經由代理孕母 生下的小孩,在日後的成長過程中,研究上顯示,與一般父母所生 的小孩,在健康上與精神上並無太大差異。
(三) 在現行制度下新加坡最關切的議題與解決方案
對於新加坡來說,人民對於代理孕母政策最大的問題點仍然是在代理孕母合 法化有可能會挑戰社會傳統對於婦女的角色期待。當然除了對於“母親”的認 知之問題以外,對於代理孕母的剝削與代理孕母同意權之行使的問題也是必 須納入考量的一大重點。目前可以做為支持代理孕母去禁止化的一些其他政 府政策包括了合法化的卵子捐贈、合法營業的娼妓制度以及開放合法幫傭等 政策。當然其他還有許多問題,例如孩童的未來福利以及先天性缺陷代孕寶 寶權益問題,也還有待政策擬制者在各方面配套措施部分的加強與完善。像 是一些醫療技術,如胚胎植入前基因診斷的技術,來減少諸如此類可能因為 代孕行為造成的狀況。在立法上對代孕契約的加強限制也可以去除一些未來 代孕寶寶被遺棄的問題解決方案。
二 參考資料
Boon Chin Heng, Proposed ethical guidelines and legislative framework for permitting gestational surrogacy in Singapore, Reproductive BioMedicine Online, Vol 15 Suppl. I. 2007
Harpreet Bedi, Surrogacy in Singapore: Morality and the Law, J.D., Feb,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