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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對貧窮的測量與定義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傳統對貧窮的測量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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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工作貧窮為社會上經濟弱勢的團體,由一群「有工作但所獲得的工資或薪資 仍然低於貧窮水準」的人所組成。換言之,工作貧窮者之特徵為不確定的就業、

工作穩定性不高,而主要趨勢是人人有工作可做,但實質薪資卻無法滿足家庭基 本需求,也無法找到一個工作能夠使其超越貧窮線。他們屬於新貧窮族群的一群,

又稱為「窮忙族」、「薪貧族」。工作貧窮與傳統對貧窮的測量與定義不完全相 同,卻有一定的關聯程度。因此,第一節將介紹傳統對貧窮的測量與定義,以供 了解各學者對於貧窮的不同定義;第二節將介紹工作貧窮的測量與定義,敘述其 與傳統貧窮的不同之處;最後,將敘述近年來學者們對於工作貧窮的研究現況,

以瞭解各因素對工作貧窮的影響效果。

第一節 傳統對貧窮的測量與定義

貧窮是一個抽象且主觀的概念,其背後的涵義相當複雜,如何定義「貧窮」

各家眾說紛紜,且要準確地定義貧窮是相當困難的,因為隨著時空背景的不同、

社會經濟的改變、政治力量的影響,每個階段的貧窮定義皆有所不同。Ruggles (1990) 認為貧窮之測量方式大致可歸為三大類,分別為「絕對貧窮」(Absolute Poverty)、「相對貧窮」(Relative Poverty)、「主觀貧窮」(Subjective Poverty)。

絕對貧窮乃強調需求數量之絕對值,類似生計上的貧窮,其認定最低生活水 準是根據人們的基本生存需要 (如飲食、穿著、居住等)。因此,貧窮線是以計 算出基本生存需要的費用為代表,絕對貧窮最常被提及的例子是美國政府的貧窮 線 (王永慈,2005)。美國普查局 (U.S. Census Bureau) 採用之貧窮門檻概念,乃 源自於 Mollie Orshansky 於 1963 至 1964 年依據 1962 年美國農業部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基本食品」之市價的 3 倍,設算 3 人以上家庭之貧窮門檻 (兩 人家庭與單人家庭則都是乘上 3.7),認為收入低於此門檻者,其生活機能將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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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964 年之後的貧窮門檻僅按每年都市物價指數 (CPI-U) 來調整。美國普 查局多年來仍是依此原則來處理,並且依照家庭人口數及成員年齡 (僅針對家庭 人口為 1 或 2 人者,區分 65 歲以上或以下人口) 的不同,將國內所有的家庭區 分成 48 個不同的組合,分別計算出貧窮門檻,同時也根據家庭規模計算出個別 的加權平均門檻 (weighted average thresholds)。貧窮門檻是為了統計的運用,因 地制宜,因此適用於全美國 (薛承泰,2007)。

相對貧窮乃強調需求數量的相對值,選定以「所得」、「消費」或其他為基 礎的某種指標,再以所選定指標的某種比例界定貧窮水準 (賴秀玲、鄭萬助、梅 家瑗,2004)。亦即貧窮線的界定並非只看人們固定的生理基本需要,也考量社 會當時的生活狀況,訂出一條社會所接受的貧窮線,並隨著時間而有所調整。因 此,相對貧窮可以反映出不同時空的生活狀況,而最常被運用在跨國研究中的相 對貧窮指標是各國所得中位數的某個百分比 (王永慈,2005),如臺灣以平均每 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的 60%為最低生活費。另外,Townsend 於 1979 年提出剝奪指 數 (deprivation index) 的測量項目有飲食、居家環境、工作條件、家庭活動、社 區整合與社會參與等面向的需求,主要列出一個家庭供私人消費的需要及須由社 會供給的基本服務後,根據個人在不同地區的消費以及一般社會標準之差異,比 較出落後程度後,再計算出來 (張國偉,2009),此方式的優點在於能凸顯社會 不平等現象,並可作跨區域、時間之比較研究,但相對上在無明顯貧富差異及財 富分配不明顯時 (如社會普遍貧窮),則失去其意義 (薛承泰,2005)。

主觀貧窮則是透過對家戶或個人的調查,由受訪者來認定「生活必需」之所 得與消費水準 (薛承泰,2000),以瞭解民眾對於基本生活所需的看法,但使用 此種方法來測量貧窮,既不穩定也不合適。另外,利用社會排除 (social exclusion) 的概念,主張除了所得貧窮外,貧窮者尚有在勞動市場、社會參與與政治參與等 方面的被排除,這些層面也應該呈現出來 (王永慈,2001)。至於貧窮問題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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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臺灣地區低收入戶內十五歲以上人口工作狀況 單位:%

西元 無工作

有工作能力 無工作能力 小計 有工作

2001 13.80 60.53 74.33 25.07 2004 9.38 63.87 73.25 26.75

2008 - - 72.14 27.86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 (2008)。

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第二款者為「全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 三分之一,而全戶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三分之二者」,而第三款者為

「全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三分之一,而全戶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標準者」。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的低收入戶資料 (表 2-1) 顯示臺灣地區各年度的 低收入戶數及人口有明顯上升的趨勢,可見貧窮者的數目亦逐漸攀升。而由表 2-2 可得知臺灣低收入戶致貧原因為戶內無工作能力者眾多,顯示政府除持續加 強對低收入戶各類補助滿足其生活基本經濟需求外,應增加低收入戶內子女就學

或未工作者職業訓練機會及誘因,以強化就業條件與競爭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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