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化約個體主義方法論
第一節 弗拉森的非化約個體主義方法論
沃特金斯認為,因為所有最底層的社會科學說明都訴諸於人類個體的行動,
關於人類個體行動的說明又必須訴諸於意向態勢,故研究人類意向態勢的學科—
─心理學的理論在概念上能夠化約社會科學的理論(實際上社會科學家不一定能 找到化約的方法)。弗拉森支持這個版本的個體主義方法論(Frassen 1998),並 且認為即使是沃特金斯與彌爾版本的心理個體主義,也不屬於化約論的立場。但 是我認為弗拉森的論證不成功,不能成功地切割個體主義方法論與化約論的立 場。
當代心理學的研究領域非常地廣闊,心理學家研究的內容從感覺神經系統到 社會心理學,幾乎只要是關於人類行為的研究就能歸類為心理學的領域,因此當 個體主義方法論的支持者宣稱心理學能夠化約社會科學時,其意義將因為心理學 領域的廣闊而顯得過於模糊不明。弗拉森認為當我們討論個體主義時,應該將心 理學更細緻地區分為研究人類意向態勢的意向心理學,與研究意向態勢背後機制 的認知心理學,而個體主義的主張則是指社會科學與意向心理學共享相同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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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認知心理學沒有關係,由此可見,個體主義方法論的化約論主張其實根源自對 心理學不同領域的混淆。
弗拉森的非化約個體主義方法論有三個論點(Frassen 1998: 1):(一)社會 科學的研究領域就是人類行為的意向態勢;(二)社會個物僅僅只是理論詞語,
且不同於物理學中的「電子」、「量子」等具有本體論上的含意,關於社會個物的 詞語是約定式的;(三)心理學應該依照其研究領域區分為意向心理學與認知心 理學。根據這三個論點可知,個體主義方法論的內容並非主張社會科學理論可化 約至嚴格意義的認知心理學,而只是與意向心理學共享相同的研究領域,就像社 會學與經濟學有時會研究相同的社會現象,所以個體主義方法論不屬於化約論的 立場。
一、社會科學的研究領域就是人類的意向態勢
弗拉森認為,作為研究人類行為的學科,社會科學的研究領域必定涉及意向 態勢。意向態勢是由丹奈特(Daniel Dennett)提出的概念,由你對客體的對待所 組成,這些客體是那些你在預測他們的行為時,會想要將其視為具有信念、欲望 或其他展現布倫塔諾(Franz Brentano)與其他人稱之為「意向性」等心理層級 的理性行為者(Dennett 1989: 15),也可以稱為意向策略(intentional strategy)。
對丹奈特來說,意向態勢是客觀的,因此即使不是處在第一人稱觀點的社會科學 家也能夠對意向態勢進行研究。
人類個體的意向態勢屬於社會科學領域是毋庸置疑的,因為社會科學的研究 對象包含人類個體的行為,若宣稱社會科學理論與意向態勢無關,就相當於主張 心理學中的行為主義,也就是認為關於人類心理狀態的定義,能夠完全訴諸於外 顯行為,不涉及任何內在機制(在此指意向態勢),但是行為主義卻是一個頗有 問題的心理學研究進路,它或許能為一些簡單的心理狀態(如痛覺)提供定義,
卻沒辦法定義或說明較為複雜的信念,以至於在現代心理學發展中漸趨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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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主義的主張是以可觀察的外顯行為定義心理狀態,或說是「心理學理論 在提出心理學說明時不可涉及內在的心理狀態(Kim 2006: 77)」。但在說明人類 較複雜的信念時,心理學家不太可能單從外顯行為來說明這些信念,例如「張三 相信北美洲沒有野生獵豹」。即便將這些複雜的信念定義為「S 相信 p = 如果 S 被問起『p 是真的嗎?』S 會回答『是的,p 是真的』(Kim 2006: 64)」這樣的語 言活動,語言活動還是必須訴諸於當事人的理解,而理解又是一種內在的心理狀 態,所以行為主義無法定義複雜的信念,也無法說明關於複雜信念的現象。行為 主義的心理學理論無法分析複雜信念還有另外一個原因:信念無法單獨決定行為,
至少還必須加上相關的欲望。舉例來說,當我相信我手中拿的是火腿三明治時並 不能決定我會吃它,除非我同時還有一個欲望「我想吃火腿三明治」。行為主義 的難題就在於除非藉由相關的信念,欲望不能透過外顯行為定義,但是如此一來 就會形成定義上的循環──欲望必須藉由信念才能定義,但是信念同時也需要藉 由欲望定義行為。所以為了避開行為主義的立場,對人類個體行為的研究一定會 涉及個體的內在機制,也就是意向態勢。
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可以概略分為兩種:人類個體行為與社會個物的行為。
弗拉森認為前者與心理學的研究領域重複,後者則只是關於不可觀察的約定詞語 的研究,個體主義方法論者會主張所有關於社會個物行為的研究終將訴諸於相關 個體的行為。接下來的第二個論點將說明不可直接研究社會個物行為的理由,在 第三個論點會透過辨明社會科學與心理學的關係,說明個體主義方法論的主張並 不蘊含化約論立場,個體主義方法論只是宣稱意向狀態在社會科學中的必要性,
而意向狀態與腦神經狀態之間的關係則是屬於社會生物學的領域。
二、關於社會個物的詞語是約定式的
個體主義方法論中的社會個物就是萊辛巴哈(Reichenbach)的抽象體25,因
25 原文為 abstracta,指完全由人的思維構成,其存在全然是約定問題,與感官經驗無關的個物,
與 illata 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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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在現實中,我們只能感覺到人類個體的行動,而感覺不到任何所謂的「社會個 物」。所以關於社會個物的詞語描述的是脫離感官經驗的個物,這些詞語的內容 與用法完全是約定式的,無法與感官世界中的其他物體或事件相對應。
艾爾斯特(Jon Elster)將社會與個體的關係比喻為細胞與其構成分子(Elster 1989),雖然細胞完全由各種分子組成,但是細胞卻能夠展現出這些分子不具備 的性質,他認為社會與個體也是如此:社會雖然完全由個體的行為組成,但是社 會能夠展現出其中每個個體都不具備的性質。不過,雖然社會個物的確展現出個 體所不具備的性質,艾爾斯特的細胞類比仍然不恰當,因為他忽略了社會個物只 是約定式詞語,我們對社會個物沒有任何感官經驗上的支持,所有可觀察的性質 都是由社會個物中的相關個體所展現的。蒯頓(Anthony Quinton)以另外一種比 喻說明社會與個體的關係,他將人類個體與社會個物比喻為樹與林(Quinton 1975),身處社會現象中的人類個體難以辨識自己所屬社會個物的性質,但是只 要從較為宏觀的角度觀察社會現象,也許就能更好地把握社會個物的行為。但是 這個比喻也是不正確的,社會個物雖然是人類個體的集合,如同森林是樹的集合 一樣,但是我們不能藉著退後一步就觀察到社會個物,我們能觀察到的永遠只有 個體的行為、欲望與信念。
正因為社會個物是不可觀察的,所以我們找不到一個度量程序能夠判斷究竟 社會個物是否具有獨立於其組成個體的意向態勢的性質。總而言之,社會個物僅 僅是約定式的理論詞語,因為沒有與其相對應的可觀察個物。
三、通俗心理學與認知心理學
個體主義方法論經常被社會科學家或哲學家所詬病的原因,通常在於他的化 約論傾向。沃特金斯在為個體主義方法論辯護時,構想的確是試圖將所有關於社 會現象的說明化約為僅援引心理學詞語的科學說明。但若因此即將個體主義方法 論視為化約論的主張,恐怕結論下得太快,原因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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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化約是指一高階理論本身具有自主的通則或律則、獨立的術語及經驗 檢證方式,且在低階理論發展完全後,高階理論所能說明的現象都能夠以低階理 論的詞語另外給予說明,也就是低階理論化約高階理論,比如量子力學(低階理 論)化約化學(高階理論),原先化學理論說明的各種分子或原子的性質都可以 從量子力學理論說明。支持化約論立場的個體主義方法論者如沃特金斯等認為,
構成社會現象說明的關於社會個物之語詞能由關於人類個體之與詞完全改寫。但 社會個物與人類個體的關係並非高低階之別,關於社會個物的理論沒有自主的通 則或律則,也沒有獨立的術語或經驗檢證方式,既然原先就不是獨立的理論,自 然也就沒有被化約與否的問題。就算所有以社會個物詞語構成的說明被改寫為描 述個體行為的說明,也不符合化約論的立場,因為化約論不是科學說明之間的關 係,而是科學理論之間的關係,當化約論者主張社會科學能夠被心理學化約時,
並不單指社會科學提供的說明能夠被心理學說明化約,是指社會科學理論,包括 對現象的科學說明、定律、通則或理論語詞等都能夠被心理學化約。
另一方面,當代心理學的研究領域太過廣泛,從感覺生理學到社會心理學,
從人類生理構造到社會群體的行為模式,幾乎無所不包。更甚者,不同領域間的 理論甚至還互相衝突(如心理狀態是否同一於腦神經狀態等等)。因此,若僅僅 只是宣稱社會科學能夠化約到心理學中,這個主張將是空泛的。弗拉森指出,應 將心理學更精確地區分為意向心理學與認知心理學──前者也可說是通俗心理 學,這個領域的心理學家研究人的信念、欲望如何促成人的行動;後者的研究領
從人類生理構造到社會群體的行為模式,幾乎無所不包。更甚者,不同領域間的 理論甚至還互相衝突(如心理狀態是否同一於腦神經狀態等等)。因此,若僅僅 只是宣稱社會科學能夠化約到心理學中,這個主張將是空泛的。弗拉森指出,應 將心理學更精確地區分為意向心理學與認知心理學──前者也可說是通俗心理 學,這個領域的心理學家研究人的信念、欲望如何促成人的行動;後者的研究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