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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伊爾的非化約個體主義方法論

第三章 非化約個體主義方法論

第二節 索伊爾的非化約個體主義方法論

除了弗拉森對心理學領域的區分外,索伊爾也提出了另一種非化約個體主義 方法論。索伊爾認為個體與群體之間的關係可以類比於心智與腦神經,因此心智 哲學關於非化約物理論的一些論證也可以改寫並應用在個體主義方法論的爭辯 上。如同第二章第二節提到的,索伊爾不是第一個將心智哲學的論證應用在個體 主義與整體論的論戰中(科利 George Currie 1984;金凱德 Kincaid 1997),他的 創見在於發展「失控的選言」論證,將其應用於反對化約論式個體主義方法論,

並引用心智哲學中「附隨發生」的概念,將原本為化約論的個體主義改寫成較弱 的版本。在本節中,首先將介紹兩個索伊爾會用的心智哲學概念(包括附隨發生 與類型/樣例同一性),再介紹索伊爾如何將這些概念運用於主張非化約個體主義 方法論。

一、附隨發生

附隨發生27原本是心智哲學中副現象論者用以說明心理性質與物理性質關 係的概念,簡單來說,附隨發生的關係是作為基底的物理性質 P 與附隨於基底上 的心理性質 M 之間的關係,每當某物具有基底的性質 P 時,必然也有性質 M。

舉例來說,當我感覺到頭痛(具有心理性質 F)時,我的部份腦神經也在同一時 間激發(具有物理性質 G),而且每當我的該部份腦神經激發時,我都會感覺到 頭痛,在這個例子之中,頭痛附隨發生在腦神經激發上。

27心智—身體附隨:當一個心理性質 M 被某物 x 於時間點 t 例化時,這是因為 x 於時間點 t 例化 物理性質 P(也就是物理的「附隨發生基底」),而在任何時間所有具有性質 P 的東西都必然同時 具有性質 M。(Kim 2006: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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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發生的關係不只是關於心智或身體,這兩者以外的東西也能夠具有這個 關係。索伊爾、科利(Currie 1984)與金凱德(Kincaid 1997)都認為社會科學 中的群體層面與個體層面也同樣具有附隨發生的關係,索伊爾就認為這個概念同 樣也可以應用於個體主義方法論,而科利將附隨性視為本體論的主張,並以此反 對化約論的個體主義,認為群體層面附隨發生在個體層面上,因此不管是群體層 面的社會制度或是個體層面的人類行為,都是本體論上存在的。但是本篇文章主 題是關於社會科學的因果說明,科利的本體論主張並非本節討論重點,暫且不提。

索伊爾與金凱德認為,社會科學哲學與心智哲學在某些部份很相近,尤其是兩者 都有關於兩種層面的化約論的討論,在心智哲學中,心智層面是較高的層面,物 理層面是較低的層面;在社會科學哲學中,群體層面是較高的層面,個體層面則 是較低的層面。兩種哲學領域中的化約論主張都是試圖以關於較低層面的理論化 約關於較高層面的理論。在附隨發生的關係中,心理性質(較高層面)附隨發生 在物理性質(較低層面)之上,若將此關係引入社會科學中,就是群體層面附隨 發生在個體層面上:

社會版本的附隨性指出,如果一組給定關係的個體性質在某個情況下導致 一個特定的社會性質,則同樣一組個體性質在另外一個情況之下將會導致 相同的社會性質。(Sawyer 2002: 543)

舉例來說,第一次歐戰時某些地區發生了非正式停戰的現象,雙方部隊所屬的國 家尚未簽訂停戰協定,但是他們卻都處於非正式停戰的狀態,雖然他們還是持續 地朝對方陣地的方向開火,但是那些槍砲的目標卻很明顯地避開對方的據點。在 這個社會現象中,假使雙方部隊的士兵們的行為各自具備個體性質 I1, I2, …, In,非 正式停戰為社會性質 S1,非正式停戰 S1的例化的同時士兵們也具備性質 I1, I2, …, In, 且每當個體具備性質 I1, I2, …, In時,就必然會發生非正式停戰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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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型/樣例同一性

類型/樣例同一性原是心智哲學中物理論的兩種版本,主張「類型同一性」

的物理論是化約論,反之,主張「樣例同一性」的物理論是非化約論。索伊爾認 為個體層面與群體層面之間的關係是樣例同一性,同時宣稱,一如樣例同一性的 物理論屬於反化約論的立場,個體主義的樣例同一性也能推導出反化約論的立場。

接下來的段落中,筆者將介紹主張類型同一性的物理論(以下簡稱為類型物理論)

與主張樣例同一性的物理論(以下簡稱為樣例物理論)的主張。

類型物理論的支持者認為所有的心理類型都是物理類型,換句話說,所有的 心理性質都是物理性質。在此所說的「類型」指的是事件的類別(kind)或性質,

「我們可以將『事件類別』想作為與事件的『性質』等價的東西,因為事件的每 個性質可以被視作為定義一個事件的類別—也就是包含具有某個性質的類別

(Kim 2006: 102)」。樣例物理論的支持者則認為所有屬於心理事件範疇的事件,

也都屬於物理事件範疇,或說是所有具有心理性質的事件也同時具有物理性質。

從他們的主張能夠很明顯地看出類型物理論蘊涵樣例物理論,如果所有心理類型 都是物理類型,一個事件若屬於心理類型,則該事件自然也屬於物理類型;但是,

如果一個事件同時屬於心理類型 M1和物理類型 P1, P2,… , Pn,則不蘊涵心理類型 M1等於物理類型 P1, P2,… , Pn中的任何一個。所以,類型物理論的主張比樣例物 理論要來得強。

舉例來說,假設當我在時間點 t 感覺頭痛時,表示我同時經歷兩個事件:「痛 感 m1」和「神經叢 C 的激發 p1」,前者屬於心理類型 M1,後者屬於物理類型 P1。 不管是類型物理論者或是樣例物理論者都會認為「痛感 m1」就是「神經叢 C 的 激發 p1」,這兩個版本的物理論的差別在於類型物理論者會認為心理類型 M1就 是物理類型 P1,但是樣例物理論者不會接受 M1與 P1之間的同一性。類型物理論 主張心理類型就是物理類型,這意味著能夠完整地說明物理類型的理論(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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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學、化學等等)也能夠完整地說明心理類型,所以類型物理論屬於化約論的 立場;樣例物理論則沒有化約論的困擾,因為事件同時屬於心理類型與物理類型 的範疇,這兩種類型之間不須互相化約。

與附隨性相同,類型/樣例同一性的區分同樣也可類比於心智哲學以外的領 域。

因此,每個單一的事件或個物能夠同時具有社會性質與個體性質。舉例來 說,具有社會性質「是教會」的群體個物,其中的每個成員可能同時具有 一組個體性質,例如「相信 Xn」或是「想要 Yn’」,而這些信念或是意圖 的總和的整體構成了社會性質「是教會」。(Sawyer 2002: 542)

索伊爾認為,當一個事件具有群體層面的性質時,同時也具有個體層面的性質。

但這兩種層面的性質並非同一,因此個體層面與群體層面是樣例同一性,而非類 型同一性。對化約論者來說,橋律屬於一種律則,因此它是類型與類型之間的連 結,對支持樣例同一性的索伊爾來說,個體與群體層面的性質類型之間不能建立 定律般的連結,所以無法依此建立橋律。總而言之,索伊爾的個體主義是非化約 論式的。

三、非化約個體主義方法論

在前幾個段落中,筆者介紹了附隨發生的關係與樣例同一性,說明如何將這 兩個概念從心智哲學引進社會科學哲學。這兩種領域都同樣涉及兩個層面之間的 化約論問題──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心智哲學中關於化約論的論證都能夠改寫 並應用在社會科學哲學。索伊爾引用心智哲學的論證,說明即便接受知識論上的 個體主義(亦即社會科學家只能觀察到個體行動而不能觀察到社會個物本身), 也不須接受化約論式個體主義方法論。在接下來的段落裡,筆者將回顧沃特金斯 的心理個體主義(在第二章的論述中已確立沙蒙與多維的因果關係理論中隱含的 個體主義方法論為此版本),檢視索伊爾的觀點與沃特金斯的理論是否相容,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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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沃特金斯支持個體主義方法論的理由,進一步說明這些理由不會必然推導出 化約論的主張。

沃特金斯認為,對每個社會現象來說,社會科學家提供的任何引用關於社會 個物或社會資訊的整體論式說明都只是「過渡的」,只有僅包含個體行動的個體 主義式說明才是「最底層的」。他認為支持個體主義方法論的理由有二:知識論 層面與本體論層面(Watkins 1952)。

沃特金斯支持個體主義方法論的第一個理由是知識論上的。社會科學的研究 者不能直接地認知社會事件或社會個物,只能直接地認知人類個體及其行為:

社會科學家與歷史學家沒有「直接的進路(direct access)」去認知一個個 體互動的系統的整體結構或行為(這裡的意思是指像化學家有「直接的進 路」去認知氣體的整體性質,如體積、壓力與溫度,他們能夠在沒有與氣 體分子相關的知識下測量這些數值)。但是社會科學家與歷史學家只能常 常透過個體的傾向或情境才能得到公平可靠的看法。(Watkins 1952: 150)

由於社會現象的研究者只對個體行為有直接的進路,他們能夠在缺乏對該個體行 為內在結構的相關知識下去認知個體行為。反之,對社會個物則沒有這樣直接的 進路,所以這些研究者在為社會現象提供科學說明時,應該提供關於他們有直接 進路的個體行動之資訊。

在此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直接的進路不是一個適用二分法的判準。化學家不 需要與氣體分子相關的知識才能測量氣體的體積、壓力與溫度等數值,因此化學

在此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直接的進路不是一個適用二分法的判準。化學家不 需要與氣體分子相關的知識才能測量氣體的體積、壓力與溫度等數值,因此化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