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研究背景、文獻探討與假說建立
第三節 假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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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研究指出應計項目與實際活動(real earnings management)為企業選擇用 以盈餘管理的兩種方式(如:Roychowdhury 2006; Cohen et al.2008; Zang 2007)。
雖然早期研究把焦點放在應計項目盈餘管理上,近來有越來越多的研究發現企業 也會進行實際盈餘管理(如:Roychowdhury 2006; Kim et al.2010; Cohen et al.2010)。相較於應計項目盈餘管理,實際盈餘管理對股東來說可能產生較大的 長期成本,因為實際盈餘管理對未來現金流量會造成負面後果,且可能會傷害企 業的長期價值(Roychowdhury 2006; Cohen et al.2008)。這類的長期成本導因於 暫時性的定價折扣或是更寬鬆的信用條件,將會降低未來銷貨收入的邊際收益、
減少有價值的研發投資與銷管活動,且(或)增加不必要之過量生產投入
(Roychowdhury 2006; Gupta et al.2010)。
基於實際活動的操弄可隱藏於平時的營運活動之中,管理實際活動對經理人 來說代價相對較低(Roychowdhury 2006; Cohen et al.2008),因而有較高的意願 以實際活動作為操弄盈餘的工具。只要能將之適當揭露於財務報表中,實際盈餘 管理並不會影響會計師的審查意見或主管機關所要採取的行動(Gupta et al.
2010)。再者,若欲達成的盈餘門檻與操弄前的盈餘差距過大時,依賴應計項目 盈餘管理可能存在無法達成盈餘門檻的風險(Cohen and Zarowin 2010)。由於 企業可能在應計項目和實際盈餘管理間作選擇,當企業管理應計項目的能力受限 時,可能從事更多的實際盈餘管理(Zang 2007;Chi et al.2010)。
第三節 假說建立
一、 Clawback條款之trigger對公司發生財務報表重編機率之影響
Clawback條款之設計概念為公司得以追回其依據不實財務資訊支付經理人 之獎酬,而將經理人的薪酬還原至其應得之水準。其目的便是降低經理人操弄盈 餘的動機,以提升公司盈餘品質,並進一步降低公司發生財務報表重編之情形。
根據過去相關之研究,公司在採用Clawback條款後,其重編之可能性降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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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 et al. 2012a; Chen et al. 2014; DeHaan et al. 2011)。但針對此財務報表重編下 降之情形,不同學者持有不同的看法。有部分學者認為,Clawback條款之採用將 使經理人認知到從事不法行為可能導致其蒙受工作、收入及名聲等重大損失,為 避免此重大損失。經理人將減少操弄盈餘之行為,進而提升公司盈餘品質而降低 重編發生之可能性(如:Desai et al.2006)。然而,亦有學者認為,SOX Section 304 及Dodd-Frank Act Section 954均以財務報表重編為Clawback條款之啟動要件。而 此重編減少之情形乃因為經理人在採用 Clawback 條款之後,為了避免觸動 Clawback條款之重編啟動要件,而不願意主動去更正財務報表錯誤所導致 (如:
DeHaan et al. 2011;Denis 2012)。
根據上述結論,本研究主要想探討Clawback條款在不同啟動要件下,對於公 司 發 生 財 務 報 表 重 編 之 影 響 , 而 此 啟 動 要 件 除 了 原 本SOX Section 304 及 Dodd-Frank Act Section 954所規定之重編外,亦包括前述所介紹之競業禁止及公 司之通用性狀況。是故,本研究之第一個假說如下:
H1: 自發性採用Clawback條款之公司,在下列 Clawback條款之 trigger 中:Fraudulent、Non-Compete、General Catch-All以及Performance Based,均 能有效降低公司之財務報表重編情形。
二、 Clawback條款之trigger對公司應計項目盈餘管理之影響
研究顯示,越高度受到主管機關及外部投資人關注之盈餘管理工具,其所需 支付的代價越高(如:Collins and McInnis 2011)。根據Dechow et al.(2010)研究指 出,公司財務報表的應計項目越多,將越有可能引發SEC關注並因而導致財務報 表重編。因此,採用Clawback條款之公司為避免引發主管機關或外部會計師之注 意而提升其發生財務報表重編之可能性,在從事盈餘管理時將盡可能控制在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所允許的範圍內。
此外,採用Clawback條款之公司將會盡可能加強其內部控制以降低發生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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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表達之可能性(Chan et al.2012a)。根據Ashbaugh-Skaife et al.(2008)研究顯示,
降低內控缺失將有效防止公司經理人從事應計項目盈餘管理(如:錯誤報導售後 保證負債或備抵壞帳損失)。綜上所述,公司採取Clawback條款將有效降低公司 從事應計項目盈餘管理,此推論亦在Chan et al. (2012b)研究中得到驗證。
然而,Chan et al. (2012b)之研究僅針對Clawback條款是否能降低公司從事應 計項目盈餘管理提出看法,但並未進一步針對在何種trigger下啟動Clawback條款 對於降低公司從事應計項目之盈餘管理最為有效,因此,本研究之第二個假說如 下:
H2: 自發性採用Clawback條款之公司,在下列 Clawback條款之 trigger 中:Fraudulent、Non-Compete、General Catch-All以及Performance Based,均 能有效降低公司應計項目盈餘管理情形。
三、 Clawback條款之trigger對公司實際盈餘管理之影響
近期的盈餘管理文獻,除了應計項目之外,開始重視操控實際交易的實際盈 餘管理活動。實際盈餘管理是藉由操縱企業真實營運活動的時機與數額來調節盈 餘,藉以達到盈餘管理目的。Cohen and Zarowin (2010)也提到經理人偏好從事實 際盈餘管理,避免因僅從事應計項目盈餘管理而無法達至盈餘門檻的風險。這樣 的論述意謂著企業可能不僅從事應計項目盈餘管理,亦會從事實際盈餘管理。
Chan et al. (2012b)之研究結果發現,公司在採用Clawback條款後,產生應計 項目盈餘管理的情形減少,然而,實際盈餘管理的情形卻增加。而上述替代效果,
最主要發生在有採用Clawback條款且具有高度成長潛力的公司。此外,這些透過 實際盈餘管理來代替應計項目盈餘管理的公司,其後續的經營績效表現較差。
Chan et al. (2012b)之結果僅針對公司採用Clawback條款能否影響公司從事實際 盈餘管理之情形說明而並未從不同Clawback條款之trigger去檢視Clawback條款 對公司從事實際盈餘管理之影響。然而,從上述分析可看出,相較於應計項目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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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管理,實際盈餘管理對於公司之負面影響應更為嚴重且更不易被察覺,故本研 究將針對Chan et al. (2012b)之研究結果做進一步分析,探討在各種Clawback條款 之trigger下,何者最能改善公司實際盈餘管理之情形,以期能發揮Clawback條款 之功效,徹底提升公司盈餘品質。綜上所述,本研究之第三個假說如下:
H3: 自發性採用Clawback條款之公司,在下列 Clawback條款之 trigger 中:Fraudulent、Non-Compete、General Catch-All以及Performance Based,均 能有效改善公司實際盈餘管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