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個體主義方法論
第一節 個體主義方法論的發展與主張
個體主義方法論最早可以溯源至霍布斯(Thomas Hobbes 1968),他認為「在 我們了解整體之前,必須先了解其組成(Hobbes 1973: 179)」,他的道德起源說 也是從道德的構成式原因(constitutive cause)出發。因此,對於作為整體的社 會而言,身在其中的每個個別的人就是社會的建構式原因。而對於社會現象,個 別行為就是其建構式原因。在十九世紀,彌爾(John S. Mill)與其他效益主義者 延續著這個思想,認為「社會現象的律則只能是關於人類的行動與情感(Mill 2009:
1066)」。
討論個體主義方法論並不是哲學家的專利,對社會科學家來說,個體主義方 法論也是值得關注的議題。舉例來說,在二十世紀,以韋伯為首的理解社會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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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的奧地利學派等,都是個體主義方法論的擁護者。而最近的經濟學家如艾 羅(Kenneth Arrow 1994),或是奇爾曼(Alan Kirman 1989)也特別關注人群行 動對於經濟狀態所造成的影響,他們所提出的一般均衡理論(theory of general equilibrium)就是很好的例子,在這些理論中的預設之一就是個體主義方法論。
同時,一些社會學家,像是柯爾曼(James Coleman 1994)以及包登(Raymond Boudon 1987),也在社會學上提出了類似的主張。對於這些社會科學家來說,個 體主義方法論不是一個爭論中的問題,而是用來解決社會科學其他問題的答案、
是研究方法的指引。
但是,有一點需要特別說明,雖然許多社會科學家都接受個體主義方法論的 預設,但是他們對於個體主義方法論的主張卻有不同的理解。彌爾、艾羅、奇爾 曼與奧地利學派的經濟學家所預設的個體主義方法論之主張是較強的版本:所有 社會現象都能夠由描述個體意向狀態的詞語所說明。換句話說,關於社會現象的 成功科學說明必須完全由描述個體的意向狀態的詞語所構成。另一方面,社會學 家柯爾曼、包登採取的個體主義方法論是較弱的版本,其主張為:關於社會現象 的科學說明部分是由描述個體意向狀態的詞語所構成。不同強弱版本的個體主義 方法論的最大差別在於描述社會個物的詞語是否在科學說明中扮演一角。弱版本 的支持者即使認為社會個物的詞語不能直接說明社會現象,也會接受社會個物對 個體的意向狀態有所影響。值得一提的是,強弱版本的個體主義方法論在概念上 還能夠作更細緻的區別,因此即使是同樣主張強版本的個體主義方法論的彌爾、
艾羅與奧地利學派的經濟學家,對什麼是個體主義方法論也各自有各自的見解,
本節接下來將引用伍登(Lars Uhden)對個體主義方法論的分類,釐清該理論在 歷史上的發展。
一、伍登對個體主義方法論的分類
個體主義方法論的發展從霍布斯等人的社會契約論開始,一開始提出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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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強,較弱的版本則是在之後才出現。這個發展雖然不是直接而連續的,但卻是 一種趨勢,尤其是個體主義方法論關於化約論的主張,在時間較晚的版本裡幾乎 已經不見蹤影。根據伍登的整理(Udehn 2001: 346-9),個體主義方法論根據時 間先後與強弱版本可以分為五種:社會契約論、一般均衡理論與心理個體主義、
奧地利學派的個體主義方法論、波普式個體主義方法論與柯爾曼的個體主義方法 論。
(一)、社會契約論
第一個關於社會的個體主義是社會契約論,這個理論可以上溯到古希臘伊比 鳩魯與其他辯士用個體主義來解釋社會機構與社會秩序。個體主義在中世紀沈睡 了一陣子,直到十六與十七世紀,霍布斯與洛克(John Locke)才再度重新主張 個體主義。
所有社會契約論的起點都是人類個體的「自然狀態」,在霍布斯的理論當中,
自然狀態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相當悲慘的戰爭狀態,所有人彼此對抗,並生存在恐 懼當中,既無法形成文化,也無法發展科技。對於理性的行為者而言,自然狀態 是不可欲的,因此每個自利且理性的個體便建構了律法,也就是與其他人訂立社 會契約,然而為了使每個人都遵守契約,個體間還要訂立第二個契約,也就是授 權給最高統治者,讓它來確保每個個體都確實遵守契約。
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中所描述的不只是個體,而是以處於自然狀態的個體。
在自然狀態中,不存在任何社會制度或文化,因此社會個物在自然狀態裡並不存 在。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在自然狀態中沒有社會個物,但這並不意味著在自然狀 態中個體是完全獨立於其他所有個體,個體與其他個體的互動還是存在,但有別 於社會中的個體,其互動方式是透過詐欺與暴力。
沃特金斯認為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的立場恰恰就是個體主義方法論,而霍布 斯的理論也是第一個以個體的角度說明社會秩序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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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均衡理論和心理個體主義
一般均衡理論是新古典經濟學中,從消費者與定價者的角度來說明市場的價 格與運作的理論。瓦拉斯(Leon Walras)和艾羅透過在市場中引入假定的賣家,
使得經濟學對價格與市場的分析能夠脫離社會個物或個體的其他社會關係。古典 經濟學的經濟學家雖然尚未發展出一般均衡理論,但是已有類似於個體主義方法 論的信念,他們認為大部分社會現象並不是被有意識地創造出來的,而是個體間 互動的無意識產生的結果,亞當.斯密(Adam Smith)所提出操控市場價格的「無 形之手」就是典型個體互動的無意識結果。古典經濟學家主張的個體主義與社會 契約論的個體主義之間最大的不同在於,他們在理論中所描述的個體是社會與文 化形塑而成的,而非身處於無社會、無文化的自然狀態中的個體。
在古典經濟學家中,最具代表性的個體主義者是彌爾。彌爾認為所有的社會 現象都以人性為基礎,科學家能夠找到關於社會現象的律則或通則,但是一定要 透過心理學的律則才能說明社會現象律則或通則的因果關係。其個體主義被視為 蘊含心理化約主義(即認為所有社會現象的說明都能被化約到關於人類心理的描 述),同時這也屬於強版本的個體主義方法論。伍登借用阿格西(Joseph Agassi) 的論點,將彌爾的個體主義方法論稱為「心理個體主義」。
新古典經濟學從 1870 年代的經濟學家革命開始發展,這個思想上的轉變使 得經濟學成為完全個體主義式的學科,因為關於經濟學現象的說明必須訴諸於人 類個體對商品的主觀評價。將經濟學中的個體主義傾向展現的最為明顯的,就是 起源於瓦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論,對他來說,經濟學研究的對象就是獨立個體對商 品價格的反應,他也引進了假設賣家的概念,使得關於市場價格的分析不再需要 透過市場上的社會制度或社會關係。
當代研究一般均衡理論的學者艾羅也支持個體主義方法論的立場,他直接表 述了一般均衡理論所包含的個體主義方法論的立場。艾羅的一般均衡理論認為個 體的行動由三個要素導致:個體的心理、周遭的物理環境、其他個體的行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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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群體的行為都可以被個體行為的總合所說明。這一個類型的個體主義方法論認 為,所有關於社會現象的經濟學說明的外生變數10都應該訴諸於人類個體的心理 狀態或自然限制,否則不能夠算是一個成功的說明,社會個物只能作為內生變數
11。
波普(Karl Popper)之後也提出了類似於經濟學家的個體主義方法論,並試 圖將之作為社會科學研究的圭臬,我將在介紹第四個版本——波普式個體主義方 法論時介紹他的論點。他的學生沃特金斯進一步發展了波普的個體主義方法論與 心理個體主義(Watkins 1955),他認為支持個體主義方法論的理由同時有本體論 和知識論的論點。在本體論上,所有的社會現象都是由人類個體創造的,個體是
10 外生變數(exogenous variable)又稱政策性變數,是指在經濟機制中受外部因素(主要是政策 因素)影響,而由非經濟體系內部因素所決定的變數。這種變數通常能夠由政策控制,並以之作 為政府實現其政策目標的變數。從廣義上講,任何一個系統(或模型)中都存在許多變數,其中 作為給定條件存在的變數則稱為外生變數,意指不受自變數影響,而受外部條件支配的變數。
11 內生變數(endogenous variable),又叫非政策性變數,是指在經濟機制內部由純粹的經濟因素 所決定的變數,不為政策所左右。內生變數是「一種理論內所要解釋的變數」,是由模型決定的。
在經濟體系內部,內生變數是由純粹經濟因素影響而自行變化的變數,通常不被政策因素所左右,
如市場經濟中的價格、利率、匯率等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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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的經濟學家認為人類個體是社會與文化中的個體,而非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中的 獨立於社會與文化的個體。奧地利學派的個體主義也與一般均衡理論的個體主義 不同,對奧地利學派的經濟學家來說,人類個體的行動或人工製品具有主觀上的 意義。
這一種版本的個體主義方法論能夠溯源至奧地利學派的創始人門格爾(Carl Menger),他雖然開創了此學派個體主義的方法論預設,卻並未直接使用「個體 主義方法論」之稱,而是將自己的研究方法稱為「原子方法(atomistic method, Menger 1976)」。門格爾試圖透過原子方法將複雜的經濟學現象化約至人類個體
這一種版本的個體主義方法論能夠溯源至奧地利學派的創始人門格爾(Carl Menger),他雖然開創了此學派個體主義的方法論預設,卻並未直接使用「個體 主義方法論」之稱,而是將自己的研究方法稱為「原子方法(atomistic method, Menger 1976)」。門格爾試圖透過原子方法將複雜的經濟學現象化約至人類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