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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背景、文獻探討與假說建立

第一節 Clawback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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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背景、文獻探討與假說建立

第一節 Clawback條款

一、 Clawback條款之背景

「Clawback」條款,名為經理人薪酬追回條款,首次出現於2002年沙賓法案 (The Sarbanes-Oxley Act,以下簡稱SOX) Section 304。其規定為若公司CEO及CFO 故意從事不當行為導致公司重編以往年度之財務報表,則此重大違反證券法規財 務報導規範之公司CEO及CFO必須向公司繳回 (1)自財務報告公開之日起12個 月內自公司獲取之紅利、現金獎酬或權益報酬;(2)自財務報告公開之日起12個 月內因出售公司股票所得報酬。

然而,Section 304中許多用語並無清楚定義,例如:「不當行為」是否為咎

責公司CEO及CFO之要件、「重大違反」及「不當行為」之明確構成要件為何等

諸多問題均有待進一步釐清(Salehi and Marino 2008)。此外,實務上SOX Section 304僅授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簡稱 SEC)向高階經理人追回其薪酬,然而由於SEC的資源有限,使得Section 304由SEC 成功執行的案例並不多(Fried and Shilon 2011)。

由於SOX施行後重編的情形不減反增,卻未見SEC能有效執行Section 304來 追回高階經理人薪酬。因此,2006年機構投資人委員會(The Council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向SEC提議─公司應於股東會年報中揭露說明是否有相關政策,促使公 司在特定情況下(如財務報表重編)得以追回先前發放予高階經理人之薪酬;若公 司無此相關政策,亦應於經理人薪酬資訊中加以說明未採用之事實及原因。投資 人期望透過此法,將可執行Clawback條款之單位從原先的SEC擴大至公司內部的 董事會以有效解決財務報表重編之問題。

SEC同意此項建議並修改其規範報導內容之Regulation S-K,修改後之Section 402(b)(2) (viii)明文規定Clawback條款乃公司高階經理人獎酬合約中之重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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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以揭露。此外,Clawback條款之啟動要件適用於所有財務報表之重編而不再 僅侷限於導因於舞弊或不當行為之重編。

2007至2008年間之金融海嘯重創美國金融體系,美國政府被迫祭出7,000億 美元紓困方案以挽救危殆之經濟頹勢。然而,人民對於政府使用納稅錢以救濟相 關金融機構頗有微詞,尤以金融機構瀕臨破產而其高階經理人猶收取高薪之肥貓 問題為甚。因此,美國政府於2008年及2009年相繼通過經濟穩定緊急法案 (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及 美 國 復 甦 與 再 投 資 法 案 (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其中明文規定所有透過問題資產救助方案 (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 接 受 政 府 紓 困 之 金 融 機 構 , 皆 須 強 制 採 用 Clawback條款。此外,當公司根據財務報表之績效資訊支付獎酬予高階經理人而 事後發現該資訊存在明顯錯誤時,公司須向該高階經理人追回先前支付的獎酬。

相較於SOX Section 304,紓困方案下強制採用之Clawback條款,並不以導因 於舞弊或不當行為之重編為要件;其適用情形與修改後之Section 402類似,亦即 無論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只要發生重編,公司皆得以追回支付予高階經理人之獎 酬。此外,其適用對象亦放寬至包含括其他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成員,而非僅限 公司之CEO及CFO。由此可見,紓困方案下強制採用之Clawback條款,其適用範 圍及適用對象皆較SOX Section 304為廣,成功執行之機會亦可能相對提高。

除了在2007年與2008年間通過的經濟穩定緊急法案及美國復甦與再投資法 案外,美國政府於2010年7月21日進一步簽署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 以 下 簡 稱 Dodd-Frank Act),於Section 954再次擴大適用範圍,要求美國所有公開發行公司 均須強制採用以重編為啟動要件之Clawback條款,且該重編適用於所有可能發生 之財務報表重編,不以導因於舞弊或不當行為為限。Section 954明文規定公司財 務報表一旦發生重編,公司按照錯誤財務資訊支付給高階經理人之獎酬,必須強 制追回,且需追溯至重編宣告日以前三個年度。最後,SEC於2011年7月29日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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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將強制採用Clawback條款之生效日延後至2012年7月。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SEC延後了強制採用Clawback條款的日期,美國有越來 越多的非金融業公司主動自願提前採用Clawback條款,試圖利用Clawback條款來 強化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

二、 Clawback條款之特性

採用Clawback條款之主要目的為解決給予經理人績效獎酬所可能產生自身 代理問題。亦即經理人為了個人利益,作出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之不當行為,例 如盈餘管理(Beneish and Vargus 2002; Burns and Kedia 2006; Cheng and Warfield 2005)。透過Clawback條款制度之設計,使得公司得以事後追回其依據不實財務 資訊所支付予經理人之獎酬,Clawback條款不僅成為一個有效的事後解決方案,

亦能夠事前嚇阻經理人從事盈餘操弄的動機(Babenko et al.2012) 。 一套完整的Clawback制度需同時包含下列幾個內容:

(一) Clawback條款之啟動要件(Trigger) (二) Clawback條款之適用對象

(三)適用對象之獎酬得以透過Clawback條款追回之部分

(四)在確定啟動Clawback條款後,公司得以往前追溯薪酬的期間

(五)公司得否為支付經理人之紅利、獎酬設立專戶,並由第三方託管一段時間。

由 於 SEC 對 於 自 願 性 採 用 Clawback 條 款 之 公 司 並 無 明 確 規 定 其 所 採 Clawback 條款之 啟動 要件,而 此啟動 要件 之選擇可 能隨著 公司 自願性採用 Clawback條款之目的有所不同。在適當情況下,選擇正確的Clawback條款之 Trigger將有助於發揮Clawback條款之效果。因此,Trigger之選用將成為影響 Clawback條款有效性之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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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Clawback條款之啟動要件(Trigger)

在Dodd-Frank Act Section 954的要求之下,美國所有公開發行公司皆須強制 採用以重編為Clawback條款之啟動要件。然而在早期,自願性採用Clawback條款 之公司得自由選擇其啟動要件。根據Corporate Library調查,自願採用Clawback 條款之公司,其啟動要件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

Fraudulent:導因於管理階層舞弊或其他不當行為之財務報表重編。

Performance-based:財務報表重編,無論導因於錯誤或舞弊。

Non-compete:當管理階層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之規定。

General catch-all:除了Fraudulent、Non-Compete以及Performance Based以外公司 之通用性狀況,(如:管理階層缺乏適當告知而擅自離職)。

在Clawback條款之啟動要件中,以Fraud-based最為常見。這類啟動要件主要 為防範公司因重大違反證券法規之財務報導規範而被要求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且 該違反情事可歸責於經理人蓄意從事舞弊或其他不當行為之情況,例如:某公司

高階經理人根據財務報表資訊領取績效獎酬,後續財務報表發現有導因於舞弊或

其他不當行為而必須重編時,公司必須向該高階經理人追回先前支付之獎酬。此 類Trigger與SOX Section 304中所規定之Clawback條款啟動要件一致。

Clawback條款中第二種常見的啟動要件為Performance Based,適用於所有財 務報表重編情況,而非限於導因於舞弊或其他不當行為之財務報表重編。例如:

某公司高階經理人根據財務報表資訊領取績效獎酬,後續財務報表發現有導因於 錯誤、遺漏資訊或舞弊等任何原因必須重編時,公司得以向該高階經理人追回先 前支付之獎酬。由於此類Trigger並未特別限制於導因於舞弊或其他不當行為之重 編,故其較為接近Dodd-Frank Act Section 954中所規定之內容。

除了以重編為基礎之啟動要件外,Clawback條款尚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啟動要 件,例如Non-Compete,即競業禁止條款之規定。當公司高階經理人在特定期間 內接受同業競爭者之聘任,而此同業競爭者正從事可能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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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以向該高階經理人追回部分先前支付之獎酬。

除了上述有明確規定特定情況之Clawback條款啟動要件以外,尚有最後一類 啟動要件─概括性情況(General Catch-All),情況依不同公司而異,例如經理人無 預警離職。

四、 Clawback條款之文獻探討

Clawback條款之主要目的為降低經理人操弄盈餘的動機,以提升公司盈餘品 質。因此,對於公司在採用Clawback條款後,其有效性即成為學界研究之重點。

研究顯示,公司在採用Clawback條款後,盈餘品質確實獲得顯著提升。相關研究 包括公司在採用Clawback條款之後,其重編可能性降低(如:Chan et al. 2012a;

Chen et al. 2014; DeHaan et al. 2011)、重大內部控制缺失之情形減少(如:Chan et al.

2012a)以及異常性應計(Abnormal accrual)也降低(如:Chen et al. 2014)。但針對重 編減少之情形,亦有學者認為是因為經理人在採用Clawback條款之後,為了避免 觸動Clawback條款之啟動要件,而不願意主動去更正錯誤財務報表所導致 (如:

DeHaan et al. 2011;Denis 2012)。

Chan et al. (2012a)與DeHaan et al. (2011)試圖了解資本市場中市場參與者對 於公司盈餘品質的看法。他們發現公司在採用Clawback條款後,由於資本市場認 為公司財務資訊可信賴程度提升,因此公司之盈餘反應係數(earnings response coefficient)提升,而分析師預測之離散程度下降。

除研究Clawback條款對公司內部盈餘品質及市場反應之影響外,有學者發現 公司在採用Clawback條款後,公司財務報導品質提升,因而大幅降低外部會計師 查核成本與時間,進而降低審計公費及縮短查核期間(如:Chan et al. 2012a;

DeHaan et al. 2011)。針對此研究結果,有學者提出不同看法,認為公司在採用 Clawback條款後,外部會計師因此提升對公司財報品質的信心而決定降低其審計 公費與查核時間;然而此舉反而讓會計師無法有效查出公司財報是否發生不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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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導致公司發生重編的情形雖有減少,但實際上公司之盈餘品質並未真正提升 (如:Denis 2012)。

Chan et al. (2012b)為驗證Denis (2012)看法之真實性,進一步探討公司在採用 Clawback條款後,盈餘品質是否確實獲得提升。實證結果發現,具有高度成長潛 力之公司在採用Clawback條款後,其盈餘管理操作上出現替代效果,亦即產生應 計項目盈餘管理(accrual management)之情形減少,而實際盈餘管理(real earnings management)之情形卻增加,導致公司進行盈餘管理之總額不僅沒有下降,反而 呈現微幅上升。最後,這些透過實際盈餘管理來代替應計項目盈餘管理的公司,

Chan et al. (2012b)為驗證Denis (2012)看法之真實性,進一步探討公司在採用 Clawback條款後,盈餘品質是否確實獲得提升。實證結果發現,具有高度成長潛 力之公司在採用Clawback條款後,其盈餘管理操作上出現替代效果,亦即產生應 計項目盈餘管理(accrual management)之情形減少,而實際盈餘管理(real earnings management)之情形卻增加,導致公司進行盈餘管理之總額不僅沒有下降,反而 呈現微幅上升。最後,這些透過實際盈餘管理來代替應計項目盈餘管理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